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管理办法国电集人[2005]405号
国电集人[2005]405号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为适应集团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增强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具有竞争激励机制的、科学的职称评审管理体制,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办法》二○○五年十一月四日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办法为了指导集团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为指导,根据集团公司人才强企战略的总体部署,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科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集团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注重实绩、综合评定的原则;3.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原则;4.自愿申报、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5.评聘分开的原则。
二、评审范围(一)集团公司组织开展工程、经济(高级)、会计(高级)、政工四个系列的评审工作。
集团公司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后,在其它评审机构评审的上述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
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考评结合或以考代评的专业系列,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再组织评审。
(二)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所在单位组织参加国家电网公司或省一级评审机构的评审。
评审通过后,由所在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评审内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是人才评价的重要形式之一。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报告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2012年12月28日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承办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授权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集团统一报备,分级组织评审,集团审核确定”的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由集团公司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进行申请报备。
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xxx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制度,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做好本职工作,激发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积极性,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工作环境,加快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根据中冶集团评聘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经过考核、评审才能确认其是否具备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的需要,根据管理权限自主决定是否聘任获得任职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员工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应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按公司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章评聘原则第三条坚持资格的评审、考试与聘任分开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按需设岗,立足岗位,以岗定聘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坚持从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真才实学、注重工作实绩,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实行择优评审聘任。
第七条坚持从严“破格”的原则。
第八条坚持谁用人,谁主管,谁聘任,谁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管理模式第九条公司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参加评审人员任职基本条件的资格审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根据中冶集团的规定和授予的权限,公司成立相应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小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推荐小组按照评审的基本要求根据德、能、勤、绩评议后向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的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格评审,报中冶集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核审批准,同时负责对申报教授级高工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议推荐。
能源部印发《关于对电力施工企业中层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能源部印发《关于对电力施工企业中层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能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13•【文号】能源人[1991]1196号•【施行日期】1991.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能源部印发《关于对电力施工企业中层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1年12月13日能源人(1991)1196号)能源人[1990]744号文印发的《关于开展电力系统中层干部岗位培训的意见》规定,今后要把岗位培训证书作为干部任职、提升的必要条件,要逐步实行先培训后提任、先培训后上岗的干部制度。
对已在职的中层干部,到1995年底仍未取得岗位培训证书者则不得连任。
为贯彻这一精神,部制定了《关于对电力施工企业中层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实施意见》,现随文发给你们(见附件),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实施。
附:关于对电力施工企业中层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实施意见一、培训和持证上岗的对象1.凡年龄在55岁以下的企业中层干部(限1935年1月1日以后生)八五时期要轮训一遍实行持证上岗。
2.凡年龄在50岁以下(限194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专业管理人员中的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会计员、计划员、统计员、预算员、机械员、劳资员、定额员和班长“八五”时期要轮训一遍,实行持证上岗。
二、组织与分工1.企业中层干部中的劳资科、干部科、行政科、企管办、监察科、教育科、行政办公室、审计科、老干部科、运输队、计量科等部门的中层干部的岗位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按能源人[1990]744号文有关规定由网、省局负责组织实施。
2.企业中层干部中的计划科、质检科、机械科(站)、供应科、施工科、技术科、安全科、定额科、财务科、全质办、施工处(工区)等施工企业中层干部的培训计划、大纲、教材选编等工作由中电联基建工作部与教育培训部统一提出要求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编写,网、省局安排培训或由网、省局责成当地电力建设局、总公司进行培训。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2012年12月28日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承办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授权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集团统一报备,分级组织评审,集团审核确定”的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由集团公司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进行申请报备。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11.18•【文号】中电建协〔2020〕117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修订印发《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电建协〔2020〕117号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经2020年10月14日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电建协〔2018〕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20年11月18日附件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中电建协会员管理,根据国家现行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中电建协《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电建协会员与国际合作部(以下简称“会员部”)为会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会员的会籍管理、会费管理和分支机构管理;中电建协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会员的专业管理,并协助会员部进行所辖会员的管理。
第三条中电建协的会员属性分为直管会员和分支机构会员;直管会员是指由中电建协本部直接管理的会员,分支机构会员是指由中电建协分支机构协助管理的会员;直管会员和分支机构会员同为中电建协会员,享有参与中电建协本部业务活动的同等权利。
第二章会籍管理第四条中电建协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入会单位须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护中电建协《章程》及分支机构议事规则;(三)有加入中电建协或分支机构的意愿;(四)遵守中电建协和各分支机构的行业自律有关规定;(五)诚信守法。
第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基本服务项目清单》中所列服务的权利;(四)获得协会《基本服务项目清单》以外服务的优先权;(五)退会自由。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2003.10•【文号】•【施行日期】2003.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公司系统各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为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团结协作、运行高效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并经过在长沙举行的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基建工作座谈会的讨论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反映。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国家电网公司二○○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第四章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第五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六章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第七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第八章工程达标投产管理第九章工程评优管理第十章工程协调、信息管理第十一章工程人员培训管理第十二章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第十三章附则编制说明国家电网公司成立以来,作为国家电网投资和经营的主体,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跨区域输变电工程和联网工程,负责三峡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调频、调峰电厂的投资、建设与经营。
