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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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管理制度在当今社会,无论是企业管理、行业规范还是社会治理,黑名单管理制度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是一种对不良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的有效手段,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秩序,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那么,究竟什么是黑名单管理制度呢?简单来说,就是将那些存在严重违规、违法、失信等不良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列入一个特定的名单中,并对其采取一系列限制和惩罚措施。
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在商业领域,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偷逃税款等手段获取利益。
将这些企业列入黑名单,可以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从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次,保护消费者权益。
对于那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隐私、提供虚假服务的商家,将其纳入黑名单能够让消费者在选择时更加谨慎,同时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再者,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石,黑名单管理制度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从而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为了确保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明确一系列的标准和程序。
在制定黑名单的纳入标准时,必须严谨、科学、合理。
这些标准应当基于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
比如,对于企业而言,严重的环境污染、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等行为都可以作为纳入黑名单的依据;对于个人,严重的交通违法、恶意逃债、网络诈骗等行为也应被纳入考量范围。
在确定纳入名单的程序上,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将某个主体列入黑名单之前,必须给予其充分的申辩机会,通过调查核实、听证等程序,确保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一旦被列入黑名单,相应的惩戒措施应当迅速而有力。
常见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市场准入,例如禁止参与招投标、限制获得相关许可证;限制金融信贷,如拒绝提供贷款、提高贷款利率;加强监管频次,增加检查力度;在社会舆论上进行曝光,让失信者承受道德压力等。
公司员工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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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员工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被公司列入禁止进入公司工作的人员名单。
第三条公司员工黑名单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黑名单的设立与适用范围第四条员工黑名单的设立应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以下情况可列入员工黑名单: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3.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4. 恶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5. 虚假报告、伪造证据,误导公司决策的;6.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员工黑名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章黑名单的设立与解除第七条员工黑名单的设立程序如下:1. 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设立黑名单的建议;2. 经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3.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4. 予以公示,接受员工申诉。
第八条员工黑名单的解除程序如下:1. 员工提出解除黑名单的申请;2. 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查核实;3.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4. 予以公示,恢复员工正常工作。
第四章黑名单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 收集、整理黑名单相关信息;2. 调查核实黑名单设立和解除的申请;3. 对黑名单进行公示;4. 对黑名单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员工黑名单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审计,确保黑名单的设立、解除和公示等环节的合规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员工被列入黑名单后,不得再次应聘公司工作。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擅自设立、解除黑名单或者泄露黑名单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酒店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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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维护酒店的良好秩序,保障客人权益,提高服务质量,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员工及入住客人。
二、黑名单定义酒店黑名单是指因违反酒店规定、造成酒店经济损失、影响酒店声誉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客人名单。
黑名单分为一级黑名单和二级黑名单。
三、黑名单类型1. 一级黑名单:(1)故意损坏酒店设施、设备,造成酒店经济损失的客人;(2)在酒店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酒店正常秩序的客人;(3)携带违禁品入住酒店的客人;(4)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处理,造成酒店名誉损失的客人;(5)多次违反酒店规定,经警告无效的客人。
2. 二级黑名单:(1)轻微损坏酒店设施、设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客人;(2)在酒店内大声喧哗、吸烟、酗酒,影响他人休息的客人;(3)未经允许擅自进入酒店禁入区域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客人;(4)多次违反酒店规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客人。
四、黑名单管理流程1. 事件发生部门在发现客人有违反酒店规定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告知客人相关规定。
2. 对违反规定的客人,视情节轻重,由部门负责人或上级领导决定是否将其列入黑名单。
3. 将客人列入黑名单后,应及时上报酒店总经理审批。
4. 审批通过后,由客房部或前台部负责在酒店管理系统内录入黑名单信息。
5. 黑名单信息录入后,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
五、黑名单解除1. 对于一级黑名单客人,解除黑名单需经过酒店总经理审批,并在事件发生满一年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方可解除。
2. 对于二级黑名单客人,解除黑名单需经过酒店总经理审批,并在事件发生满半年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方可解除。
六、责任与奖惩1. 部门负责人及员工在黑名单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客人进行处理。
2. 对违反本制度,故意隐瞒或篡改黑名单信息的部门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3. 对在黑名单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由酒店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定点医院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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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定点医院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被列入不良记录的定点医院名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
第二章黑名单的设立第四条定点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1. 擅自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 虚报医疗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3. 擅自扩大医疗服务范围,提供与医疗保险规定不符的医疗服务;4. 拖欠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造成不良影响;5. 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6. 拒不配合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妨碍正常工作秩序;7. 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黑名单的设立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作出列入黑名单的决定。
第三章黑名单的管理第六条黑名单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为一级黑名单和二级黑名单。
1. 一级黑名单: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定点医院列入;2. 二级黑名单: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情节较轻,但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定点医院列入。
第七条黑名单的期限为:1. 一级黑名单:期限为3年;2. 二级黑名单:期限为1年。
第八条定点医院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参与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黑名单的撤销第九条定点医院在黑名单期限届满前,能够证明其已整改到位,并经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撤销黑名单。
第十条撤销黑名单的程序:1. 定点医院提出撤销申请;2. 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3. 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销。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们将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卫生监督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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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卫生监督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的名单。
第三条卫生监督黑名单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黑名单的列入与公示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列入卫生监督黑名单:(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或者非法买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检验、检疫,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检验、检疫报告的;(四)违反规定排放医疗废物、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五)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卫生监督黑名单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卫生监督黑名单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黑名单的管理与信息共享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进行管理。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监督黑名单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实现信息互通。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卫生监督黑名单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对黑名单进行调整。
第四章黑名单的影响与退出第十一条列入卫生监督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应当作为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活动的限制条件。
第十二条列入卫生监督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作为对其行政处罚的依据。
