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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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22年主观题部分考试《商经法》备考重点内容

司法考试2022年主观题部分考试《商经法》备考重点内容

司法考试2022年主观题部分考试《商经法》备考重点内容2022年的司法考试主观题部分的考试已经宣布了具体的考试时间,停止备考的小伙伴们也要重新回归到备考状态中了,小编接下来将在本文中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司法考试2022年主观题部分考试《商经法》备考重点内容,快来看看吧!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一)投资人的权利1.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2.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依法转让、继承。

(二)投资人的责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1.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2.投资人以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3.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仍需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除斥期间)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事务管理的方式1.投资人可自主选择管理形式:自行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聘任管理。

2.委托或者聘任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受托人和被聘用管理人的义务1.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⑴利用事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⑵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⑶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⑷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⑸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⑹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同业竞争);⑺未经投资人同意,同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⑻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借给他人使用;⑼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总结】“非法+擅自”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任意原因:投资人决定。

法考冲刺--商经法疑难点整理

法考冲刺--商经法疑难点整理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个案适用原则)11.定义: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表现方式:①资金不实,恶意负债;②人、财、务混同(横向人格混同、纵向人格混同);③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支配和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干预、操控);④公司清算程序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⑤反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分类21.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股东个人信用+公司资本)2.股份公司:资合(上市公司:资本,非上市公司:资本为主,部分人合)3.分公司:无独立人格;有诉讼主体资格;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具有缔约能力4.子公司:独立法人三、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101.公司收益分配顺序:税后补亏后--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分配红利,若不按顺序分配股利,股东要将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法定公积金的提取:税后补亏后利润的10%,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提取。

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但转增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任意公积金: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3.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看实缴出资比例(新剩利)股份公司利润分配:股东持股比例,章程可以另做约定对比记忆股东表决权,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比例,章程可另做规定;股份公司:持股比例4.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1)原告:股东,被告:公司(2)直接证据:分红决议,未提交分红决议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3)间接证据: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如高新、享乐、转移利润等(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股东可以不用提交分红决议,从而提起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四、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71.公的司设立:法律行为,无法人资格;公司成立:法律后果,有法人资格。

法考商经法重点归纳

法考商经法重点归纳

法考商经法重点归纳一、法考商经法重点归纳商经法在法考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呢,咱可得好好重视起来。

(一)公司法公司法里的重点可不少呢。

像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常考的点。

比如说股东的知情权吧,这可是保障股东权益的重要部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

还有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它们各自的职能和权限都要搞清楚。

例如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另外,公司的股权转让也是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呢,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里面关于入伙和退伙的规定也是重点内容。

入伙的时候,新合伙人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时候,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破产法破产的申请与受理是一个重要考点。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破产呢?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也很关键,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

还有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首先要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

(四)票据法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这些票据行为都是考点。

比如说背书必须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是自付票据。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商经口诀最新背诵版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商经口诀最新背诵版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商法篇第一章公司法(30-35分)【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1】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名义独、财产独、责任独【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2】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3】公司和股东是两个主体,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表现在:a、股东对公司( 外债)不负责;b、股东对公司(亏损)不负责;c、出资后的出资财产的贬值,股东亦不再负责;【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4】公司是铁打的营盘,股东是流水的兵。

【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5】公司担保分类:对外担保(含投资),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对外担保(含投资),章定;对内担保,法定。

【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6】公司法外观主义原则:外部有效+内部追责!【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7】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注册资本拆分和不拆。

股份公司拆分,有限公司不。

(1)注册资本=股票总量=股本总额。

(2)增资即增发新股,减资则回购并注销股票。

【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8】【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9】设立公司过程中,所签订合同的责任归属:谁的名义谁负责,例外相反;【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10】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适用原则:不同事项,各自适用;相同事项,(1)内部,哪个新用哪个;(2)外部,用章程;【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1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名、住(著)、范、本、东、出、代(等待)、机、会。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12】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名著范本发设出,代(等待)董监会通告,解(结)清利润。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

