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管理制度为加强避难硐室的日常维护管理,切实做好硐室内部各种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急救物资的更新补充,确保避难调室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根据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避难硐室日常管理1、避难硐室日常管理由通风防治水二队负责,每天由一名巡检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一次巡检,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调度和有关部门反映。
2、巡检员要尽职尽责,必须保管和爱护好避难硐室所有设施及大门钥匙,工作期间除维护人员外,不容许其他人员进入避难阴室。
二、避难硐室维护和检查要求1、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施。
2、压风(供氧)、供电、供水、通讯、人员定位系统,由通风防治水二队巡查,由各专业分管单位进行维修、维护。
监测监控系统由信息监测中心进行维护。
3、每天应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并进行1次文明卫生打扫,通风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4、酮室内各种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及时校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
5、定期对储存的食品、水、药品更换,确保其始终处在保质期内。
6、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7、每1个月对配备的高压氧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95%时,应及时更换,并做好相关记录,8、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
包括气密性、电源、供养、有害气体必理等。
并记录台账。
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及时维护必理。
三、避难硐室的管理制度1、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矿调度,安排相关业务人员维护处理。
2、酮室内的氧气供给、监测监控、通讯、人员定位及其他系统必刻始终保持完好、在备用状态:因检修需要,必须办理检修申请。
按照程序审批后方可作业。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范本(3篇)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随着矿山行业的快速发展,井下作业环境复杂多变,工作人员面临着各种潜在危险。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能力,本公司特制定了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作人员在突发情况下迅速有效地避险。
二、系统概述1. 紧急避险系统是指一套包括应急避难通道、紧急避难器材、紧急避险装备等组成的系统,用于应对突发事件。
2. 紧急避险系统实施全员参与,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系统操作流程、紧急避险路线和避难区域的位置。
3. 紧急避险系统设备应定期检修,确保设备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三、组织机构1. 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设立专门的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紧急避险系统的使用。
2.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小组由安全管理部经理带队,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四、培训与演练1. 公司定期开展紧急避险系统的培训和演练活动,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系统操作流程和使用技巧。
- 工作人员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演练。
- 应急演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紧急避险系统应急演练,模拟突发事件,检验系统功能和工作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2. 每次培训和演练结束后,需记录相关参与人员名单、内容和效果,并不断总结经验,做好改进工作。
五、巡检和维护1. 紧急避险通道和设备的巡检与维护由专门的维修人员负责,定期检查通道通畅情况以及应急器材的完好性。
- 巡检频率:每月进行一次巡检。
- 巡检内容:检查通道是否畅通,应急器材是否完好,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 巡检记录:每次巡检需填写巡检记录,包括巡检日期、内容、处理情况等。
2. 维修:发现通道或设备存在问题,需立即上报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紧急避险预案1. 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紧急避险预案,包括避险区域的选择、逃生路径的设定、人员疏散和安全指引等。
2.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紧急避险预案,掌握避难区域位置和应急反应流程,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避险。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5篇)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3、我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二、紧急避险系统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2、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____年的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____年的避难硐室。
3、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____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
4、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
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
5、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____小时。
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讲义9.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 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 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 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 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 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 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 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 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 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 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 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 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 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 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 讲义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 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 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 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 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 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 气含量应在讲义8.5%~23.0%之间二氧化 碳浓度不大于讲义.0%甲烷浓度不大于讲 义.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 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 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讲义00帕的正 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 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 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
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
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 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 每人应有不低于讲义.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 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讲 义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讲义.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 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讲义0人不 多于40人
• 22.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 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 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 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 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模版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和范围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有效地采取避险措施,保障井下人员的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采矿企业井下作业场所。
