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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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害性、偶然性、可测性和发展性等特点。

2、风险一般由风险要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部分构成。

3、风险因素:实质性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

4、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的判别: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1:某人违规横穿马路,不幸遭遇车祸身亡。请说出这次事件中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是什么?2:A、B两栋房屋是在同一年建成的,A房屋是木质结构,B房屋是砖瓦结构。在一场台风中,A房屋严重损毁,而B房屋因是砖瓦结构避免了坍塌。但不幸的是,B房屋的屋主没有注意采取适当的防雨措施,导致房内存放的物品被台风之后的暴雨淋湿损毁。试分析此次台风事件中A房屋和B房屋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构成这些风险的风险要素。

5、风险管理的含义: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6、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确定目标→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评价。

7、保险基本特点:a就分摊损失而言,保险具有互助性质。b保险必须由双方签订合同,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C保险的目的是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这就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8、按保险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9、保险最早是做海上保险,产生于意大利

10、按业务承担方式的形式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各保险的联系与区别。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它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形成保险关系,即保险需求者将风险转嫁给了保险人,风险转嫁。再保险: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原保险人对元承保业务风险的纵向转嫁,是第二次风险转嫁。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统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条件:a保险标的相同b保险利益相同c保险事故相同d与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d保险期间相同。共同保险:由两个以上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按照各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相同点在于,二者均存在数个保险人。两者的区别在于: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之后超过保险价值,共同保险的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存在数个保险合同,共同保险之后一个保险合同。63、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a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原保险的派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B.原保险和再保险相辅相成,共同承担分散风险。C.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反过来支持保险业的发展,地位日益突出。E保险主体不同。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原保险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再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F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标的包括财产、人身、责任及信用等有关利益;再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是一种具有责任保险性质的保险。G保险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包括补偿性和给付性两种,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A两者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B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对风险的第一次分散C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简答)

11、风险自留是经济单位自己承担由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资金来源于其自身(包括向别人或其他组织借款)的一种常见的风险融资的方法。P15

12、可保风险的条件:a风险是纯粹的。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b风险是偶然的。其具有两重意思一是具有可能性,二是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即发生时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等不确定。例:某人患上绝症医生断言其生命期不超过1年,那么他就不能投保死亡保险。C风险是意外的。不是投保人故意行为,风险发生不可预知。例:不适航的海轮出险可能性很大,其可预知,保险人不承保。D风险必须有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但实际出险的仅才可投保。E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13、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它反映出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行业在整个国名经济中的地位。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14、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它反映的一国国民收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

15、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职能。基本职能包括两个:经济补偿职能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16、保险派生职能: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其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

17、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8、告知的方式:(1)投保人的告知方式:a无限告知,如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

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所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相关重要事实全部如实告知保险人。B询问回答告知,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需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讯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需回答。(2)保险人的告知方式。A明确列明b明确说明。我国为了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做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的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内容。

19、根据保险是想是否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如:在火灾保险中,投保人把纵横所保房屋安装有报警装置等。只是对过去的保证。承诺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某种状况不仅存在于保险合同签订时,而且将持续存在于整个保险期间,或者,保证在保险起见履行魔种行为或不履行某种行为。如家庭财产保险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在家中防治危险物品。

20、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或指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默认保证: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于保险合同中,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时间经验的总结。

21、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是2年)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超过期限没有解除合同的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该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22、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漏报、误报、隐瞒、欺诈。其后果为保险合同无效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3、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24、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a可保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如因偷税漏税、盗窃、走私等非法行为所得的利益不得作为投保人的可保利益而投保,如果投保人为不受法律认可的利益投保则合同无效。B可保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用货币形式估价,而且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C可保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能用货币来计量。

25、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6、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27、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1)财产保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可保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2)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即只需要在合同生效时存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在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可报利益问题。

28、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最直接、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和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29、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判断保险事故与标的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见ppt案例)

30、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原则,通常是以保险金额、实际现金价值和可保利益额作为限制。P59

31、确定实际现金价值方法:a重置成本去折旧b收入计算法c市场价值d重置成本

32、可保利益是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保险赔偿要以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所保财产具有可保利益金额作为最高限度。如:在抵押贷款中,贷款银行以受押人名义对抵押品—房屋投保财产险,如果银行的贷款额为20万,房屋价值为50万,保险金额30万,再保险期限内房屋因火灾而损失的30万,保险人只能赔20万。

33、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a现金赔付b修理c更换d重置。

34、损失赔偿方式:(1)比例赔偿方式a在不定制保险中,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保险保障程度=把西欧i按财产实际损失额*保险金额/标的受损前完好价值*100%

B在定值保险时,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保险金额*保险财产的损失价值/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100%

=保险金额*(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残值)/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100%

(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部分价值是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称其为第一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一损失;第二部分价值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称其为第二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二损失。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负责,只赔偿第一损失。即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多少,只取决于保险金额与损失价值,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如:张某2008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9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A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B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3)限额责任赔偿方法:是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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