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

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

商法经济法部分的特点是多、杂、散、乱。

从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来看,本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是最多的,仅列入大纲的就有37部。

从内容来看,它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其繁复庞杂,而且各部分法自成体系,互不相干,缺少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

因此,复习难度很大,是司法考试中一块十分难啃的“硬骨头”。

本部分复习的关键是要做到区别对待,即针对不同的法在历年考试中的所占分值大小和难易程度,制定不同的复习策略,做到有重点、有层次、有先后、有选择取舍,以防陷入到法条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法自拔。

第一,本部分诸法的大致分值比例商经法两部分加起来,一共有80到90分的分值。

但是这些分值在各法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

其中1/3的法集中了80%的分值。

而另外2/3的法,只有20%左右的分值。

因此,必须把这些数量少,分值多的法挑选出来,作为考生的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强化复习。

这样做,可以大幅度地节约时间和精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

从历年试题的经验来看,大约1/3分值在公司法,1/3分值集中在少数几个“核心法”,比如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

而对于其它分值少,数量多的“小法”,往年试题则呈现出很强的规律性,考点的集中度很高。

很多“小法”,多年来仅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制度的考查上。

比如,环境法,连续三年都在考查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税法一贯只考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而且,对于征管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人所得税中的税收减免问题一直青睐有加,反复考查。

法条其实就征管法的38条到42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4条,第5条。

在有些小法中,甚至还有考题重复的现象。

题干和选项完全相同,都是考查拍卖瑕疵请求规则。

这种现象在司法考试中是罕见的。

但足以证明,“小法”的学习,必须关注历年试题所形成的热点。

从往年试题经验中挑选最有价值,最有代表性的制度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在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无疑具有极高的实战意义。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商经法是指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的法律知识。

商法是指与商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商业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等。

商法主要用于规范商业交易和商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是指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经济法主要用于规范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关系,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司法考试中,商经法的内容涉及商业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公司组织与治理、知识产权的保护、金融市场的监管、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考生需要掌握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理解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方法,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除了理论知识,考生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务能力,能够熟悉相关的法律实务操作流程,掌握法律实务文书的撰写方式,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和规范性意见,能够在具体案例中准确分析问题、判断法律适用,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商经法是司法考试中重要的考点之一,对考生来说,需要广泛掌握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实务操作,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商经法客观考前必背锦囊

商经法客观考前必背锦囊

客观考前必背锦囊——商经法考点一:法人人格否认(主客观重难点,近五年考查三次,2-4分)考点二:公司的设立(客观重难点,近五年考查一次,1分)发起人的认定①主观上为设立公司实施行为②签署公司章程③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不要求实际缴纳④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可以实际履行也可以委托他人考点三:代持股协议(主客观重难点,近五年考查三次,2-6分)基本含义实际出资人没有被记载为股东,而通过协议由他人替代,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被记载为股东;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未出资却被登记为股东的人称为名义股东。

关系图①代持股协议 1.无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即为有效;2.仅调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关系。

与公司关系②名义股东承担出资义务,享有股东权利。

③隐名股东显名条件:1.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类似股权对外转让,注意过半数与半数以上的区别);2.过半数股东知情,且对其实际行使权利无异议。

④、⑤与第三人关系股权受让人有权处分,但“参照”善意取得。

其他第三人名义股东其他债权人可申请执行其名下股权。

理解核心名义股东有象征股东资格的内(出资与内部登记)、外(工商登记)全部因素,为公司“真正的股东”。

考点四:关联交易(主客观重难点,近五年考查两次,2-4分)考点五:公司决议效力(主客观重难点,近五年考查四次,2-5分)考点六:股东的出资(主客观重难点,近五年考查五次,2-6分)责任扩张 1.发起人连带责任——基于设立时的准合伙关系2.董高相应责任——基于增资时未尽忠实勤勉义务3.协助抽逃人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行为4.受让人连带责任——基于对瑕疵股权转让的知情出资瑕疵的不利后果限制股东权利对象新、剩、利(财产性权利)程度合理限制程序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剥夺股东资格前提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程序 1.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2.合理期间;3.股东(大)会决议;④办理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商经法必背考点

