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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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社备案流程-旅行社分社许可证领取流程

分社备案流程-旅行社分社许可证领取流程

附件1旅行社分社设立条件及备案流程一、设立范围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即分社可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

二、设立数量《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均没有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数量做限制,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数量,包括在同一区域、同一城市设立分社的数量,由旅行社根据经营服务的需要决定。

三、经营范围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既可设立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也可以设立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还可以设立经营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的质量保证金分别为5万元、30万元、35万元。

赴台游旅行社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社,一律不得经营—1 —赴台游业务,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社只能从事赴台游客招徕业务。

四、质量保证金管辖地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总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相应数量的质量保证金,而非在分社设立地开设质保金账户增存质量保证金。

五、设立条件1.有固定、足够的营业用房;2.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3.传真机、复印机;4.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六、备案资料1.设立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原件;3.分社《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5.银行出具的设立社增存分社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6.设立社与分社员工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2 —7.分社办公场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备案程序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立社向分社所在辖区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分社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备案资料;2.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在辖区设立社分社备案后,登录四川省旅游局旅行社网上管理系统(http://118.112.180.50:88/)制作《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旅行社门市部备案登记流程

旅行社门市部备案登记流程
2
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
条款内容
收 费 标 准
不收费
审批机构及
责任人
部门主管责任人
周 岫
审批科室责任人
吴金安
审批直接责任人
吴金安
联系电话及地址
,滨湖西路南端
申 请 条 件
本市辖区内正常营业的旅行社
审 批 程 序
申请→审核→备案登记
审批需提供材料
1、旅行社设立门市部的登记报告
2、门市部负责人的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3、旅行社对门市部负责人的任职通知
4、门市部营业场所的Biblioteka 赁合同或所有权文本及复印件
5、门市部的运营管理制度
审 批 方 式
科室备案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审批事项名称
旅行社门市备案登记
审批类型
行政确认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
发文时期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
2001年12月27日
条 款 内 容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申请书范文求一份设立旅行社分社的申请书谢谢

旅行社分社申请书范文求一份设立旅行社分社的申请书谢谢

旅行社分社申请书范文求一份设立旅行社分社的申请书谢谢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备案材料一、备案登记旅行社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文件加盖旅行社公章)1、设立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2、设立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3、工商局办理服务分社、服务网点的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4、分社和服务网点(门市部)负责人的任命书、履历表, ___复印件;5、分社和服务网点的员工与设立社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6、填写《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7、由旅行社法人代表签署的诚信保证书;8、所设分社、服务网点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房协议的复印件;9、旅行社分社质量保证金银行存储证明文件或依法取得的银行担保证明文件。

二、备案登记要求各旅行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报送的各类文件、报表和资料除必须用手写的(如签字)其余均打印,同时报送电子版。

公司旅游申请书范文1受文者:刘xx(总经理)发文部门:行政人事部发文人:xx日期:20xx年xx月xx日主题:关于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外出旅游的申请内容:为了提高和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丰富员工业余生活,进一步完善公司企业文化氛围。

公司行政人事部联合组织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前往阳江旅游观光,具体安排如下:1、旅游时间:20xx年xx月xx—xx日(下周星期二—星期三)2、旅游地点:广东省阳江市闸坡3、旅游人数:100人(行政人事10人;营运42人;厂部23人;财务14人;深圳5人;股东6人,不含家属)鼓励员工携带家属和朋友,费用自理。

4、旅游费用:360元/人5、旅游费用分摊:公司承担260元/人,个人承担100元/人6、旅游费用:由公司全额支付后,8月分工资扣缴个人支付部分7、旅游委托单位:广东省羊城之旅旅行社望公司领导批准,批准为感!!申请人:xx部门经理(签字):xx总经理(签字):xx日期:20xx年xx月xx日公司旅游申请书范文2xx领导:经xx部门商定决定拟xx日前往xx地进行x日游活动,以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游览大好河山。

2020年旅行社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2020年旅行社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2020年旅行社条例全文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旅行社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大多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真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旅行社设立分社事务,但也有少数地方制定或实际执行了与《条例》规定不符的程序、条件和要求。

为规范旅行社设立分社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分社的设立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条,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即分社可以在设立社所在行政区域内设立,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

