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六章 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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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2012.06.整理)各章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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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知识网络图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产生与发展演变【概念及其由来、产生、发展演变】《汉穆拉比法典》1、法典的制定2、法典结构和体系【序言、正文、结语】3、法典基本内容和特点:【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法、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楔形文字法基本特征和历史地位1、基本特征:【各法典结构体系比较完整、法典内容涉及面比广、该法大多比较重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2、历史地位第二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产生、发展和演变】古印度法基本制度:1、种姓制度2、所有权3、债法【契约关系较为简单、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4、婚姻家庭法【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5、继承法【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度直接挂钩】6、刑法【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不同种姓同罪异法】7、诉讼制度【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古印度法基本特点:【与宗教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古印度法历史地位:【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周边国家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第三章古希腊法古希腊法产生和演变:1、萌芽时期(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8世纪)2、形成和发展时期(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4世纪)3、希腊化法律时期(公元前4世纪···公元前2世纪)雅典法律制度●雅典“宪法”一、雅典“宪法”的形成【提秀斯改革、德拉古立法、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立法、阿菲埃尔特立法、伯里克利立法】二、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雅典民事法律制度【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雅典刑事法律制度●雅典司法制度【法院组织、诉讼制度】古希腊法基本特征及其历史地位1、古希腊法基本特征2、古希腊法历史地位【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第四章罗马法罗马法的产生罗马法的历史发展:1、《十二表法》的制定2、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3、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作用4、《国法大全》的编纂罗马法渊源:【习惯法、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着述】罗马法分类:【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市民法与长官法、人法物法诉讼法】罗马私法体系和基本内容1、人法【自然人、法人、婚姻与家庭法2、物法【物权(物的概念和分类、物权概念和种类、所有权、占有、他物权)、债权(概念、起因、分类、履行、担保、转移、消灭)、继承权】3、诉讼法【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罗马法基本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立法技术发达、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篡】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罗马法的复兴、欧陆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罗马法对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影响】第五章日耳曼法日耳曼法产生和演变:【是西欧早期封建时期的法律、法律成文化、同罗马法并存与相互影响、王室法令的发展】日耳曼法基本制度:1、适用法律的规则【属人法的适用原则、法律冲突的解决】2、财产制度【不动产所有权(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农奴份地)、动产所有权】3、债权制度【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契约的种类很少、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严格保证债务的清偿】4、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5、违法行为【犯罪、侵权行为】6、司法制度【审判组织、诉讼制度】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和历史地位第六章教会法教会法产生和演变1、产生2、发展【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衰落时期(公元 15···18、19世纪)】教会法基本渊源:【《圣经》、教皇教令集、宗教会议决议、世俗法的某些规范及原则】教会法基本制度:【教阶制度、土地和财产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教会法基本特点:【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其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教会法历史地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有深远影响】第七章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形成和发展【产生、发展(习惯法的汇编、成文法典的编篡、城市同盟法的出现)】●渊源【城市宪章、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法和判例、城市同盟法令】●基本内容【城市自治权和市民权、城市机关、城市工商管理、城市刑法与诉讼制度】中世纪西欧的商法●形成和发展【形成、发展(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国家商法时期17 (18)世纪)】●渊源【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商事和海事习惯、商事和海事判例】●基本内容【商人及商人组织、集市管理、票据、海事制度】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基本特点及其影响城市法基本特点【城市法基本特点、城市法影响】、影响商法基本特点【是独立法律体系、是一种习惯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影响第八章伊斯兰法伊斯兰法产生伊斯兰法发展【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8世纪中叶)、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叶···10世纪中叶)、盲从时期(公元10世纪以后)基本渊源:《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其他渊源【政府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外来法律】基本内容:穆斯林基本义务【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财产制度、债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犯罪与刑罚制度【经定刑的犯罪、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酌定刑的犯罪】、司法制度。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英国法 (⼀)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

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并发展起来的⼀套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于普通法的另⼀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的⾃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法官的脚”,可⼤可⼩,具有很⼤的伸缩性。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 ①衡平法与普通法⼀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 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较简单; ③衡平法是⼀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和地位很⾼,可对判例法进⾏整理、修改,现代⼀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法、委托⽴法。

其中国会⽴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法”。

(三)英国的司法制度 1.英国的法院组织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取消了两⼤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法院)、低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其中上议院由⼤法官、前任⼤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法院名为“”,却并⾮民刑案件的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被长期作为⼀种民主的象征⼴泛运⽤。

自考《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汇总

自考《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2001年10月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6.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

其作用为补充《古兰经》,使之具体化。

最权威的圣训汇编是《布哈里圣训实录》(或《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

37.星宫法院;是公元16—17世纪英国设立的一种旨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进步人士的专门法院。

它是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审断案件往往任意枉法,以严刑拷问和秘密审讯为特征。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伊始的1641年,星宫法院被废除。

38.“二重内阁”;是19世纪末日本帝国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

即军部权重势大,独立行使军权,成为超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

“二重内阁”反映出日本帝国国家制度中的军事性和封建性,对后来日本走上对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有重大影响。

39.法律重述;是经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判例法汇编。

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普通法原则和规范加以重新阐明,并以法典形式编纂成册。

法律重述的出版使复杂的普通法得到简化和系统化,方便了司法者的运用。

40.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定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

它以专章规定“经济生活”,以“经济宪法”而著称;同时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

魏玛宪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远的影响。

2002年1月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1.物权;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有时又指对人们有益的、能满足需要的东西。

2.圣训;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3.军部;是指直隶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内阁中的陆军省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的总称。

4.统一商法典;是普通法系中一部具有美国特色的商法典,它是在综合过去诸单行商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法而制定出来的,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结合的产物。

