新环保法八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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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有什么亮点

新环保法有什么亮点

新环保法有什么亮点(2)新环保法有什么亮点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新《环保法》主要特点及意义-环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新《环保法》主要特点及意义-环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新《环保法》主要特点及意义-环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14 年4 月24 日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于201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1 新《环保法》修订的背景当今时代,我国已步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轨道,国家、经济、环境状况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现行环保法于1989 年正式实施,一直沿用至今。

经过二十几年时间,面对我国、经济、环境状况的变化,现行环保法执行效果差,已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当今环保工作需求。

同时,现行环保法实施29 年以来,陆续颁布了30多部专项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与新环保法相关的各资源法律法规也已经有过多次修改,很多方面现行环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还有近年来发生了很多重大环境污染,如福建紫金矿业污染、四川涪江水质污染、松花江水质污染等等,都与现行环保法执行效果差有关,处罚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

鉴于以上诸多原因,急需对现环保法进行修改,以尽快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式样当今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因此,现行环保法于2011 年被列入立法计划。

2 新《环保法》主要亮点及特点2.1 主要亮点(1)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对于没有环评、暗管排污、伪造瞒报排污数据、不配合监管等违法主体可立即拘留。

(2)加大了对违法企业查处力度,行政拘留、引咎辞职、区域限批等强制处罚手段纳入了环保法。

(3)增加公益诉讼的主体,明确了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4)环境监察机构应有的行政强制权,首次明确了环保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

(5)新法增加了第39 条。

体现了重视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6)赋予了公众更加现实的可操作的权利。

首次提出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7)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保护红线,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立法。

(8)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针对性规定,提高大气污染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及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及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及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一部综合性环境法。

该法律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解读,并介绍其中的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要由总则、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限值、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土壤环境保护、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管理、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放射性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等十一个章节构成。

首先,该法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强调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总则中规定了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经济适度等原则。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遵守环境法规的义务和环境保护的权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环境保护。

这些总体要求和原则为后续章节的内容提供了指导。

其次,该法律对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保护的基础,该法律明确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监测要求。

同时,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该法律还规定了排放标准,并要求相关企业和机构建立相应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

此外,该法律还重点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项目建设等活动可能引发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过程。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程序、评价报告的审查和公众参与等要求。

这一条款的出现,强化了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性,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再次,该法律重视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

噪声和振动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环境因素。

该法律规定了噪声和振动的限制标准,并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减少噪声和振动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噪声和振动的监测和测量要求,以确保相关标准的执行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全民参与环保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 到环保中来,形成全民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06
学习与探讨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的意义和方法
意义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对于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问题的解 决以及环境法治的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方法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的方法包括逐章逐条仔细研读、与其 他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理论联系实际等。
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和特点
强化了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
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增加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
目的和意义
目的
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
意义
新《环境保护法》对于保护中国的环境和生态具有重要意义,为维护人民群 众的环境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奠定了 基础。
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环保责任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加大了企业的环保压 力。
个人行为受到约束
新《环境保护法》对个人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环保行为的要求更高。
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环保执法将更严格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将使环保执法更加严 格,违法成本也将随之提高。
绿色发展成为主流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将推动绿色发展成为 全社会的主流趋势,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探讨新《环境保护法》的应用和实践
应用
新《环境保护法》在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 定,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实践
新《环境保护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环境 监测、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案例。
如何结合实际工作贯彻新《环境保护法》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解读

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
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逃避监管排污适用行政拘留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
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
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
意见。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逃避监管排污适用行政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
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 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 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 排放污染物的;
七、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 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 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受理。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四、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法规定:一是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
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 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 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

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评析

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评析
( 作 者, 海 南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方向 :法学)
一、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 亮点
1、 体 现 生 态 文 明 理 念。 新 的 “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尊重自然,适应 生态文明和生态的本质,实施法律制 度,机制和法律责任的理念。确定功 能。生态文明的概念。“保护环境是国 家的国家政策。”法律和 6 月 5 日作为 年度环境日确定了促进人权合作以及 防御和自然优先事项的基本原则。毫 无疑问,这将提供保护公民环境和促 进环境保护的意识。生态文明对人类 社会发展规律具有重要意义,是协调 人类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的必要条 件。经济发展在支持环境等生产要素 方面是不可避免的,但它认为自然的 性质得到保护,在经济和生态系统运
作之间保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2、 体 现 关 心 群 体 健 康。 环 境
问题不仅影响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和社 会经济,而且影响人民的健康和生活 质量。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几年之 后,积累的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环境污染往往被环境污染破 坏,这是全面建设的重要因素。在旧 法的第一部分,新法将“人类健康保护” 改为“保护公共健康”,从“人体”转 变为“公共”。这些词语之间的区别表 明立法者只关心公民的“个人”健康, 并担心该群体的健康状况。
二、新《环境保护法》的不足 和展望
1、 新《 环 境 保 护 法 》 的 不 足 之处。以下是“环境保护法”“保护和 改善环境”,其次是“防止污染和其他 公共风险”。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保 护生态环境没有任何评论。这反映了 中国环境保护体系的立法理念,始终 致力于防止环境污染和轻度生态保护。 随后的立法规定表明,合理使用自然 资源和保护生态安全符合第 1 条。立 法目标。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只 用于传播环境污染。立法目标没有明 确反映自然资源,导致对基本原则和 环境保护立法规定的指导有限,因此 将失去法律指导。保护自然资源。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首次修订。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1、保护环境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第一次被提到与政治、经济同等的高度上来,意味着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迫在眉睫。

