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六章 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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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英国法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来源和基础。普通法是英国法的主体和核心,其特殊的形成过程决定了英国法的基本特点。衡平法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与普通法共构成英国判例法。英国制定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地位和效力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而逐步提高。英国是近代宪政制度的发源地,其宪法属“柔性宪法”。英国法有着极强的历史连续性,法官和律师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英国法的独特发展道路,掌握英国法在形式与内容上的特殊性,领会现代英国法的结构、制度和观念,理解英国法对英美法系发展的贡献。重点掌握:普通法的特点和原则;衡平法的特点及其对英国法律发展的影响;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对价的概念和原则;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演变;陪审制的运用及其意义。
第一节英国法律制度概述
一、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5世纪初,不列颠成为罗马的一个省。
5世纪中叶,日耳曼人大迁徙,侵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的独立国家。
7世纪初,诸小王国合并为7个王国.
827年,诸王国由西撒克斯统一成为一个国家,即英吉利王国。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广泛确立了封建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各国的法律制度,是早期封建法律制度,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受到罗马法的一些影响。1066年以前,英国法的主要渊源仍是习惯法。盎格鲁撒克逊诸王都重视立法,主要法典有:600年左右,肯特王国《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伊尼法典》;卡纽特国王制定的《卡纽特法典》。
(二)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1066年,英国确立了封建制度。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管辖全国的中央审判机关。
11—14世纪,英国在各地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同时,各种形式的制定法也发展起来。
13世纪中叶,国会成立。国会立法成为英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14世纪后,衡平法应运而生。
16世纪,国会的立法活动频繁。国王敕令的地位和作用也大为加强。
二、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1640—1688年英国革命,革命在法律上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宪法领域,如: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革命时期,国会通过一系列改变封建制生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土地立法。在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法学家和大法官著书立说,对促使普通法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起了重要作用。
(二)十九世纪后英国法律制度的变革
19世纪30年代后,英国法律制度进行了许多改革,在宪法方面选举改革,在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方面,通过一系列立法,在刑法方面,采用了新的刑罚制度。
19世纪后期、特别是20世纪以来,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有新的特点。
1.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上升。
2.英国法在英格兰以外地区的适用范围缩小。
3.欧洲共同体法成为英国法的组成部分,英国法更多地受到罗马日耳曼法的影响。
第二节英国法的渊源
一、普通法
普通法是指英国大约于13世纪由普通法院发展的判例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它被认为是源于传统的“王国的普通习惯”,所以称作普通法。
(一)普通法的形成
1.中央集权化的出现。
威廉一世加冕后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为适应统治需要,威廉一世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主要有:
(1)确立国王与陪臣关系“直接化”的原则。成为欧洲第一个以王权为中心的封建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较为统一的法律制度,克服了过去习惯法的分散性。
(2)进行全国土地调查。
建立了英国土地的封建原则,为政治上的中央集权和法律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3)设立御前会议。“御前会议”它既是国王的咨议机关,又是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它还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
2.亨利二世改革。
1154年,亨利二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改革以诏令的形式进行,其中主要有1164年和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的《诺桑普顿诏令》。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三:
(1)统一司法机构,扩大王室法院管辖权。
亨利二世在御前会议内设“棋盘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分别审理财政、民事和刑事案件。
(2)完善巡回审判制度。
他把英国分为6个巡回区,向每一个巡回区派遣5名法官。从1179年开始向全国各巡回区派遣巡回法官成为制度。
(3)建立陪审制度。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诉讼时,从当地骑士和自由农民中挑选12名与当事人无关的证人。
1166年,亨利二世再次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凡属重大刑事案件,都要由当地政府和12名代表向法庭提出控告,呈请将被告逮捕审判。这12名代表即是英国最早的控告陪审团。
1215年罗马教皇在第四次宗教会议上命令废除神明裁判,促使英国的陪审制度由陪审员仅参加案件的审查和控告,发展为参与案件的事实审理。
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小陪审团”。在发生纠纷的时候,由“大陪审团”审查提出起诉后,“小陪审团”就案件作出是否构成犯罪或侵权的裁决,这就是英国的陪审制。
陪审制的建立对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
普通法是判例法,其基础是“遵循先例”的原则。
在英美法中,对具体案件判决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将产生法律效力,以后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义务遵循这些法律原则,这称作“遵循先例”的原则。
由于程序法上的许多规定,对于遵循先例原则有许多限制。
“遵循先例”原则使英国判例法得以保持其稳定性、连续性,形成稳固的法律体系。
(三)普通法的令状制度
英国的普通法是以“令状”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用令状进行诉讼是普通法的又一个特点。
令状的原义是指国王发布的成文命令或批准令。
亨利二世时,王室法院对地方法院、封建项主法庭用令状干预的办法成为习惯,在任何法院中,有关土地的案件必须获得国王签发的令状后方可开始诉讼。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个阶段就是以原告从大法官那里获得令状开始的。这种令状叫“开始诉讼令”和“传唤出庭令”.
12世纪时,各种诉讼令状开始定型化.重要的令状有:非法侵入令状,债务令状,请求返还扣留物令状。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得到令状比诉讼的判决更重要。这便逐渐形成一项普通法原则——“程序优先于权利”
(四)法律权威著作
法律权威著作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世纪英国最早的普通法著作是亨利二世时格兰维尔所著的《英国的法律和习惯》,第二部有影响的普通法著作是亨利二世时布拉克顿《英国法律与习惯》,对于英国法与罗马法的交融具有重大意义。第三部有影响的普通法著作是利特尔顿所著的《土地法论》。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为了使普通法适应变化了的资本主义关系,英国法官和法学家以新的精神解释古老的普通法的原则,如:科克的《权利请愿书》和《英国法学原理》,布拉克斯顿《英国法释义》。
二衡平法
衡平法是从14世纪起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旨在对普通法的不足进行补救的法律体系,衡平法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和“正义”,衡平法又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