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府发[2008]76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巴南府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巴南府发〔2023〕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23年4月28日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为推进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
第一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计算。
已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区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第三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第三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0.10
•【字号】巴南府〔2022〕76号
•【施行日期】2022.10.10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第三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巴南府〔2022〕76号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2022年第三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巴南规资文〔2022〕130号)收悉。
受市政府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含补充耕地方案),将集体农用地
0.4036公顷(其中耕地0.14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农用地转用后,专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
三、你局要按规定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核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做好备案工作。
此复。
附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附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巴南府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日重庆市巴南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9号)精神,做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开展的重大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要全面摸清巴南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打下坚实基础。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巴南府办发〔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8日重庆市巴南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2018〕1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先行开展一批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重庆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渝府发〔2018〕2号)要求,我区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重庆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4个先行示范区县之一,为有序推进我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区土地利用基础数据,直接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振兴乡村战略、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对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重庆市“三大攻坚战”和“八项行动计划”,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2
•【字号】巴南府发〔2016〕91号
•【施行日期】2016.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巴南府发〔2016〕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的规定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区对2016年9月30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1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73件。
现将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得作为
行政管理的依据。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重庆市巴南区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巴南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巴南府发〔2008〕76号
巴南府发〔2008〕76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7月16日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巴南府办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6〕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6年重庆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将于6月12日至14日举行。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工作,确保“平安中考”目标的实现,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确保中考责任落实到位各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刻认识中考的安全、平稳实施是关系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平安中考”更是教育领域具有政治意义和全局意义的重要工作。
要加强对考前各项工作尤其是涉及安全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布置、检查和落实,务必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
要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宣传、公安、信息、卫生防疫、环保、交通、气象、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各镇街的职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考试环境进行有效综合治理。
要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中考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要在中考工作中落实责任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禁相互推诿、不听指挥,一旦发生玩忽职守和失职、渎职事件,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严格管理,确保中考试卷绝对安全安全保密是中考的生命线,试题试卷安全始终是中考的第一要务。
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各考点学校等要把中考试题试卷安全作为“第一要务”,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
区教委要严格按照市教委要求,对保密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确保保密设施设备符合相关要求;加强试卷保管关键环节的管理,将试卷领取、运送、交接、保管、分发以及答卷回收、交接、保管等工作,每个环节落实到人、监督到位;要对试卷安全各环节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试题试卷的绝对安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巴南府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五章附则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征地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的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土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宅基地管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
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林业局、区城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信访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3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家 庭宴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南府发〔2010〕120号
修改
该暂行办法中的第十三条:餐饮服务“
一条龙”经营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一)具备固定的注册场所,其
中“注册场所”所指不明,根据其上位
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议改为“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
区农委
-7-
序号
公文名称
公文字号
清理结果 (废止、 修改、继 续有效)
理由
是否 已入 项目
库
修改责 任(牵 头)单
位
26
关于印发巴南区公立医院综合改 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南府发〔2014〕121号
修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南
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简称《通知》于2014年8月12日印发
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修改目前意见
部分内容。
团区委
12
关于印发歌舞娱乐场所并联审批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南府发〔2010〕119号
修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舞厅 、音乐厅应当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证,而巴南区政府印发的《歌舞娱乐场 所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否 区文化委 未详列有关卫生许可的审批,建议补充 歌舞娱乐场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 规定。
总会计师制度”的适用范围,修改为“
三级公立医院”。
-8-
序号
公文名称
公文字号
清理结果 (废止、 修改、继 续有效)
理由
是否 已入 项目
库
修改责 任(牵 头)单
位
二 巴南府办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招商引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招商引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渝文备〔2018〕168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招商引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巴南区招商引资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7日巴南区招商引资政策措施(试行)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文件精神,抓住、用好面临的重大机遇,有效释放巴南的优势潜能,更大力度扩大对外开放,更高层次提升招商引资水平,努力打造更加开放公平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1.加强产业基金引导。
强化“产业+资本”招商模式,充分发挥产业引导基金在招商中的引导、示范、增信作用,设立生物医药、平板显示、科技创新、文旅休闲经济等总规模30亿元的产业引导基金,采取股权、债权、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多种方式开展投资。
2.促进创投机构集聚。
加强与实力强、业绩好的投资机构对接,扩大对外沟通交流,吸引更多知名投资机构和优秀投资管理团队落户巴南、扎根巴南、投资巴南。
对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创投机构,按一定比例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号)规定给予产业政策扶持。
3.完善基金退出机制。
政府产业基金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管”的原则,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破产清算、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巴南府办发〔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4日重庆市巴南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认同,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管理社会预期,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治理能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工作。
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条政策解读实行“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政策性文件的起草部门(镇街)负责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工作。
第四条凡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解读:(一)区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三)政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的文件。
第五条政策性文件与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政策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内容、解读形式、发布渠道、发布时间等内容。
(一)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区政府办公室送审时,政策性文件与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一并送区政府领导同志审签。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南区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南区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巴南府发〔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南区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府发〔2016〕9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3日重庆市巴南区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权力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以及本区域内的市垂直管理部门或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部门三定规定设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外部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第三条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事项必须列入本级政府《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对行政权力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清单的管理,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加快建设阳光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
巴南府办发〔2008〕327 号.
