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县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委实施各类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工。
现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施各类项目的主体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在实施各类项目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自学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
二、实施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各类项目是指经国家或省、市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由我委独立实施的各类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各类项目包括20xx年以来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以及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实施各类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的争取立项、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包工程、资金拨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三、实施项目的步骤和程序第七条:每一个项目获准审批立项并接到资金下达计划后,应首先成立本单位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第八条:在相关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施工企业发送招标邀请书。
对于投资额度较小或不便于招标的项目,也要采取议标的方式,由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严格按照县政府《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进行招标或议标。
第九条:招标工作结束后,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中标企业签定项目建设承包合同。
合同中应约定承包范围、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十条:承包合同签定后,严格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项目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开工建设后,由中标企业在施工现场制作醒目、规范的建设项目公示牌。
公示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施工企业、建设内容、工程造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工程质量监督员或监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0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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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07〕62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的决议》(2007年7月4日)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教育费附加;(三)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社会公益性建设专项资金;(八)事业组织的自筹或融资资金;(九)政府投入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作为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鄂府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07〕43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十九日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市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基建办)、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主要项目如下:(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三)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四)产业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市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六)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及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配套投资的项目;(七)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2018〕28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有关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水利、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决算审计、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管理的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县区和铜陵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发改委项目管理制度

发改委项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项目管理:发改委负责管理国家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
2.资金管理:发改委负责安排和管理国家投资项目的资金,包括预算、拨款、监督等。
3.进度管理:发改委负责制定和监督国家投资项目的进度计划,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4.质量管理:发改委负责管理和监督国家投资项目的质量,确保项目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5.风险管理:发改委负责识别和管理国家投资项目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
6.招投标管理:发改委负责管理和监督国家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确保招投标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7.验收与后评价管理:发改委负责国家投资项目的验收和后评价工作,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8.档案管理:发改委负责管理国家投资项目的档案,包括项目文件、资料、图纸等。
9.协调与沟通管理:发改委负责协调和沟通各方利益关系,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这些制度是发改委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加强国家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01•【字号】京发改[2004]298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3月1日京发改[2004]298号)各有关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起草的《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二00四年三月一日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苏州市转化医学中心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苏州市转化医学中心项目建议书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2.17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苏州市转化医学中心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访问量:字体:大中小
市卫计委:
你委苏卫计财务〔2018〕32号文及附件收悉。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苏府办抄〔2018〕16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苏州市转化医学中心(苏州市健康管理中心)实施苏州市转化医学中心项目。
项目位于姑苏区平江新城锦莲河以北、平海路以南、齐溪路以西、原江坤路以东苏地2012-G67①号地块,占地面积约17.87亩,总建筑面积约6.75万平方米,其中地上5.51万平方米,地下1.24万平方米,设置床位222张。
项目计划总投资匡算约8.61亿元(含土地费用),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具体代建管理工作按照《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苏府〔2017〕69号)执行。
接文后,请你委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国土、规划、环评、节能等相关前期手续,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项目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发生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报
我委批复。
(项目代码:2018-320508-83-01-373478)
苏州市发改委
2018年12月17日文档附件:
发文正式稿
.doc。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乌政办[2014]132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14〕1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30日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建立运转快捷、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做好项目的收集、筛选、储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扶持、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的审核、更新和管理工作。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属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的收集、初审、对接、申报、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计划使用市级预算内资金、区(县)预算内资金、政府融资的项目,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的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四条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的不同,政府投资项目库分为储备项目库、前期项目库。
具体为:(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未经批准,且拟近期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进行管理。
国家发改委: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改委: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08(000)047
【摘要】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国家发改委引发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总页数】1页(P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0]3号) [J],
4.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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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21号)宣布失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1月3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评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质量和水平,我委拟建立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在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评审中,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
根据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委制订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要健全专家入库及出库程序、评审工作程序、考核制度、奖励机制、设计评审情况评价公示制度等,细化具体措施,及时向我委反馈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升评审工作质量。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设计评审工作,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评审各项制度规定,并在本行政区内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评审工作中,参照执行上述办法。
请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协调,积极配合我委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评审工作。
附件:《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二O一二年九月十一日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质量和水平,规范专家库管理,健全专家入库及评审程序、考核制度、奖励机制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遵循科学、民主的原则,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坚持科学、公正,在项目决策与实施的不同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评审,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及经验优势,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和高效实施。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1. 引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和方法。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桥梁、道路、水污水处理、能源及环境保护等。
2. 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透明公开:项目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信息的互通有无,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全过程控制:项目管理应从项目前期策划开始,贯穿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
•综合协调:项目管理应综合考虑项目的各个环节和相关利益方的需求,通过协调解决问题。
•风险控制:项目管理应对可能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资源优化:项目管理应充分利用资源,并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3.1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建设工程管理的起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选址等环节。