合作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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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作单位的管理,规范合作行为,提高合作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所有单位,包括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二章黑名单的设立与认定第四条黑名单是指公司根据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失信行为,将其列入名单进行公示和限制合作。
第五条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如下: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2. 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经多次催告仍未改正的;3. 恶意拖欠货款、服务费用,或恶意索赔的;4. 携带假冒伪劣产品或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合作的;5. 涉及商业贿赂、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6. 损害公司声誉,造成公司形象受损的;7. 其他严重违反合作协议和公司规定的。
第六条黑名单的设立程序:1. 相关部门对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后,由公司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将其列入黑名单;3. 将黑名单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黑名单的管理与惩戒第七条黑名单的管理:1. 黑名单有效期为一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2. 黑名单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保密,不得对外泄露;3. 黑名单信息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八条黑名单的惩戒措施:1. 对列入黑名单的合作单位,暂停或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2.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限制其参与公司未来合作项目的投标;3. 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限制其参与公司未来合作项目的投标或任职;4.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培训学校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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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规范培训学校的管理,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提高培训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培训项目及人员。
二、黑名单的定义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诚信原则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被学校列入禁止参与培训活动的人员名单。
三、黑名单的适用范围1. 学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 诚信缺失,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 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2. 教师和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生权益的;- 教学质量低下,经多次整改无效的;- 诚信缺失,泄露学生信息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四、黑名单的设立程序1. 初步调查:由学校相关部门对涉嫌违规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调查核实:学校成立调查组,对初步调查结果进行核实,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
3. 决定列入:调查组根据核实结果,提出是否列入黑名单的建议,报学校管理层审批。
4. 公示公告:经审批通过的黑名单,学校将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对外公告。
五、黑名单的管理1. 限制参与:列入黑名单的人员,禁止参加本学校的任何培训活动。
2. 信息共享:学校将黑名单信息与相关教育机构、行业组织等共享,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3. 定期更新:学校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责任追究1. 学校管理人员:对黑名单的设立、管理负有监督责任,对失职渎职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
2. 学生、教师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解聘等。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管理层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培训学校的管理体系,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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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安全生产相关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制造、运输、仓储等。
三、黑名单的设立与管理1. 黑名单设立(1)我司将设立安全企业黑名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2)黑名单的设立需经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2. 黑名单管理(1)黑名单管理由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2)黑名单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列入黑名单原因、管理期限等。
(3)黑名单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黑名单列入条件1.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2.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4. 被列入国家、省、市、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黑名单的。
5.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名单解除条件1. 黑名单企业按照规定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的。
2. 黑名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
3. 黑名单企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取得监管部门认可的。
4. 黑名单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
六、黑名单管理期限1.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三年。
2. 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如黑名单企业符合解除条件的,可向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解除。
七、其他1. 本制度由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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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各类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
三、黑名单的列入条件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2.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3.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继续施工的;4.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5.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7.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8.违反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规定的;9.拒不接受监督检查、逃避监管的;10.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四、黑名单的管理1.黑名单由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管理。
2.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由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可予以移除。
4.黑名单公布期限为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
五、黑名单的公布与惩戒1.黑名单公布后,施工单位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查、资质延续等方面受到限制。
2.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参与新项目的投标。
3.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发。
4.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活动。
六、其他1.施工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施工安全。
2.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5.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模板
![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59f2448c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8c.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而被列入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
第二章黑名单列入标准第四条黑名单列入标准如下: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2.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3. 贪污、挪用企业资金,侵占企业财产的;4.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利益的;5. 故意拖欠企业债务,造成企业损失的;6. 其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利益的。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第五条黑名单的制定、发布、变更和解禁由企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黑名单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企业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2. 综合管理部门对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调查;3. 审核通过后,报企业领导批准;4. 对批准列入黑名单的,由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黑名单的解禁:1.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经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报企业领导批准后,可予以解禁;2. 解禁后,企业应当重新评估其合作资格。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八条企业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故意隐瞒、谎报、伪造黑名单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企业领导对黑名单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对黑名单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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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人员黑名单,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名单。
第三条人员黑名单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二)违反行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内容第五条人员黑名单管理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居住地等;(二)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三)处罚措施: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四)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四章黑名单认定与发布第六条人员黑名单认定程序:(一)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二)提出认定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是否列入黑名单的意见;(三)审核批准:对列入黑名单的意见进行审核批准;(四)公布名单:将黑名单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人员黑名单发布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发布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发布期限为三年;(三)终身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黑名单发布期限为终身。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八条人员黑名单退出条件:(一)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二)经过调查核实,确属误判或者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黑名单认定条件的;(三)其他符合退出条件的。
