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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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深规土[1997]10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土规划局
【发布日期】1997.03.05
【实施日期】1997.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深规土[1997]106号)
一、为规范设计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
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均要实行方案设计招投标:
(一)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如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体育站、大剧院、博物馆、市政大厦、图书馆及各区重要的公共性建筑等);
(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特区外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筑(厂房、纯住宅建筑除外);
(三)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
(四)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各类小区详细蓝图规划设计,还须进行规划设计招标。
三、有保密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方案。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
五、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具备计划立项批文;
(三)具备开展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六、方案设计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国内外设计单位发出方案招标邀请书。
七、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进应与被邀请单位同等对待。
八、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深圳规划国土局建筑法规执行处(或辖区分局建筑设计管理科)领取建筑设计招标书,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单位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建筑法规执行处(或辖区分局建筑设计管理科)申请确认招标文件;
(三)招标单位如开发标会,发放招标文件或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踏勘现场;
(四)招标单位在招标书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并进行保密编号;
(五)招标文件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建筑法规执行处(或辖区分局建筑设计管理科)初审,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六)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七)中标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完善方案设计;
(八)方案设计文件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建筑法规执行处(或辖区分局建筑设计管理科)审查。
九、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计划立项批文的复印件;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三)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招标方式等;
(四)项目说明书;
(五)设计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六)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七)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八)截止日期和评标时间;
(九)文件编制要求和评定原则;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