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来源:南度度节能服务网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不断出台合同能源管理激励政策进行扶持。
为了让大家方便查找或者整体了解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南度度对国家和地区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进行了汇总。
国家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地方财政奖励资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关于申请合同能源管理地方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尊敬的[上级主管领导/部门名称]:我司(单位全称)在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和推广绿色低碳经济的过程中,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模式,已成功实施了多个节能改造项目,显著提升了能源利用效率并降低了环境污染。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单位可获得政府相应的财政奖励支持。
鉴于此,我司现就已完成的[具体项目名称]等节能项目,向贵部提出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名称:[具体项目名称]2. 项目地点:[项目所在地]3. 节能量:预计或实际实现年节约标煤[数量]吨,节电[电量]千瓦时,节水[水量]立方米等。
4. 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额]5. 预计或实际年节能经济效益:[金额]二、申请理由:我司在上述项目中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技术力量,实现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并对区域经济发展及环境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由于节能改造项目的前期投资较大,为保障公司后续持续开展此类项目的能力,特此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以缓解资金压力,进一步推动企业的绿色发展进程。
三、申请奖励金额及依据:根据相关文件及我司实际节能效益计算,我司拟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共计[金额]元,该数字是基于项目实际节能量、项目投资额以及相关政策补贴标准进行合理估算得出。
恳请贵部对我司的申请给予充分考虑,并指导我们完成后续的申报流程。
如有任何需要补充或核实的资料信息,我司将全力配合提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审批!附件:1. [项目名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简介2. 节能量证明材料3. 相关财务数据及凭证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名称(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简介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节能减排,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奖励鼓励和促进企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申请条件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完成节能目标,并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在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第一步:确定申报项目企业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提前向所在地区的发改委或能源管理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申报要求,制定合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
确定申报项目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步:准备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需提供如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同能源管理(ESCo)项目实施合同或合作协议;•项目节能目标和节能贡献证明材料;•节能评估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完税证明等。
第三步:申报资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递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注明申请的资金金额等信息。
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步:评审和发放奖励资金经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将进入评审程序,主要是评审项目的节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评审结果经过厅局级评审批准后,发改委将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到企业的指定账户。
注意事项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做好备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做好保存工作,确保项目数据可靠、完整。
通过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不仅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更可以提高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达到节能减排、环保节能的目的。
发改委规定财政奖励资金支持项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通知指出 , 国家发改委、 财政 部 淘汰 的目录 : 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 和 财 政 部 门在 项 目审核和 资金 拨 审核备案名单 内的节 能服 务公司在 违 规 建 设 的 项 目 : 阳 能 、 能 利 用 太 风
关税[ 0 9 5 2 0 ] 5号 文件 附件 《 重大 技 术装备 进 l税 收政 策暂行 规定 》 : Z l
知 附 件 3所 列 自 用 设 备 以 及 按 照
日起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型环保和
组 、 场 行 李 自动 分 拣 系统 、 型 模 机 重 免 征 关税 和进 口环 节增值 税 。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的 建 议 》 出 , 续 推 进 费 提 继 保 护税 , 究 推 进 房 地 产 税 改 革 研
系 增 加一般 性转移支付规模 和 比
财 力保 障 善预 算 编 制 和执 行 管 理 完
税收政策。 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 相结合 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继续推进
通知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 的项 目不予支持 : 新建 、 异地迁建项
目:以扩 大 产 能为 主 的改 造 项 目 , 或 “ 大 压 小 ”等 量 淘 汰 类 项 目 : 造 上 、 改
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 电项 目. 以及 20 0 7年 1月 1日以后建成投 产的 钢铁企业高 炉煤气 、 炉煤 气、 焦 烧结
余热 余 压 发 电项 目 : 已获得 国家 其他 相关 补 助 的项 目
能改造 项 目, 采 用的技 术 、 且 工艺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联合发布实施,共计七章二十五条及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CEM)作为一种有效的能源管理方式,通过委托能源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来进行能源效益管理,既能够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了进一步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其中包括财政奖励资金的发放。
本文旨在介绍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
其中,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进行统筹安排,地方财政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金拨付。
三、资金使用范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费用:包括委托ESCO开展的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费用,如能源调研费用、节能诊断费用、节能改造费用等;2. 监测和评估费用:用于对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的费用,包括能源数据采集和分析的费用、能源效益评估的费用等;3. 培训和宣传费用:用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的费用,包括培训讲师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会议费用等;4. 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用于其他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支出。
