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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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刑法:(普通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即刑法典。
广义上的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
——特别刑法即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2.通常采用的刑法概念为:(1)所谓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2)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
例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为故意杀人罪的罪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即法律效果。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法律效果主要是刑罚,所以我国通常称为“刑法(刑罚法规Penal Law)”。
因为适用刑罚的前提是犯罪,所以,西方一些国家称之为“Criminal Law”(即犯罪法)。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属于公法公法与私法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的一种划分。
两大实体法中,刑法属于公法,而民法属于私法。
法追求正义,因为正义是私法的灵魂,但刑法所追求的正义与民法所追求的正义是有区别的。
刑法中的正义是“分配的正义”而非“平均的正义”。
所谓“分配的正义”,是指在适用法律时考虑适用对象个人之间的差别,按照个人的价值实行分别对待。
而所谓“平均的正义”,是指在适用法律时不考虑运用对象个人之间的差别,实行均等对待。
刑法 2024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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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刑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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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 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 律文件。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 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表 述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7条
“项”采用(一)(二)(三)等基础号码进行 编号 第54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 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 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有的条文在同一款里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 用分号或句号隔开,学理上称为前段、后段 第29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 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 “但书”的情形: 1、前段的补充:如刑法第13条 2、前段的例外:如刑法第65条 3、对前段的限制:如刑法第73条第1款
①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 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 围内的解释。 ②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③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小 结
重点与要求:
掌握:刑法的概念、根据ຫໍສະໝຸດ 体系、解释 了解:刑法的性质、创制、完善、任务
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 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 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补充) 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 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例外) 第73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 是不能少于二个月。(限制)
刑法学精品课件——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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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形式 1. 系统的刑事法律即刑法典; 2. 单行刑法; 3. 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即附属刑法。
三、刑法的分类 1.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2.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第二节 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是指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 属性。刑法的特有属性就在于它是规定犯罪与刑事责 任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刑法与其他部门法还具有 以下区别 一、调整与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 二、强制性不同 三、刑法的机能 (一)行为规制机能 (二)法益保护机能 (三)自由保障机能
第三节 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 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 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学精品课件
第二章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 任务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我国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 益,根据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 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刑法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反 映,它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能之间的冲突?
1. 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
2. 用刑罚惩罚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保护社会主义 的经济基础。
3. 用刑罚惩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 权利的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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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我国在1979年制定了刑法典。
刑法制定的根据是宪法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
1979年刑法的特点是罪名较少、刑罚较为轻缓。
1981年以后,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犯罪现象日趋猖獗,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国家逐步制定单行刑法。
截止到1997年3月,我国先后又通过了二十余个单行刑法,并在一百余部行政法规中规定有罪刑条款。
这些刑法规范的颁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是极其必要的。
但是,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过多,过于分散,难免有相互矛盾之处,既使得司法适用上难度很大,也可能使法制的统一性受到影响。
所以,我国在1997年对旧刑法进行了修订。
刑法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制定有特色、统一和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尽量使新刑法明确与具体。
修订后的刑法共有452条,在犯罪与刑罚的立法规定上都有重大改动。
但是,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废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并在罪一刑关系设置的多个方面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思想;另一方面,在刑法分则中,大量增设新罪名,严密法网。
刑法分则共分十章,对四百余个罪名作了规定,为准确认定犯罪提供了标准。
自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制定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和一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具有以下法律性质:(一)特定性刑法只规范罪一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特殊。
刑法规范并不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仅仅保护社会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秩序,而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即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规范的、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达到维护法益的目的。
第一章 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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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 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 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 款、项等层次。
总则: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 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 其他规定
刑 法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12条:……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 的寿命和身体。 第54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 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 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3、附属刑法:即附带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旧刑法典之后,共出现 了130多个附属刑法条文,随着新刑法典的颁行, 这些附属刑法规范基本上都失去了效力。 现行刑法颁布后,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有这样 一些条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 任”。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刑法典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也可以看作是刑法的渊源。
司法解释泛化存在弊端:(张明楷) 司法解释使刑法条文的含义固定化,不利于发现、发展刑法
