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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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3)
第三章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 (5)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生产安全管理 (8)
第二节消防安全管理 (10)
第三节电气安全管理 (13)
第四节施工安全管理 (16)
第五章治安防范管理 (17)
第六章应急处置 (19)
第七章附则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营业场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公司自建、购买或租赁房产,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自行设立或委托运营管理,面向公众开展营销服务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直营店、委托经营店的安全管理。带店加盟店、授权代理店等渠道店面以及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专业公司设立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
台的安全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服从中国移动相关部门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公司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
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围内
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计划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划配置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到位。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制订营业场所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开展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与营业场所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
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营业场所管理部门配合计划部门开展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规划配置,确保安全设施的配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负责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制定营收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对承租柜台及相关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引商入柜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识别营业场所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营业场所常见危险源见附件一),正确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营业场所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贯彻落实各
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本班组的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和案件情.
况。
第十条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规章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与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或租赁合用建筑物的营业场所,应按照产权归属或实际使用、管理范围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设置营业场所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房屋应有当地住建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二)不宜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三)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四)不应设置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建营业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五).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
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详见附件二)。营业场所未达到安全
运营条件要求、未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
规范》(GB50222-95)的要求;内部装修不宜做吊顶装饰;装修
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五条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做到布局合理、
人流顺畅。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第十六条营业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一)营业台席内侧营业员工作场地。
(二)疏散走道。
(三)公共出入口处。
第十七条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
第十八条营业场所内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
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疏散作为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