商经法必背考点

2016-08-11商经法必背考点(第一篇)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阻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1)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典型情形:①股东转移公司财产;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担保能力(1)外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瑕疵不影响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4)一人公司与证券公司内保禁止(5)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数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经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

3、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1)公司设立失败A外部: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债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B内部: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公司设立成功A合同责任a对外合同(发起人名义):发起人担责。

但公司确认该合同或实际享有合同权义,相对人可以向公司主张合同责任。

b对外合同(设立中公司名义):合同有效,公司成立后,公司担责。

但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且相对人恶意的,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

法考商经法考点

法考商经法考点

法考商经法考点商经法考点是商法和经济法方面的考试重点内容,涉及到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关系。

本文将围绕商经法考点展开,从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考点1. 合同法:合同法是商业活动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

在商经法考试中,合同法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事项,对于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2.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业活动中涉及到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考点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

在商经法考试中,对于公司法的熟悉程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公司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之一。

3. 商标法:商标法是商业活动中涉及到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法考点包括商标的注册条件、商标权的保护和维权等方面。

在商经法考试中,对于商标法的了解程度能够帮助企业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二、经济法考点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点包括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的义务、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等方面。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必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金融法:金融法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

金融法考点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作、金融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等方面。

金融法对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来说非常重要,也是商经法考试中的常见内容。

3. 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中涉及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

不正当竞争法考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必须遵守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秩序。

商经法考点涵盖了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于参加商经法考试的人来说,熟悉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对商法和经济法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才能在商业活动中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司考商经法总结

司考商经法总结

一、公司法1、公司设立,没有成立后来欠债,对外连带,对内三步走:约定责任、约定出资、平分(出资不明晰)。

2、有限公司账本可以查阅不能复制(书面+理由,可以不正当拒绝,公司拒绝可以提起确权之诉),股份公司股东不能查也不能复制。

3、股东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应当按章程)代表1/10表决权的股东,1/3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

(1/10是表决权(钱),1/3是人头)4、董事会聘请总经理,可以解聘总经理。

5、司法解散:差人,股东连续两年没开会,开会无法表决;公司董事矛盾不断,持有10%以上的表决权的,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是被告。

提起以后对股东全体有效,其他股东不能再提起。

6、不能同时提起司法解散和破产清算,一般司法解散优先。

7、公司解散财产保全:担保(债务)+无影响公司。

不能直接提起保全。

8、上市公司,独董1/3;独董至少一名会计;不超过5家;不可持股1%、前十;上市公司或起附属公司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也不得担任独董。

9、必须2/3表决权股东通过,修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增减资。

10、分立合并必须是10日通知债权人,30是报纸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11、分公司、子公司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有总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不能继承董事长职位。

1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资格继承条件。

13、出资证明书(名字、钱、出资排位)不具有流通性,公司成立后出具,对外登记有效,对内股东名册。

有限公司颁发。

14、股东清算:自行清算(如没有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负责人参与诉讼,债权人未改规定时间申报的,可以补充申报,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报法院确认。

)自行清算的方案要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15、公司财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能自行审计、赢利先弥亏、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可提可不提)、分红(章程-按照实际出资),资本公积金不能弥亏,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留存的不少于增资前的25%16、董事和高管违反忠诚(不能直接免除董事长资格,有章程规定),行为有效,收益归公司。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

商法笔记1.滥用股东权利(人格否认 连带责任):人格混同(公司和股东分不清)、过度支配和控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逃避原公司债务,是大股东的工具)、资本显著不足2.设立中的公司,公司筹建期间,发起人之间是合伙关系,因为发起人之前承担连带责任。

3.瑕疵出资,对足额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不实对其他出资人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对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外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次责任。

4.股东合伙人查账:有限公司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拒绝理由:同业竞争、泄密、3年有通过查账损害公司。

5.股东会决议内容违章可以撤销。

决议或章程未规定是时间或者时间超过1年,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时间长于章程约定,股东可以请求撤销决议有关时间的条款。