现在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与原国家电力公司相比有了较大的调整,又恰逢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区域、省公司的改革即将开始,为了尽快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理清管理思路,公司先后制定出台了一批建设管理规定,本次制定的《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主要针对当前公司的现状,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制定的,目的是稳定基建队伍,理顺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尽快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团结协作、运行高效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但鉴于目前实际情况,本规定只针对目前亟需明确的内容进行了规定,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开展,将不断修订和完善。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推荐下载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中电建〔2012〕432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管理与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 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3. 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第二章处罚方式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分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可并处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一)组织处理包括:1. 批评教育;2. 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3. 通报批评;4. 停职检查;5.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6. 免职。
(二)政纪处分包括: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降级或降职;5. 撤职;6. 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工受政纪处分的影响期间为:1. 警告,6个月;2. 记过,12个月;3. 记大过,18个月;4. 降级或降职、撤职,24个月。
在处分影响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影响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影响期限之和。
处分影响期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七条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都是对职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国网公司关于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
十六、“不受是否在职的限制”是实行评、聘分开的职称管理新办法后,准许流动人员及退休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即自1999年起,流动人员及退休人员经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程序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表明其在评定该专业技术资格时的专业技术水平,是其在取得该专业技术资格后求职、受聘新岗位工作的条件之一。有关这部分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由受聘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和各电力人才评价中心分工负责。其中,申报的前提条件为:
“现资格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本人现已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
“本专业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本人参加工作后所从事的与拟申报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系列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累积年限之和。
“资格后本专业年限”分为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和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取得现资格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累积年限之和;“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取得现资格后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十三、根据原人事部文件《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及《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3]17号)等有关规定,自开展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起,翻译专业初、中级资格不再进行评审,一律参加各地方政府组织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取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
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
正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14个省(区、市)勘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修造企业重组,组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15个省(区、市)勘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修造企业重组,组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成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成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再列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结束——。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电建协〔〕号
中电建协〔2011〕20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中电建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可登录查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二Ο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 5210)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行业从事工程建设质量评价的监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及质量监督部门等。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业绩、检测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证。
第五条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质量评价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七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组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中电建协〔2010〕50号关于印发《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电建协〔2010〕50号关于印发《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中电建协组织专家对现行的《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05版)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
经中电建协批准,现将修订后的《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9月21日发布的《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05版)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二О一О年七月十五日附件: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工程监理发展的需要,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2009)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工程监理人员的岗位资格管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监理员是指取得《电力工程监理员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电力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理人员;电力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电力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电力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理人员;电力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电力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电力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理人员。
第四条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电力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在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的领导下,设立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由中电建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各大电力集团公司和电力监理企业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有关管理办法的制(修)定和重要事项的决策并监督有关工作。
第六条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中电建协的企业部,负责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评审、颁证、登记备案、继续教育、复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提升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提升活动工作方案来源: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者:摄影作者:时间:2012-06-19【字号:大中小】根据国资委的统一部署,集团公司决定,从2012年3月起,用2年时间在集团全面开展管理提升活动。
为确保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2]23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的总体要求,立足集团公司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战略目标,以加强“三基”(基层建设、基础工作和基本功训练)和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为重点,以对标管理为载体,以项目管理为主攻方向,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切实解决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消除短板,突破瓶颈,将管理提升活动覆盖到企业管理的各个领域和层面,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效益,带动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活动主题集团公司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主题为:强基固本、控制风险,转型升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科学发展。
三、活动目标集团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增强集团公司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加快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化、精细化转变,巩固和提升集团公司在行业中的优势和龙头地位,为集团公司做强做优、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质量效益型世界一流综合性建设集团”奠定坚实基础。
具体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目标:(一) 集团管控规范有序按照国资委做强做优、世界一流和集团公司印发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展战略框架和集团管控方案》的要求,从加强集团管控、集约化管理、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出发,通过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对涉及企业发展、改革、管理的体制机制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逐步建立起适应集团发展战略和管控模式的企业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和相应的制度体系,全面梳理管理流程,逐步建立起一体化、标准化科学高效的集团管控体系。