的真实含义。 司法解释导致二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 司法解释的表述方式如同成文刑法,人们仍然需要对之进行 解释。 司法解释也不可避免出现解释不当的现象,在其具有法律效 力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全国性的适用法律不当。 由于司法解释来源于最高司法机关,下级司法机关的判决面 临着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审查,即使下级司法机关认为司 法解释存在错误也只有遵守,于是造成司法解释的效力与权 威高于成文刑法的不正常现象。 下级司法机关成为适用司法解释的机器,而没有任何主观能 动性。 张明楷认为,应当有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判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以及判 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刑法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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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对于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具有指导 意义。
我国第3、4、5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罪
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
的
一
般
理 论
论
一
论
二
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
学习内容:第一、二、三章
学习重点: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 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
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刑 法
狭 义 刑 法
刑法典 刑法典
广 义 刑 法
单行刑事法规 附属刑法 刑法修正案
在中国具有效力国 际刑事司法准则
狭义刑法是广 义刑法的主体 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 正案以及散见 于其他法律中 的附属刑法规 范是刑法典的 补充与修正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刑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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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法一、刑法概述:㈠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1.刑法的概念:指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
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法律性质:保护的范围更广,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强制性最为严格。
3.刑法的任务:⑴首要任务: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⑵根本任务: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⑶重要任务:同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⑷中心任务: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
㈡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行法定;2.罪行相当;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
㈢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⑴属地原则: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是领域内犯罪。
⑵属人原则: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和公民在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
但公民在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
⑶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最高刑为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本法,但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⑷普遍管辖原则:在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我国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⑴生效时间:即时生效、隔时生效。
⑵失效时间:明示废止、自行废止。
⑶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重点)二、犯罪:㈠犯罪的概念: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㈡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㈢犯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2.犯罪客观要件:⑴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⑵危害对象: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⑶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⑷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3.犯罪主体:⑴自然人犯罪主体:(重点中的重点)①刑事责任年龄:a.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
刑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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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顺发购买假币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01年2月张顺发在乘火车赴重庆时购假币1万元,到达后 几度用假币购物找零换取真币。案发后检察院以其持有、使 用假币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以 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张顺发持有、使用假币的先行行为是购买假币,购买是主 行为持有使用是从行为,属于刑法中事后不可罚行为,就如 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不再单独处罚一样。变更指控罪名正确。 购买是既遂,购买后是否使用等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故 最后的量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1)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属人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权益的犯罪—— 保护主义(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所犯之罪按 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 律也受处罚) (3)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普遍管辖主义 (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管辖国应是 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1)一般情况——积极承认和消极承认。 (2)我国情况——消极承认。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 权的实现。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 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换言之,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进行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 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背书知识点总结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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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背书知识点总结归纳刑法是规范人类社会行为的法律法规之一,是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
学习刑法不仅有助于了解社会法律规范,更有助于自身的法律意识培养和法律素养的提高。
下面将对刑法中一些重要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这些知识点。
一、刑法基本概念1.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监管行为的规范,是国家制定的一部特定的法律,用来约束公民的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罚。
2. 刑法的功能刑法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防范犯罪,二是惩罚犯罪行为,三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四是维护社会秩序,五是促进社会发展。
3. 刑法的体系结构刑法的体系结构主要包括总则、特则、附则和刑事责任主体。
总则规定了犯罪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的基本原则;特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种类和其构成要件;附则规定了刑法的适用和适用范围;刑事责任主体规定了犯罪主体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1. 犯罪和犯罪构成的基本概念犯罪是指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
2.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故意、过失、累犯、毁灭证据等要件;故意是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违法,具有明显的违法目的和明确的犯罪计划;过失是指犯罪行为人未能预见其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应当预见和防范的一种无心犯罪行为。
3. 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犯罪事实、主观过错和法定后果三个要件。
犯罪事实是指违法行为的客观条件,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动机、实施方式和实施结果;主观过错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的有意违法行为;法定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4. 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主要包括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多种类型的犯罪行为。
法律基础第六章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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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分析: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 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 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 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 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 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2
