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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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2019)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2019)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2019)各区分局、交管支队:现将《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2019年4月17日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交通大队负责办理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三条各区交通大队按需设置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式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监制。

第五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登记点地址、工作时间、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在政务网上发布。

各区交通大队应当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上述所规定的相关登记事项。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延用登记、注销登记、补牌补证登记、锁定(解锁)登记。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按预录入、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录入信息、收取号牌工本费、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

第九条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行驶证和号牌;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一)车辆所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二)车辆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三)车辆的颜色;(四)车辆的号牌号;(五)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以销售发票时间为准),持下列证明、凭证就近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三)车辆整车出厂产品合格证明;(四)随车提供和车辆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原件(年满65周岁以上者除外);(五)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违规充电的公告

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违规充电的公告

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违规充电的公告
尊敬的住户们:
为了维护小区安全和环境卫生,请大家严格遵守以
下规定:
一、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电动自行车是一种便利的交通工具,但使用不当可
能会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带入楼道和楼梯间。

因为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故障,导致火灾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敬请各位住户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切勿将其带入楼道和楼梯间。

二、违规充电
为了避免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发生火灾等危险情况,住户请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严禁在室内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时会产生热量,如果在室内充电,可能导致火灾发生。

因此,严禁在室内充电,应在室外指定充电区域充电。

2. 使用正规充电器:请使用正规的原厂充电器,
不要使用劣质充电器,以免引发安全事故。

3. 及时拔掉充电器:当电动自行车充电完成后,
应立即拔掉充电器,避免因长时间充电引发安全隐患。

4. 遵守充电时间规定:请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充电,不要在夜间过度使用电动自行车,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以上规定是为了确保小区的安全和住户的生命财产
安全,希望大家严格遵守。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物业将视情况进行处罚。

希望各位住户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安宁环境,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氛围。

感谢大家的配合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登记:所有电动车需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电动车登记证。

2. 持证驾驶: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并遵守交通规则。

未持证驾驶的将受到处罚。

3. 限速要求:电动车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所示的速度。

一般来说,道路上的电动车速度限制为20公里/小时。

4. 车道使用: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在机动车道的最右侧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内。

5. 载人限制:电动车车辆的座位数量为1个,不允许搭载其他人员。

如果搭载其他人员,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6. 红绿灯信号:电动车在红绿灯交叉口应当按规定停车等候,等待绿灯才能启动。

7. 非机动车道优先:如果道路上有非机动车道,电动车应当优先选择非机动车道行驶。

8. 非法改装:不得对电动车进行非法改装,如超速改装等,违者将被处罚。

以上是武汉市对电动车的管理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调整和更新。

使用者应当密切关注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通知和规定,合法合规驾驶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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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电动车规章制度最新

武汉电动车规章制度最新

武汉电动车规章制度最新
《武汉市出台最新电动车规章制度》
近日,武汉市出台了最新的电动车规章制度,对电动车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根据新规定,电动车驾驶人需持有相应的驾驶证,通过考试才能合法驾驶电动车上路。

此外,电动车驾驶人需遵守交通规则,包括遵守交通信号、车速限制等。

违反规定的将会受到处罚。

在新规定中,对电动车的安全装备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电动车需配备有效的头盔、反光镜、灯光等安全装备,以确保驾驶人和行人的安全。

此外,新规定还对电动车的停放行为进行了规定,禁止在道路上随意停放电动车,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在新规定实施的同时,武汉市还将加大对电动车管理的力度,加强对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监管。

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武汉市希望能够有效规范电动车的使用,提升交通安全水平,为市民出行提供更加便利和安全的环境。

总的来说,武汉市出台的最新电动车规章制度,对电动车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更加细致和严格的规定,有利于提升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

希望这一系列规定能够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共同打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文武汉市电动车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电动车的普及和使用规模的扩大,电动车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市民的安全出行和城市交通的顺畅运行,武汉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动车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电动车的使用、停放和维护,有效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范围1. 所有在武汉市行驶的电动车均需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电动车的注册登记、使用、停放和维护。

