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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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的典型案例分析(2篇)

教育法学的典型案例分析(2篇)

第1篇案例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情简介: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在课间玩耍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造成骨折。

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用。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学校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存在疏漏,可能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学校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二:教育机构教师歧视学生事件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因学生家庭背景问题,对学生进行歧视,导致学生心理受到严重影响。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歧视。

- 教师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规,侵犯了学生的人格权。

判决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处分,并要求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案例三:教育机构违规招生事件案情简介:某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违规收取考生家长高额“赞助费”,涉嫌违反国家招生政策。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学校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招生政策,损害了考生权益。

判决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大学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

案例四: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事件案情简介:某教师未经学生同意,将学生的个人信息公布于学校公告栏,造成学生隐私泄露。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 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判决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处分,并要求学校加强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以上案例反映了教育法学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教育机构和个人在处理教育相关问题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教育公平、公正。

第2篇案例一:学生人身伤害案件案情简介:某学生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将学校告上法庭。

教育法律法规近年案例(3篇)

教育法律法规近年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未成年人保护案2019年,某市一名初中生小明因家庭原因在学校受到欺凌,身心受到严重影响。

小明家长向学校反映情况,但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

小明家长随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学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分析:此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该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对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教师职称评定争议案2020年,某市一名教师小李在职称评定中与同事发生争议。

小李认为自己符合职称评定条件,但学校却未将其纳入评定范围。

小李不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学校重新组织评定。

分析:此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该法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等权利。

小李在职称评定中遇到争议,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维护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三:学生食品安全事故案2021年,某市一所小学发生学生食品安全事故,多名学生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事故发生后,家长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涉事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学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分析:此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该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幼儿的饮食安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对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四:教师权益保护案2022年,某市一名教师王老师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对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王老师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在处理教师权益问题时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学校对王老师进行补偿,并加强对教师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

教育法律经典案例(3篇)

教育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

受害者小王(化名)在校园内被多名同学围殴,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心理受到严重创伤。

事发后,家长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投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校园欺凌事件2019年3月的一个下午,小王在学校食堂吃饭时,因言语冲突与同学小李(化名)发生争执。

随后,小李召集其他同学围殴小王,持续了约10分钟。

在此过程中,小王多次呼救,但无人理会。

事后,小王被送往医院治疗,身体多处受伤。

2. 家长投诉事件发生后,小王的家长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投诉。

学校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调查,确认此次事件为校园欺凌,并对涉事学生进行了严肃处理。

3. 社会关注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媒体纷纷报道此事,呼吁加强对校园欺凌的打击力度。

政府部门也对此事高度重视,要求学校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案件处理1. 学校处理学校对此次事件高度重视,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对涉事学生进行严肃处理,给予相应处分,并要求其进行公开道歉;(2)对受害者小王进行关心和慰问,安排心理辅导,帮助其尽快恢复身心健康;(3)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校园欺凌举报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2. 政府部门处理政府部门对此事高度重视,要求以下措施:(1)对涉事学校进行严肃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加强对校园欺凌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法律意识;(3)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控体系,加大对校园欺凌的打击力度。

四、案例分析1. 校园欺凌的危害校园欺凌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是多方面的,包括身体伤害、心理创伤、学业影响等。

本案例中,小王因校园欺凌事件导致身体多处受伤,心理受到严重创伤,学业受到影响。

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校园和谐稳定。

2. 学校责任学校是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主要场所,有责任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

本案例中,学校在事件发生后采取了积极措施,但仍有以下不足:(1)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教育工作不够到位;(2)对涉事学生的处理不够严厉;(3)对受害者的关心和慰问不够及时。

教育法学试题案例及分析(2篇)

教育法学试题案例及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学,位于我国中部地区,是一所历史悠久、口碑良好的公立小学。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该校生源逐年增加,但学校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次期末考试中,五年级(2)班学生小明(化名)因家庭原因未能参加考试。

