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各地视同销售政策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中无偿和有偿的区分
营改增后的视同销售关键分析营改增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赠送精装修、赠送家电,甚至是买房送车位、送汽车等行为,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呢那么,“无偿”与“有偿”究竟是如何区分呢?销售甲货物(不动产)及劳务或者销售服务(住宿)、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同时,向特定对象(购买、接受方)赠送乙货物(如彩电)及劳务或服务(如早餐)、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获取(对应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实际是一种“随货赠送”的组合销售行为。
不以获得(对应的、直接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没有销售、买卖、转(受)让关系的不特定对象赠送货物(服务或劳务),这是无偿赠送,或者说是“捐赠”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差异:第一,有偿与无偿的区别: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
无偿:没有代价的;没有报酬的。
指一方单纯获得某种利益而无须支付任何经济代价的行为,即无偿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对价关系”。
无偿赠送:在没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可能流入的情况下,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
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
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随货赠送”的组合销售是一种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其特点是消费者获得的正品与赠品是组合在一起不可拆分的,且相互之间有一定内在联系。
“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或者简单明了的说就是以价格折扣、折让方式进行的“促销活动”。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赠送的精装修、赠送的家电,甚至是买房送送车位、送汽车,究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呢?分清某项赠送行为究竟是“有偿”还是“无偿”以后,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就清清楚楚、无需争议。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在中国房地产市场,卖方将土地转让给购房者时,往往会涉及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自2016年开始实施,对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也做了一系列的调整。
在新的政策下,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方式也需进行相应调整。
首先,为了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搞清楚两个关键概念:视同销售和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一定比例销售商品房,从而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款项。
这一税款通常以计税依据和税率为基础进行计算,并由纳税人缴纳给国家。
针对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的相关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析:首先,税务主管部门应明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转让价款减去相关的税费、费用和本次交易中的土地增值额。
其次,对于视同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确定税费和费用计算的合理性。
税费和费用是将纳税义务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和税款进行扣除,用以计算应纳税款额的部分。
例如,税费和费用计算可能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费、拆迁安置费等,通过确保计算的合理性,可以减少非必要的纳税额。
(二)认定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转让时土地价格的差额,是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基础。
在认定土地增值额时,应结合市场行情、评估报告等相关数据来确定。
(三)确保应税收入的准确确认。
应税收入是指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基础,是开发商转让土地使用权所获取的款项。
应税收入的确认需要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和相关费用进行计算,并与土地增值额相对应。
此外,在确保准确确认应税收入的同时,还需要遵循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在纳税申报和缴税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营改增”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营改增”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营改增”自2012年在我国部分试点开展以来,至2014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也从原先的八项扩展至九项。
为此,就九项视同销售行为按会计是否确认收入进行分类,并通过案例进一步探究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尤其是对这项新增“视同销售”行为。
标签:营改增;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税务处理1 视同销售的含义及内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后,税法上已将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由原先的八项扩展至九项,其中新增的一种行为(本文称为第九种)也称为“营改增”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因此本文的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营改增”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
视同销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其发生并不能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入,所以是一个税收概念。
其中,有些行为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虽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能直接以货币形式表现,但在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如将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有些行为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仅仅是企业资产形式在内部的转移或者移出,税法上视同销售,但会计上并不确认收入,如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殖税应税项目。
在下文,笔者根据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将9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分为两组——“税法和会计都视同销售”与“税法视同销售,会计不视同销售”,并结合案例探究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2 税法和会计都视同销售的行为2.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委托代销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中前者又会因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是否存在协议而导致会计处理不同。
表1归纳了不同方式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差异。
表1 委托代销方式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表中协议指的是双方约定,无论代销商品是否卖出或者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受托方按视同买断合同或协议支付货款。
例1:华强公司已经向欣荣公司发出商品3800件,委托其销售,每件商品成本为150元,欣荣公司按每件含税价格为234元对外销售,华强公司按不含税售价的5%支付手续费。
“营改增”后,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考验”纳税遵从度
规范的操作是: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要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应计提增 值税的销项税额,销售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以餐饮、住宿企业在本企业招待客户就 餐、住宿(餐饮成本 800 元、住宿成本 800 元,不含税市场销售价格为 1000 元)为例,会计处理为:
对于销售服务的纳税人来说,这样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为了交际 应酬、宣传广告等目的,餐饮、住宿企业在本企业招待客户就餐、住宿;旅游 娱乐企业使用本企业资源招待客户旅游或娱乐;文化体育企业免费为用户办理 健身卡;美容美发企业免费为他人美容美发;广播影视企业免费为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播映服务……
在全面“营改增”前,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纳税人只需要在 企业所得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在营业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全面“营 改增”后,往昔的“优惠”不再,此时,纳税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本文来源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每日税讯》
根据笔者所掌握的情况,除去个别较规范的企业外,一些纳税人发生无偿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这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并未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有的纳税人甚至企业所得税也未做视同销售处理),单就无偿提供服务视同 销售这一条规定来说,纳税遵从度是较低的。如果纳税人对某一条征税规定的 遵从度较低,我们是否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这个规定本身可能太超前、不符 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如果是这样,税不太容易征上来,我们把这一规定取消或 调整,作为“营改增”的一个大礼包送给纳税人,是不是更好呢?