6.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时间: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0天内或者是变更登记1年内。

7.股东代表诉讼,交叉请求,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连续180天持有1%的公司股份的股东。

解散公司之诉要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

召开股东会要求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召集召开。

8.公司解散之诉要求主体为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

9.股东是监事,董事损害公司,股东提起诉讼为代表诉讼,直接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10.涉及到分红、增资等钱的问题,按实缴比例,其他决定按照认缴比例。

11.无效决议:内容违法;未成立决议:未开会、未表决,或者相当于未开会和未表决;可撤销决议:程序违法,程序或者内容违章(公司法22条)12.内保债权人审查股东会决议和表决时否合法,外保债权人审查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表决权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章程规定,不需要审核,但是债务人提供了章程的,债权人就不能认定为善意。

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商经知小法知识点合集

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商经知小法知识点合集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1、只能一个中国籍的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2、无限责任3、企业解散,债权人5年除斥期间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二、外商投资法1、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国民待遇清单之内:审核制度“黑名单”:禁止外商投资“灰名单”:限制外商投资因为负面清单调,不再属于禁止投资和限制投资领域,投资合同有效。

2、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例外: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三、票据法1、票据复印件没有票据效力2、票据抗辩:“直接有因抗辩”:原因关系瑕疵(例:卖假货)只能在直接前后手之间适用,与其他主体(包括付款银行)的责任无关联。

因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付、付款人不知所踪、到期前可预判被拒付,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连带责任。

4、背书记载“不得转让”的后果:出票人记载:阻断票据流通,后手的背书、质押、贴现等流转行为均无效;背书人记载:后手流转有效、记载人不被间接后手追索。

5、保证:成立三要素:“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地址等信息;保证人签章“未记载不影响保证行为成立”:(1)、未记载被保证人:已经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被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推定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6、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当事人(出票人签章、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不能用)出票日期“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四、证券法1、预警制度5%界限:3日内+书面报告+通知+公告+不得再进行买卖该股票5%±1%:次日内通知+公告2、要约收购:单独或合计持股30%后发出收购邀约的A禁止撤销但可变更;B变更后需公告;C若变更,不得有下列情形:降低收购价格、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缩短收购期限、其他3、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证券公司自证清白);找投资者保护几个提出调节需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解析司法考试商法三大必考点

解析司法考试商法三大必考点

司法考试商法三大必考点(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考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必须是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人。

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第147条,法律对其任职资格作出很多限制性规定:第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行为无效。

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五种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考点】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的义务和责任:(1)忠实的义务。

(2)勤勉的义务。

(3)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4)按照股东会要求列席会议并接受质询的义务。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2)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自己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存储。

(3)借贷与担保的禁止义务,即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交易的禁止义务,即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竞业禁止义务,即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

2023法考商经知背诵

2023法考商经知背诵

2023法考商经知背诵2023年的法考商经知背诵内容主要包括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文,并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下面将分别从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三个方面来介绍2023法考商经知背诵的内容。

一、商法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商标法等。

合同法是商法的基础,涉及到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商标法是指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规定,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二、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反垄断法是指防止垄断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定,包括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的内容。

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定,包括禁止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和商业诋毁等方面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包括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方面的内容。

三、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

专利法是指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包括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等方面的内容。

商标法是指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规定,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侵权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著作权法是指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法律规定,包括著作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系统学习和理解。