考试结束后,班主任发现小明未参加考试,便询问其家长。

家长表示,由于小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考试费用,因此未能参加考试。

班主任在了解情况后,认为小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考试费用,违反了学校的规定,遂将小明除名。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学校开除小明的行为是否合法?2. 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是否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3. 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是否履行了教育法规定的义务?(二)案例分析1. 学校开除小明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教育,不得开除。

本案中,学校开除小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2. 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是否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本案中,小明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参加考试,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当关注学生的实际困难,通过减免考试费用、提供临时帮助等方式,保障小明的受教育权。

而学校开除小明,明显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3. 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是否履行了教育法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

本案中,学校在处理小明未参加考试的事件时,未能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没有关注学生的实际困难,给予学生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教育法律法规精选案例(3篇)

教育法律法规精选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法规逐渐完善,教育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本文精选几个教育法律法规案例,旨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一:教师侵害学生权益案1. 案情简介2018年,某小学教师李某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体受伤。

学生家长向学校投诉,学校经调查核实后,给予李某行政处分,并赔偿学生家长经济损失。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关心学生,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3. 案例分析此案中,教师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在得知情况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教育行政处罚案1. 案情简介2019年,某中学教师王某因违规补课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查处。

经调查,王某在非工作时间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严重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并取消其教师资格。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非法办学或者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专业设置等;(二)擅自招生、招录学生;(三)擅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四)非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教育机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3. 案例分析此案中,教师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有偿补课。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体现了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案例三:教育合同纠纷案1. 案情简介2020年,某教育培训机构与家长签订了一份教育培训合同,约定培训机构为家长的孩子提供一定时间的学习辅导。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及分析(2篇)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及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教育法学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张某某诉某中学开除学籍案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6岁,系某中学高一学生。

2018年10月,张某某因违反校规,被学校开除学籍。

张某某不服,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诉。

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1)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给予教育、帮助,不得开除:……(四)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教育、帮助的情形。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 案例分析(1)学校开除张某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学校开除张某某的主要原因是其违反校规。

然而,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学生有违反校规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教育、帮助,不得开除。

因此,学校开除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学校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本案中,学校开除张某某,导致其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开除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

(3)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教育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学校、教师违反教育法的规定,侵犯学生、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学校开除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法规的经典案例(3篇)

教育法律法规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益、维护教育秩序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对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教育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一:张某诉某市教委侵犯受教育权案1.案情简介张某,男,1980年出生,自幼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2000年,张某顺利通过高考,考入某市一所重点大学。

然而,由于心脏病的原因,张某无法参加军训。

在张某入学后,学校以张某身体原因不适合军训为由,未安排其参加军训。

张某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遂向某市教委提起申诉。

2.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三)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未安排张某参加军训,侵犯了张某的受教育权。

3.处理结果某市教委在接到张某的申诉后,经过调查核实,认定学校侵犯了张某的受教育权。

某市教委责令学校改正错误,并要求学校对张某进行相应的补偿。

三、案例二:李某诉某幼儿园侵犯幼儿人格尊严案1.案情简介李某,女,3岁,就读于某幼儿园。

一天,李某在幼儿园午睡时,由于尿床被同班小朋友嘲笑。

李某感到非常委屈,回家后向父母诉说。

父母认为幼儿园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案例分析本案中,幼儿园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幼儿园小朋友嘲笑李某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李某人格尊严的侵犯。

3.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判决幼儿园向李某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教育法学第四版案例分析(2篇)

教育法学第四版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霸凌事件,受害人小明(化名)在校期间遭受了多名同学的欺凌。

这些同学不仅对小明进行言语侮辱,还多次对其进行身体攻击,导致小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事发后,小明的家长向学校提出了投诉,要求学校采取相应措施。

学校在接到投诉后,对涉事学生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中一名施暴者进行了纪律处分。

然而,小明的家长对学校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认为学校的处理过于轻描淡写,未能有效保护小明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校园霸凌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校园霸凌是指在学校或学校周边,学生之间因故意或过失,以言语、肢体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欺凌、侮辱、威胁、恐吓等行为,使被欺凌者身心受到伤害的行为。