2004年10月36.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一.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17世纪中期1.普通法的形成1 诺蔓征服形成普通法发展的特殊政治经济条件2 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历史英国史孟引;英国封建社会马克尧;法制史英国法制史程汉大;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密尔松..Britain不列颠;Anglo-land英格兰3 英国的历史发展①最早进入文明的凯尔特人——爱尔兰主体民族②罗马人恺撒征服高卢后;占领不列颠南部③日耳曼人蛮族入侵最终导致罗马帝国崩溃——欧洲一部落布列吞人是凯尔特的一支④盎格鲁撒克逊进入英国;并建立政权;形成七个王国;到公元十世纪统一⑤公元十一世纪;丹麦入侵不列颠⑥1066年;法诺曼底公爵威廉争夺王位;征服并夺取英国王位..贤人会议;“王在法下”——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保留被征服地原有制度;另一方面带来了诺曼底统治时期行之有效的措施;并逐渐形成了进行直接管理的金字塔式结构..“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最终形成强大的中央集权制;为普通法形成奠定政治基础..向领主征税;颁布“末日审判书”征税权在英国历史发展中十分重要;对土地进行调查清册..积极意义在于有利于王权巩固;也是了解地方习惯法的过程在强大的王权支持下建立:A威廉一世建立“御前会议”;由僧侣贵族及高级官吏组成;性质——既是国王的咨询机关;同时也行使着部分立法、行政、司法职能..最初分离出来的是理财法院;又称棋盘法院;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以后又从御前会议中分离出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前者专门处理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后者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为扩大皇家法院的管辖权;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B亨利一世时期;以国王名义继续派出巡回法官;继承威廉统治措施C亨利二世时期;1179年温莎诏令颁布;使巡回审判定期化、制度化;巡回法官代表王权监督地方;进一步了解地方习惯法;收集整理典型案例或通过自己的审判形成重要原则;1166年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颁布诺桑普顿诏令;由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1179年的大巡回审判诏令;由一个十二名当地居民自由民或骑士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排除僧侣;使司法权进一步控制在王权下;陪审团按照习惯法理解为巩固司法权;与教会达成妥协;教会法中存在教权与王权的动态之争..威廉:尊重教会权利;允许并承认教法;教权重要指标有教皇谁任免、主教大主教谁任免、教会司法权与世俗司法权孰轻孰重;禁止教会法院对世俗法院行使管辖权——通行于整个英格兰的习惯法以判例法形式出现普通法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即救济1 社会经济关系的快速发展;12、13世纪;英国封建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新的法律关系的出现2 普通法自身缺陷: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有限——令状制度:令状是国王发给地方领主的司法命令;其颁布具有滞后性:“国王无过错”;大法官精通罗马法是国王良心的看守人中世纪谚语3 大法官救济:最初;依据公平、正义、良心、亲自审判;后来;衡平法院——衡平法的出现以判例法为形式3.制定法的发展成文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1 制定主体国王立法2 国家机关即国会;根据大宪章;召开由僧侣贵族参加的大会议;并首次允许骑士和市民代表出席会议;成为英国国会的雏形;对国王权力的限制约束;限权的产物从1343年起;国会分为上下两院二.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17世纪中期—19世纪30年代——总的发展趋势是旧瓶装新酒;内容变化;形式无突破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比例提高但未突破原有形势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三.19世纪法律改革9世纪30年代—20世纪初产业革命;经济发展产生政治民主化和诉讼程序简化的要求1.对选举制的改革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3.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5年生效的司法法颁布的影响四.现代英国法的发展20世纪初以来英国整体地位下降;政治民主化要求日涨;欧共体出现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民主化的社会思潮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二战后两大法系融合趋同第二节英国宪法一.渊源——基本组成部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实践中形成的若干不成文宪法惯例;宪法判例1.宪法性法律1 1215年自由大宪章——封建主与国王斗争的产物;限制王权;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但毕竟成为后世权利法案典范①内容:限制王权;国王不经过僧俗贵族参加的大会议则不得征税征税合法化原则;承认贵族教会的一些封建特权;保护保障臣民的权利和自由②意义:对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作了一定的调整和规范;大会议国王征税要受到监督和限制;为后世继承2 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查理一世强制借债;与国会发生冲突;国王签署此书;国会拨给国王35亿英磅;但第二年即解散国会3 1679年人身保护法;反映反英王的辉格党的利益;真正英国资产阶级宪法的起始;交换条件是王位继承权;在司法审判中如何保护被拘禁者权利;限制非法逮捕和拘禁;保障臣民主要是辉格党人合法权益;未规定实体权利;只是程序性的保障——意义:为日后英国逐步建立资本主义审判制度提供法律基础;保障臣民合法权益;被视为人权的基本保障和宪法的基石4 1689年权利法案;用国会权力压制国王权力;基本内容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建立君主立宪制;形成英国宪法基本原则——议会至上原则;法院独立原则;资产阶级法治和资产阶级权利自由不得侵犯的原则;分权原则等5 1701年王位继承法6 1911年和1949年议会法;规定议会如何工作;限制上议院的权力;扩大下议院的权力;实质是扩大政府权力;削减议会权力2.宪法惯例1 有关国王的宪法惯例:国王“统而不治”;国王不能为非——国王不对任何国家决政承担责任;也不参与其决策2 关于首相的宪法惯例:首相主持内阁政务;首相组阁——英国政府外延大于内阁;内阁主要大臣有20左右个人;其中的核心部分只有四五个人3 有关内阁与议会关系:内阁失去议会众议院信任要全体辞职;内阁首相可以下令解散议会众议院重新选举;1742年;首相沃波尔首创内阁向下议院负责的先例内阁必须由下院多数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是下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院多数党首脑;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3.宪法判例二.基本原则1.英王统而不治的原则2.议会主权的原则——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3.责任内阁制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制度4.法治原则——英国宪法学家戴雪认为:如果由行政法和行政法院来管辖行政违法行为;那就是赋予政府以特权;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承认有行政法;反对法国双轨制;认为其只能助长政府权力5.分权原则——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严格三.特点1.极强的历史延续性2.不成典性;并非无成文文字;而是无宪法典3.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及其效力与普通法一样——目前宪法发展:非观念束缚;而是利益结构的调整第三节英国法的渊源一.普通法1.概念:广义12世纪后通行于英格兰的法律;狭义12世纪后;由英格兰皇家法院创制适用并发展的法律;从比较法角度以英格兰为主要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2.原则:1 遵循先例原则基本原则——欧洲法院对所有英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约束力;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约束力;所有下级法院均受高级法院判决的约束2 程序先于权利基本特征——研究英国法的一把金钥匙“没有程序的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实现”: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①什么是程序——首先;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其次;选择一个使被告可以出庭的形式;第三;选择一个对付被告拒绝出庭的形式;第四;选择一个采取缺席判决的形式;第五;要熟悉辩论的规则;第六;要确立是否请陪审团参加法律敎育网②什么是权利——与其说于宪法;不如说于法院判决;换句话说;臣民是否有权利;取决于是否与救济方法③如何理解程序优于权利——普通法的内容只是一些诉讼程序;它依赖于国王的令状;程序依令状不同而不同;权利依赖于诉讼程序的存在;当事人的首要问题是要皇家法院同意受理;因此;必须在现存令状中进行选择;因为不同的诉讼程序规定不同的诉讼方法;意味着程序的错误必然导致权利的丧失3 这一原则如何形成——直接化的统治;特有的令状制度的出现及进一步定形;日耳曼对抗性诉讼;英国经验主义哲学思想渊源和基础思维方法:大陆法系演绎推理;而英美法系是归纳推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经验主义的不可知论4 对英国法的影响:影响英国法体系的庞杂性;没有理论框架;英国法是熟悉诉讼程序的法律实务者的法律;英国法学家重视程序而轻视理论;影响英国法的公法令状性质和双重结构普通法和衡平法双轨运行并行于同一河道中的亮股水流——梅特兰;影响英国法的独特的法律部门和法律概念;影响英国法的连续性;即保证其发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连续性的两次挑战是罗马法复兴运动和19世纪法典编纂运动二.衡平法1.概念:从14世纪起;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以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旨在弥补普通法不足的判例法2.特点:诉讼程序简单;大法官发挥重要作用;其命令具有强制性;衡平法的调整对象补充普通法的不足;英美法受罗马法万民法影响的重要表现三.制定法1.种类:欧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2.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制定法数量少;效力高;作用大;但其内容需要判例法加以补充;其解释也必须借助于相应判决的制定第四节英国刑法及其学说史一.刑法的历史发展——地域上: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适用的刑法;法系上:具有普通法系特点的刑法..