巴南府办发〔2008〕327 号编号:1.6.17.1.35重庆市巴南区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目录前言.......................................... - 4 - 1总则............................................. - 5 -1.1编制目的................................................................ - 5 -1.2编制依据................................................................ - 5 -1.3工作原则................................................................ - 5 -1.4适用范围................................................................ - 6 - 2组织机构与职责................................... - 6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与职责....................................... - 6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 10 -2.3 应急联动机制...................................................... - 11 - 3预防、预测和预警机制............................ - 11 -3.1预防..................................................................... - 11 -3.2信息监测运行机制................................................ - 11 -3.3预警..................................................................... - 12 -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 12 -3.5预警级别及发布................................................... - 13 -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 14 -4.1应急响应.............................................................. - 14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 16 -4.3响应程序.............................................................. - 18 -4.4指挥与协调.......................................................... - 23 -4.5新闻报道.............................................................. - 25 -4.6应急结束与恢复重建............................................ - 26 - 5后期处置........................................ - 26 -5.1后期处置基础工作................................................ - 26 -5.2社会救助.............................................................. - 26 -5.3保险理赔.............................................................. - 27 -5.4调查评估.............................................................. - 27 - 6保障措施........................................ - 28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 - 28 -6.2应急队伍保障....................................................... - 29 -6.3现场救援和装备保障............................................ - 29 -6.4 物资保障............................................................. - 30 -6.5 交通运输保障...................................................... - 31 -6.6 治安保障............................................................. - 31 -6.7经费保障.............................................................. - 32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 33 -6.9其他保障.............................................................. - 33 - 7宣传、培训和演习................................ - 34 -7.1公众宣传教育....................................................... - 34 -7.2培训..................................................................... - 34 -7.3演习..................................................................... - 34 - 8附则............................................ - 35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 35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 35 - 9附件............................................ - 35 -9.1巴南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现状.............................. - 35 -9.2巴南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基本情况................ - 36 -9.3巴南区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专家组名单 ............ - 36 -9.4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 36 -前言本预案对我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急处置的指挥体系、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处置、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区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区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巴南府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区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文备〔2015〕1949号巴南府办发〔2012〕21号各有关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妥善解决区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妥善解决区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为妥善解决区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切实维护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生活补贴范围对象原区属国有企业重庆第六棉纺织厂职工大学、职工学校、幼儿园,重庆染料厂职工学校、幼儿园,重庆东方红化工厂幼儿园,重庆纺织专件厂毛麻纺技校、幼儿园,重庆红岩电扇厂幼儿园的厂办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凡符合(渝国资发〔2011〕9号)文规定的教师资格,统一纳入生活补贴人员范围。
二、生活补贴标准对纳入范围的区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区政府举办的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包括基本退休费、国家规定的津补贴、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规定规范后的退休补贴和保留津补贴。
下同)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由其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半年发放一次;实际发放额高于区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待遇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有渠道发放。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巴南府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1〕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南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日巴南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全区高层建筑抗御火灾风险能力,根据《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21〕15号)、《重庆市巴南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2020—2022年)》(巴南府办发〔2020〕7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指导、单位主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原则,扎实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巴南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见附件1。
三、工作目标围绕“责、规、建、管、防、改、宣、救”8个方面,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底线思维、系统思维,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五整治、四提升”九项行动,巩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效,全面完成消防用水问题整治、可燃雨棚和突出外墙防护网拆改,集中整治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用电用气、油汽类等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施策解决高层建筑“人上不去、水上不去、车进不去”等突出问题,夯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升高层建筑抗御火灾风险能力。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20〕7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巴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20年3月5日重庆市巴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精简高效、程序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区政府领导本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区司法局具体承担本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制定机关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具体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二)起草;(三)征求意见;(四)报送合法性审核;(五)提出清理建议。
在具体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承担规范性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论证听证、意见的处理和协调等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巴南府办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4〕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完善,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5日重庆市巴南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2 应急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机构2.2 现场组织机构3 预警机制3.1 预警分级3.2 预警信息发布3.3 预警行动3.4 预警行动调整和终止4 信息报送4.1 报送流程及时限4.2 报送内容5 先期处置6 分级响应6.1 应急响应流程6.2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6.3 响应调整6.4 响应终止7 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7.1 后期处置7.2 社会救助7.3 保险理赔7.4 调查评估7.5 新闻发布8 应急保障8.1 信息与通信保障8.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8.3 应急救援装备8.4 资金和物资保障8.5 制度保障9 预案管理9.1 预案制定9.2 预案修订9.3 宣传、培训和演练10 附则10.1 名词解释10.2 预案解释10.3 预案颁布实施1 总则1.1编制目的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巴南府办发〔2019〕82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巴南区政府投资管理的项目,各行业涉及专项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二、强化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应在报件前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投资项目的方案设计进行会商审查,避免造成项目的功能性缺失。