可以通过阅读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参加培训班和模拟考试来提高自己的备考水平。

同时,也需要进行大量的背诵和记忆,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和要点,以便在考试中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2023法考商经知背诵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内容。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精华考点汇总整理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精华考点汇总整理
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1-50人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1-200人,每人必须买股。半数以上要求在中国有住所。
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以发起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事实用于公司。相对人可以找公司,也可以找发起人。
2.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事实适用是个人恶意,公司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但后来公司设立失败,相对人可以向所有或部分股东主张连带责任。
股东
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国家都可以成为股东。冒名股东:就是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成为登记股东,这时候登记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真正的股东是暗中人,冒名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是暗中人与登记人有明确的约定,需要承担责任。对外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
解除股东资格:只能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经催告无效,然后股东会决议才能解除。
法律实际更加保护或支持实际出资人。
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股权出资
在前面公司的出资义务无瑕疵、无负担、无出质、内部没有提出买(总之无任何干扰因素)
合法性+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
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实际价格低于章程所规定的价格,其余同批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及时补齐。不与同批次股东成立违约责任。(补齐+连带)
商法、经济法复习笔记
公司法
抽逃出资
是指公司验资注册后,把所缴财物暗中撤回,保留原有的出资额和身份,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通过虚构债务、财务、转资。但是悄悄的把公司东西带回家属于盗窃。1、虚构债务关系转出资金。2、未经法定行为撤回资金。3利用虚假报表进行利润分配。4、关联交易转出资金。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协助抽逃的股东、董事、高管是对债权人连带责任。

商经法最常考的10个黄金考点

商经法最常考的10个黄金考点
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
财务账簿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书面申请查阅+目的正当
公司拒绝
书面+15天+查阅目的不正当
知情权之诉
1.原告:起诉时必须具备股东资格,但是原股东享有有限的诉权
2.可辅助执行:该股东在场+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保密义务
3.董高责任: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资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
(1)合同协力:一般有效
(2)股权关系:名义股东具备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改变股东名义的,应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②监事或他人侵权,书面要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请诉讼
2.确认公司怠于追究:
①明确拒绝;②30天内不起诉;③客观情况紧急
法律效果
1.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被告应向公司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2.诉讼负担归属于公司:股东全部或者部分胜诉后,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考点5:公司的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
认股人出资瑕疵
1.认股人对公司补缴,对债权人补充赔偿,此责任发起人不连带
2.没有尽到忠诚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抽逃出资
1.抽逃行为人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返还,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帮凶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限制
1.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或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会可对其新、剩、利的股东权利作相应的合理限制
商经法最常考的10个黄金考点
考点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适用条件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人事混同、业务混同等其他方面补充

法考商经法考点

法考商经法考点

法考商经法考点商经法考点是指商业经济法考试的知识点。

商经法考点主要包括商法、经济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

下面将从商法、经济法和公司法三个方面介绍商经法考点。

商法是商经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

商法主要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商业合同、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公司破产等内容。

商法的考点包括商事主体、商业合同、公司法律关系等。

商事主体是指法律上具有商业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业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通过协商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公司法律关系是指公司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也是商经法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

经济法主要研究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价格法、税法、金融法等内容。

经济法的考点包括市场经济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税务法律关系等。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关系和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是指金融活动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金融机构的法律关系和金融交易的法律关系。

税务法律关系是指税务活动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纳税人的法律关系和税务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公司法是商经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

公司法主要研究公司组织和运营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治理、公司财务等内容。

公司法的考点包括公司设立、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等。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等。

股东权益保护是指保护股东权益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包括股东权益的种类和限制、股东之间的关系等。

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决策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包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总结起来,商经法考点包括商法、经济法和公司法等内容。

商经法考点涉及商业经济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商事主体、商业合同、市场经济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税务法律关系、公司设立、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等。

掌握这些考点的知识,对于参加商经法考试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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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
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

商法经济法部分的特点是多、杂、散、乱。

从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来看,本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是最多的,仅列入大纲的就有37部。

从内容来看,它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其繁复庞杂,而且各部分法自成体系,互不相干,缺少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

因此,复习难度很大,是司法考试中一块十分难啃的“硬骨头”。

本部分复习的关键是要做到区别对待,即针对不同的法在历年考试中的所占分值大小和难易程度,制定不同的复习策略,做到有重点、有层次、有先后、有选择取舍,以防陷入到法条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法自拔。

第一,本部分诸法的大致分值比例
商经法两部分加起来,一共有80到90分的分值。

但是这些分值在各法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

其中1/3的法集中了80%的分值。

而另外2/3的法,只有20%左右的分值。

因此,必须把这些数量少,分值多的法挑选出来,作为考生的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强化复习。