(二) 基础管理能力明显加强在解决长期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上取得突破,企业管控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流程进一步优化,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明显提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9.12.31•【文号】国电人资[1999]771号•【施行日期】1999.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31日国电人资[1999]771号)现将《国家电力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深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人才评价指导中心反映。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办法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意见的通知》(国电人资[1999]433号)的精神和建立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机制的有关要求,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评审质量的高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电力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中级、高级(含正、副高)和专业分别组建成“评委专家库”;每次评审时,从“评委专家库”中选取组成当年度评委会。
“评委专家库”暨评委会,由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含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中心,下同)负责建立和管理。
初级资格一律采取认定的办法(另文),国家电力公司及公司系统各单位不成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
二、“评委专家库”的组建程序: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按隶属关系推荐评委专家候选人,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组织遴选,进入“评委专家库”的人选由国家电力公司发文确认并颁发聘书。
三、进入“评委专家库”的人选,要爱党爱国,遵纪守法,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最新科技现状和理论研究发展动态;2.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参加省部级(中评委专家应为网、省公司级)及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要、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3.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4.具有完成评审工作的能力,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5.高级评委专家一般应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高级资格;中级评委专家一般应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资格。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 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评审一般采取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二条 投票表决结果在会议结束前向出席会议的全体 评委当场宣布,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政工系列、企业 法律顾问系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 2/3 的为通过。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 201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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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 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 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授权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 装备制造事业部和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水电规划总院 的所属企业,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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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委员名单,按系列报集
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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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 委托评审。
第六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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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作规定,承办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 “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授权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开展 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
中电建, 2012? 498 号
关于印发 《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 》 的通知
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电建〔1997〕79号【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7.02.05【实施日期】1997.02.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7年2月5日电建(1997)79号)为了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司。
附件:《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规范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合理工期、控制造价、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司和股东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从事电力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大、中型火力发电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本规定组建公司,实行公司负责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电力建设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的项目公司法人,依法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并享有相应权利,责权利相统一的法人责任制。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9.08.26•【文号】国电人资[1999]433号•【施行日期】1999.08.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意见的通知(国电人资[1999]433号)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具有竞争激励机制的、科学的职称管理体制,根据人事部召开的全面深化职称改革座谈会精神,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职称改革情况,经研究,提出《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按照国家职称改革的原则和规定,电力系统自1986年开始进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对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原有的职称工作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
因此,必须深化职称改革,施行新的职称工作管理办法,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建立健全岗位(职务)动态管理机制,破除终身制,是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重点。
公司系统各单位要下大力气抓好岗位(职务)管理,加强对人才科学合理的使用、培养、提高和开发,切实解决"能上能下、能进能出"问题,转变观念,大胆改革,为建设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做出贡献。
国家电力公司将成立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深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统一指导公司系统深化职称改革工作,推进人才评价体系的建设。
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将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不单独为此设立领导小组),积极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意见。
建二通〔2011〕262号关于2011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文件建二通〔2011〕262号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局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为企业发展贡献才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建总公司2011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局2011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局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推荐工作。
局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教授级高级工程(建筑)师、高级经济(统计)师、高级会计(审计)师、翻译系列高级(副译审)的初审推荐和高级工程师评审及各单位自评工程师的复核工作。
负责局总部和部分没有自评权限单位的工程师评审工作。
评审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建管理学院中建二局分院负责。
高级政工师的初审推荐和政工师的评审工作由局党工作部负责。
各单位仍按原有评审权限对相关专业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自评工程(建筑)师等报局人力资源部复核。
经济及会计系列中级任职资格全部实行社会化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各单位直接发文聘用。
2.在中建系统内工作满1年的职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都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硕士研究生(不含双学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在中建系统内工作满半年即可申报。
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未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和返聘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借调和外聘人员需由原所在单位出具委托函。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至2011年7月30日。
3.各单位要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考核小组,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
各单位应将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以及申报格式予以公开,个人参照申报条件自行决定是否申报及申报系列,申报人员须详细认真填写相应申报材料。
申报评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工作业绩等申报材料需经本单位审核盖章后方可推荐上报,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或未经本单位审核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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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2012年12月28日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承办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授权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集团统一报备,分级组织评审,集团审核确定”的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由集团公司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进行申请报备。
