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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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23.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23.1本制度涵盖仓库和储罐区内安全管理。

23.2本制度由仓库部门、安环部和生产车间承担。仓库管理部门负责原料、产品等出入库登记;安环部负责消防设施、动火管理;生产车间负责已接受的储罐、原料的管理。

23.3 仓库安全管理

23.3.1仓库建设管理

23.3.1.1新建、扩建、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审核。仓库建成后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验收。

23.3.1.2仓库区域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安全通道。

23.3.1.3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

23.3.1.4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防雷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23.3.1.5储存各类化学易燃物品、燃烧物品等专业仓库,不准建在车间或人口比较聚集的地区。

23.3.1.6库区库房内要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布、汽油工作服、手套等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

23.3.2库存物品管理

23.3.2.1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在观察区,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

23.3.2.2 原料和成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贮存,同时还应按先进先出原则发放原料和成品,并对贮存过久而影响质量超期原料和成品进行及时检查和及时处理。原料及成品贮存期以包装罐上标识为准。

23.3.2.3原料和成品不宜露天存放、贮存。应贮存于干燥、阴凉、通风、隔热、无阳光直射、邻近无火源的仓库内。仓库内温度应控制在35℃以下,超过应采取降温措施。

23.3.2.4各类物必须存放于指定地点,不准乱摆乱放,且各类物品必须根据不同的特性分类、分区专储。易燃物品或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必须分开保存,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区域内存放。严禁混存,严防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23.3.2.5库内贮存应按不同型号、品名、批号等分类、分垛贮存。要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柱距、梁距,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每个库房必须规定储存限额。

23.3.2.6原料和成品在装卸、堆垛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保持容器的密封和包装完整,切忌撞击、乱抛乱掷和超高堆码。夏季炎热

高温天气(35℃以上),十点至十七点不准装卸易燃溶剂。

23.3.2.7原料和成品如有破损、泄露应立即更换包装,更换包装时应佩戴防毒(或防尘)口罩和护目镜并穿着纯棉衣物以及其它需要的劳保用品。

23.3.2.8提运、转运、装卸易燃、可燃物品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叉车、电瓶车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3.3.3 仓库电器设备管理

23.3.3.1 库存化学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物品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23.3.3.2库房内不准使用典钨灯、日光灯、电炉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使用60W以上的灯泡。

23.3.3.3所有电源开关、插座附近不准堆放物品,不得私自改动所有电器、设备位置及用途。临时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3.3.3.4库房内不准安装取暖设备,若物品防冻必须取暖,可用暖气。散热器与可燃物品堆垛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23.3.4 仓库消防管理

23.3.4.1 库外应有“禁止吸烟”“严禁火种”等警示标志。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严禁明火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严禁烟火。

23.3.4.2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23.3.4.3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消防通道上摆放物品。爱护消防器材、设备,不得以任何借口将消防器材挪作其它用途。

23.3.4.4消防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定期检修,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有消防储水池。消火栓、灭火机等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23.3.4.5仓库一旦发生泄露或火灾事故,除立即组织扑救外,还应及进时切断电源并报警。

23.3.5 仓库人员管理

23.3.5.1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本公司原料和成品的性能、贮存方式、注意事项、安全守则等。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然后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23.3.5.2实行每日巡回检查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检查各所属区域的安全情况及所有电器设备的开关是否关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仓库安全。

23.3.5.3 仓库重地属受管制区,非仓库人员,如非工作所需,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仓库。

23.3.5.4部门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并督导属下员工严格遵守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共同查处及消除火险隐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23.4 罐区安全管理

罐区除执行仓库安全管理的适宜规定外,还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23.4.1应保持储罐液面计、压力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23.4.2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23.4.3 储罐上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天降温的上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应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高在防火(护)堤内。

23.4.4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23.4.5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23.4.6 未经许可,严禁任何人进入罐区,工程维修人员在罐区维修中严禁乱敲乱打,并应使用铜质工具。

23.4.7 管理人员和罐区工作人员应经常对罐区进行安全检查及工作检查,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现问题有及时处理。

23.5在落实本制度过程中,还必须遵守《仓库防火安全规程》等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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