第九条人员黑名单退出程序:(一)提出申请: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可以向认定机关提出退出申请;(二)审核批准:认定机关对退出申请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公布名单:批准退出的,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9326465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c0.png)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情况,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对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式公布黑名单;(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以下措施:1.向社会公布;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的项目;4.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5.限制或禁止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荣誉称号;6.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优惠政策。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两年;(三)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单位在期限内,应当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整改期满,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黑名单管理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内部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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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的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被列入禁止合作名单的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
第二章黑名单管理范围及标准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1. 供应商:为公司提供商品、服务的供应商。
2. 分包商:承担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分包商。
3. 其他合作伙伴: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黑名单列入标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 违反公司合同约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3. 质量不合格,导致公司产品或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4. 败坏公司声誉,造成公司形象受损的。
5. 拖欠工程款、货款,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6.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程序第七条黑名单列入:1. 公司相关部门发现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存在违反本制度情形的,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经调查核实,确认符合黑名单列入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
3. 公司领导审批后,将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纳入黑名单。
第八条黑名单解禁:1. 被列入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司提出解禁申请。
2. 公司相关部门对解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解禁条件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解除黑名单。
3. 解除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应继续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不得再次违反。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黑名单的制定、审核、解禁等工作。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暂停或终止与其合作。
2. 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3. 追究其违约责任。
4. 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分包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分包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492bf72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25.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包单位的管理,规范分包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黑名单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黑名单的适用范围第四条以下分包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不合格、安全生产事故等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2.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3.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后果的;4.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分包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5.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
第三章黑名单的认定与发布第五条黑名单的认定由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3. 提出认定意见;4. 经本单位领导批准;5. 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黑名单发布方式如下:1. 在本单位内部公告栏、网站等渠道发布;2. 通过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渠道向社会公布;3. 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四章黑名单的管理第七条黑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
在有效期内,被列入黑名单的分包单位不得参与本单位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分包等活动。
第八条黑名单到期后,根据以下情况予以处理:1. 严重违法行为得到整改,且整改措施得到落实的,可申请移除黑名单;2. 严重违法行为未得到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继续保留黑名单;3. 严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的,可申请移除黑名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分包单位被列入黑名单后,如再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黑名单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黑名单管理制度
![学校黑名单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59be281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25.png)
一、目的与意义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通过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促使全体师生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
三、黑名单的构成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 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3. 在校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或开除学籍的;4. 被学校认定为存在安全隐患,对他人或学校财产造成损害的;5.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经学校认定应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四、黑名单的管理1. 记录与公示(1)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核实,形成黑名单记录;(2)黑名单记录应包括违规人员的基本信息、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3)黑名单记录应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2. 处理措施(1)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2)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学校将限制其在校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禁止使用学校设施设备等;(3)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学校将将其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协助其改正错误。
3. 申诉与复核(1)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2)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申诉机构,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申诉事宜;(3)申诉机构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申诉人;(4)申诉人对调查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
五、责任与监督1. 学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黑名单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2. 学校领导应对黑名单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对违反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相关人员,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文件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25adfb10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01.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名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法律适用、程序合法、处罚合理。
第二章黑名单范围第五条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三)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四)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五)被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六)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决定的;(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编制、发布、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二)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三)列入黑名单的原因、依据和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九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发布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三)其他依法可以发布黑名单的渠道。
第十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维护和更新:(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二)黑名单的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三)有特殊情况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延长黑名单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f9cd824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62d9e7f.png)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各类承包商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1. 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 两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5.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6.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7.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程序1. 调查取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涉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其是否存在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