五大税种视同销售情形总结
售收入。
四、土地增值税
视同销售行为: 《国家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十九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 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消费税
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 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两种不视同销售行为
判定要点: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的行为。
视同销售额的确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发生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 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厘清“营改增”试点企业视同销售业务处理
厘清“营改增”试点企业视同销售业务处理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如何厘清“营改增”试点企业视同销售财税处理?企业要从内容和技巧上熟练掌握视同销售的行为及业务处理。
“营改增”11种情形视同销售行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列举了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三种情形。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适用于货物。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处理对于视同销售,以下5种情况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情况都应确认收入。
第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第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第四,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第五,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三税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三大主体税种,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行为,如视同销售,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三税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一)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一种以商品或劳务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具有流转税性质。
在我国,增值税是最大的税种之一,对于规范商品流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作用。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委托代销行为;(二)销售代销货物;(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三、消费税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一)消费税概述消费税是一种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种,具有选择性、消费税性质。
在我国,消费税是重要的税种之一,对于调节消费、引导消费结构、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二)消费税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下列应税消费品:(一)烟;(二)酒及酒精;(三)化妆品;(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五)鞭炮、焰火;(六)成品油;(七)汽车轮胎;(八)摩托车;(九)小汽车;(十)高尔夫球及球具;(十一)高档手表;(十二)游艇;(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十四)实木地板。
谈营改增视同销售条款的适用规则
谈营改增视同销售条款的适用规则随着财税〔2016〕36号的发布,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关联企业未获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的无息借款,也从营业税时代的“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肖捷,税收发展民生”在线交流,2012年3月30日),调整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不少税局也开始依此对无息借款进行征税。
然而,最近获悉【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外部采购(演艺公司)举办演唱会,对特定对象(签订意向协议的客户、政府相关部门、本公司员工等)赠送门票的行为,被主管税局认为属于36号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应税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虽然最后不了了之,但可以明显感到税局对视同销售条款的适用似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对此,有必要对营改增视同销售的适用进行梳理分析,便于在当前法规没有详细规定的情况下,理清营改增视同销售的适用规则。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讨论营改增视同销售条款的适用:一、应税行为的范围与视同销售的关系;二、“有偿”行为的定义;三、认定的影响因素;四、判断规则;五、服务转售的影响;六、流转环节的影响;七、新商业模式的挑战。
1、征税范围与视同销售的关系(1)征税范围《实施办法》第一条(及第十条)开篇明义,确定了营改增征税范围的3个条件,并在之后的条款中对这3个条件进行了解释,即:A、应税行为属于注释范围;B、有偿提供;C、在境内发生。
第九条明确,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注释执行,注释对应税行为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即只有在注释中列举的行为符合条件;第十条对第一条中的应税行为进行了限定性解释,提出了有偿(第十一条单独对“有偿”进行了定义)的概念,即只有有偿的应税行为才属于第一条的范围;第十二条对“境内”进行了补充性解释。
因此,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属于营改增的征税范围。
对注释范围进行梳理,可以看出,除正列举的部分,还有4处含有“其他”的表述,分别是其他建筑服务、其他现代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原创】房企“营改增”:房地产开发项目六种情形应视同销售
【原创】房企“营改增”:房地产开发项目六种情形应视同销售目前,“营改增”新税政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不多。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即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均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营改增“房地产视同销售的项目范畴?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认定标准改变生产目的原则仍然适用,即开发项目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红、赠送等应当视同销售。
笔者依据“营改增”视同销售新税政,并结合增值税相关政策法规,归纳总结出“营改增”试点房企视同销售六种情形,供“营改增”试点房企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视同销售一:不动产对外投资、分配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红、赠送等应当视同销售。
房地产视同销售包括以下四种情形,视同发生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将房地产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房地产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3.将房地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4.将房地产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营改增以后,房地产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如果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不动产,选择5%的简易征收,如果不动产是5月1日以后取得的对外投资所分配的,视同销售是按11%缴税。
因此,对不动产对外投资和分配,视同销售,就分为不动产是5月1日之前还是5月1日之后转让两种情形。
此次营改增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
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
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
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规定
营改增后企业将自行开发房产转为自用不符合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此条不再适用)(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将自行开发房产转为自用不在上述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之内。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上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全部改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从此没有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应税项目分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相对营业税应税项目叫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从目前来说,还是有个别属于非应税项目啊,营改增实施办法里面如下: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改增中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
营改增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政策可看出,营改增后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与原增值税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的原理具有相通性,均对无偿提供应税行为作出了视同销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把握该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各地国税局也纷纷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并就具体问题做出了回复。
福建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53个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7月)11.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河北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一)至(五)