四、申请程序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准备材料:企业需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能源调研和节能诊断报告等;2.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一般为本地发改委或能源局,同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3.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主要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节能效果等;4. 资金拨付:经过审查和评估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获得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拨付。
全国各地区合同能源管理中央、政府补贴、政策一览表
≤200万
≤200万 ≤300万
宁财(建)发 [2011]734 号 粤财工〔2011〕392号 财建〔2010〕249号) 琼财建 [2001]1264 号 财建 [2010]249 号 财建[2010]249 号 鄂财建规[2010]15号 财建 [2010]249 号 川财投〔2010〕349号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山西 河北 宁夏自治区 广东 甘肃 海南 贵州 湖南 湖北 青海 上海 四川 云南 内蒙古自治区 陕西 重庆 新疆自治区
(元/吨)地方奖励补贴明细 (元/吨) 合计 省市级财政奖励 投资额% 额外奖励 500 450 15-20 360 300 300 节能突出 300 贡献单位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节能先进 300 300 150 根据项目 400 350 实施后年 300 300 对年度排 320 名在前10 300 360 330 300 300 300 300 100 50 600 50 300 300 390 300 360 200 300
省地区各地区合同能源管理中央450万津经信节能201127号豫财建2010602号赣财建20113号300万闽财企200816号浙计经能19991222号财工200万苏财规201134号吉财建2011511号辽财企2010880号宁财建发2011734号200万粤财工2011392号财建2010249号300万琼财建20011264号财建2010249号财建2010249号鄂财建规201015号财建2010249号600万川财投2010349号内财工20112097号新发改环资2011792号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文件号中央政府补贴政策一览表北京财政局北京发展改革委2010年11月市经信委市财政局2011年3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10年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改委2010年山东省节能办2007年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2011年福建财政厅福建经贸委2008年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改委2010年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计经委1999年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信委2011年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改革委2010年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2010年辽宁省财政局辽宁省经信委2010年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节能主管部2010年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改委2011年宁夏财政局宁夏工信局2011年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甘肃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2010年2016年海南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1年贵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2010年湖南省财政厅2010年2015年湖北省财政厅2010年青海省财政厅2010年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2011年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云南省财政厅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1年陕西省财政厅2010年重庆市财政厅2010年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2011年发文机构起止时间文件名称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办法广西区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河南省合同能源管理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江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辽宁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深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途径。
为有效解决当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我省郧县等地大胆探索实践,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取得了行之有效的经验。
为全面推广郧县经验,深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县级为主体,坚持改革创新,通过统筹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县级统筹使用;二是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三是部门职能和责任不变;四是全面推进,提高效益;五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统筹范围统筹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州)、县级除保基本运转、民生保障、应急救灾、惠农补贴等(以下简称“四保”)资金以外的财政专项资金。
基本运转主要是指保障县、乡正常运转的本级预算支出和上级经费补助;民生保障主要是指有明确政策规定、使用方向或具体补助对象的民生资金;应急救灾主要是指用于应急救援和生产救灾、生活救济的资金;惠农补贴主要是指直接补贴到农户的资金。
四、统筹方式(一)扩大县级权限,促进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财建[2012]777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0日财建[2012]777号)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有效整合财政资金,整体推进重点城市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示范城市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综合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综合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
第五条综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城市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
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典型示范项目;对此前批复同意的拟通过现有政策优先支持的项目,要积极按现行政策渠道申请资金支持,如未能享受相应资金支持的,也可通过综合奖励资金给予支持。
合同能源管理
可以分为:
-----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量保证型;
-----能源费用托管型。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方式之三
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按约定的能源费用和管理费用进行承 包;
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用能设备; -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 收益全归企业所有。 节能服务公司还可对企业能源的购进、使用以及用能设备效率、用能
高,要求对客户提供能源专家型的价值服务;用能企业不太习惯于将自己 的用能设备以及能源费用和管理费用完全交给第三方管理,此类方式目前
-
采用的较少。 4、节能服务公司多为轻资产的中小企业,其服务对象也以中小企业为主,
单个项目多数投资额在100~200万元,以往存在融资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开展。
“节能服务项目超市” 开张——今年4月20日,201个节能服务项目需求以“节能 服务项目超市”形式推出,上海市能效中心将从全市22个工业集团、16个区县经 委(商务委)收集到的201个潜在节能项目列出一览表,推荐给285家节能服务 企业。近百个用能企业和60多个节能服务企业一字排开摊位,吸引了众多企业 现场对接洽谈,还引来10家第三方审核机构和8家节能装备产品制造商,推出更 专业的服务和更独特的产品。
改造 概况:中央空调系统制冷站,配置有10
台冷冻机、6台冷冻水泵、10台冷却水泵和 5台冷却塔,总制冷能力约为12,500USRT。 10台制冷机分为6组运行, 6组冷冻机中的 1组选用了热回收型冷冻机组,回收的热量 用于车间工艺用纯水的加热。改造前系统 冷冻水采用旁通的控制方式运行,系统示 意图:
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定义
合同能源管理 国家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国家要求
道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EMC)是一种节能服务机制,其核心是通过签订合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并通过提供必要的服务来实现这些目标。
在此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通常会承担项目的前期投入,包括节能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等,而用能单位则以节能效益支付这些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这种节能投资方式,以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标准,如《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以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标准,指导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国家对单个项目的财政奖励资金补贴不超过500万元,且发放标准为每吨标准煤260元。
此外,地方财政也会相应承担一部分支出。
总的来说,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有着明确的法规支持和政策导向,是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降低能源成本的有效途径。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行政复议【发文字号】鄂管发[2012]2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3.16【实施日期】2012.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管发〔2012〕2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现将《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3月16日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建规〔2010〕15号)、《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模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单位,是指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评价、对项目整体或局部的节能量进行检测或评估的法人单位。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吨标准煤以上);(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 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2024年财政局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4篇)
2024年财政局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为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本局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特此确立以下管理制度,以期通过实际行动,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使用,降低公用经费支出,构建节约型机关。
一、节约用电管理制度(一)各科室、部门需强化对职工的节约用电宣传与教育,普及科学节约用电的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的节约用电意识。
(二)在照明用电方面,机关办公楼内外应使用节能灯具,对于自然采光条件良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应合理控制照明灯的数量,确保必要时的充分照明。
会议室必须使用节能灯具。
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及厕所等应配备自动控制开关。
下班或夜间加班最后一人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关闭灯光,坚决杜绝不必要的长时间照明。
(三)办公设备用电方面,不使用时应置于节电模式,长时间不用的设备应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能耗。
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
新购办公设备必须符合规定的能效标准。
节假日期间和非工作时间,应及时关闭电源。
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一)各科室、中心需加强对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与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二)培养节约用水习惯,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水龙头,防止“长流水”现象发生。
在显眼位置贴上节水提示标志,有条件的情况下推广使用感应式节水水龙头。
(三)鼓励循环用水,绿地浇灌应尽可能使用雨水或再生水。
(四)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的使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龙头损坏能够得到及时更换,避免水资源浪费。
三、公务用车节油和维修管理制度(一)公务用车的采购应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小排量的车型。
(二)严格遵守国家《汽车报废标准》,逐步淘汰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坚决执行报废程序。
(三)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施定车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
(四)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加强对节约用油的宣传教育,提升全体员工对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CEM)项目是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与能源管理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 EMC)签订合同,以实施能源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激励各方参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
二、财政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分配1.财政奖励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和相关部门的计划用资金。
2.财政奖励资金的分配原则为优先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减少能源消耗,并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
3.财政奖励资金的分配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以采用定期拨付、阶段性拨付或项目结算后一次性拨付等方式。
三、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条件及程序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与方均可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等。
2.申请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进展和成果报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3.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申请方填写并提交《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财政部门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方。
四、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1.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严禁挪用或私自改变资金用途。
2.接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资金的收支管理与跟踪。
3.财政部门有权对接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财政奖励资金的监督和评估1.财政部门将定期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与方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_.txt都是一个山的狐狸,你跟我讲什么聊斋,站在离你最近的地方,眺望你对别人的微笑,即使心是百般的疼痛只为把你的一举一动尽收眼底.刺眼的白色,让我明白什么是纯粹的伤害。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水分 多或灰分高 , 则垃圾 中的可燃成 分减少 , 垃圾热
值降低 , 而且垃圾 焚烧 过程 中水分 蒸 发 时还 需要 吸 收热量 。因此为 了研 究垃 圾 可燃 性 , 们 对 垃圾 中 人
( ) 1 —1 ,8 3 :5 6 1 .