英国刑法渊源主要表现为普通法1.14世纪;英国形成判例;重罪与轻罪的犯罪体系2.19世纪;国会制定一系列刑事立法;但英国一直未形成具体的系统的刑法典;在犯罪方面;为适应新政治经济变化和资产阶级学说的兴起;出现了一些进步;如犯罪主体只能是人;犯罪者必须有犯意;无犯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只惩罚犯罪行为;不惩罚犯罪精神.19世纪刑法改革后;逐步走向轻刑化;假释;创立缓刑制度;颁布未成年人犯罪法..二战前;刑罚种类有自由刑、死刑、笞刑、缓刑、苦狱和罚金3.二战后;刑法修改委员会到法律委员会..促进刑法法典化;但迄今仍无专门的刑法典..改革:犯罪方面;1967年刑事法令废除三分法;但判例法仍存在;从程序角度犯罪分为三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秩序罪;对人、财产、其他的犯罪;刑罚方面;废除肉刑;宣布永远废除死刑二.英国刑法思想1.霍布斯——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刑法属于成文法之列;凡法律所禁止的言论或行为是恶;法律所规定而不执行的也是恶;恶是犯罪的前提;划分罪与非罪是以国家法律作为衡量标准的;最严重的犯罪有藐视法庭等;刑法是国家统治者根据人们对法律的禁与令的为与不为;强调对罪犯的教育与管教2.洛克——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政府论..对刑法思想的贡献有:强调罪行法定;阐述正当防卫理论;并举例阐述其条件与内涵自己生命安全受到直接侵犯;来不及诉诸法律;强调私有财产权;公民有自卫权和反抗权3.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家..发展孟德斯鸠等人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创造性的论证了犯罪补偿原则等第五节财产法英国法无独立的民法部门;也就不会有统一的商法;而是三法:财产法、契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但范围更小;侧重于不动产..一.地产制整个财产法的最复杂的问题1.英国财产法的独特制度..诺曼征服后;国王拥有全国的土地;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者..2.地产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是在地产上的各种权益;与大陆法系的不动产所有权不同..3.不动产Real Property——Immovable Property来自对物诉讼actio in rem;这种诉讼要求收回实体的、特定的物;动产Personal Property——Movable Property来自对人诉讼actio in personam;这种诉讼要求特定人针对现占有人归还原物或赔偿损失..不动产主要是土地;但不包括租借地..4.在1925年之前英国的地产权:1 占有地产权和将来地产权2 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都属于将来地产权..当存在复归地产权时;土地最后归还土地的授予人或其继承人;而存在残留地产权时;土地最终会转到第三者手中3 完全保有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前者有三种基本形式;即不限继承地产权最接近于大陆法系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限继承地产权、终生地产权..后者是以契约形式规定的有条件即有一定期限的地产权;最常见的形式是定期租借权..租借地在英国被认为是动产..5.1925年;英国颁布六项财产立法;保留两种地产权即不限继承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租借地产权的封建性减轻;地产拥有人及租借人只需交纳税款或租金;无需承担封建义务..6.地产制是带有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二.信托制英国信托制的前身是受益制;现代信托法基本上源于英国——受益制1.封建地产制使土地占有者必须承担沉重的封建义务——社会背景2.三个当事人:出托人地产拥有人;受托人中间人;接近于遗产执行人;受益人3.受益制在衡平法院保护下发展而来;故保留大量的衡平规则..衡平法院的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对当事人的权益给予适当的保护4.国王与国会达成协议;即受益制条例;取消消极受益制;积极受益制逐渐发展为信托制第六节契约法契约法与资本主义发展紧密相连;资本主义发展需要财产流动起来;而契约是使财产流通的最好方法..一.契约法的演变1.财产法是古老部门;而契约法是新兴领域2.早期的普通法院只受理涉及土地的契约;而且要求这种契约必须具有书面形式、加盖印章;并有证人作证3.普通法院的法官们逐渐从非法侵害之诉中发展出违约损害赔偿诉讼令状;对口头契约等非正式契约进行保护、补救、救济4.出现对价制度5.17至18世纪;契约法远未完备;仍处于初级阶段6.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英国契约法最终形成二.对价制度1.对价是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实际上是互有损失、互相得利;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有无对价是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因单方诺言产生的纠纷;法官根据对价裁决..正予合同除非订立书面契约;否则无对价2.对价原则:1 对价无需相等:法院不问对价的大小;只关心对价的有无;但在现代英国已有所动摇2 过去的对价无效:所谓过去的对价即订立契约前已经履行的对价3 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4 平内尔原则:即债权人同意用归还部分欠款的办法来抵销全部债务的许诺不受法律约束;因为债务人未对此许诺提供新的对价;债权人可以追索余款5 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这是对对价制度的重要修正..一方作出许诺;对方确信此诺言并按诺言采取了行动;如果许诺者不履行诺言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那么;该诺言就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第七节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是民事方面的行为;是私人之间的行为;其发展与普通法中的诉讼形式相连..侵权行为责任原则——一.过失责任原则1.与民法的基本精神相一致2.该原则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告未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意的义务就是过失;由此过失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须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原告必须清楚地证明被告未能尽其适当注意的义务;即有过失;而且原告本人必须毫无过失..该原则在整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非常流行;有利于刺激资本家的冒险精神二.比较责任原则——19世纪中后期;在过失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责任原则..它仍以个人的过失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失;也要考虑原告的过失;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失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三.严格责任原则1.19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而产生..依照过失责任原则和比较责任原则;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确有过失;这对于现代工业社会中的受害者来说是极为困难的2.该原则的涵义: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失;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偿..只适用于工商事故、高危行业、交通事故、环境污染这些领域;大量民事案件仍主要适用过失责任原则..3.原告只要能证明自己所受的侵害确由被告的行为造成;即可得到赔偿第八节诉讼法一.法院组织——英国实行双轨制..根据法律渊源的不同;创制法院系统..普通法与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互不隶属;相互平行..一般情况下;遵循衡平法;但衡平法院不能干涉普通法院;除非普通法不能满足受害者的需求或社会发展的需要..1875年后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合二为一;衡平法和普通法不再经纬分明;但仍能分辨..1.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级别1 英国的高级法院包括上议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又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大部分案件在上诉法院终审;皇家刑事法院是初审法院;审理重要案件..另外;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海外领地的最高上诉审级..2 低级法院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后者的法官是门外汉;没有受过法律训练;是业余法官;无薪水;但后者只审理小事、小案件;并且有1至2名受过良好法律训练的职员..2.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审判的性质1 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可行使一部分刑事方面的审判权2 根据请求额进行分工3 只有皇家刑事法院还在实行陪审制;大约有98%的刑事案件都由治安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加以审判二.陪审制度Jury System1.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大小陪审团共存..其中;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但19世纪末;起诉工作交由警察;后来又出现检察官;遏制警察权力..2.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权请求陪审团参与的仅限于欺诈、诽谤、诬告、非法拘禁案件3.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设立陪审团的目的是让陪审团成员运用普通人的理解能力判断一个案件的事实..因此;陪审员必须是“门外汉”..4.对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法官只能在裁决的基础上做出判决5.陪审团的裁决在历史上必须是全体通过;现在一般案件只要求多数通过;但仍有些案件要求一致通过..6.美国陪审制应用更广泛;美宪法规定请求陪审团参与是公民的权利之一..三.辩护制度1.审判方式对抗制又称抗辩制;相对于纠问制职权制;法官主持开庭;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在法庭上只充当消极的仲裁人的角色;律师才是主角..2.律师制度:英国律师制度的最大特征是律师的分工;有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辩护;出庭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可以在任何法院辩护;也称为辩护律师..由事务律师出面为当事人聘请辩护律师;出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不直接发生联系..有时当事人还需要聘请皇家大律师QC..诉讼费用高..20世纪90年代;英国对律师制度进行许多改革;规定事务律师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也可以取得在高等法院辩护的资格..。

