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保障教育质量,提
高资源利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管理。
第二章公用经费的范围和来源
第三条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校设施维护、教育教学装备更新、
文化体育设施更新、学生福利等方面;来源包括拨款、社会捐助、
学生个人缴费等。
具体范围和来源另行规定。
第三章公用经费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公用经费管理规定、拨款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公用经费的使用和报销
第五条学校在使用公用经费时,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特殊情况需调整使用计划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条公用经费的报销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报销凭证齐全,
合法合规。
财务部门将审查报销申请。
第五章公用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进行监督
和检查,包括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协
调解决。
第六章法律法规及注释
第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
第七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附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教育体制和教育
管理的基本法律。
2、预算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规定国家综合预算制度、管理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法律。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本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和提高工作,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提高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配合治理学校周边环境。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深化教育内部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市和乡(镇)政府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
市政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及定额公用经费,乡(镇)政府继续负担除市政府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及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第五条规范农村中小学及市属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在财政结算中心增设教育经费结算办公室,负责市属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集中支付,市教育局委派专人参与教育经费的结算管理。
对教育经费实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督、审核制度。
第六条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市和乡(镇)政府预算安排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上级部门的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九条市和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2x〕4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202x〕15号)和泰州市委《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泰发[202x]17号)执行。
星级学校考评表1
40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具有可行性、实效性(10分);狠抓制度落实,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有奖惩,过程性记录材料真实(20分);各种管理档案资料齐全,保存规范完善(10分);否则酌情扣分。
20学校校务公开,有校务公开栏,公开内容全面、及时(10分);党组织、教代会职能得到充分发挥(5分);学生、家长、社区能有效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监督学校工作(5分)。
30共5项,每项6分,依据实际情况评分。
20困难学生补助、学生助学金发放方案合理(5分),按要求、按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评定、公示)(5分),及时发放(5分),档案资料齐全、规范(5分)。
20有实施方案(5分),认真组织实施(5分),加强日常检查(5分),档案资料齐备(5分)。
20除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外,每有一人无论文发表或交流扣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3项内容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计分。
20民主评议校长和班子成员情况按10、15、20分3档计分。
30学校有对教师进行师德教育的有效措施或载体(10分);教职工爱岗敬业,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10分);学校有对师德进行评价的考核办法,(10分)。
否则酌情扣分。
)30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校长办公会议制度资料(10分);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各种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明确,责任到人(10分);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制定了科学、全面的考核办法。
(10分)20科学编制预算(5分);规范公用经费开支范围(10分);规范学校公用经费管理(5分)。
分值评分办法及备查材料50办学思想端正,理念先进,坚持科学发展,积极创办规范化星级学校(20分);学校有切合实际的长期和短期发展规划,有年度、学期工作计划(20分),有规范化学校创建目标和措施(10分)。
否则酌情扣分。
40落实文件有方案,工作有记录。
制度建设、班主任培养各20分,依据实际情况酌情得分。
20有违规现象本项不得分。
20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有乱收费现象的本项不得分。
教育经费工作总结
屏边二中08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管理机制改革工作总结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惠及全家万户,是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意义大。
现将今年的此项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首先组织领导到位,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我校成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管理机制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党支部、财务室、教务处、政教出等各处室领导及教职工代表组成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务处。
其次管理监督到位。
我们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再次舆论宣传到位,此项改革是德政工程、阳光工程、民心工程,我们积极让每位学生和家长都了解此项改革的内容,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的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创方案,广泛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严谨编制预算,规范学校收支。
学期伊始,我校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要求,编制了《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报表》,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编制过程中,我们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由校长牵头,总务处、政教出、教导处配合财务室,全局考虑,兼顾各口,为了学校的发展,我们做出了合理严谨的预算,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学校乱收费新机制的实行,从制度上和源头上为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提供了根本保证。
实行新机制后,上级财长提高了农村中学经费补助,增加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经费需求,政府在财政预算里都给予了基本保障,所以,我校没有任何乱收费的理由,也没有再向学生收取过任何费用。
四、强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根据相关文件我校在06年设立了教育经费特设专户,主管部门依据学校提交的用款计划按时足额拨付资金,学校每月按时到上级部门报账核对,真正做到资金的“两上两下”。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7.09•【文号】财教[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38号2001年7月9日)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保证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是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核定本地区该项经费的标准和定额。
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核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加大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1号)规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
其中,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辆燃料费等;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有关支出,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云政办发[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3〕9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省以实施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为契机,以集中办学为方向,以扩大办学规模、提升办学质量和效益为目标,逐步收缩农村中小学校点,大力发展寄宿制学校,全省教育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中小学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办学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
但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规划不完善、程序不规范、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适应城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农转城政策、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需求。
通过制定和落实行政区域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保障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服务管理,使行政区域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科学,规模适当,效益显著,管理到位,并基本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意愿。