2、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法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3、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4、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5、政府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的环保法亮点

新的环保法亮点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颁布的,实施了17年未曾修改过,其中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而新的环保法在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下对其进行了很好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中较为突出的修改部分就是将保护环境列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及遵循联合国惯例将每年的6月5日定为环境日。

第二章新的环境保护法将原先的环境管理改为监督管理,主要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现行环境保护法所偏重的是政府对环境的管制,对政府环境职能的强化存在明显的欠缺,而新的环保法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管方面,各级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方面都增加了许多具体内容。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中,现行环保法总共47条,其中调整污染防治的内容有24条,但是有关自然资源利用保护以及生态保护的内容总共只有8条,而新的环保法在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中,详细体现了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的条文。

第四就是增加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应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并且明确规定公众对环境保护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新旧环保法规差异说明一、法律修订目的: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基本制度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二、旧法共六章四十七条,新法共本章七十条。

三、修订重点部分:1、环保上升到基本国策。

新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2、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原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3、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4、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5、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新《环保法》亮点学习

新《环保法》亮点学习

堵住现有规定中“限
期补办”的漏洞,未 批先建的违法项目不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 不办手续的,可以处以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能再通过补办手续的
方式补票,而是责令 停止建设,直接处以
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将以下14种情形界定为“构成犯罪的”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 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

《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十大亮点

《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十大亮点

七 、扩大 了公众 参与
新 法 专章 规 定信 息 公开 和 公众参
施 、设 备 。
续处 罚。采用按 日计罚 ,会 增加 环境 违 法成本,减少恶意违法现象的出现。●
与事项 ,明确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 、参 九 .打破 了地 方保护
毛涛 ,工业和信 息化部 国际经济技
与和监督环境保护 的权利 。其 中,公益
五 是 对 农 村 生 活 废 弃 物 处 理 工 作做 出规 提起诉讼 ,既不利于保障公民环境 权 ,
定 ;六是明确财政预 算中应安 排资金支 也不利 于防止生态环境恶化。随着我国 持纵容态度 ,很少实施责令企业关 闭等
持 农村 环境保护 工作 。 社 会公众环境保 护意 识的提 高 ,对 于环 惩戒措施。为 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新 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现象 ,大家不再 是保 法规定 了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
三是明确防治土壤污染的相关措施 ,比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 为 了促进地 区经济发展 ,一些地 方政府
如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 织才可以提起诉讼。然而 ,由于环境损 无 视环 境 保护 ,随 意 降低 市场 准 入 门 准的固体废物施入农 田;四是 对畜禽养 害往往具有潜伏性、累积性、科技性 、 槛 ,环境影响评价仅是走走过场 ,新建
旧法 虽然 对地 方 政府 的 环境 治 理 术合作 中心全球 能源资源环 境研究
诉 讼制 度最具 特 色 。依据 ( ( 民事 诉讼 责任 作出规 定 ,但是大 多属于倡导性规 所副所 长 ,主要 从事能源 资源环境 法律政策研究 。 法 》,在相关利 益受 损时 ,只有 与案件 范 ,对于地方政府官员的约束性 不强。
六 加强了经济激励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

这也让环保法律与时俱进,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

新《环保法》在总体保持原法框架的基础上,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为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完善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各项制度措施;
三是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
四是完善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五是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惩治力度;
六是健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七是增加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内容。

2023年环保法律法规全新更新

2023年环保法律法规全新更新

2023年环保法律法规全新更新环保法律法规是我们国家对环保问题的基本规定,是指导我们行动和行为的基础。

2023年,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实施了全新的更新,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建设美丽中国。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些更新内容。

一、环保法律法规基本原则强化2023年的环保法律法规更新了其基本原则,更加强调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环保问题上,我们将更加注重预防措施,而非仅仅是治理措施。