外国法制史笔记(三)

外国法制史笔记(三)

第五章⽇⽿曼法 五世纪⾄九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中世纪早期)适⽤于⽇⽿曼⼈(民族)的法律 第⼀节形成与发展 ⼀.产⽣ 1.公元前三⾄六世纪,民族⼤迁徙⾃北向南,⽇⽿曼⼈⼊侵,西罗马帝国灭亡,在这⼀过程中,⽇⽿曼国家、阶级形成,在⽇⽿曼诸王国中⼤的是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加洛林王朝时期,国王查理,中期发展为⼤帝国,但很短暂,查理死后分裂为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利三国的雏形。

2.整个欧洲公元476年进⼊封建制社会。

3.最早的法典是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其后有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普利安法典》 ⼆.沿⾰ 1.习惯法时期——⼝⽿相传,原来仅为习惯,后来演变为有国家强制,属⼈主义原则,允许被征服的罗马⼈适⽤罗马法,粗俗简单 2. “蛮族法典”的编纂(⽇⽿曼法成⽂化)时期——部落 3.⽇⽿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相互影响时期——西哥特王朝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4.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是属地法,其效⼒⾼于部族法。

按其性质,王室法令可分为教会法令(因教权从属于王权)和普通法令;按其内容,则可分为补充部族的法令、独⽴法令和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其中补充部族的法令应经民众⼤会同意,国王颁布的独⽴法令要由⾼级僧侣和世俗显贵组成的御前会议(国王的智囊团)同意。