二、基本要求1. 紧急避险系统应设有专人管理,负责避险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查。
2. 避险系统应具备及时发出警报、提供避险通道、保障通信、供应应急物资等基本功能。
3. 避险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紧急避险系统的组成和功能1. 紧急避险系统由警报器、避险通道、通信设备、应急物资等多个部分组成。
2. 警报器应能够发出清晰响亮的警报声,以提醒井下人员及时采取避险措施。
3. 避险通道应设在井下主要通道旁,保持畅通,方便人员撤离。
4. 通信设备应能够实现井下与地面的双向通信,确保井下人员能及时与外界联系。
5. 应急物资包括食品、水、医药等,应储备足够供井下人员使用的数量。
四、紧急避险系统的运行和维护1. 紧急避险系统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2. 避险通道应每月进行一次巡查,及时清理障碍物,确保畅通。
3. 通信设备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检修和测试,确保其可靠性。
4. 应急物资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补充,确保充足。
五、应急演练1. 定期组织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应急演练,以确保井下人员了解避险系统的使用方法和避险通道的位置。
2. 演练应包括警报响起后人员迅速撤离、通信设备的使用、应急物资的获取等环节。
3. 针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不断提高应急避险系统的运行效能。
六、责任和监督1. 井下避险系统负责人应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避险系统的运行情况和维护记录。
2. 上级主管单位应定期组织对避险系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井下人员应按照避险系统的规定执行,确保自身安全。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井下避险系统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经井下避险系统负责人审核后生效,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执行。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范本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效应对井下紧急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井下作业场所。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规范紧急避险系统运行管理,提高井下作业安全水平。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到了解、理解、执行。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等应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细化制定,并及时向井下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紧急避险系统的组成与要求第七条紧急避险系统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一)预警系统:包括传感器、报警器、监控设备等,用于及时发现井下紧急情况。
(二)应急通信系统:包括井下通信设备、无线呼叫器、对讲机等,用于井下作业人员之间的紧急通讯。
(三)应急照明系统:包括应急照明设备、手持式照明工具等,用于井下紧急情况下的照明。
(四)逃生通道与设备:包括主逃生通道、备用逃生通道、逃生设备等,用于井下作业人员的紧急疏散和逃生。
(五)防护工具与装备:包括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护服等,用于井下作业人员在特殊环境下的防护。
第八条紧急避险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可靠性高:系统设备应具备高度的可靠性,能在紧急情况下正常工作。
(二)反应时间快:系统应能在短时间内发出预警信号,或提供逃生通道和设备。
(三)持续使用时间长:系统设备应具备长时间稳定运行的能力,以满足井下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需求。
第三章紧急避险系统的运行管理第九条紧急避险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按照规定对预警系统、应急通信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逃生通道与设备、防护工具与装备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二)测试和演习:应定期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测试和演习,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井下作业人员的应急能力。
(三)记录和报告:应对紧急避险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包括系统的运行状态、维护记录、测试和演习情况等。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 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1.20•【文号】安监总煤装[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执行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结,确保在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
3.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矿井安全风险分析、紧急避险设施设计、自救器配置、避灾路线优化与应急预案完善、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设备选型与投资概算等。
具体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方案优选和充分的论证。
二、关于避难硐室建设1.永久避难硐室的建设。
除应当符合《暂行规定》第11及17-22条目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
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将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巷道中。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并有效应对突发情况,我们制定了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紧急避险系统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启动避险系统,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紧急避险系统的定义和原则1. 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井下作业中,当遇到火灾、爆炸、透水、冒顶、坍塌等突发情况时,能够提供紧急避险通道和安全设施的系统。
2. 紧急避险系统的原则包括:(1) 应具备自动启动的功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自动开启避险通道。
(2) 避险通道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建筑材料和结构,确保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离事故现场。
(3) 避险通道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保证井下作业人员能够顺利逃生。
(4) 避险通道应有明显的标识,包括路线指示、紧急出口标志等,方便井下作业人员逃生。
(5) 避险通道应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紧急避险系统的组成和配备1. 紧急避险系统的组成包括:(1) 避险通道:采用钢筋混凝土或其他耐火材料建设,能够承受一定的外力和温度。
(2) 紧急出口:设置在避险通道的出口位置,具备易于打开和关闭的功能。
紧急出口应配备紧急出口标志,确保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找到出口。
(3) 通风系统:保证避险通道内空气流通,防止井下作业人员中毒或窒息。
通风系统应配备自动启动功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自动开启。
(4) 照明设施:确保避险通道内能够有足够的光线,方便井下作业人员逃生。
(5) 报警器:设置在避险通道内,能够向井下作业人员发出紧急避险信号,提醒他们迅速逃生。
(6) 逃生装备:避险通道内应配备逃生装备,包括逃生绳索、呼吸器等,以帮助井下作业人员顺利逃生。
2. 紧急避险系统的配备应根据具体井下作业情况来确定,灵活可调整。
四、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流程1. 系统启动流程:(1) 当井下作业出现火灾、爆炸、透水、冒顶、坍塌等紧急情况时,井下作业人员应立即启动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井下紧急避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井下作业场所和设备。
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当井下作业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1. 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井下火灾、瓦斯爆炸、巷道塌方、设备故障等。
2. 启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方式包括警报、电话通知、呼叫设备等,供作业人员和指挥中心使用。
第四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组成和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1. 组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主控制室•紧急疏散通道•应急通讯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氧气供应设备•紧急避险工具•紧急避险装备2. 布局:•主控制室应位于井下中央位置,便于监测和指挥井下紧急避险工作。
•紧急疏散通道应与井口直通,通道内应配备紧急照明和导向标识,便于作业人员快速安全撤离。
•应急通讯设备应分布在各主要作业区域,包括对讲机、电话等,便于作业人员与指挥中心保持沟通。
•紧急照明设备应均匀分布在井下各个作业区域,确保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有足够的照明。
•紧急氧气供应设备应分布在井下各个作业区域,方便作业人员获取氧气补给。
•紧急避险工具和装备应根据实际井下情况配置,包括灭火器、破拆工具、救生绳索等。
第五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 全面检查和测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功能和运行状态,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2. 定期清洁井下紧急避险设备,防止灰尘和杂物影响正常使用。
3. 对井下紧急避险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其可靠性和耐用性。
4. 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六条对井下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运行和应急处置技能的考核。