2. 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1)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施暴者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轻微的校园霸凌行为,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 情节较重的校园霸凌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承担刑事责任。

(2)学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如果学校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校园霸凌事件,或者对校园霸凌事件处理不当,学校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学校进行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 民事责任:如果校园霸凌事件给受害者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本案中的法律问题(1)学校是否履行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本案中,学校在接到投诉后对涉事学生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中一名施暴者进行了纪律处分。

然而,由于学校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校园霸凌事件,未能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在履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方面存在不足。

(2)学校的处理结果是否合理?本案中,学校仅对其中一名施暴者进行了纪律处分,对其他涉事学生未采取相应措施。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带答案(2篇)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带答案(2篇)

第1篇案例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背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甲在学校操场玩耍时,不慎被同学乙推倒,导致甲腿部骨折。

甲的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案例分析:1.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案例中,学校在事发后及时对甲进行了救治,并通知了甲的家长,说明学校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但若学校在事发前未能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或者未能对操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则可能被视为未尽到管理职责。

答案:1. 学校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学校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救治措施,但需要进一步调查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

2. 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如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对操场进行安全检查,则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案例背景:某中学教师甲因个人感情问题,对班上学生乙进行言语侮辱,导致乙心理受到极大伤害。

案例分析:1. 教师甲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2. 学校是否应对教师甲的行为进行处理?学校作为教师的管理单位,有责任对教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教师甲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学校应当对其进行处理。

答案:1. 教师甲的行为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

2. 学校应对教师甲的行为进行处理,如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并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案例三:学生受教育权保障案例背景:某中学因资金困难,决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收取一定数额的赞助费,否则不允许学生入学。

案例分析:1. 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关于教育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关于教育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学生欺凌事件在我国校园内屡见不鲜,给受害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学生欺凌事件,分析教育法律在事件处理中的应用。

二、案例描述2019年3月,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欺凌事件。

受害人小王(化名)因家庭经济困难,被同学小李(化名)等三人视为“软柿子”,在校园内遭受了多次欺凌。

欺凌手段包括辱骂、殴打、抢夺财物等。

事件发生后,小王向班主任反映情况,但班主任未予以重视。

随后,小王向学校领导反映,学校领导也采取了不作为的态度。

最终,小王的母亲将学校及涉事学生家长告上法庭。

三、法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涉事学生小李等三人对小王实施了辱骂、殴打等行为,侵犯了小王的人格尊严,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例中,学校及其班主任未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对学生的欺凌行为采取不作为态度,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涉事学生小李等三人侵害了小王的人身权益,造成了小王的心理和身体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及其班主任未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对学生的欺凌行为采取不作为态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教育学法律法规案例(3篇)

教育学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幼儿教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一些幼儿园教师体罚幼儿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幼儿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某幼儿园教师体罚幼儿事件为切入点,探讨教育学法律法规在幼儿教育中的实际应用。

二、案例经过2019年3月,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教师体罚幼儿的事件。

幼儿小王在上课期间因调皮被教师小张责骂,随后小张用教鞭打了小王几下。

事发后,小王家长得知情况,立即向幼儿园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小张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小张的行为属于体罚幼儿,侵犯了小王的人格尊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法律责任(1)幼儿园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侵犯学生、幼儿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幼儿园作为小张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教师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小张的行为属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3. 案件处理(1)幼儿园对教师小张进行行政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并解除劳动合同。

(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教育法学考试案例分析(2篇)

教育法学考试案例分析(2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小学教师甲在课堂上因学生乙上课不认真听讲,多次对其进行辱骂,并当众将其赶出教室。

学生乙感到极度委屈,回家后向父母哭诉。

父母得知情况后,认为甲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遂向学校提出投诉。

案例分析:1. 甲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甲在课堂上辱骂学生乙,并当众将其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乙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