王室法令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迅速发展 第⼆节基本内容 ⼀.适⽤法律的原则——⽇⽿曼法实⾏属⼈主义。

在适⽤法律时,⾸先要解决两个问题:⼀是属⼈法的决定,就是如何决定⼀个⼈所适⽤的法律;⼆是不同部族的⽇⽿曼⼈之间发⽣法律关系时,适⽤哪⼀种法律。

1.决定属⼈法的⼀般原则:婚⽣⼦⼥从⽗法;妇⼥结婚后从夫法;⾮婚⽣⼦⼥从母法;不知其母,且⽆⼈收养或保护则⾃定;基督教僧侣从罗马法;被保护⼈和被收养⼈从保护⼈、收养⼈的法律; 2.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①发⽣法律关系的各⽅的法律都有效,即各⽅适⽤⾃⼰的属⼈法,⼟地遵从其最初⾪属的所有⼈的⾝份法律;在履⾏任何重⼤法律⾏为前必须进⾏法律表⽩,并记录在案,如订⽴契约、提供证⾔和结婚仪式等(不会产⽣严重后果或侵害特殊利益的事件)。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古希腊法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

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

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陶片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

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7.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年,民主派领袖、将军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后,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主制度改革。

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公民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官职津贴制,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管理。

外国法制史 英国法PPT

外国法制史 英国法PPT

遵循先例原则的优缺点
优点: 1、公正性。“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是该原则公正性的基础 。 2、确定性。由于大量的法律点已经在先例中确定下来,找出在特定案 件中适用的法律原则相对来说就比较容易。 3、灵活性。由于先例不过是法官的判决,而非制定法的条款,这个事 实本身就意味着当它们有问题时,既可被上级法院推翻,也可被审理该案 件的法官运用“区别技术”拒绝加以引用。 4、可预见性。法官需要遵循上级法院的先例,很少有余地随意解释法 律,就能够使律师能够预测到一个案件的后果。
二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三大法律渊源 (一)普通法 (二)衡平法 (三)制定法
(一)普通法
1、普通法的概念 2、普通法的形成 3、遵循先例原则 4、令状制度 5、程序先于权利
1、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common law),指英国13世纪左右由王室法 院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以习惯法为基础的、重程序 而轻实体的判例法。 普通法的特点: 1、以习惯法为基础 2、重程序而轻实体 3、以遵循先例为原则,是一种判例法
4、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1、衡平法对普通法的补充与修正 从管辖权看,衡平法院受理的是普通法院不予 管辖或虽管辖但不能给予适当救济的案件 从调整对象看,普通法调整全部法律领域,而 衡平法主要调整民商方面的私法关系 2、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
(三)制定法
1、制定法的概念 2、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1、制定法的概念
(一)职业法官
1、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 2、法官制度 (1)法官任命制 (2)法官地位的独立性 (3)法官高薪制
(二)职业律师
1、职业律师群体的产生与演变 2、律师制度: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思考:中国律师职业的现状与困境 中国律师职业发展面临七个不平衡: (1)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发展不平衡 (2)刑事业务和非刑事业务发展不平衡 (3)律师职业和其他法律职业的不平衡 (4)律师职业发展的地域不平衡 (5)律师水平的不平衡 (6)律师职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职业环境不平衡 (7)律师的经济收入和律师的社会评价之间不平衡

外国法制史 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  英国法

大宪章的意义
• 将国王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 未解决谁应是法律的制定者。 • 历史上往往有一些事,它对后世产生影响 并不是它本来的意义,而是因为后人对它 的理解或附加的意义。 • 英国历史发展中的明显特点“以传统作为 改造传统的依据,同时对传统作出符合时 代需要的解释。”
《权利法案》
• 第一条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 停止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立法权) • 第三条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 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司法权) • 第四条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 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 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征税权) • 第六条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 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军事权)
契约法
• 概述:在中世纪的英国法中,并没有形成合同的概念,最 初出现的,只是所谓的诺言之诉,即当诺言人违背了其诺 言时,受诺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诺言。普通法院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奉行的原则是:仅仅作出一项许诺并不 能创造出一项诉权;诺言在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仅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具有此种效力。后在与教会法 院和衡平法院的管辖权之争中,普通法院尽管取得了胜利, 但是,普通法院对诺言的执行管辖也扩大了其范围,最初 是承认蜡封的字据的强制执行力。特别是通过15世纪和16 世纪的一系列判决,终于在16世纪末确立了强制执行诺言 的一般依据,即诺言人以对价的存在为度的历史发端: 5世纪-1066年盎格鲁撒克 逊法律 • 英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英国法的真正开始 诺曼征服之后,威廉以忏悔者爱德华的继承者的姿态,向其 新臣民保证,承认先前的人们所留下的各种法律、习 惯。这样作的好处是一方面增强了自身政权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又能维持业已有效的地方治理;不利之处就 是使得中央集权只能以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 1.末日审判书: 2.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 •

外国法制史之英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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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之英美法系篇
▪ 第十讲、英国法 ▪ 重点问题: ▪ 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 ▪ 2、普通法的特点和原则 ▪ 3、衡平法的特点和影响 ▪ 4、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5、英国的陪审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
▪ 一、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 1、诺曼征服前(5世纪-1066年)盎格 鲁·撒克逊习惯法到成文化阶段“蛮族法 典”。
▪ 选举制的改革,增加资产阶级名额,财产限制放松,公 开投票制。
▪ 制定法数量大增; ▪ 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3年、1875年《司法
法》结束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分立对峙局面。
▪ 5、当代英国法的发展: ▪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 完善选举制; ▪ 社会立法加强; ▪ 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 3、英国宪法的特点: ▪ (1)历史延续性 ▪ (2)内容不确定性 ▪ (3)柔性宪法
▪ 四、行政法: ▪ 1、行政法概念—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没有公法和私法
之分。 ▪ 2、行政法特点—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行政法院系统;
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 3、基本原则: ▪ 越权无效; ▪ 行政行为合理原则:以公共利益和正当理由为依据,防
▪ 遗嘱继承书面形式,由遗嘱人签字或在其监督下他人代签, 两个证人证实。
▪ 1938年前遗嘱绝对自由,后规定未亡配偶、未成年子女或 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有权得到必要的保障;非婚生子女也从 遗产中可获得抚养费。
▪ 无遗嘱继承人生存配偶、生存子女、生存父母、其他近亲, 无主归国家所有。
▪ 九、刑法: ▪ 1、概述 ▪ 至今仍然没有成文刑法典。 ▪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就存在血亲复仇或赎罪金的方
▪ 二、英国法的渊源: ▪ 1、普通法: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