2. 审查认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涉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查认定。
3. 公示公告:对审查认定符合黑名单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列入黑名单: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
五、黑名单管理措施1. 公开曝光:将黑名单信息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2. 重点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施重点监管。
3. 惩戒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活动。
4. 信用约束: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信用约束。
六、黑名单退出机制1. 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内,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退出黑名单:(1)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已整改到位的;(3)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2024年某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某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四篇)](https://img.taocdn.com/s3/m/23539997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df.png)
2024年某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南充市____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黑名单制度”。
一、对本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公司运用综合监管手段,根据运输驾驶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道路运输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三、“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屡次(一年三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四)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五)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六)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抗拒安全执法的;(九)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十)未购买保险或者为进行车辆年审参与营运的。
(十一)因超速、疲劳驾驶、超载等违规行为引发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十二)一年内累计____次以上有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记录的。
五、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车辆车牌、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黑名单制度管理制度
![黑名单制度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536baa3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a0.png)
黑名单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黑名单制度管理是指国家机关对个人或单位实施的限制或禁止其参与特定领域和活动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加强对高风险个人和单位的监管。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健全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原则,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减少管理风险。
第二章管理对象第六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自然人的黑名单制度主要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犯罪行为;2、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生活或社会保险义务;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道德;4、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黑名单制度主要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未依法履行合同义务;2、未依法向国家缴纳税费;3、未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4、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不合格产品;5、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管理范围第九条黑名单制度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信用记录、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营商环境等领域。
第十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应当根据具体管理对象的行为严重性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黑名单制度管理范围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二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操作。
第十三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循事先告知、听证、申辩、复审、申诉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管理的信息采集、核查、验证和监管制度,确保管理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
企业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6a08183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79.png)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单位、项目、承包商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或个人。
三、黑名单管理对象1. 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2. 因安全生产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3.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或个人;4.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制度1. 信息采集(1)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所属企业或个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企业或个人,应及时上报。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上报有关企业或个人信息。
2. 事前告知(1)安全监管部门在确定企业或个人列入黑名单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2)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 审定备案(1)安全监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核,确定列入黑名单。
(2)安全监管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信息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4. 信息公布(1)安全监管部门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媒体等途径对外公布黑名单信息。
(2)原则上每年公布两次。
5. 信息删除(1)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在黑名单届满前一个月,由提请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组织检查。
(2)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检查情况和建议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3)经审核,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上公布。
五、责任与处罚1.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隐瞒事故、阻挠调查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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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从源头杜绝故意逃废金融债的行为,本着“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对所有融资方、担保方和潜在融资客户进行诚信度搜集调查,建立融资禁入机制,有效抑制和杜绝不良贷款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以公司内部档案有不良融资关系的客户及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为基础,搜集其关联企业、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等信息资料的一套诚信度管理系统。
第二章认定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系统账内、账外不良贷款、不良担保及抵债资产、欠息贷款的企业法人、关联企业法人、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贷款被发现有欺瞒行为的潜在风险客户。
第三章认定的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认定原则:认定工作要本着慎重、真实、准确、全面等原则,不讲人情,不扣帽子,不打击报复。
第五条:认定依据:以下列九大类为基础,搜集:
1.有不良贷款的自然人、借款企业、借款企业的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2.有不良担保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3.贷款核销至今未清偿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4.以资抵债造成公司净损失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5.打折清收损失本金或正常贷款利息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6.恶意降低贷款利率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7.积欠正常贷款利息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8.其他:有未决诉讼、社会关系复杂、其他不良信用记录、赌博等不良嗜好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由运营部、业务部、风控部按认定范围要求对职责范围内所有融资关系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信息搜集,上报风控部。
第七条:风控部负责对各部上报的客户信息进行汇总、合并、整理,上报总经理审批认定。
第八条:对通过总经理认定列入“黑名单”的客户信息,风控部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更新至“黑名单”查询台账,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五章“黑名单”的建立
第九条:依托现代化的网络办公系统将“黑名单”数据整合为一套动态的查询管理台账,并每月更新一次数据,使公司所有人员都能查询、使用本“黑名单”台账。
第六章“黑名单”的管理
第十条:基础数据的搜集: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信息资料的搜集要严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全面;每月1日将搜集的新增不良客户信息及已偿清债务的客户信息电子版发至风控部。
第十一条:数据资料的整理、更新。
(1)风控部明确专人负责数据的汇总、合并、整理工作,对通过总经理认定的数据资料更新至“黑名单”系统。
(2)对已偿清债务的客户自偿清日起保留3个月的“黑名单”记录信息,期满上报总经理审批后可退出“黑名单”。
第十二条:认定资料的保管:对上报的电子版数据、纸质资料及总经理的审批认定资料由风控部每月整理按年装订永久保管。
第七章“黑名单”的使用
第十三条:此名单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使用,使用查询“黑名单”的部门及人员必须保证数据的保密性。
第十四条: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客户,申请融资时将不再予以授信。
第十五条:不得向客户及使用范围以外的人员提供“黑名单”数据或透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所有申报的融资项目必须经风控部查询,确认在“黑名单”中有无不良记录,并由查询人在项目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总经办每季度对“黑名单”的使用、查询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使用的将严格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风控部负责并给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