1. 考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保养。
2. 考核方式可以是书面考试、实际操作考核或模拟紧急情况应对演练。
3.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人员聘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制度。
二、紧急避险系统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2、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三、避难硐室1、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2、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范文(3篇)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确保井下人员的安全与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要求1. 掌握系统操作知识:所有使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掌握系统的正常操作流程和紧急避险措施。
2. 定期维护检查:定期对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紧急避险演练:定期组织紧急避险演练,提高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4. 紧急避险系统备件:确保紧急避险系统备件的及时补充和更换,保证系统的可靠性。
5. 系统记录和报告:及时记录和报告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操作情况和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操作规程1. 启动系统:a.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按下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启动按钮;b. 系统启动后,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进行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2. 报警处理:a. 系统启动后,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b. 紧急避险队伍应迅速集结,按照预先制定的行动计划进行避险。
3. 紧急避险措施:a. 紧急避险队伍应按照预先制定的避险路线和避险流程进行避险;b. 遇到困难或问题时,应及时向系统操作人员进行报告,并由系统操作人员指导解决。
4. 故障处理:a. 在系统故障或异常情况下,应立即报告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处理;b. 系统操作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故障排除并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五、紧急避险演练紧急避险演练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目标和任务:明确紧急避险演练的目标和任务,确保演练的实施和效果。
2. 参与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演练参与人员,包括系统操作人员和紧急避险队伍成员。
3. 避险路线和流程:制定避险路线和流程,确保队伍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流程进行避险。
4. 演练时间和地点:确定演练的时间和地点,保证演练的顺利进行。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_安监总煤装〔2011〕15号_[1]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 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采矿作业中重要的保障措施之一,用于应对突发事故和危险情况。
为了确保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的范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确保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为应对突发事故和危险情况而设置的一系列设备、设施和应急预案,包括逃生通道、救生设备、通信设备等。
第四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有效。
第五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任务是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应急能力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责任主体是井下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七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和设施第八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当包括以下设备和设施:1. 逃生通道:明确规定逃生通道的设置要求,保持通道畅通,标示清晰,防止堵塞和积水。
2. 救生设备:配备救生绳、救生带、救生衣等必要救生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 通信设备:配备可靠的井下通信设备,如对讲机、电台等,保证井下作业人员与地面的通信畅通。
4. 紧急逃生装置:设置紧急逃生装置,包括安全绳梯、逃生滑车等,保证在突发事故中能够安全逃离。
5. 紧急抢救设备:配备急救箱、氧气瓶等急救设备,确保在事故中能够及时进行抢救。
第九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设施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
第三章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4篇)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井下安全避险是矿山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安全措施。
为了确保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
一、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的设置与管理1.安全避险系统的设置: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确定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的布置和设备配置,确保各个区域都有可靠的安全避险设施。
2.安全避险系统的管理:建立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的档案管理制度,对避险系统的设备状态、运行记录等进行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护。
二、井下安全避险应急预案与演练1.应急预案的编制:制定完善的井下安全避险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行动方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避险行动。
2.演练的开展:定期组织井下安全避险演练,包括模拟实际情况下的避险行动和设备操作,提高人员的应急避险能力和熟悉度。
三、井下安全避险设备的维护保养1.维护保养计划的制定:制定详细的井下安全避险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计划,明确保养的时间、方法和责任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设备维护保养的落实:严格执行维护保养计划,及时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及时修理和更换损坏的设备,确保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井下安全避险设备的检测监控1.设备检测监控的内容:建立完善的井下安全避险设备的检测监控体系,包括设备的传感器监测、运行数据的采集和记录等,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2.监控数据的分析和处理:定期对设备的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报警并进行维修,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五、井下安全避险人员的培训与教育1.培训计划的制定:制定井下安全避险人员的培训计划,包括安全知识、避险技能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内容,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2.培训教育的实施:组织井下安全避险人员的培训教育活动,通过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六、井下安全避险工作的监督与评估1.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内容:建立定期的井下安全避险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内容,确保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淄矿集团公司岱字〔2012〕**号岱庄煤矿关于印发《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矿属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我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全面提升矿井安全避险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以及《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会战活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现将《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通知岱庄煤矿办公室2012年12月27日印发目录第一部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第一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职责责任制 (2)第二章安全监测人员值班、交接班制度 (6)第三章安全监测工操作规程 (7)第四章故障处理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15)第五章值班、操作及维护人员配备、培训制度 (17)第六章系统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18)第七章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9)第八章监控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20)第九章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23)第二部分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24)第一章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 (24)第二章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25)第三章系统设备检查维护制度 (29)第四章供水施救装置管理规定 (30)第五章供水施救系统故障处理期间安全措施 (31)第三部分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32)第一章机构设置及岗位责任制 (32)第二章紧急避险系统值班制度 (33)第三章井下避难硐室设备检查和校准、系统功能测试制度 (34)第四章硐室维护、设备故障处理、过期食品及药品更换管理 (36)第五章培训与应急演练 (37)第六章永久避难硐室操作规程 (38)第七章井下避难硐室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41)第八章永久避难硐室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43)第四部分压风自救系统 (44)第一章压风自救系统管理机构及职责 (44)第二章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45)第三章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46)第四章设备巡检工岗位责任制度 (47)第五章压风自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48)第六章空气压缩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50)第七章空气压缩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52)第八章压风自救系统管路工操作规程 (54)第九章压风自救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56)第十章安装压风自救系统标准 (57)第十一章压风自救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58)第十二章压风自救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59)第十三章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60)第十四章压风自救系统应急演练制度 (61)第十五章压风自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62)第十六章压风自救系统故障处理期间安全措施 (63)第五部分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64)第一章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职责 (64)第二章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值班制度 (66)第三章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68)第四章系统设备使用与管理规定 (71)第五章人员定位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72)第六章处罚规定 (73)第七章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75)第六部分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78)第一章通讯联络系统管理职责 (78)第二章通讯联络系统值班制度 (81)第三章通讯联络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83)第四章通讯联络系统设备使用与管理规定 (86)第五章通讯联络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87)第六章处罚规定 (88)第七章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89)岱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根据《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及《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四篇)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井下安全避险是指在矿山、隧道等特殊环境中进行的紧急撤离和避险工作。
为了确保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必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个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示例,包括应急预案、逃生通道、防灭火系统、通风系统、救援设备、培训与演练等方面。
一、应急预案1. 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类型、应急措施、组织架构、通信与报警等内容。
2. 应急预案应根据井下实际情况进行定期修订和更新。
3. 应急预案的执行应进行定期演练,以检验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逃生通道1. 应建立完善的逃生通道系统,包括疏散通道、应急出口等。
2. 逃生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封闭。
3. 逃生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设备,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人员顺利撤离。
三、防灭火系统1. 应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包括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等。
2. 灭火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3. 应派设专人负责防灭火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四、通风系统1. 应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空气新鲜、流通。
2. 通风系统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在发生火灾或有毒气体泄漏等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相应的通风措施,确保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救援设备1. 应建立完善的救援设备库,包括呼吸器、救生绳等。
2. 救援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性能正常。
3. 应派设专人负责救援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六、培训与演练1. 应定期组织井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应急逃生、灭火救援等内容。
2. 应定期组织井下人员进行安全演练,检验其应急逃生和灭火救援能力。
3. 应跟踪井下人员的培训情况和演练成果,进行记录和总结,以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以上是一个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简要示例,其中每个系统可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在实际运行中,还应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进行具体操作和措施的制定。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二)1.目的为了保证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正常运行,提高我矿井下避灾、逃灾、抢险救灾能力,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系统暂行规定(全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范本
“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监测监控系统1.监测监控系统应包括环境监测、设备监测、人员监测和视频监控四个子系统。
2.环境监测子系统应包括温度、湿度、风速、风向、有害气体浓度、烟雾浓度、水压、水位、地压等参数的监测。
3.设备监测子系统应包括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主排水泵、主供电设备、主提升设备等设备的运行状态、故障报警、保护装置等参数的监测。
4.人员监测子系统应包括人员位置、人员活动、人员生理参数等参数的监测。
5.视频监控子系统应包括井下主要巷道、硐室、工作面、变电所、泵房等场所的视频监控。
6.监测监控系统应采用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监测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可靠存储。
7.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处理、存储、传输、显示、报警、记录、查询、打印等功能。
8.监测监控系统的传感器、传输设备、接收设备、显示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三、人员定位系统1.人员定位系统应包括人员定位器、定位基站、数据传输系统、监控中心等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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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紧张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张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张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3、我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张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二、紧张避险系统1、煤矿井下紧张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张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张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张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2、紧张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无益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无益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张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大凡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大凡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
3、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
4、紧张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张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张避险需要为原则。
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临时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
5、紧张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紧张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张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张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