外国法制史-第六章--日耳曼法-全文可读

外国法制史-第六章--日耳曼法-全文可读
日尔曼人的婚姻法“他们具有这样坚贞的品质:他们既不受声色的蛊惑,也 不受宴饮的引诱。以这么多的居民而言,通奸的案件算是极少 的了。他们对于奸淫的处罚是毫不容缓的,这是丈夫的特权。如果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就将她的头发剃光,剥去衣服,当着 她的亲戚将她赶出家门,穿行全村将他笞打一遍。不守贞洁是 不可饶恕的罪行;像这样的女人,纵使年青貌美或富有资财, 也很难找到丈夫。在那里,没有人对秽行付之以嗤笑,也没有 人将勾引旁人堕落或受人勾引致堕落的行为视为一种时髦的风 气。 ……节育和杀婴,都被他们视为丑行, 这儿优良的风俗习 惯,其效力远胜于别的地方的优良的法律。 ”——塔西陀: 《日尔曼尼亚志》
(三)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日耳曼部族建立国家、实现习惯法的成文化之后,在适用法律上仍沿 袭氏族社会时期的习惯,采用属人主义的原则,即确认日耳曼人仍然依 据自身的部族习惯法生活,同时允许罗马人仍然依据罗马法生活,当日 耳曼人和罗马人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则适用日耳曼法。随着日耳曼人 与罗马人混合居住局面的延续以及社会封建化程度的加深,这两种法律 间的相互影响与融合也进一步得到加强。为了便于适用, 一些日耳曼王国也曾对这种罗马法进行编纂,如西哥 特王国国王阿拉列克二世506年颁布施行的《阿拉列克罗马法辑要》。(四)王室法令的发展随着日耳曼国家的发展,国王对立法权的加强,王室命令逐渐增多, 特别是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时期,为了加强王权,提出了用王室的法律 取代所谓“公约”,并废止了“自由人大会”参与立法的权利,试图通 过王室法令推进全国范围内的法律统一。9世纪中期以后,法兰克王国 发生分裂,西欧大陆各地相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日耳曼法被分散的地 方性习惯法所取代。
王国
法典
西哥特
尤列克法典
法兰克
萨利克法典
东哥特

外国法制史6(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6(英国法)
制定法比重上升; 英国法在英国外适用范围缩小; 欧洲共同体法成为英国法的组成部分
内部自治的海外领地(Internally self-governing overseas territory):安圭拉、百慕大群 岛、开曼群岛 无自治权的海外领地(Nonsovereign Overseas territory): 英属印度洋领地、英属维尔京 群岛直布罗陀、蒙特塞拉特、 皮特凯恩群岛、圣贺勒拿、特 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殖民地(crown colony):福兰 克群岛、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 奇群岛 海外领地(Overseas territory): 塞甫路斯英属基地区
盎格鲁-撤克逊时期 法律特点:
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本质上与法兰克等王国的法律 制度没有什么重大区别。但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原因在于 宗教的问题。 这一时期,英国法的主要渊源还是习惯法,国家与教会,行 政与司法,民事过错与刑事犯罪没有明确的区别。法律实行 的还是属人主义。充满形式主义色彩。宣誓和神明裁判是证 据的主要形式。血亲复仇依然存在。
第六章 英国法
第一节,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英国封建法的建立 1,允许盎格鲁撤克逊人继续适用固有习惯法,同 时建立强大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建立管辖全国 的中央审判机构,王室法院 2,13世纪,1265年做为等级代表机关--国会成 立。1343年两院制,从监督财权开始,权力扩大。 3,14世纪,以习惯法为基础的普通法不能满足商 品经济的发展。衡平法诞生。衡平法与普通法共 同构建了英国法律传统的主体
英国法
曾尔恕主编
外国法制史
英国现代地图
英国现代地图
英国的国旗与国徽 英国的国旗与国徽
英国现代数据
2010年各国GDP排名
英国现代数据

【6A文】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6A文】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导论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一)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分两个层次:①历史事实,包括事件、文件和制度;②发展规律,变化的基础、条件、原因和结果。

主要是后者,在这之上才能理解法制史,才能解释历史。

(二)范围1、内容范围(1)立法的历史(2)执法的历史(3)法的作用的历史(4)法的发展演变规律2、地域范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3、时间范围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1.含义:(1)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罗马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普通法系又叫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范围:(1)大陆: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苏格兰等。

(2)英美: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

3.区别:(1)法律思维:演绎型思维;归纳式思维(2)法的渊源: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3)法的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4)诉讼程序:纠问制;对抗制(5)法典编纂: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6)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也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判例中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法律。

