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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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 作出了规定。
(5)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作出 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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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 卫生的义务及从业人员知情权的规定。
(7)对相关场所安全距离作出规定。 (8)明确了乡镇和街办在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9)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成的规定。 (10)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更
(3)两结合监管体制: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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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⑤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1)《处理决定》的适 用范围是企业。(2)原 规定中没有考虑。
适用范围 更加明确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
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 营活动)暂时终止或者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处理决定》事故是指
“伤亡事故”,即职工
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 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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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条例》与原有规定的区别(一)
项目名称
《事故条例》规定
原有规定内容
特点
适用范围
生产安全 事故的内 涵
事故等级 的界定
事故上报 程序、时 间和内容
事故调查 处理和批 复的权限 和程序
(1)规定适用于生活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2)对那些没有造成人
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调查处理,规 定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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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业人员的八项权 利:①知情权;②建议权; ③批评、检举、控告权;④ 拒绝权;⑤紧急避险权;⑥ 依法向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 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 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三项义 务:①自律遵守规章的义务;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 义务;③危险报告义务。
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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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事故条例》基本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 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 493号) 《事故条例》共分6章46条,共 5500多字。分: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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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个责任对象:①政府责任方,即各级 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③从业人员责任方;④中 介机构责任方。
(6)三大对策体系:①事前预防对策体系;② 事中应急救援体系; ③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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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 ⑤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报告并如实反映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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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四种监督方式:①工会民主监督;②社会 舆论监督;③公众举报监督;④社区报告监督。
(11)38种违法行为: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违法 行为5种、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中介机构1 种,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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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单位和个人的七类处罚方式:
①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和行政处罚; ②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③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④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 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 ⑤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⑥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 ⑦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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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条例》与原有规定的区别
《事故条例》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 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决定》相比,主要在以下9个方面有了较大突 破:
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内涵;事故等级 的界定;事故上报程序、时限、内容;事故调 查处理、批复的权限和程序;事故法律责任; 事故责任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效率;事故处理 原则。
国家根本法 国家基本法 安全生产综合法规 专门安全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家安全标准 地方行政法规
宪法
刑法、民法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 消防、矿山安全、交通安全法 安监条例、规章、规程、规定等
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各省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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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八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施行。
这部法律共7章,共97条,11300多字。 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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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1)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 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五方运行机制:政府监管与指导;企业实施 与保障;员工权益与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中 介支持与服务。
进一步了
安全生产
事故的内 涵
将事故划为划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 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将事故划分为5个等级, 统一了事
即:轻伤事故、重伤事 故等级的 故、死亡事故、重大死 口径。 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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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特色内容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由省十届人大第十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 54条,近10000万字。 包括:总则、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保障、 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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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明确了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作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 条件的规定。
(5)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作出 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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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 卫生的义务及从业人员知情权的规定。
(7)对相关场所安全距离作出规定。 (8)明确了乡镇和街办在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9)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成的规定。 (10)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更
(3)两结合监管体制: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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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⑤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1)《处理决定》的适 用范围是企业。(2)原 规定中没有考虑。
适用范围 更加明确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
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 营活动)暂时终止或者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处理决定》事故是指
“伤亡事故”,即职工
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 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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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条例》与原有规定的区别(一)
项目名称
《事故条例》规定
原有规定内容
特点
适用范围
生产安全 事故的内 涵
事故等级 的界定
事故上报 程序、时 间和内容
事故调查 处理和批 复的权限 和程序
(1)规定适用于生活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2)对那些没有造成人
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调查处理,规 定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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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业人员的八项权 利:①知情权;②建议权; ③批评、检举、控告权;④ 拒绝权;⑤紧急避险权;⑥ 依法向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 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 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三项义 务:①自律遵守规章的义务;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 义务;③危险报告义务。
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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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事故条例》基本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 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 493号) 《事故条例》共分6章46条,共 5500多字。分: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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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个责任对象:①政府责任方,即各级 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③从业人员责任方;④中 介机构责任方。
(6)三大对策体系:①事前预防对策体系;② 事中应急救援体系; ③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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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 ⑤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报告并如实反映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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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四种监督方式:①工会民主监督;②社会 舆论监督;③公众举报监督;④社区报告监督。
(11)38种违法行为: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违法 行为5种、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中介机构1 种,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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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单位和个人的七类处罚方式:
①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和行政处罚; ②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③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④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 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 ⑤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⑥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 ⑦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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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条例》与原有规定的区别
《事故条例》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 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决定》相比,主要在以下9个方面有了较大突 破:
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内涵;事故等级 的界定;事故上报程序、时限、内容;事故调 查处理、批复的权限和程序;事故法律责任; 事故责任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效率;事故处理 原则。
国家根本法 国家基本法 安全生产综合法规 专门安全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家安全标准 地方行政法规
宪法
刑法、民法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 消防、矿山安全、交通安全法 安监条例、规章、规程、规定等
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各省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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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八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施行。
这部法律共7章,共97条,11300多字。 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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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1)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 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五方运行机制:政府监管与指导;企业实施 与保障;员工权益与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中 介支持与服务。
进一步了
安全生产
事故的内 涵
将事故划为划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 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将事故划分为5个等级, 统一了事
即:轻伤事故、重伤事 故等级的 故、死亡事故、重大死 口径。 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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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特色内容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由省十届人大第十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 54条,近10000万字。 包括:总则、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保障、 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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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明确了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作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 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