二、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数量。

《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均没有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数量做限制,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数量,包括在同一区域、同一城市设立分社的数量,由旅行社根据经营服务的需要决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指导、规范。

三、出境游旅行社设立分社的类型。

根据《条例》第十条,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按此,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来设立分社,即既可设立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也可以设立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还可以设立经营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的质量保证金分别为5万元、30万元、35万元。

四、目前,赴台游旅行社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社,一律不得经营赴台游业务,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社只能从事赴台游客招徕业务。

五、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的管辖地。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本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相应数量的质量保证金,而非在分社设立地开设质保金账户增存质量保证金。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二〇一〇年四月[1]旅行社经营风险防范一、旅行社风险管理的研究现状中国的旅行社业发展到至今还很少在内部设立风险管理结构,究其原因,要不对风险了解不多,要不对风险了解但苦于没有良策。

目前,尽管旅行社由原来的旅游意外保险改为投保责任保险,但旅游案例常常见于新闻媒体,从98年发生《飞来石砸出150万》宁毅清旅游意外伤害赔偿案、2000年发生《层层转包的旅游合同》成都青旅交通事故案以违约之诉一审判赔188万元到二审以侵权之诉不承担责任案、2001年发生《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刘志斌等以违约诉旅行社法院判赔355万元案、到2002年发生《山西运城9.7特大旅游交通事故》由于保险理赔程序问题致使旅行社垫付近百万资金而不能理赔案等等,这说明旅行社风险之大、责任之重,急需对经营风险进行管理。

旅行社设立程序

旅行社设立程序

旅行社设立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内容包括:1、旅行社设立申请书。

2、工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6、经营场所证明及租房协议。

7、经营设备证明及购物发票。

8、法人代表、总经理、投资人的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9、旅行社总经理及法人的任职文件。

10 、旅行社申请登记表。

二、监督管理科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向河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四、河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审批结果。

旅行社分社设立程序一、设立社向拟设立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二、设立社向拟设立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备案:1、旅行社分社设立申请书。

2、旅行社分社申请登记表。

3、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分社的《营业执照》。

5、分社经理的履历表、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

6、质量保证金交纳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及租房协议。

8、经营设备证明及购物发票。

三、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旅行社分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程序一、设立社向拟设立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

二、设立社向拟设立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备案:1、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申请书。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4、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5、经营场所证明及租房协议。

三、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旅行社服务网点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变更事项办理程序一、旅行社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旅行社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它所需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持旅行社的变更材料向河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旅游政策法规

旅游政策法规

旅游政策法规1.旅行社出境旅游资质及申请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申请经营处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的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允许设立社在所在地的省(市、区)行政区划内及其分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不受数量限制。

3.旅行社经营限制《旅游法》4.门票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的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该提前6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个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切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5.网络旅行社经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表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6.旅游者与旅行社解除合同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新版)2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新版)2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新版)(2)第三章旅行社的分支机构第十八条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第十九条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分社的《营业执照》;(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第二十一条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第二十二条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新修改版)

《旅行社条例》(新修改版)

《旅行社条例》(新修改版)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分社备案流程

旅行社分社备案流程

旅行社分社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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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程序

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程序

对于申报材料合格的、申请注销的旅行社分支机构,要收回其原《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并登陆“辽宁省旅游局网络管理系统”,将该分支机构注销。
三、要求
(一)旅行社的分社或服务网点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4、旅行社在分社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书面材料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分社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加盖旅行社印章的分社经理履历表和身份证明;(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5)经营场所的证明;(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7)设立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三)旅行社所有分支机构均应当具备与总社联网的功能。
(四)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3、新办分社的旅行社要按《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到省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本社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行社分社质保金。设立分社经营范围为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的增存质保金5万元;经营范围仅为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的增存质保金30万元;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的增存质保金35万元。
(二)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营业部、门市部)
1、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应向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2、取得营业执照后,登录辽宁旅游信息网(),在“辽宁省旅游局网络管理系统”中点击 “旅行社登录” →“网点信息” →“添加网点”, 应当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信息表中带“※”号的为必须填写内容,包括英文名称。填写完成后点击“备案”。

西安市旅行社分社备案程序(包含项目书)