目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6)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 (6)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 (6)三、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7)四、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8五、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8)六、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七、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9)九、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9)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10)十一、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10)十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10)十三、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0)十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11)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11)十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允许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 (12)十七、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12)十八、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12)十九、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12)二十、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执行时间问题 (1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13)一、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问题 (13)二、关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申报问题 (14)三、关于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问题 (15)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 (15)五、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16)六、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地点问题 (16)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问题 (16)八、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17)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8)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 (18)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问题 (18)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19)十三、关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19)十四、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19)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 (20)十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销售问题 (20)十七、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允许扣除土地价款问题 (21)十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款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21)十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21)二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用于出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1)二十一、关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2)二十二、关于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2)二十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征收方式备案问题 (22)二十四、关于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开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3)二十五、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23)二十六、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按合同规定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征税问题 (23)二十七、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 (24)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 (24)二十九、关于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扣除凭证问题 (24)三十、关于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24)三十一、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2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 (26)一、如何理解“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26)二、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26)三、关于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方式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27)四、关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27)五、关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是按照交通运输业还是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27)六、关于景区经营单位收取景区线路管理费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27)七、关于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 (28)八、社会举办的英语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教育培训学校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8)九、关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停车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的问题 (28)十、关于宾馆(酒店)提供洗涤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2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 (29)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29)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1)表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6)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8)表5.其他特殊行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0)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7)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9)表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3)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6)表5.其他特殊行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8)附件2举例 (6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74)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74)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74)三、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74)四、关于银行发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 (74)五、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 (75)六、关于营改增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75)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75)八、关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5)九、关于河北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6)十、关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76)十一、关于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76)十二、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业务发票开具问题 (76)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四、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 (77)十五、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六、关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七、关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征免增值税问题 (77)十八、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7)十九、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 (78)二十、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7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营改增后无偿提供应税行为分几种?哪种情形要视同销售服务?哪种情形却不需要?为灾区提供服务怎么讲?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无偿提供应税行为分几种?哪种情形要视同销售服务?哪种情形却不需要?为灾区提供服务怎么讲?营改增后, 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何进行纳税处理?具体分几种情形?是否都要进行视同销售增值税处理?哪种情形不需要纳税?为灾区提供服务怎么讲?《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对营改增应税行为及纳税人的规定明确, 营改增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纳税人与应税行为的不同, 我们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及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进行归类, 并分析如何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第一类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无偿提供服务的主体不同, 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二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第一种情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此类服务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资金使用的问题。
这个问题营业税下就一直争论不休, 主张征税一方认定关联企业之间即便没有货币、货物交易, 也一定有看不见的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主张不征税一方则认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 条例仅对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纳税, 无偿使用资金就是没有任何代价的使用, 关联企业之间其他看不见的经济利益与资金使用行为无关, 不是营业税应税行为。
营改增使这个问题不再纠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视同销售服务,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汕头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总结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规定的主要变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捐赠视同销售进行了规范,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主要包括两方面。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采用账面价值计价,还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新准则第三条的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否则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实践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典型事例是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存货换固定资产等,其所得是对方等价的资产。
因为在此交易过程中没有使用货币,为了确定其收入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变化对企业带来风险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变化对企业
带来风险
视同销售的变化对企业带来哪些风险?