3. 本规定不适用于残疾人用电动车。

三、电动车注册登记1. 所有电动车的所有人需在购车后的一个月内,将车辆进行注册登记。

未注册的电动车将被视为非法车辆。

2. 电动车的所有人需要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车辆合法说明文件进行登记。

3. 登记部门将颁发电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给所有注册的电动车。

电动车的所有人需将行驶证和号牌随时携带。

四、电动车使用规定1. 电动车的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在特定道路上,电动车的速度可能会有限制。

2. 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并且已经通过电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

3. 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在驾驶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

4. 电动车不得载人。

电动车的后座不得改装为乘坐其他人员。

五、电动车停放规定1. 电动车的停放必须在指定的停车场或者指定区域内进行,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

2. 电动车在停放时必须停在规定的停车位上,不得占用人行道和车道。

3. 电动车停放时必须关闭电源,并将车辆锁好,防止盗窃。

六、电动车维护规定1. 电动车的所有人有义务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 电动车的刹车、灯光、信号器、反光镜等配件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3. 电动车的所有人必须按时更换电池,确保电动车的续航能力。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电动车驾驶人员,将给予警告、罚款和扣分等处罚措施。

2. 对于重大违规行为,如酒后驾驶、逆行、超速等,将吊销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武汉市的电动车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拥有电动车的人员必须进行车辆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如购买保险、办理牌照等。

2. 电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车辆排放标准,否则将被禁止上路或罚款。

3. 电动车必须配备有效的车牌,并将其放置在显眼位置,方便管理人员查看。

4. 电动车在特定区域内需遵守限行规定,包括禁止通行区域、限行时间等。

5. 电动车在特定区域内需遵守交通规则,包括遵守红绿灯、不闯红灯、不逆行等。

6. 骑电动车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如不在酒驾和疲劳驾驶等情况下驾驶。

7. 电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应该遵守车辆行驶规则,并使用指定的车道。

8. 电动车在停放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占用人行道、入口和消防通道等。

9. 经常进行电动车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良好,不污染环境。

10. 违反电动车管理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作为参考,具体以武汉市的最新法规为准。

武汉骑电动车规则

武汉骑电动车规则

武汉骑电动车规则
1. 电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证件,并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2. 电动车驾驶员应当在车辆上贴好车辆牌照,并且应当在行驶过程中保持车辆牌照的可见性;
3. 电动车驾驶员应当在指定的车道内行驶,并不能逆行或穿行非机动车道;
4. 电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严禁闯红灯或不遵守其他交通规则;
5. 电动车驾驶员在行驶中,应当尽量减少鸣喇叭的次数,不得随意使用喇叭;
6. 电动车驾驶员不得超载,且应当尽量减少携带或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7. 电动车驾驶员应当尽量保持稳定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

此外,武汉市针对电动自行车还制定了《武汉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其中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制造和安装标准,要求车辆必须配备前、后刹车、安全带、行车记录仪等安全设备。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024年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为确保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范化,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本管理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及通行管理事宜。

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两个车轮,能够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编制和公布,以及对电动自行车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本市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并公布合格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需依法注册登记,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合格目录,明确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是否可在本市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经费,将依照相关规定,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和所有人为车辆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并提供便利服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需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

若车辆符合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并发放相关证件;若不符合条件,则应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定,包括车辆载人、速度限制、装载物品尺寸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禁止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等行为。

武汉整治电动车违法 一天拘留15人扣车480余辆

武汉整治电动车违法 一天拘留15人扣车480余辆

武汉整治电动车违法一天拘留15人扣车480余辆作者: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0期公安交管部门首次组织全市集中整治行动,在100条路段、50个主要路口设岗检查,共查扣超标电动车480余辆,拘留骑车人15名。

记者在武昌火车站站前的整治点看到,整治行动不断引来行人围观、议论。

交警一边执法,一边宣讲为什么要扣车、车被扣了怎么办,赢得了多数市民的理解。

记者在三镇街头观察发现,块头更小、颜色更艳的白牌车已成电动车的主流。

警长刘五桥说,“十一”小长假之后,超标车明显减少。

小伙子驾黄牌车被拘留7天在武昌火车站站前的中山路与张之洞路交会处,记者见到武昌区交通大队警长刘五桥等人正拦下一辆黄牌电动车。

骑车的小张是宜昌人,他说刚到武汉打工不久,平时不看报纸和电视,不知道“武汉已经不能骑这种超标车”。

小张持有摩托车驾驶证,交警以“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为由,对他扣12分、罚款200元,暂扣了车辆。

