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制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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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制权研究
选送单位: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内容提要:
本文研究与分析上市公司操纵和操纵权咨询题有关的几个理论与实践咨询题,旨在为参与上市公司操纵权转让式重组的投资者,设计上市公司以后操纵结构时,提供一些分析的思路和值得引起重视的要点。在上市公司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中,不同持股比例的投资者其对公司有着不同的阻碍力和参与程度,同时也会在利益的实现方式上存在较大差距。因而具体运作中往往显现对公司法人意志左右的争吵。持股比例、董事制度的安排、持股结构的设计、业务方向乃至法人持股及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差不多上阻碍上市公司操纵权的重要因素。
正文: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由上市公司操纵咨询题而产生的纷争与诉讼已发生多起,远的如新大洲、申华实业,近的如金帝建设、宝商集团等。这些纷争与诉讼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曾被忽略的企业具体运作的细节咨询题凸显出来,对这些咨询题的研究有助于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及设计公司以后操纵结构时作出合理的安排,较好地实现投资意图。
公司操纵的产生及内涵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升,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也随之持续提升,作为社会生产最差不多单位的企业的组织形式也历经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并进展到了公司制企业。由于在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出资者个人深入地介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出资人
通过自已的参与治理而自然而然地保持了对企业的操纵,因而不存在本文所要讨论的操纵咨询题,而导致这一咨询题凸现的深层缘故在于现代企业组织形状的公司制的显现,专门是完全资合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显现(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出资者相对较多地介入到企业中)。由公司制而导致的企业出资者和企业内部运作相对分离态势的全然缘故在于公司制的一些本质特点:出资者产权的可分解性,这要紧表现在二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现代公司专门是股份有限公司是社会大生产的产物,它是由众多的股东分别以各自的财产投资所组建的,因此其所有权不再是完整地归于单一主体企业主,而是体现在股票所有权上。由于财产权主体结构的分散而导致公司内部显现了众多的具有不同利益的主体。这些不同主体其出资比例大小各不相同,因而对公司有着不同的阻碍力和参与程度,同时也会在利益的实现方式上存在较大差距。其次,公司出资者的财产权显现了二重化分解,分解为公司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这一双层产权结构最终导致了公司的股权持有者从法律上与公司的实际运营相对分离,公司法通过公司代表机关董事会的构造以及相应权力的配置条款使企业所有者从法律上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相脱离。
我们认为投资者兴办企业的目的在于猎取所拥有权益的最大化增值,而出资者与企业经营的脱节使得企业的经营行为有可能脱离出出资者的意志,损害出资者的利益,这一情形普遍地显现我国目前的大多数国有企业中。而我们更为关怀的是在上市公司中由于不同持股比例的股东对企业参与程度和利益实现方式的不同而导致对上市公司法人意志的左右咨询题。如由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进展前景和定位的不同规划而显现的操纵权争夺,如新大洲案中的轻骑集团与海南桂林洋农场之争:作为大股东之一的轻骑集团最初投资设置新大洲的目的仅在于利用海南的专门政策优势,其功能要紧定位在为轻骑集团产品配套和补充,新大洲在其整个集团的进展布局中只是一个侧翼。因此轻骑集团期望新大洲在产品结构上更为单一而与轻骑互补,在市场分配上立足于区域而幸免与轻骑的全国性战略相竟争。而作为新大洲
另一大股东的海南桂林洋农场则期望新大洲有关于轻骑集团表现出更多地独立性,其进展方略是全面出击,其市场目标不是南方一隅而是整个全国。正是由于这种对企业进展定位的分歧而导致了中国证券市场上的闻名的新大洲收购战——两大股东不仅暗渡陈仓收购法人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最后进展到通过交易所系统举牌收购流通股。尽管这场纷争最后平息,但也突出了公司操纵权对公司进展前景的阻碍。另外再如:由于对上市公司经营和投资方向的分歧而显现的君安一申华讼案;由于大小股东在分配咨询题上的分歧而显现的宝商事件;更有戏剧性地是最近发生的金帝建设董事会之争,作为占有公司26.6 %股权的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复兴新绿公司在99股东年会上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竟无一人当选,使得金帝建设操纵权旁落到第二大股东手中。上述案例有的还处于诉讼之中,还未最后定案,但也反映出了上市公司在操纵权上的一系列现实咨询题,即上市公司大股东如何使上市公司的法人行为符合自身意志,如何幸免操纵权的旁落,如何最大保证地获得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等等。我们认为上市公司的操纵咨询题是一个制度设计咨询题,它通过公司权力机关的构造、权力产生基础的确定、权力的分解与配置等来构建上市公司股东之间、上市公司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乃至上市公司内部有关主体之间的互动作用模式和体系,并通过这种模式和体系来保证大股东的操纵权。由于我们研究操纵权的要紧视角和动身点、大股东和第一大股东。
操纵权与控股权
持有上市公司达到优势比例的股权(又称控股权)是实现操纵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和保证,控股权分为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持股在50%以上,相对控股则是指持股在50%以下,但能有效的操纵公司表决及有效地操纵公司的经营行为的持股比例。通过控股达到操纵的通常的途径是在股东大会中行使相应比例的优势表决权。
对55家样本公司的统计分析表明:
(1)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其在董事会中的席位比例,差不多保持一定的正向线性关系,达到完全操纵事会(代表第一大股东的董事比例≥50%)所需的最低控股比约为23%左右(参见附图);
(2)公司前十大股东分散度越大(以标准偏差表示)大股东在董事会中派驻董事的比例大于其持股比例,公司为获得操纵权支付的成本越低。
(3)对深沪市场30家第一大股东具有相近控股权(26%~35%)的样本公司分析表明,除开第一大股东外九至十大股东越分散(用标准偏差表示)则第一大股东取得操纵权可靠性越大(以其在董事会中所占席位比例显示。两者之间呈一定的线性关系(参见附图2)。
操纵权与董事制度
现代公司是由人和财产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组织起来的盈利性民事主体。自然公司作为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也存在“公司利益”这一概念,但终极的公司利益总是归特定的自然人所享有。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公司利益的最终享有人,公司利益从而股东利益必须通过主动的经营治理来实现,由于股东只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的有限责任,股东本身并不以具有经营才能为公司得以成立和运行的要件,专门是在大型的公众股份公司中,股东只是一个高度分散和流淌的群体,而公司高效率的经营又必须以经营治理权高度集中为前提。因而法律把公司权力的行使给予了特定的公司机关董事会。董事会总是由独立的自然人所组成,他们尽管也有个人利益存在,但法律对他们的要求是只能为公司的最佳利益从而最终为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工作。如此董事的选举、赋权、操纵、制约就构成了公司法上的董事制度。本文在就与公司操纵有关的有关董事制度作简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