《外国法制史》6第九章 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6第九章 英国法

1701《王位继承法》
詹姆斯一世
查理一世
查理二世 詹姆斯二世
詹姆斯
玛丽
(荷兰执政)
安妮
(丹麦国王)
伊丽莎白
(波西米亚国王)
索菲亚 (汉诺威公爵)
乔治
(汉诺威公爵)
21
英国王位继承
二、英国宪法的原则
议会主权 权力分立 责任内阁
立法权 监督权
立法 行政 司法 倒阁权 解散权
最高立法权 监督行政与司法 国王、上议院、下议院
“无令状即无救济” 《牛津条例》剥夺创制令状权 《司法法》废除令状与程式
影响
程序优先于权利(程序正义)
2、衡平法的兴起(p.158)
背景 14世纪
普通法令状的僵化 商品经济的发展
新案件
国王
大法官
衡平法
公平原则
大法官法院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p.168)
原则 领域 救济 程序
冲突
1616
普通法
主体性 公法与私法
资格与选任 初选
随机抽取
庭选
律师质询
裁决范围 裁决原则
事实问题
刑刑事件事案:嫌疑裁人决是被否告有是罪否有罪
事实问题 民民事件事:案原告主裁张决是是否否需真要实赔偿
刑事
一致裁决原则
民事
多数裁决原则(8/12)
陪审团的衰弱与价值
发现事实
大陪审团
普通人思维 19克48服《法刑事官司思法维法定》式明与确废偏除见
不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宪法性“法人身律保护令”(1679)
反抗暴君 国王违反契约,可强迫改正错误
168不9成文宪限法制国王 权利法案 加强议会
非经国会批准,

《外国法制史》6第九章 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6第九章 英国法

▪第三节 财产法
地产制
完全保有 地产权
(无定期)
终身地产权
不可继承
不限嗣继承
可遗嘱继承
限嗣继承 只可后代亲属继承(多限定男性)
租借地产权
(有期限)
1925年改革
约定一定期限的地产权
只保留不限嗣继承地产权、租借地产权 取消封建义务、允许自由转让
第八节 诉讼法
一、陪审制度 二、律师制与对抗制
一、陪审制度
模范国会 1295 爱德华一世 骑士与市民代表成为常规
上下两院 1343
贵族院 平民院
宗教与世俗贵族 骑士与市民代表
16
三大法源的结构与与效力
小会议
御前会议
理财法院

民事高等法院 通

王座法院
大法官法院 衡平法
大会议
议会
制定法
第二节 宪 法
一、宪法的渊源
1215 大宪章
非经法院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
价英 值国
小权陪力审制团约
避免法官的专断 仅“限自于由皇家的刑堡事垒法”院、的“可起民诉主罪的(象5%征)”
民程事序陪正审义
仅限于欺诈随、机诽产谤生、,诬司告、法拘中禁立(1%) 以程序正义促进判决的接受
大陪审团
美 不确定性
国弊
端 小效陪率审低团下
联邦法院和部分州的重大案件
情绪化、同案不同判
多数程开庭序审缓理慢的、案成件本(1高0%昂)
先例制度(p.164)
遵循先例
相似方法处理相似案件
先前判决对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自由遵循 13-18世纪
无拘束力的惯例 法官可自主决定援引
严格遵循
19世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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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英国法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来源和基础。

普通法是英国法的主体和核心,其特殊的形成过程决定了英国法的基本特点。

衡平法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与普通法共构成英国判例法。

英国制定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地位和效力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而逐步提高。

英国是近代宪政制度的发源地,其宪法属“柔性宪法”。

英国法有着极强的历史连续性,法官和律师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英国法的独特发展道路,掌握英国法在形式与内容上的特殊性,领会现代英国法的结构、制度和观念,理解英国法对英美法系发展的贡献。

重点掌握:普通法的特点和原则;衡平法的特点及其对英国法律发展的影响;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对价的概念和原则;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演变;陪审制的运用及其意义。

第一节英国法律制度概述一、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5世纪初,不列颠成为罗马的一个省。

5世纪中叶,日耳曼人大迁徙,侵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的独立国家。

7世纪初,诸小王国合并为7个王国.827年,诸王国由西撒克斯统一成为一个国家,即英吉利王国。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广泛确立了封建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各国的法律制度,是早期封建法律制度,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受到罗马法的一些影响。

1066年以前,英国法的主要渊源仍是习惯法。

盎格鲁撒克逊诸王都重视立法,主要法典有:600年左右,肯特王国《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伊尼法典》;卡纽特国王制定的《卡纽特法典》。

(二)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发展1066年,英国确立了封建制度。

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管辖全国的中央审判机关。

11—14世纪,英国在各地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同时,各种形式的制定法也发展起来。

13世纪中叶,国会成立。

国会立法成为英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14世纪后,衡平法应运而生。

16世纪,国会的立法活动频繁。

国王敕令的地位和作用也大为加强。

二、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1640—1688年英国革命,革命在法律上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宪法领域,如: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革命时期,国会通过一系列改变封建制生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土地立法。

在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法学家和大法官著书立说,对促使普通法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起了重要作用。

(二)十九世纪后英国法律制度的变革19世纪30年代后,英国法律制度进行了许多改革,在宪法方面选举改革,在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方面,通过一系列立法,在刑法方面,采用了新的刑罚制度。

19世纪后期、特别是20世纪以来,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有新的特点。

1.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上升。

2.英国法在英格兰以外地区的适用范围缩小。

3.欧洲共同体法成为英国法的组成部分,英国法更多地受到罗马日耳曼法的影响。

第二节英国法的渊源一、普通法普通法是指英国大约于13世纪由普通法院发展的判例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它被认为是源于传统的“王国的普通习惯”,所以称作普通法。

(一)普通法的形成1.中央集权化的出现。

威廉一世加冕后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

为适应统治需要,威廉一世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主要有:(1)确立国王与陪臣关系“直接化”的原则。

成为欧洲第一个以王权为中心的封建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较为统一的法律制度,克服了过去习惯法的分散性。

(2)进行全国土地调查。

建立了英国土地的封建原则,为政治上的中央集权和法律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3)设立御前会议。

“御前会议”它既是国王的咨议机关,又是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它还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

2.亨利二世改革。

1154年,亨利二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

改革以诏令的形式进行,其中主要有1164年和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的《诺桑普顿诏令》。

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三:(1)统一司法机构,扩大王室法院管辖权。

亨利二世在御前会议内设“棋盘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分别审理财政、民事和刑事案件。

(2)完善巡回审判制度。

他把英国分为6个巡回区,向每一个巡回区派遣5名法官。

从1179年开始向全国各巡回区派遣巡回法官成为制度。

(3)建立陪审制度。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诉讼时,从当地骑士和自由农民中挑选12名与当事人无关的证人。