紧接着,一辆载有几箱水果的黄牌电动车被拦下。

骑车的小伙子姓黄,22岁,在附近经营一家水果店。

小黄说,知道超标车不能骑了,可能被查到,但换白牌车还得再花2000多块钱,感觉划不来。

遂抱着侥幸的心理骑超标车送货。

因小黄仅持有C1驾驶证,警方按“准驾不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7天,并扣12分、罚款200元;又以“驾驶无牌机动车”,对其记12分、罚款200元。

两项合并,小黄被处拘留7天、记24分、罚款400元。

超标电动车视为无牌摩托车警长刘五桥拦下一辆无牌的黑色电动车。

“我有车牌!在家里……”骑车的中年妇女辩解。

经进一步查问,该妇女承认所驾车是黄色号牌车。

“黄牌已经失效,超标车不能骑了,从10月1日起它被纳入号牌失效的摩托车管理,在全市范围禁止上路行驶。

”警长刘五桥对该妇女说:“你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严格地说,无证驾驶要被行政拘留7~15天并罚款1000元,摩托车无号牌罚款200元,合并执行罚款1200元并拘留。

”该妇女喊冤,说知道不能骑超标车,但真的不知道还要被拘留。

武汉出台最严管理电动车办法“黄牌车”将下岗.doc

武汉出台最严管理电动车办法“黄牌车”将下岗.doc

武汉出台最严管理电动车办法“黄牌车”将下岗-; 电动车横穿、逆行、抢道、闯红灯等行为早已成为武汉交通不和谐的音符。

据统计,武汉市近四成交通事故都是由电动车引发,江城110万辆电动车大军,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却沦为头号马路杀手。

昨日,武汉市交管局、质监局、工商局、经信委联合发布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 根据新规,武汉制定了国内最严标准,与此同时,三环线内禁止销售超标车。

而对于已领取临时号牌的黄牌车,将于明年10月1日作废,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 武汉重定超标车标准; 2011年,武汉曾颁布实施《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后,相继公布了四批上牌合格目录,均符合我国1999年公布的电动车国标,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的主要标准。

; 然而,部分电动自行车厂家,为了迎合少数车主,违规改变变速器等技术参数来提升电动车速度,增加了危险系数。

根据《通告》规定,凡最大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公斤、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前后轮中心轴大于1200毫米、不具备骑行功能和超速断电装置的两轮电驱动车均为超标车。

此类车将依法纳入机动车(摩托车)进行管理。

; 对准予登记上牌的电动车,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长期号牌(白牌)。

对于超标车,不予上牌,也不得上路行驶,武汉市也将据此新标准,更新调整电动车登记上牌的合格目录。

; 三环内禁止销售超标车; 交管局人士同时认为,治理超标车的源头仍在销售环节。

; 昨日上午,记者走访了三阳路电动车市场,20多家电动车专卖店,均仍在销售时速超过40公里的超标车。

住在青山的杨先生,前不久刚买了一辆电动车,3600元证件、牌照全包。

现在市场里的黄牌、白牌其实都是套牌。

杨先生向记者展示的行驶证显示,车主为武汉某物流公司。

; 据武汉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统计,武汉销售的电动车品牌多达116种,但完全符合国标的只有20余种,也就是说市场上的电动车八成为超标车。

武汉电动车实施方案

武汉电动车实施方案

武汉电动车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电动车作为一种清洁、环保
的交通工具,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

为了更好地推动电动车的发展,改善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武汉市制定了电动车实施方案。

首先,针对电动车的管理和监管,武汉市将加强对电动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所有电动车都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确保车辆信息真实可靠。

同时,建立健全电动车违法行为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电动车的安全和秩序。

其次,武汉市将加大对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力度。

通过加大政府投入,鼓励
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更多更便捷的充电桩,满足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

同时,提倡使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充电,推动电动车的绿色出行理念。

此外,为了提升电动车的使用便利性,武汉市将逐步完善电动车专用道路建设。

在城市道路规划中增加电动车专用通行道,提供更加便捷的通行条件,减少电动车与其他车辆的交通摩擦,提升电动车出行的安全性和效率。

另外,武汉市还将加强对电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严格执行电
动车产品准入标准,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进行淘汰和整治,确保电动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最后,武汉市将加大对电动车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市民对电动车的认知和接受度。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开展政策解读等方式,让市民了解电动车的优势和使用方式,鼓励更多的市民选择电动车出行,共同为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做出贡献。