同时,公众参与环保的权利和义务也将得到更大的保障。

二、环保法律法规内容丰富新的环保法律法规内容更为丰富,涵盖了空气、水、土壤、林业、野生动植物等多个方面。

这些法规更加具体,更有利于我们澄清环保问题的界定,以便更好地保护环境。

三、环保责任制度加强新的环保法律法规强化了环保责任制度,包括行政责任、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

行政部门将对环保工作进行更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企业和个人也必须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

四、环保执法监督力度加大2023年的环保法律法规对环保执法监督进行了强化,明确了环保执法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环保执法的程序和方法,还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新的环保法律法规对环保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完善,为环保公益诉讼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公众和社会团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环境,为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2023年的环保法律法规全新更新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它旨在提高我们对环保问题的认识,加强环保工作,保护我们共有的环境。

让我们共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为保护我们的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一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2014-05-06 16:56:16【新环保法摘要】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解读】新版环保法较好地贯彻了自十八大首提“建设美丽中国”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思路,也就是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并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在当前发展阶段中,为了应对极为严峻的资源环境发展形势而必须在思想上做出的一种必要转变和全面动员。

真正体现了“全民治污”的环保理念。

从信息公开开始,一直到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条款都旨在确保和赋予公众更大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这是从源头上克服和破除生态环境保护障碍的关键一环,也是让环境污染防控不至于陷入‘越罚越排’‘罚得越多排得越多’等尴尬境地的重要保障。

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真正落实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将迎来崭新的一页。

[措施]一是让公民享有环境权。

要让每个公民都有知情、参与和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所有人都应该拥有对环境监督的权利。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

环评报告书全本公开,对于重大项目应召开听证会,环评信息应完整公开,环评过程应有充分参与,对于未充分履行公开参与要求的,公众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三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批。

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环境保护法的十大看点

环境保护法的十大看点

环境保护法的十大看点环境保护法的十大看点一、突出以人为本新修订的《环保法》将“保障公众健康”写入第1条。

此外还要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有关的疾病。

公众健康与防控疾病写入新修订的环保法是立法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

弥补了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的滞后性。

环境保护法的十大看点二、立法理念有创新新修订的《环保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这就使每个人都成为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另外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采取了一些硬的措施,如考核机制、环境信用制度、法律责任等等,是在原则制定好之后,原则、体制、机制、制度之间都比较顺畅,体现了执法理念的创新。

三、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新修订的《环保法》第5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过去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获取困难重重,公众参与的途径少、门槛高。

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新法还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进一步提升公民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实践中,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四、将环境保护作为国策写入法律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影响的谋划和策略才被称为是国策。

从1983年开始,我国几代国家领导人都在不同场合宣布环境保护是中国基本国策,但从未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来明确。

新环保法八大亮点

新环保法八大亮点

新环保法八大亮点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与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进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进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与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鼓励与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与操纵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

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不足与展望

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不足与展望

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不足与展望
彭本利;李爱年
【期刊名称】《环境污染与防治》
【年(卷),期】2015(037)004
【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新《环境保护法》与原《环境保护法》相比具有诸多亮点,如体现和贯彻了“保护优先”的理念,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规定了按日处罚制度.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新《环境保护法》仍属管理法而非权利法、没有触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缺乏合理协调、立法技术不够完善等.今后《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应注重从管理法向权利法转变、强化地方监管和建立区域性监管、协调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总页数】5页(P89-92,98)
【作者】彭本利;李爱年
【作者单位】玉林师范学院法商学院,广西玉林537000;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以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为视角 [J], 张彬彬;张斗胜
2.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突破与展望 [J], 徐云;曹凤中
3.新《环境保护法》的新亮点 [J], 李干杰
4.新环境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 [J], 翁怡
5.“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如何在巴渝大地落地生根?——重庆市宣传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工作纪实 [J], 刘洪平;冉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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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八大亮点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
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年初,环保
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

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

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四、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环境违法成本低,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

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

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

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

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可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仍不纠正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将面临限产、停产,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停业、关闭。

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五、可追究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不仅要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还要实施按日计罚,让污染者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对那些重犯、屡犯和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者,要加倍甚至惩罚性处罚,并要追究企业法人和排污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两高”司法解释对入罪即刑拘门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有毒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排放污染物的量也有明确的标准,如危险废物超过3吨,危险重金属超标3倍等,达到这些标准,就构成犯罪,可以被刑事拘留。

六、补办环评将成为历史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法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都不得开工建设。

否则,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其恢复原状。

新环保法去除了以往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只要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即使已建成也不能补办环评手续,将成为非法项目。

这也意味着“先上车后补票”的时代将退出历史舞台。

七、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诉讼主体范围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
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新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

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以及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国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

八、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设立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其中有许多创新,如明确公众的环境权。

虽然新法没有实体性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但是,程序性的公民环境权还是写进了法律,这也是原环保法没有的新内容。

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
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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