第二章管理权限划分第八条工程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1. 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审批工作。
各子集团、事业部负责按集团公司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2. 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含水电规划总院)负责组织所属成员企业(单位)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所属各成员企业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主管子集团审批。
3. 事业部管理企业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审批,由集团公司会同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统一组织。
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事业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九条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1. 集团公司负责统一组织经济系列、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审批工作。
2. 各子集团、事业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单位)中级及以下职称申报和审查工作,并报集团公司进行统一认定。
第十条政工系列、法律顾问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1. 集团公司统一负责政工系列、法律顾问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
2. 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含水电规划总院)所属成员企业(单位)负责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子集团审批。
3. 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负责组织所属成员企业的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章评委、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组建不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单位)组织推荐,组成评委专家库。
第十二条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和水电规划总院、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在评委专家库中选择评委进行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授权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和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水电规划总院的所属企业,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授权各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委员名单,按系列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具备本系列相应或较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系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以现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已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
第十七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第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计算现有资格取得年限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含业绩成果取得时间)的截止时间,以及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程序后取得资格的认定时间,均为当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九条当年度的申报、评审工作一般在下一年进行,下一年第一季度申报相关评审材料,第二季度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和要求由集团公司提前发文通知。
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申报参加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二十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照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办理(实施细则具体见附件1至附件5)。
第二十一条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评审一般采取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投票表决结果在会议结束前向出席会议的全体评委当场宣布,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政工系列、企业法律顾问系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2/3的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果应明确记载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表”相应栏目,并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各位委员应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要求,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十五条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将各级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一周。
公示情况不影响评审结果的,正式行文确认,并依据文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要坚持回避制度。
凡遇到评审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亲属参加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七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如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应及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对违反规定程序呈报或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不予评审;对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取消其任职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评审,并在集团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进行评审,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撤销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在集团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授权的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整,应按程序报集团公司备案,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评审委员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2.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3.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4.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5.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实施细则(暂行)附件1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的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与企业发展,结合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本评审细则,作为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工程技术人员”是指在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及相关行业中,从事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装备制造、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评审合格可获得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需要在今后的从业经历中以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加以保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学历和资历的要求(一)具有助理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具有理工类(下同)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四年。
(二)具有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两年。
2.具备硕士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满四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五年。
(三)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具有理工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五年。
(四)以上学历当中含后续学历,但需取得后续学历满一年方可申报。
(五)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调入企业单位后属于首次参加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大专毕业后(含后续学历,下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7年、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5年,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7年、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2年,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六条外语要求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后才能申报。
第七条计算机要求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后才能申报。
第八条破格申报条件对于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和资历要求,但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如下:(一)工程师中专毕业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四年,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1.司局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2.集团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贡献者:项目经理、总工、副总工以及优秀工程设计奖的前三名贡献者。
(二)高级工程师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资格不满五年,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①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②省(部)级特殊津贴获得者;③中国青年科技奖(原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④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项目的获奖者;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五年,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①司局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或集团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三名获得者;②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贡献者:项目经理、总工、副总工以及优秀工程设计奖的前三名贡献者;③经司局级单位正式批准并管理的工程技术专家(含专业总工、专业副总工)、专业技术带头人一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