2.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对违反职业道德、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对教师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本案例中,学校未对甲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学生乙及其父母可以采取哪些法律途径维权?(1)向学校提出书面投诉,要求学校对甲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请求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

(2)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教师行为。

(3)加强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4)依法处理此类事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总结:本案例中,甲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乙及其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注意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关爱学生、依法处理问题。

第2篇案情简介:小明是一名初中生,因一次课堂发言与老师发生争执,被老师批评。

小明认为老师的批评不公正,遂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经过调查,认为老师的批评并无不当,驳回了小明的申诉。

小明对此结果不满,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教育法学实践案例

教育法学实践案例

一、案例背景某中学教师王某,因长期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以及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被学生家长投诉至学校。

经调查核实,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王某进行了处理,并依据教育法规对学生权益进行了维护。

二、案例经过1. 事件起因某中学学生李某,因学习成绩不理想,受到班主任王某的责备。

王某在课堂上多次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并侮辱学生人格。

李某的家长得知此事后,向学校提出了投诉。

2. 学校调查学校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确实存在,且情节严重。

王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改正。

3. 学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对王某进行了严肃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给予王某行政处分,取消其班主任职务;(2)对王某进行停职检查,停发工资;(3)对王某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师德修养。

4. 学生权益维护学校高度重视学生权益的维护,对李某等受侵害学生进行了以下处理:(1)对李某等受侵害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2)组织学生参加心理辅导课程,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3)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案例评析1. 违反教育法规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人格的行为。

2. 学校责任学校在此次事件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王某的违法行为,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师德修养,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 学生权益维护学校在此次事件中,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

学校应当继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学生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中健康成长。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师德修养,确保教师依法执教,关爱学生。

教育法律法规法案例分析(3篇)

教育法律法规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受害人小王(化名)被多名同学围攻,遭受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

事后,小王向学校投诉,但学校并未给予及时处理。

小王家长随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涉事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在经过调查取证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涉事学生进行了处罚,并对学校进行了通报批评。

二、案件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行。

”本案中,涉事学校未能履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的职责,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

”本案中,涉事学校未能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办学资格:……(五)未履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的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涉事学校未能履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的职责,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违反了该规定。

2. 判决结果(1)涉事学生被处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行政处罚。

(2)涉事学校被责令整改,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三、案例分析1. 校园欺凌事件的危害校园欺凌事件对受害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对学校、家庭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本案中,小王遭受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给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教育法学的典型案例(2篇)

教育法学的典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教育歧视现象一直存在,尤其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地域、性别、家庭背景等因素,部分学生面临着教育资源的不平等。

本案例以一起因教育歧视引发的诉讼为切入点,探讨教育法学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李某,女,15岁,系某市一所普通中学初二学生。

原告父母均为农村户口,家庭经济条件较差。

原告在入学时,因户籍所在地不在该校招生范围内,被拒绝录取。

原告父母认为,该校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遂将该校告上法庭。

被告某市某中学,是一所公立初级中学,具有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资格。

被告以原告户籍不在该校招生范围内为由,拒绝录取原告。

三、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享有受教育权?2.被告拒绝录取原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3.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被告作为一所公立初级中学,有义务为所有适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

被告以原告户籍不在该校招生范围内为由拒绝录取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1.原告享有受教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原告作为适龄儿童,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被告拒绝录取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

被告作为一所公立初级中学,有义务为所有适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

被告以原告户籍不在该校招生范围内为由拒绝录取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

3.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法学的案例(2篇)

教育法学的案例(2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张某某,男,17岁,某中学高二学生。

2018年,张某某因在校期间与同学发生纠纷,被班主任某中学教师李某某认定为“校园欺凌者”。

随后,李某某在班会上公开批评张某某,并在学校内张贴了侮辱性标语,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名誉权。

张某某不服,遂向某市教育局提出申诉,要求学校撤销对张某某的处分,并赔偿其名誉损失。

某市教育局经调查后,认为学校存在违法行为,责令学校撤销对张某某的处分,并赔偿其名誉损失。

然而,学校对此决定不服,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2.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及理由1.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在处理学生纠纷的过程中,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且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张某某进行公开批评和侮辱,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