圾热值 高有 利 于 稳 定 燃 烧 ; 趋 于 三 角 形 左 下 脚 而 ( 灰分 多 ) 或顶部 ( 分高 ) 水 区域时 , 垃圾 中的可燃 则
成分少 , 垃圾热值低 , 不利 于燃 烧 。因此垃圾焚 烧处
[] 4 曹玉 春 , 建 华 , 晓 东 , . 圾 焚 烧 炉 中 二 恶 英 生 成 严 李 等 垃
法 》 以下简称 “ ( 办法 ” 。该 “ ) 办法 ” 根据《 是 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发 展改革 委等部 门关 于加 快推 行合 同能 源管 理促进 节能服务产 业发展 意见 的通 知 》 制定 的 , 利 于 中央财 政安 排 奖励 资 金 , 持推 行 合 同能 源管 理 , 有 支 促
l 6
工
业
Hale Waihona Puke 锅炉 21 0 0年第 3期 ( 总第 1 1 ) 2期
而垃圾 中的水分 和灰 分 对垃 圾 热值 有直 接 影 响 , 当
4 结论
( ) 据对 4 0 td规模 C B焚烧 炉绝 热 炉膛 1根 0 / F 垃圾燃烧 对 比分 析 可知 , 有无 外置 式换 热器 ( HE E ) 时, 炉膛燃 烧温度 基本 相差 4 6 0~ 0℃ , 当采 用无 外 置 式换热 器绝热炉膛 , 垃圾 热值达 到 37 8k/ g时 6 Jk 炉膛 燃烧 温度 即可 达 到 8 0 o ; 5 = 当采用 外 置式 换 热 【 器绝 热炉膛燃 烧时 , 热值 达到 43 6k/ g 才 垃圾 9 Jk 时 能达 到 8 0o 燃烧 温度 。 5 C () 2 垃圾焚烧 处理 前 , 如有 条件尽 量 采用分 选 、 筛分 、 碎及脱水 等预处 理工艺 , 破 这样可有效 提高垃
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政府决定安排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金分配与节能量挂钩,对项目建成后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促进形成稳定的节能工程能力。
第四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直接产生的,可核查、可报告、可证实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其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鄂财建规〔2010〕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各市县对未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参照国家和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
在湖北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再纳入实施细则支持范围。
第六条备案要求。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1)。
申请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果,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能源管理合同;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四)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五)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监测、核查。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支持方式。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奖励标准。
符合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要求的,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为60元/吨标准煤。
第五章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当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备案管理,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分两批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由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县市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市(州)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2、附件3);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书(详细报告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采用先进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形成的节能量);
(三)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组织进行评审,对节能量进行审核(审核原则和方法见附件4)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先将项目奖励资金的70%部分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稳定运行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项目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省财政厅进行奖励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有关市县财政局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要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件5),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在季后10日内汇总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第十八条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本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件6),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我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清算年度财政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要建立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跟踪问效制度,对每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
价,于12月底前将评价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申请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节能服务公司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