总之,武汉市的电动车实施方案旨在推动电动车的发展,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提升市民出行体验。

通过政府的引导和规范,相信电动车在武汉市将会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为城市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武汉电瓶车规章制度

武汉电瓶车规章制度

武汉电瓶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武汉市电瓶车管理,维护市容市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行人出行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所有电瓶车,包括三轮电动车和二轮电动车。

第三条电瓶车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牌照,驾驶员需要持有合法驾驶证。

第四条电瓶车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尊重其他道路用户,并注意保护环境。

第五条电瓶车驾驶员应当尊重交警的指挥,配合检查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六条电瓶车所有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送交指定的车管所进行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经注册登记的电瓶车应当进行牌照办理手续,悬挂在车辆指定位置。

第八条未经注册登记或未按规定悬挂牌照行驶的电瓶车,一经查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电瓶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严禁酒后驾驶。

第十条电瓶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依次通行,保持车距,谨慎转弯。

第十一条电瓶车驾驶员不得在行驶中使用手机或者耳机,严禁玩耍或者做出危险行为。

第十二条电瓶车驾驶员如果发生事故,应当立即停车并协助处理,尽快报警。

第四章文明行车第十三条电瓶车驾驶员在行驶中应当避让行人,礼让其他车辆。

第十四条电瓶车驾驶员应当礼让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不得驶过人行横道。

第十五条电瓶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清洁,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第十六条电瓶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停车规定,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上造成交通拥堵。

第五章违法处理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电瓶车驾驶员,一经查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等,视情节给予吊销驾驶证和扣留车辆的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恶意阻挠执法的电瓶车驾驶员,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或补充,视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解释权归武汉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若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以上为《武汉市电瓶车规章制度》,请广大电瓶车驾驶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城市秩序和交通安全。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武汉市第十一届运动会期间部分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武汉市第十一届运动会期间部分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武汉市第十一届运动会期间部分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武汉市第十一届运动会期间部分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市第十一届运动会举办期间赛事场馆周边道路交通管理,确保市运会各项赛事和群体活动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武汉市第十一届运动会期间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开幕式10月14日至16日,每日8时至24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武汉五环体育中心(含停车场)实施封闭管理,禁止车辆驶入或停放(持证车辆除外)。

2、凌云路(临空港大道至宾新路)、径西六路禁止车辆通行(持证车辆和公交车除外)。

3、径西六路、凌云路、三店西路、临空港大道、金山大道、七雄路、九通路、宾新路禁止车辆停放。

二、赛事期间及闭幕式10月17日0时至10月26日12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武汉五环体育中心(含停车场)实施封闭管理,禁止车辆驶入或停放(持证车辆除外)。

2、凌云路(临空港大道至宾新路)、径西六路、金山大道、临空港大道禁止车辆停放。

三、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及管理人员的疏导,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四、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1年10月12日。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企业售后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资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纳入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纳入合格目录,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21修订)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21修订)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9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互联网信息管理等相关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和禁行、限行管理措施。

第五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非机动车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章一般性规定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同步规划、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

对已建成道路的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根据道路实际状况对机动车道规划进行调整,恢复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应当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及道路实际通行条件设置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范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场所,加强停放场所及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武汉电动车规章制度

武汉电动车规章制度

武汉电动车规章制度为了规范和管理武汉市电动车的使用,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市民生活质量和环境的健康,制定了以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所有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但不包括专用于残疾人出行的电动轮椅车。

第三条:电动车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及相关管理部门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四条: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修订和完善电动车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骑行出行方式,建设绿色、低碳的城市交通环境。

第二章电动车登记管理第六条:凡在武汉市范围内骑行电动车的个人或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电动车所有权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登记证、车辆保险及相关手续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登记备案的电动车,应按规定悬挂车牌,并定期进行检验和复核。

第九条:电动车的年检周期为一年,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方可行驶。

第十条:如发现电动车登记信息有误或变更,应及时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电动车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凡使用电动车的个人应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电动车行驶证。