6、井下紧张避险系统应由煤炭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设计。
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评审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7、井下紧张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有机联系,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张避险设施的环境参数进行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张避险设施的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张避险设施供给足量压气。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张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张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张避险设施,紧张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8、紧张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张避险设施应有清撤、醒目的标示。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张避险设施的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紧张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明标示,以便当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张避险设施。
9、紧张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张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10、井下紧张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永久避难硐室1、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安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
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统统、支护完善,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分外情况下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2、永久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
两道隔离门之间为过渡室,第二道隔离门以内为生存室。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不低于2.0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每人应有不低于0.75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50人,合宜多于100人。
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3、隔离门、墙应按不低于井下水泵房密闭门的标准建造,密封可靠,开闭灵敏。
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4、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0.2米。
5、有条件的矿井宜布置直达地表的大直径钻孔,钻孔直径不小于15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
6、永久避难硐室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
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供电等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持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水量和水压满足额定避险人员避险时的需要。
硐室内部和外部应分别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对硐室内外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张避险设施情况。
硐室入口处和内部应分别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不变电话,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7、永久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张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的检测或监测。
8、永久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无益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低于20%的。
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0.3米3/分·人。
布置有直达地表大直径钻孔的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24小时持续供氧;其他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额定防护时间内的供氧量。
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无益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升/分,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20分钟内将CO 浓度由0.04%降到0.0024%。
配备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
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持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
9、永久避难硐室施工时,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施工完成后应组织工程验收。
10、永久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临时避难硐室1、临时避难硐室应布置在安定的岩(煤)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确保服务期间受采动影响小。
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统统、支护完善,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入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等措施。
2、临时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2.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应不低于1.8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每人应有不小于0.6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应不少于10人,合宜多于50人。
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3、隔离门应不低于井下密闭门的标准,密封可靠,开闭灵敏。
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300毫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
硐室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隔离门安装要求。
4、临时避难硐室应采用锚网、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米。
5、临时避难硐室应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
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持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接口和供水阀。
接入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张避险设施情况。
硐室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不变电话。
6、临时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张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和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检测或监测。
7、临时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无益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小于10%。
8、硐室建设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
临时避难硐室硐室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按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维护与管理1、煤矿企业应建立紧张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张避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2、紧张避险设施应有扼要、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3、应定期对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应每3个月对配备的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8兆帕时,应及时补气。
应每10天对设备电源(包括备用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每年对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无益气体处理等。
4、经检查发现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
采掘区域的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5、煤矿企业应建立紧张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确凿记录紧张避险设施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6、煤矿企业每年应将紧张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
六、培训与应急演练1、煤矿企业应将正确使用紧张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严重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张避险系统,掌握紧张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