据此,法院判决学校撤销对张某某的处分,并赔偿张某某名誉损失人民币5万元。

2. 法院判决理由(1)学校在处理学生纠纷时,未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本案中,学校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张某某进行公开批评和侮辱,严重侵犯了张某某的人格尊严。

(2)学校未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学生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依法进行,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本案中,学校在未依法告知张某某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处分,违反了法定程序。

(3)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张某某进行公开批评和侮辱,导致张某某的名誉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启示1. 学校在处理学生纠纷时,应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2. 学校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学生纠纷,避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3.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管理,确保学校依法办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于教育法学的案例(2篇)

关于教育法学的案例(2篇)

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的学生小明,因在学校食堂就餐时,不慎将食物掉落地上。

食堂工作人员立即清理了地面,但小明认为食堂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

于是,小明向学校提出了投诉,要求学校对食堂管理进行整改。

案例分析:1. 学生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3. 案例处理:(1)学校应当认真对待学生的投诉,组织相关人员对食堂管理进行核查。

(2)如学校确认食堂管理存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

(3)学校应向学生通报整改情况,并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4)如学生对学校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结论:此案例涉及学生权利和学校管理,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学校也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背景:某中学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防止学生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决定在每周五放学后对所有学生进行无差别搜查。

此举引起了部分学生及家长的反对,认为这种搜查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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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案例材料[案例一] 山东姑娘9年后讨受教育权及宪法适用问题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

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

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

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

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

1993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999年5月,枣庄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陈晓琪冒用齐玉苓姓名上学的行为,构成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等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但驳回齐玉苓其他诉讼请求。

齐玉苓不服,认为被告的共同侵权剥夺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并造成相关利益损失,原审判决否认其受教育权被侵犯,是错误的。

遂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

二审期间,山东省高院认为该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于1999年以[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请示,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经反复研究,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终审判决此案:(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

2001年11月20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

本案虽然早已终结,但从宪法适用的角度来看,却留下了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如齐玉苓案涉及的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宪法问题?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复?如何看待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是否构成对我国宪法解释体制的挑战?公民能否成为侵犯基本权利的主体?此外,还有一个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可能模式是什么?同时应当强调,评析齐玉苓案的视角和过程,比齐玉苓案本身更有意义。

本案启示我们:首先,要以齐玉苓案为契机,对我国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进行深刻反思,在观念层面上与时俱进,进一步确立“宪法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根本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其次,在制度层面上应努力创新,大胆探索宪法规范的具体适用。

为此,应进行以下工作:(1)适时修改宪法,确认“宪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2)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过程中宪法应用问题的解释权;(3)在即将制定的监督法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就审判过程中宪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不适当的解释”。

[案例二]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美国高等法院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案的裁决,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意义最重大的裁决。

它对黑人和白人是否能够一起或分开接受教育的问题作出了最终裁决,推翻了1896年普莱西诉佛格森(Plessy v. Ferguson) 一案的裁定。

1896年的判决确定了“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 的原则,该原则宣称将相同质量的公共设施予以隔离不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该条款内容如下:第1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不能制订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基本权利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琳达.布朗 (Linda Brown) 是一个8岁的黑人儿童,正在上三年级,她不得不步行1.5公里绕过火车调车场去堪萨斯州托皮卡市 (Topeka, Kansas) 的黑人小学去上学,而她周围的白人朋友们的公立学校却只离家有7条街远。

托皮卡市的学校体系就是按照不同种族而分开的。

按照“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这种体系是可以接受的,也是合法的。

琳达的父母向联邦地方法院起诉,认为提供给黑人隔离的学校设施本身就是不平等的。

但是地方法院支持学校体系,只要不同种族的学校设施是相同的,黑人儿童则受到如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规定的与白人相同的待遇。