对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由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共同勘测、会商。
三、规范项目变更程序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资金进行建设;依法办理施工手续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工程签订施工合同金额为400万元以下的项目1.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累计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下(含10%),由项目法人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按“三重一大”程序集体研究办理。
2.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累计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上累计金额100万以下,由项目法人审定并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工程变更投资累计增加金额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审定并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合规合理性审查意见后,报项目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法人本身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直接报分管区领导决策后实施。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巴南府办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4〕1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巴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9日重庆市巴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三章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五章报废和报损第六章收入和支出管理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13〕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我区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但不能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负责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其处置资产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设施设备等物权和非实物资产等财产权利。
第五条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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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府发〔2008〕76号2013年7月8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臵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7月16日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1-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臵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臵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臵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臵和住房安臵,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臵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臵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臵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臵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臵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臵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费。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分地区类别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地区类别的具体划分见附表1。
土地补偿费支付方式为,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3-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安臵补助费按转非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安臵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臵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臵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臵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七条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补偿,由征地办公室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第八条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
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房屋补偿对象应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不能以房屋合法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补偿对象进行补偿登记。
通过买卖、赠予等―4―方式取得房屋而未转移登记的,只能登记给原房屋权利人。
自行分户分割房屋产权的,补偿登记时不予分户分割登记。
对征地已实施补偿的房屋,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第九条农村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臵。
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区青苗补偿费的4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臵按征地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权证的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重臵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征地办公室负责处臵。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十二条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村实行综合定额补偿,社可选择综合定额补偿或据实清理补偿。
(一)综合定额补偿1.被征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0元。
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5-付给村、社。
属社集体面积部分,在镇、村的指导下,由社全部补偿到户。
2.村级构(附)着物的补偿(不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批准征收的本村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2000元,二类地区每亩1500元,三类地区每亩1000元。
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村,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3.社级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本社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元。
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社,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4.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其地上构(附)着物和个人生活附属设施(含水电表、闭路电视线路、宽带网、空调、电话移机等)实行定额补偿。
经征地办公室确认具有合法独立产权证的,以户为单位,按照3人及以下户按每户4000元、4人户按每户4500元、5人户按每户5000元、5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进行定额补偿。
5.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按照附表5的标准执行。
(二)据实清理补偿合作社或个别农户要求据实清理补偿的,按照55号令第七条和4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个别农户要求据实清理补偿的,由本户户主书面申请,经合作社同意,在村的指导下,由合作社进行据实清理,其补偿费用在该社综合定额补偿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天然气安装―6―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第十四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林木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一)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构)筑物;(三)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的青苗、花草、林木;(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
-7-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六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予以安臵:(一)农村居民;(二)农村居民在征地范围内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且征地时在校就读的学生;(三)现役义务兵、10年以下士官;(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七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臵:(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二)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第十八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因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8―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第十九条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3万元;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1万元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二十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臵对象。
第二十一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臵对象:(一)在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外,房屋被拆迁但未农转非的农村居民;(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臵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1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
-9-(一)享受30平方米的人员:1.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人员;2.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居住,他处无住房的人员;3.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4.大中专学生原籍为征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直接迁回原籍,他处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人员。
(二)申购自然间的人员:1.住房安臵对象已婚未育的;2.住房安臵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查在他处确无住房,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3.住房安臵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的。
第二十三条住房安臵采取货币安臵或统建优惠购房安臵,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安臵方式。
第二十四条住房安臵对象选择货币安臵住房方式的,由征地办公室与其签订货币安臵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臵款,并给予简装修费。
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的,按住房安臵面积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