营改增后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由列举式规定向概扩式规定转化,今后纳入视同销售的
行为越来越多,比如关联方之间无偿的资金往来,免费试吃等活动,都将涉及到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需要引起纳税人的
高度重视.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
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
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浅析营改增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浅析营改增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白美林摘要:在企业经济和发展的进程中,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销售行为,其会计处理过程也并不复杂,本文首先对企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以企业遵循税法规定为前提,分析了不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式,以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与理解。
关键词:视同销售行为;相关规定;营改增;税务处理;会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概述(一)视同销售的概念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从本质上对视同销售进行分析时,其与实际的销售行为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营改增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八大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本文将不再赘述。
当前,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其对视同销售行为中所涉及的需缴纳增值税范围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原因进行考虑的:一是在企业运行中由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增值额,以缴纳一定的增值税,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产生偷税漏税等行为。
二是应尽量避免在进行增值税征收的过程中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破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可以进行正常的缴税工作。
(二)营改增后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根据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营改增后视同销售行为应如何进税务与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人们把视同销售划分为会计和税收这两个主要部分。
视同销售的两种主要形式即是增值税视同销售和所得税视同销售。
这两种形式在本质上都是属于税务处理的范围,差别也并不是很明显,但从会计的角度上对其进行一定的分析时其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在新会计准则中的7号、9号、14号做了部分规定,但是营改增后,对于会计准则中未作明确规定的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笔者认为可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营改增政策分类整理
附: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 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 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 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 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 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 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 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 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 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 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 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 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 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 、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 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 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 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 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 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 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 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
增值税视同销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种,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具有税收中性、避免重复征税等优点。
在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视同销售的规定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详细阐述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具体情形、计税方法等,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定义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在不发生实际销售行为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将其应税行为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纳税人通过转移财产、无偿提供商品等方式逃避税收,确保增值税征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应视同销售:1.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3.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4.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5.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6.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权益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四、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形1.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修建办公楼、购置设备等,应视同销售。
此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无同类货物销售价格,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2.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如发放福利、赠送员工等,应视同销售。
此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无同类货物销售价格,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3.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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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各地视同销售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政策可看出,营改增后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与原增值税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的原理具有相通性,均对无偿提供应税行为作出了视同销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把握该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各地国税局也纷纷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并就具体问题做出了回复。
福建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53个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7月)11.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将购进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税条件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福建国税12366于7月18日解答营改增的16个热点和难点问题4. 金融企业购进购物券,储值卡等赠送给客户,已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购进购物券和储值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答:可以抵扣。
福建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39个热点和难点问题(2016年6月)14.我公司将电影票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该业务能否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因此,该项业务需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9.保险公司为了回馈客户提供的免费旅游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服务?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保险公司为了回馈客户提供的免费旅游属于不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福建国税12366再次解答营改增的22个热点问题8.酒店营改增后,酒店住宿标间价格300元,每个房间的赠送的两瓶矿泉水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答:不需要。
厦门国税8月18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来源:厦门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十三)11、保险公司制定奖励方案,每月给业绩符合奖励方案的代理制业务员相应的奖励(实物或者旅游等),应如何征税?答:保险公司提供实物奖励应视同销售;代理制业务员收到奖励(实物或者旅游等),应视为取得代理收入,由保险公司代征增值税。
厦门国税8月15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来源:厦门国税)9、酒店业客人损坏酒店物品(客房用品或餐具等),取得的赔偿款是否应视同销售?如需视同销售,按货物销售还是住宿或餐饮服务计算?答:应视同销售,按销售货物征税。
厦门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0个问题(之二)13、保险公司业务推广过程中赠送客户宣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对应进项是否可以抵扣?答: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对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的物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对应进项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厦门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0个问题(之一)7、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答:根据税务总局相关答复意见,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厦门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52个热点问题(6月)10.我司的一台检测设备放在供应商处,要求供应商使用我司提供的设备进行货物(我司采购的部分)检测,同时,供应商向我司支付保证金,现该供应商找不到,设备收不回来,我司把这笔保证金没收了,没收的这笔保证金要交增值税吗答:应当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4、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是否视同销售答: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如果上述设施属于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无偿赠送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否则,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福建厦门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8个热点问题(9月19日)4、持某银行卡享受电影票打折优惠,银行负担的部分是否视同销售处理?答:购买电影票其中的部分价款由银行实际支付给影院,是银行的一种营销费用性质的支出项目,不是无偿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视同销售处理的条件。
山东国税2016年9月7日—1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33个(来源:山东国家税务局官网)2、消费者个人在电信单位话费充值,电信单位赠送了一部手机,请问就手机部分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电信企业赠送的手机需要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山东国税2016年8月15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3、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给客户的促销品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2016年8月6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3、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需要交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2016年7月21-2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21个(来源:山东国家税务局官网)2、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2016年7月1-10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43个(来源:山东国家税务局官网)5、酒店业视同销售如何理解?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作为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酒店明码标价提供的餐饮服务、橱窗内销售物品、房间内餐饮迷你吧等,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山东青岛国税解读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中的51个问题8、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答: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
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
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
陕西国税解答建筑房地产业营改增的20个实务问题(来源:西安国税局)问题8:房地产开发公司采购了甲供材料,调拨给施工企业,能否视同销售?能否给施工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西安)答:根据财税.2016.36文件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