分析案例 甲、乙、丙、丁四人共谋在某工厂出纳员去 银行领回该厂全体人员工资时实施抢劫。届时甲 因事离不开身未前往。乙、丙、丁同赴现场,抢 走了7万多元。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3
共同犯罪人
共同犯罪人
主 犯 从 犯 胁从犯 教唆犯
34
马某未到作案现场是否构成犯罪? 一天,马某趁本村一户村民男主人不在家之机, 让两名外地青年化装,并指引他们来到该户村民的住所 ,让他们冒充债主,以索债为名将该户村民家的彩电拿 来给他。两青年进入该户,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 ,将该村民的妻子、女儿绑起,而后,劫走彩电一台, 交给马某。不久,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 你认为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谁是共同犯罪人 马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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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案例
被告人甲,男,18周岁;被告人乙,男,19周岁;被 告人丙,男,14周岁;被告人丁,男,16周岁。1996 年4月9日,四被告人在公路上遇见两名行人,甲、乙 、丙将二行人拦住,甲和乙手持匕首,威胁二行人拿 钱,遭拒绝后,甲、乙、丙对二人拳打脚踢,甲抢走 手机一个,乙抢走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丁站在一旁 没有动手也未帮腔,尔后一起逃走。
15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也称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 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状 态,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犯罪 的动机等内容。
第10章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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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1.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前提条件) 2.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 (对象条件) 4.必须是为了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主观条件)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限度条件)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施行犯罪的单位和自然人。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 任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 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经集体决定或由 负责人决定。 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一对单位进 行经济处罚;二是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 要负责人处刑罚。
第六节 一罪与数罪
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罪构成的为一罪, 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二、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 手实行到构成既遂,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 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对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 罪并罚。
意外事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第四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所谓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 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 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 是否已经完成,可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 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预备形态、 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二)紧急避险构成的要件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 4、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 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刑法学(一)04-1.1 刑法概述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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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刑罚,统称为法律后果。
概念解析如下:(1)刑法的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问题。
这是刑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属性之一。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可以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从世界各国来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个部分:单行刑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如《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之中的刑事法律规范。
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我国大陆目前没有真正的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刑法的性质,是刑法作为国家基本部门法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属性。
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三个显著特征:(1)规范内容的特定性。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这是刑法的特定内容,以此区别于诸如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婚姻法等部门法规范的内容。
(2)保护法益范围的广泛性。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都以特定某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刑法则是调整各个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人身、婚姻、社会秩序等各个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其它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做后盾和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
(3)最为严厉的强制性。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但刑法因刑罚处罚手段不仅可限制人身自由、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可剥夺人的生命而显得最为严厉。
(三)刑法的任务《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框架图(厚大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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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知识体系结构图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 具体内容:成文的、事前的、严格的、确定的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刑法概说 基本原则 刑法解释 解释理由:文理、目的、历史、比较、体系解释 解释方法:平义、扩大、缩小、反对、补正解释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时间效力: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的分类: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侮辱诽谤虐待案,暴力干涉和侵占)危害行为 作为与不作为;真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真正的不作为犯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作为义务、作为能力、结果回避可能性、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行为对象侵害犯与危险犯(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违法性 危害结果 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构成要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解决危害结果是否归因于危害行为,最终是否归责要看责任要件)定罪身份: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单位犯罪犯罪 正当防卫:成立条件;防卫意识必要说和防卫意识不要说成立条件 违法阻却事由 紧急避险:成立条件其他: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故意与过失 违法性认识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行为人不知法的情形,但有例外);注意幻觉犯刑 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抽象的;对象、方法、因果关系;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法 构成要件 目的与动机总 犯罪论 刑事责任能力: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论 责任阻却事由 刑事责任年龄:满16岁负刑责;满14不满16,对八类重罪负刑责;故意犯罪形态: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VS 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共犯理论仅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理论 任意共犯VS 必要共犯(包括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和分则规定的集团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VS 行为共同说直接正犯正犯 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过失的、共谋的、附加的、择一的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共犯从属性理论共犯 教唆犯、帮助犯;共犯的正犯化(分则将某些教唆或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承继的共犯,片面共犯,不作为的共犯;共犯与身份,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故意犯罪形态分类与刑责:主犯、从犯、胁从犯(按作用不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按分工不同)单纯的一罪(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继续犯,法条竞合罪数 包括的一罪:连续犯,集合犯,吸收犯,狭义的包括一罪科刑的一罪(侵害数个法益):结合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刑罚的体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刑罚论 刑罚的裁量:累犯,自首,坦白,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刑罚的执行:减刑,假释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危害国家安全罪(非重点)危害国防利益罪(非重点)国家利益 ☆贪污贿赂罪(重点):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 ☆渎职罪(重点,刑九新修):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 军人违反职责罪(非重点)分 危害公共安全罪(次重点):危险方法、公用工具、恐怖活动、枪支弹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论 社会利益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次重点):伪劣商品、走私、公司企业秩序、金融诈骗、税收、知产、其他市场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次重点):公共秩序、妨害司法、国边境、文物管理、公共卫生、环境资源、毒品、卖淫、淫秽物品个人利益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生命健康、性自由、人身自由、名誉隐私、婚姻、其他☆侵犯财产罪(重点):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诈骗、侵占、挪用资金/特定款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by 导学师小夏。