第十二条:电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文明骑行,不得在机动车道逆行、违章停车和闯红灯。

第十三条:电动车驾驶人应配戴安全头盔,并遵守规定的驾驶速度和车道。

第十四条:不得在学校、医院、商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骑行电动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十五条:禁止醉酒或服用麻醉药品后骑行电动车,未成年人不得单独骑行电动车。

第十六条:电动车应按规定在夜间亮灯行驶,安装反光设施,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四章电动车停放管理第十七条:电动车停放应在指定车位停放,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场所。

武汉电动车上路标准

武汉电动车上路标准

武汉电动车上路标准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和改善,电动车在城市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作为一种环保、便捷的交通工具,电动车的规范上路对于城市交通的安全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遵守武汉电动车上路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武汉电动车上路标准应明确电动车的合法使用范围。

即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车道上行驶,不得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此外,电动车的使用范围还应包括禁止在特定区域内行驶,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以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其次,武汉电动车上路标准还应规定电动车的基本性能要求。

包括车辆的最高时速、最大载重量、车辆外观尺寸等,以确保电动车在道路上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此外,还应规定电动车的驾驶员年龄限制和相关驾驶证件要求,以保证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另外,武汉电动车上路标准还应包括电动车的配件和安全装备要求。

例如,电动车应携带有效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和保险单等相关证件,以确保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电动车的配件如灯光、刹车、反光镜等也应符合相关标准,以提高车辆在夜间和恶劣天气下的可见性和安全性。

最后,武汉电动车上路标准还应规定电动车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要求。

包括车辆的定期检测、保养和维修,以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同时,还应规定电动车的停放管理要求,避免乱停乱放和影响城市交通秩序。

总之,武汉电动车上路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交通的安全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明确规范电动车的合法使用范围、基本性能要求、配件和安全装备要求以及日常维护和管理要求,才能有效保障城市交通的安全和有序。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标准,并加强对电动车上路标准的宣传和执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各区分局、交管支队:现将《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2019年4月17日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转移登记第五章延用登记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七章补牌补证登记第八章锁定(解锁)登记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交通大队负责办理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三条各区交通大队按需设置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式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监制。

第五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登记点地址、工作时间、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在政务网上发布。

各区交通大队应当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上述所规定的相关登记事项。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延用登记、注销登记、补牌补证登记、锁定(解锁)登记。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按预录入、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录入信息、收取号牌工本费、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

第九条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行驶证和号牌;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范本)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范本)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
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办公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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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关于电动车标准的规定,一辆合格的电动车必须满足4大要件——即“最高时速在20公里以内、电机输出功率在240W以下、整车重量低于40公斤、具备脚踏功能”。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解读2007年07月03日 15:00一、制定《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与之相对应的是城市道路拥有量与机动车增长比例出现了不协调,人们出行越来越需要寻找一种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于是电动自行车以其美观、价廉、快捷、使用成本低等诸多优点,成为普通百姓交通出行的首选,并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广泛普及。

作为百姓出行由“体力型”向“机动型”转型期所孕育出的“新生儿”,由于法律法规、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和其他因素的影响,电动自行车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与行车秩序的缺陷正不断暴露,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是扼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日趋严重势头的需要。

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相对缺乏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和出行安全常识,导致违法驾驶现象严重。

1、超速行驶。

这是电动自行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但民警在值勤中发现,95%以上的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地违法超速,时速最高甚至可达每小时50公里。

2、违法进入机动车道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的范畴,但实践中大量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非机动车道没有障碍的情况下,违法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甚至超速、抢道,险象环生。

3、酒后驾驶。

与机动车酒后驾驶的严厉处罚相比较,电动自行车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非常轻、机率非常低,因此,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了一些疲于应酬的交通参与者出行的首选。

4、其他违法行为。

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缺乏交通安全知识,在道路上我行我素“信马由缰”,在路口、路段上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逆行、随意变更车道、掉头、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与车辆和行人争抢道路的违法行为频频发生。

(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需要。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发展已成为城市安全的一大潜在隐患。