随后,布朗夫妇偕同其他学校体系中的另外一些家庭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认为即使具有同样硬件设施的学校体系并没有考虑那些“无形”因素,而且种族隔离本身对黑人儿童的教育产生有害的影响。

他们的上诉得到了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NAACP]) 的支持,并且由后来成为美国最高法院首位黑人法官的瑟古德.马歇尔 (Thurgood Marshall) 在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进行了诉方辩护。

最高法院一致裁定推翻对当年普莱西诉佛格森案的裁决。

这一裁定是由首席法官厄尔.沃伦 (Earl Warren) 陈述的。

在概述了本案的有关事实以及法院对“隔离但平等”原则的认识的历史后,沃伦着重强调了教育在美国生活意识中的重要性:“今天,教育也许是各州和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职能。

一系列义务教育法案以及用于教育的巨大开支都能证明我们关于教育对民主社会重要性的认可。

教育在那些最基本的公共职责的履行中、甚至在武装力量中服役时也是所必需的,它是良好的公民职责与权利的基石。

如今,教育作为主要的手段,被用来向儿童传授文化价值、为他们今后的职业培训做准备,并帮助他们正常地适应周围的环境。

现在,如果某个孩子受教育的机会被否定了,那么指望他今后在生活中获得成功是令人怀疑的。

在那些已经承诺提供这种机会的各州中,这种机会必须是基于平等条件的所有人都可以获得的权利。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个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尽管硬件设施以及其他‘有形’因素可能是相同的,在公立学校中仅仅基于种族而对儿童实行隔离是否剥夺了弱势群体的儿童接受平等教育的机会呢?我们认为是的。

”最高法院这一裁决的理由是种族隔离所造成的失人性影响:“在公立学校中对白人儿童和有色人种儿童的种族隔离对有色人种儿童存在有害的影响。

尤其当这种隔离得到法律的支持时,其有害影响可能会变得更大,因为种族隔离政策往往被理解为标明黑人群体低人一等。

低人一等的感觉会影响儿童学习的动机。

因此,获得法律支持的种族隔离具有 (阻碍) 黑人儿童教育以及精神的发展、部分剥夺他们在一个族群混合的学校体系中能够得到的益处的倾向。

”这一裁决的依据是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该条款以在法律界中被称为“并入”的概念,规定了美国各州及联邦政府在进行各项活动时应当遵守的平等标准。

沃伦写到:“我们的结论是,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没有它的位置。

隔离的教育设施从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

因此,我们认为此案的起诉人以及其他受类似行为影响的人,由于他们所起诉的种族隔离的原因,被剥夺了受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证的平等法律保护的权利。

”布朗案标志着“合法的”种族隔离在美国的终结,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公共场所的种族隔离的终结。

[案例三] 大学英语四级泄题案本是大学英语考级的监考教师,却泄露考题牟利达20余万元。

昨天(13日),这起震惊全国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泄题案一审审结:原西南农业大学外语学院教师孔静,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北碚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全部非法所得。

其余参与“卖题”、“买题”的大学生,也分别获刑,并被追缴非法所得。

2002年上半年至2003年12月,孔静参加国家英语四、六级监考工作。

她打起了“卖题发财”的主意,遂暗中组织原四川美术学院学生胡仪、西南农业大学学生李荆、陈舒等人,利用小广告、互联网等方式,在全国部分高校找到了一些“下家”。

法院查明,其运作方式是:考前,负责监考的孔静提前领取试卷到僻静处启封,然后将部分试题,用电话告知场外“枪手”,并复印试卷带出考场,让“枪手”做好答案后,通过QQ号码发送给买家。

重庆工商大学学生陈某第一次充当买家购题,后两次是从孔静处购买答案,再高价转手。

法院考虑陈某、李荆、陈舒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了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孔静等4人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孔静、胡仪有期徒刑4年、2年,判李荆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陈舒获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

在校生陈某因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

同时,对他们被查获的电脑、手机、传呼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孔静的非法所得20.63万元、陈某的2.6万元、李荆的3000元、陈舒的500元均被追缴。

[案例四]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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