西安市旅行社分社备案程序(包含项目书)
四、现场检查:市旅游局要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营业场 所应包括 1.设计装修;2.办公设施;3. 宣传资料、旅游产品;4. 管理制度;5.工作人员等内容。
五、对符合《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 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 项的通知》(旅管理发【2009】215 号)的规定,市旅游局对符合 规定的,向设立社发放《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 规定的,责令旅行社整改,合格后向其发放《旅行社分社备案 登记证明》;据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的,通知其设立登记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
律法规(许可 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依据)
承诺时
20 个工作日

旅行社分社的备案条件。
1、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2、旅行社分社名称应当为“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
分社(分公司)字样;
3、设立分社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且租期不少于
一年的营业用房。
备案条 件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银行存款单及存款协议复印件,原 件须查验;
5、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设备:
(1)、有 2 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配有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
件的计算机:
6、经理资质:分社经理应具有从事旅游经营管理的经历、
无不良信誉记录。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的程序:
备案程 序
一、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有关证照向分社所在地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设 立登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
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0 个工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注销流程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注销流程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注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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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成都旅行社分社备案流程

成都旅行社分社备案流程

成都旅行社分社备案流程一、申请备案资格条件在成都市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均可申请成都旅行社分社备案,申请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身份:申请人需为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法人机构或自然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

2. 具备经营资质:申请人需具备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相关经营资质,包括旅行社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凭证等。

3. 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申请人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面积和设施要求。

4. 具备专业从业人员:申请人需有具备相关旅行社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包括导游、讲解员等。

二、备案申请流程1. 申请资料准备:准备好《成都市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包括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

2. 前往备案机构: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成都市旅游局指定的备案机构,如当地旅游局或相关旅行社管理部门。

3. 递交申请材料:将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证件递交给备案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4. 完善申请材料:如有需要,根据备案机构要求及时完善申请材料。

5. 缴纳备案费用:在审批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备案费用,根据备案机构规定的标准进行缴纳。

6. 审核备案申请:备案机构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符合相应条件,则会批准备案。

7. 领取备案证书:备案通过后,领取备案证书及相关文件,即可正式成为成都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三、备案相关注意事项1. 申请备案前需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确保自身符合备案条件。

2. 提前了解相关备案流程及要求,确保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符合规定。

3. 在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随时向备案机构工作人员咨询。

4. 备案通过后,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等手续,确保合法经营。

总结:成都旅行社分社备案流程相对简单,只要申请人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通常能够顺利通过备案审批。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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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一)开业一年后,遵守行业法规情况良好。
(二)旅行社年接待量达到10万人次。
(三)有完善的旅行社管理网络并能与总社联网经营。使用电脑打印的发票。
(四)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五)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六)旅行社分社与设立社必须实行"四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国内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
1、事项名称
国内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
2、颁发的法律文书
旅行社非法人分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事前备案
4、审批依据
1、国务院令第334号《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国家旅游局令第5号《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
3、广东省旅游局《关于广东省旅行社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旅管【2002】135号)第二条。
附件1:佛山市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登记表
佛山市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登记表
设立社
名称
类别
注册地址
许可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拟设立分社情况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资格证号
联系电话
办公设备情况
业务范围
分社工作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备注
遵守旅游行业法规情况(自填)
设立分社理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意见
(三)提供年接待达到10万人次的证明文件(原件,国内社由省旅游局核准);
(四)增加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国内社15万人民币);
(五)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复印
件;
(六)旅行社对该分社经理的拟任命书;
(七)劳动局制定的分社经理及工作人员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
(八)营业场所的证明资料。自有产权提供房产证,租用场所提供以申请人名义签署的一年以上租赁协议。签约人是被授权签字的,被授权人必须是本社的合同员工,并附上授权人委托书和劳动局制定的职工劳动合同书。
(七)旅行社分社的营业场所应不少于30平方米,而且有属本单位房产证明或1年以上租房协议。
(八)旅行社分社要有一部以上的电脑、直线电话、传真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电脑必须具备联网条件。
(九)旅行社分社员工必须与设立社签订劳动合同。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佛山市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登记表;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地、营业场所地址);
区旅游局(盖章)
年 月 日
市旅游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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