由于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现象严重,再加上车辆本身的技术特点,如稳定性较差等原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的概率远远大于普通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在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同时,电动自行车还以其重量轻、速度相对较快、行驶噪音小不易被察觉等特点,成为继摩托车之后某些不法分子实施飞车抢夺犯罪行为的又一工具,也给社会治安造成了威胁。

(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塑造文明城市形象的需要。

电动自行车发生的种种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起又一起交通事故,在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文明城市、倡导“文明过马路”、争做文明好市民的今天,无疑是奏出了一个又一个不和谐的音符,给城市形象抹上了污迹。

因此,不论是从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社会治安的角度,还是从城市文明形象塑造的角度看,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经迫在眉睫。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通告》无疑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二、电动自行车的概念及主要技术标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标准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有明确规定。

主要的技术标准有以下几点:1、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

速度过快,过大的惯性可导致制动失效,且车架和前叉等主体结构的负荷加大,易发生断裂危险。

另外,电动自行车在低速状态下运行有利于续行里程的增加。

物理实验表明,过高的时速将会增加车辆“加速度”损耗,也会增加单位里程的能耗。

2、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3、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三、电动自行车与轻便摩托车的区别。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这一规定,电动自行车系属于非机动车的范围。

而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是这样定义的:“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应属于轻便摩托车,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类车辆的驾驶人,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四、关于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定。

《通告》第二条就电动自行车的装载、通行等进行了规定。

规定了载物的长、宽、高度,禁止载人行驶以及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车道、时速、停放、驾驶人年龄限制规定等等。

此外,长江大桥、长江二桥、首义广场地下通道、洪山广场地下通道、循礼门地下通道、航空路立交桥、三阳路立交桥、香港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

五、关于电动自行车禁鸣规定。

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均装有电力鸣号装置。

鉴于机动车在市区禁鸣的情况,因此在本通告第三条中对电动自行车禁鸣进行了规定,即电动自行车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也禁止鸣喇叭。

六、电动自行车的主要违法行为及处罚。

1、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以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按规定载物、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以及其他违反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为了避免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在本市各辖区处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危害程序、本市市民人平收入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之上,取法律规定的中下标准,确定了对本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标准统一为20元。

4、对公然侮辱、谩骂或者以其他非暴力方式抗拒民警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理程序。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其中缴款方式选择“当场缴纳”;(四)将处罚决定书交违法行为人签名后当场交付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名或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备注栏上注明;(五)向违法行为人开具与罚款金额相等的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六)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或不能证实车辆合法来源的,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七)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违法行为人签名后当场交付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名或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备注栏上注明。

八、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问题。

电动自行车是否登记办牌的问题将待湖北省有关规定正式出台后再另行公告。

附:电动自行车相关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标准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有明确规定。

主要的技术标准有以下几点:1、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

2、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3、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规定,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 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那么市场上那些燃油驱动的或者设计时速大于20Km/h的等等超过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车辆都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是需要考取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能驾驶的。

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了这类车辆,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规标题】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1-7-31【失效时间】0:00:00【全文】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7月31日,公安部近年来,城市轻便摩托车数量迅速增加,给城市交通秩序带来了一些问题。

为了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现根据《城市交通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对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一、轻便摩托车是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不超过五十立方厘米、变速挡数不超过两个,或机动、脚踏两用的两轮车。

二、轻便摩托车的技术要求:1.车把、车架、车叉必须牢固可靠。

车把要转动灵活,无卡滞、松旷、跑偏现象。

2.前照灯、尾灯、转向灯、后号牌灯、制动灯、后视镜、号牌安装架、车速表,必须装置齐全。

音响器的音量、音调要适当。

3.前后轮必须安装制动器。

在干燥、平坦的柏油或水泥路面上,以每小时二十公里的速度行驶,前后制动同时使用,车轮拖印,制动距离不得超过四米。

4.排气污染和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拼装轻便摩托车,也不得用自行车改装轻便摩托车。

四、申请行驶轻便摩托车,须凭轻便摩托车合格证、购买证明、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和单位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经检验合格后,发给轻便摩托车号牌和行驶证。

号牌每车两面,悬挂在车身前后。

行驶证必须随身携带。

对于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轻便摩托车,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五、驾驶轻便摩托车的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身高一点四五米以上,两眼视力(或矫正后)各为零点七以上,无赤、绿色盲,听力正常,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身体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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