这样做,可以大幅度地节约时间和精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

从历年试题的经验来看,大约1/3分值在公司法,1/3分值集中在少数几个“核心法”,比如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

而对于其它分值少,数量多的“小法”,往年试题则呈现出很强的规律性,考点的集中度很高。

很多“小法”,多年来仅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制度的考查上。

比如,环境法,连续三年都在考查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税法一贯只考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而且,对于征管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人所得税中的税收减免问题一直青睐有加,反复考查。

法条其实就征管法的38条到42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4条,第5条。

在有些小法中,甚至还有考题重复的现象。

题干和选项完全相同,都是考查拍卖瑕疵请求规则。

这种现象在司法考试中是罕见的。

但足以证明,“小法”的学习,必须关注历年试题所形成的热点。

从往年试题经验中挑选最有价值,最有代表性的制度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在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无疑具有极高的实战意义。

第二,商经法各部分考查热点及考点预测
1.公司法。

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和股东制度为每年必考内容:包括资本充实原则相关制度、出资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责任。

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进行大面积修改之后,公司资本制度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比如,第26条,81条,确立了新的最低法定注册金限额和分期缴纳出资的新规定。

第27,28,31条,确定
了出资方式、比例和出资责任。

第143条,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有了例外情形。

第167条,取消了法定公益金的规定,只要求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等。

这些变化都是今年司法考试值得重点关注的考点。

另外,公司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几项股东权利包括第34条关于股东的知情权,特别是可以查阅帐簿的权利;第75条股东回购请求权;第152条股东的代表诉讼权和第183条解散公司请求权,这些权利是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专门设立的特别权利,意义不凡,所以也要引起高度关注。

另外,一些反映公司法修改精神的制度,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20条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54、55条新增加的监事会权利等,也是关注对象。

2.合伙企业法。

本法中的考试热点集中在对合伙事务执行和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及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事项的考查上。

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的事项,除31条规定外,还有14条,修改合伙协议,21条,对外转让份额,24条,以合伙财产对外出质,44条,入伙。

合伙人共同决定事项最能反映合伙企业财产是共有财产的属性和合伙企业的人合属性。

3.保险法。

保险法试题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法部分,比如对保险利益、最大诚信原则的考查,和对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制度的考查,都是热点。

4.劳动法。

劳动法中最常见的考点是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考查,即24到32条。

在劳动合同解除中,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这两种形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存在差异。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要求比较严格,而劳动者解除合同则比较宽松,反映了劳动法的立法意图。

其他热点问题,比如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工时制度、劳动争议问题等,仍然是复习的重点。

5.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

本部分历年试题考查内容也十分集中。

一是侧重对农用地保护制度的考查。

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征收征用审批权限问题和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制度等。

二是侧重对特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考查。

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极强的行政干预特征,其规则更具经济法色彩,所以比出让土地使用权考查的多。

后者主要是一种民法上的用益用物权。

6.证券法。

证券法要关注反映本次证券法修改精神的。

如第2条关于证券法调整范围的变动和第6条,第42条关于分业经营原则、现货交易原则的松动;第11条新增的保荐人制度;第43条,45条,47条关于限制交易的规定;第180条关于证监会职权的规定等。

7.其他“小法”。

其它“小法”的复习,由于内容太多,分值不高,所以应首先掌握历年来形成的热点制度内容。

然后再根据时间精力安排其他复习。

这里根据统计,列举一些热点内容,再结合其他因素,提出预测性的考点:第一,破产法中的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

第二,票据法中对票据无因性构成限制的规定,即第10条,12条,13条,21条,87条;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后果;特殊的背书;追索权问题。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特别要注意某些非经营者也可从事的行为,如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誉等,如果主体不是具有同行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四,税收行政执法权的范围,特别是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个税的免税范围和特殊的税率。

第五,环境法中的预防性制度和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消费者法中的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6条到39条规定的几个连带责任。

第七,特殊物的拍卖和强制拍卖、拍卖规则和对中标人分包项目的限制。

第八,银监会的职责权限,商业银行法第36条,40条,46条等确定的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破产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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