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进行项目的控制和监督,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约束条件,并制定项目计划。
3.2 设计阶段设计阶段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项目需求分析、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设计阶段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的技术论证和设计,确保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3 施工阶段施工阶段是项目管理的执行阶段,包括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监督和施工质量控制等。
在施工阶段,需要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3.4 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是项目管理的最后阶段,包括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在竣工验收阶段,需要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规定标准,并进行交付使用。
4.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1 项目管理软件项目管理软件可以帮助项目经理进行项目计划、任务分配、资源管理等工作。
常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包括Microsoft Project、ProjectLibre等。
4.2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规划和控制。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2005]43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2005]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f8130f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f7.png)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2005〕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确保重点项目按合理工期高质量的进行建设,全面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濮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从濮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所确定的工业、农业、城市建设、交通、社会事业、商贸等行业中有重大影响的骨干建设项目。
政府出资或融资(含国家、省、市)的项目、政策性贷款项目及政府各种专项资金项目,均按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改委)、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下称市政府重点办)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筛选,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
市属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建设和一般建设的关系,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兰政办发〔2019〕97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6日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8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生成主要是建立我市三年投资项目计划库,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对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项目建设所需条件,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根据项目审批方式不同,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
市直各行业部门、各区县政府、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甘肃(兰州)国际陆港管委会及其组成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兰州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具体实施。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管理主要包括建立三年项目计划库、年度项目计划库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本委各处室:根据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扬州市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扬审改办〔2020〕13号)要求,现将《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5月18日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根据《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依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外资发〔2020〕275号)等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企业(含外资企业)在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列入国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详见附件3〕)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
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窗口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办理要求和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承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固政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7〕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为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增强投资项目约束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固原实际,制定了《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和四届市委第22次常委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及融资投入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和采用PPP模式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
由市县(区)发改部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发展重点提出,经充分论证后建立市县(区)年度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川统计[2010]57号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统计局、发改委、经委:为规范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经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研究,共同制定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将《试行办法》及有关问题解答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入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统计、发改、经济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确保项目入库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2、《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问题解答》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九月一日主题词:行政事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通知四川省统计局办公室2010年9月1日印发抄送:国家统计局投资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共印300份)—2 —附件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工作,准确把握项目入库标准,不断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反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状况,进一步提升项目监测水平,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申报对象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计划总投资额满足起报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申报资料1、项目入库申报资料:(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各级发改委、经委核发的项目立项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2)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各级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为准,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府发〔2019〕14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府发〔201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八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0日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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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
*县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委实施各类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工。
现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施各类项目的主体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在实施各类项目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自学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
二、实施项目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各类项目是指经国家或省、市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由我委独立实施的各类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各类项目包括20XX年以来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以及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实施各类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的争取立项、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包工程、资金拨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三、实施项目的步骤和程序
第七条:每一个项目获准审批立项并接到资金下达计划后,应首先成立本单位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第八条:在相关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施工企业发送招标邀请书。
对于投资额度较小或不便于招标的项目,也要采取议标的方式,由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严格按照县政府《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进行招标或议标。
第九条:招标工作结束后,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中标企业签定项目建设承包合同。
合同中应约定承包范围、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十条:承包合同签定后,严格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项目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开工建设后,由中标企业在施工现场制作醒目、规范的建设项目公示牌。
公示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施工企业、建设内容、工程造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工程质量监督员或监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和建筑材料,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或质量监督员(监理)必须长期驻守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不得随意离岗。
第十四条:甲方驻工地代表和质量监督员要按照“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认真落实技术质量管理程序,隐蔽工程必须具有原始记录及影像记录。
每一道工序结束后,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和质量监督员(监理)必须在原始检验记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对于施工单位要求检验的项目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没有非常特殊原因不得延误,如有意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驻工地代表和质量监督员(监理)承担。
第十五条:所有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制和终身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甲方驻工地代表和质量监督员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项目法人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如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项目负责人、甲方驻工地代表、质量监督员共同承担。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人员的责任。
五、实施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每一个项目开工建设前,都必须聘请相关的、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正规的《建设项目预算书》。
第十七条:对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施工合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建设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每拨付一笔款项,都要由法定代表人在拨款申请单上签字,项目负责人和经手人分别在资金结算单上签字。
第十九条:对每一个建设项目,都要预留5%-10%的质量保证金,在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再予以拨付,而且要在施工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要进行工程决算,并编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