刑法学精讲讲义及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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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精讲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新刑法典通过。
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至今共通过6个刑法修正案。
3.法律体系地位:独立部门法;刑事法(民事法);实体法(程序法);公法(私法)4.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二)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与决定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
(3)自由保障机能。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刑法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
注意但书: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做出相反、例外、限制或补充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但书前的内容称为“本文”)。
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2.刑法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扩大解释(341“销售”)、缩小解释(111“情报”)、当然解释(二次以上)、反对解释(死缓减刑)、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3.目的解释。
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扩大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一)思想基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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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我国在1979年制定了刑法典。
刑法制定的根据是宪法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
1979年刑法的特点是罪名较少、刑罚较为轻缓。
1981年以后,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犯罪现象日趋猖獗,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国家逐步制定单行刑法。
截止到1997年3月,我国先后又通过了二十余个单行刑法,并在一百余部行政法规中规定有罪刑条款。
这些刑法规范的颁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是极其必要的。
但是,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过多,过于分散,难免有相互矛盾之处,既使得司法适用上难度很大,也可能使法制的统一性受到影响。
所以,我国在1997年对旧刑法进行了修订。
刑法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制定有特色、统一和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尽量使新刑法明确与具体。
修订后的刑法共有452条,在犯罪与刑罚的立法规定上都有重大改动。
但是,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废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并在罪一刑关系设置的多个方面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思想;另一方面,在刑法分则中,大量增设新罪名,严密法网。
刑法分则共分十章,对四百余个罪名作了规定,为准确认定犯罪提供了标准。
自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制定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和一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一)特定性
刑法只规范罪一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特殊。
刑法规范并不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仅仅保护社会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秩序,而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即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规范的、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达到维护法益的目的。
(二)广泛性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需要用刑法加以保护的法益十分广泛,从总体上看包括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三大类,每一类法益之下,又可以分为数十种具体罪名,它们都与具体的法益有关。
可以说,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保护。
(三)严厉性
在犯罪发生时,惩罚这种行为的措施是刑罚,这是强制力最强的手段。
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表现在:对犯罪这类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所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而不在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行政法对于为实现公共福利所采取的国家行动进行规范,表面上看,它们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不同,但是,在民事关系、行政关系被严重侵犯时,刑法的出面有时就是难免的。
从这个意义上看,刑罚具有保障性,即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如刑法通过规定妨害公务罪,来保障公务执行的可能性和效率;通过规定走私罪,来保障海关法的施行等。
根据刑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严厉打击直接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行为,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2)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我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证。
它们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权和制度的巩固以及社会生活的正常和繁荣,因而保护公共财产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
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公民生产、工作、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贯彻了宪法的相关原则。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刑法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保障,同人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是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刑法的机能与任务不同: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机能是刑法现实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在人类社会存续期间,要完全消灭犯罪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以,在违反社会秩序,破坏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破坏共同生活秩序的行为人出现之后,必须要使用刑法手段对之加以抑止。
作为社会统制的有效手段,刑法具有以下现实的机能: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和权利保障机能:
(一)规制机能
刑法的规制机能,是指对于一定的犯罪,在刑法中规定施加一定的惩罚措施,以此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这里的规范性评价意味着刑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
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机能是:刑法将一定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并规定科处一定刑罚,从而指出其应当受到法的无价值判断(评价机能),这样通过刑法的命令,就可以使普通人形成不实施类似行为的意思决定(意思决定机能),从而避免犯罪。
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机能是:在司法活动中,没有犯罪行为,没有刑法规定,就不能确定刑罚处罚,定罪和量刑都必须以刑法的明确规范为指导。
所以,对司法官员而言,刑法是对其法外科刑权力的禁止。
(二)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要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就必须保护人们公认的、对于社会存续有意义的法律上的利益,由此来保卫社会,保持现存的生活秩序,这就是刑法的保护机能。
就今天的世界范围内来看,国家的存续和发展(国家法益)、社会生活的静谧与和谐(社会法益)、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个人法益),是各国刑法都必须要给予保护的。
唯其如此,才能在整体上维持社会秩序。
要实现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持机能,刑罚就必须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结合起来考虑。
刑法的保护机能表明,由于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刑法的最终目的就应当定位于保护法益。
(三)权利保障机能
刑罚是一柄“双刃剑”,用之不当,会两败俱伤。
换言之,刑法这种国家权力如果使用不当,既可能无法达到惩罚犯罪的功效;也可能会侵害无辜公民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和财产权利。
所以,为了使公民个人的人权免受国家权力的无端侵害,必须要利用法律对个人进行保障。
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能够得到实现,主要是因为我们利用刑罚法规确定了这样一条原则:任何个人,如果没有犯罪行为,就不会受到刑罚的任意打击。
由此,一方面,可以实现对普通人权利的保障,使刑法成为“善良人的大宪章”;另一方面,由于刑法对每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幅度都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对已然犯罪者的处罚也有了便于司法人员把握的标准,超越法律规定对个人进行处罚就是不被允许的。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