1166年,亨利二世再次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凡属重大刑事案件,都要由当地政府和12名代表向法庭提出控告,呈请将被告逮捕审判。

这12名代表即是英国最早的控告陪审团。

1215年罗马教皇在第四次宗教会议上命令废除神明裁判,促使英国的陪审制度由陪审员仅参加案件的审查和控告,发展为参与案件的事实审理。

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小陪审团”。

在发生纠纷的时候,由“大陪审团”审查提出起诉后,“小陪审团”就案件作出是否构成犯罪或侵权的裁决,这就是英国的陪审制。

陪审制的建立对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普通法是判例法,其基础是“遵循先例”的原则。

在英美法中,对具体案件判决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将产生法律效力,以后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义务遵循这些法律原则,这称作“遵循先例”的原则。

由于程序法上的许多规定,对于遵循先例原则有许多限制。

“遵循先例”原则使英国判例法得以保持其稳定性、连续性,形成稳固的法律体系。

(三)普通法的令状制度英国的普通法是以“令状”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用令状进行诉讼是普通法的又一个特点。

令状的原义是指国王发布的成文命令或批准令。

亨利二世时,王室法院对地方法院、封建项主法庭用令状干预的办法成为习惯,在任何法院中,有关土地的案件必须获得国王签发的令状后方可开始诉讼。

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个阶段就是以原告从大法官那里获得令状开始的。

这种令状叫“开始诉讼令”和“传唤出庭令”.12世纪时,各种诉讼令状开始定型化.重要的令状有:非法侵入令状,债务令状,请求返还扣留物令状。

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得到令状比诉讼的判决更重要。

这便逐渐形成一项普通法原则——“程序优先于权利”(四)法律权威著作法律权威著作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世纪英国最早的普通法著作是亨利二世时格兰维尔所著的《英国的法律和习惯》,第二部有影响的普通法著作是亨利二世时布拉克顿《英国法律与习惯》,对于英国法与罗马法的交融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部有影响的普通法著作是利特尔顿所著的《土地法论》。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为了使普通法适应变化了的资本主义关系,英国法官和法学家以新的精神解释古老的普通法的原则,如:科克的《权利请愿书》和《英国法学原理》,布拉克斯顿《英国法释义》。

二衡平法衡平法是从14世纪起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旨在对普通法的不足进行补救的法律体系,衡平法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和“正义”,衡平法又称“大法官法”。

(一)衡平法的形成12世纪起,英国的手工业和商业迅速发展,形成了许多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需要由新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整。

,由于普通法受到死板程式的严重束缚及对新的经济关系不予承认。

当事人于是向国王提出申诉,国王将案件交由大法官,由他根据国王的“公平和正义”直接判处。

(二)衡平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1衡平法的基本原则如:衡平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法可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遵循法律。

衡平重意思而轻形式。

平等即衡平,等等。

以上这些衡平法最主要的格言是衡平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的重要原则。

2.衡平法的基本制度。

衡平法中最重要的内容有信托制度、衡平法上的赎回权、特别履行和禁令。

信托制产生于受益制。

受益制财产关系出现后,普通法不于承认,受益人的权利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为弥补这种缺陷,衡平法院通过司法审判确认了受益人的权利。

17世纪后,衡平法院将受益制发展为信托制度。

衡平法上的赎回权仅是对普通法财产抵押制度的补充,也是对普通法抵押权的限制。

衡平法院的大法官根据“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的原则,承认在法律上超过约定赎回日期的赎回权,主张债务人如不能如期清偿债务是由于对方的欺诈行为或由于其他灾祸,虽然已经丧失了普通法上的赎回权,但仍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赎回其出押物,这种权利称作“衡平法上的赎回权”。

特别履行是指大法官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强迫某人履行契约或信托义务的命令。

它是补充普通法上损害赔偿有失公平的一种救助手段,主要调整契约和侵权行为方面的法律关系。

禁令是大法官应原告请求签发的强迫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司法命令。

禁令除对契约关系有所调整外,还用于制止某些侵权行为。

(三)衡平法的特点l.衡平法的形成是受罗马法影响的重要表现。

2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易,大法官颁布的命令有强制性作用。

3.衡平法的调整对象补充了普通法的不足。

三、制定法制定法,也称作成文法。

是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或统治者明文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法律。

而现代时期制定法已成为英国法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一)英国中世纪的制定法中世纪英国的制定法有宪章、诏令、条例和敕令等形式。

中世纪英国最重要的制定法有:1.1215年《大宪章》1215年《大宪章》是12—13世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斗争的产物。

《大宪章》肯定了诸侯和僧侣的特权,《大宪章》规定了一些适合市民的条款,为了限制王权,《大宪章》特别规定了监督国王履行宪章的条款。

2.三个《威斯敏斯特条例》。

1275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对教会财产的保护、禁止滥收税金、实行郡长等官职的选举制度、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等。

1285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对令状范围做出规定,1295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可以不经领主许可买卖和转让土地,从而扩大了王室对领地的管辖权。

(二)国会立法权的形成和发展制定法作为立法机关的产物并具有最高权威,是伴随国会的崛起而逐渐形成的。

(三)委托立法所谓委托立法,就是议会将自己的立法职能委托给内阁或各部大臣,由他们直接立法,议会只保留事后的监督权。

四、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的关系(一)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冲突和妥协在封建君主专制时期,普通法成为资产阶级用来限制和反对王权的一种工具,衡平法则成为封建国王扩大司法管辖权的工具。

16世纪末,17世纪初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在管辖权问题上发生激烈的冲突。

1873年议会通过《司法条例》,建立了新的统一的法院组织系统。

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

二者发生冲突时,以衡平法为准。

19世纪后,英国议会通过对许多衡平法规则的肯定和修正,制定法律,衡平法与普通法逐渐相互渗透。

(二)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互作用随着英国国家的发展,制定法的比重不断增加,在判例法和制定法发生冲突时,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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