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各地视同销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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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各地视同销售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政策可看出,营改增后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与原增值税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的原理具有相通性,均对无偿提供应税行为作出了视同销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把握该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各地国税局也纷纷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并就具体问题做出了回复。

福建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53个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7月)

11.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将购进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税条件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福建国税12366于7月18日解答营改增的16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4. 金融企业购进购物券,储值卡等赠送给客户,已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购进购物券和储值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

福建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39个热点和难点问题(2016年6月)

14.我公司将电影票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该业务能否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因此,该项业务需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9.保险公司为了回馈客户提供的免费旅游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保险公司为了回馈客户提供的免费旅游属于不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福建国税12366再次解答营改增的22个热点问题

8.酒店营改增后,酒店住宿标间价格300元,每个房间的赠送的两瓶矿泉水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答:不需要。

厦门国税8月18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来源:厦门国税)

营改增问题解答(十三)

11、保险公司制定奖励方案,每月给业绩符合奖励方案的代理制业务员相应的奖励(实物或者旅游等),应如何征税?答:保险公司提供实物奖励应视同销售;代理制业务员收到奖励(实物或者旅游等),应视为取得代理收入,由保险公司代征增值税。

厦门国税8月15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来源:厦门国税)

9、酒店业客人损坏酒店物品(客房用品或餐具等),取得的赔偿款是否应视同销售?如需视同销售,按货物销售还是住宿或餐饮服务计算?

答:应视同销售,按销售货物征税。

厦门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0个问题(之二)

13、保险公司业务推广过程中赠送客户宣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对应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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