二、科学制定规划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是一项科学性极强、严肃慎重的工作,必须从我省边疆、山区、民族、贫困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审慎推进,不提过高、过急、过洋的口号,不搞超越现实、不切实际的撤并,更不能一刀切。
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云南教育》《学生新报》等优秀教育报刊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云南教育》《学生新报》等优秀教育报刊的通知各州、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发挥着正确思想舆论导向和教书育人释放正能量的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教育宣传工作,发挥优秀教育报刊在教育宣传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创新宣传机制和手段,提高教育宣传和舆论引导实效,积极营造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促进我省现代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应用优秀报刊载体,做好教育宣传工作做好教育宣传工作,是加快实施科教兴滇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舆论保证,对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满足广大师生精神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作用。
做好教育宣传工作,离不开优秀教育报刊这一载体。
由云南省教育厅主管、云南教育报刊社主办的《云南教育》《课程教材教学研究》《学生新报》(简称“两刊一报”),是我省教育系统宣传工作的主流媒体和权威媒体。
目前,“两刊一报”已形成品种齐全、覆盖各级教育的初步格局。
《云南教育》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面向全省教育系统,着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教育厅有关政策部署,指导教育改革,是广大教育工作者和教师获取先进教育理念与方法的“源头活水”。
《云南教育》先后荣获“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云南省优秀期刊”“云南省优秀社科期刊”“云南省A级期刊”等多项荣誉。
《课程教材教学研究》坚持服务教育科研、服务基层教学的指导思想,着力研究基础教育发展与改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及时反映教改成果,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
连续多年被评为云南省优秀期刊,并荣获改革创新奖、优秀栏目奖、优秀装帧奖等多项荣誉,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入编刊物、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刊物。
《学生新报》一直以“向全省各族学生提供丰富营养的精神产品”为己任,在广大中小学生中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做出了积极努力和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7]1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7〕129号1997年8月15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对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学费的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义务教育等4个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和教育事业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分别向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映。
关于颁布云南省义务教育等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省人民政府: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防止教育乱收费现象,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已颁发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三部委颁发的4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拟定了《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以及《云南省教育事业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将有关的主要问题请示如下:一、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制定的4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教育收费的审批和调整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11•【字号】云财预[2008]36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预〔2008〕361号)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现将《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尊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全面推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8〕6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坚持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主体不变,独立核算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129个县(市、区)(下同)所辖乡(镇)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
乡镇站所已上划县级管理,其工作经费原委托乡镇财政所代管的,维持原管理方式不变。
第四条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行“预算县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预算管理方式,在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五条乡镇财政所作为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代行县财政的相关职能。
主要职能:(一)承担乡镇财务收支计划、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的具体工作;(二)负责乡镇所属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三)负责乡镇财政票据的申购、领发、缴销以及资金的解缴;(四)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各项农民补贴的核定兑付;(五)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六)负责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七)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八)负责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的管理;(九)负责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执行。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农村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以下简称“公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公用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二)规范性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三)效率性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透明性原则: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经费的分配与使用第四条公用经费的分配应根据农村中小学的实际需求、学生人数、办学条件等因素,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
第五条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教学业务费:包括教学资料、实验材料、图书购置等;(二)日常运行费:包括水电费、取暖费、维修费等;(三)教师培训费:用于教师专业发展和继续教育;(四)学生资助:包括贫困学生资助、奖学金发放等;(五)其他经批准的相关支出。
第六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工资福利支出;(二)基本建设投资;(三)偿还债务;(四)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农村中小学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公用经费的收支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学校应设立专用账户,对公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对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云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16]7号)
云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6]7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其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是中央和省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防暑、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年度培训计划等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省级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主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计算,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具体分配时,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的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五条公用经费上级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州第六条中央、省和州(市)按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后,各州(市)、县原来安排的预算内公用经费继续保留,不得冲减、顶抵上级安排的补助。
第七条州(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手续,不得下拨到乡(镇)。
第八条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九条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中小学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帐,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4•【字号】云政办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36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要求,制定我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国家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
在中央的支持下,近年来,我省先后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对农村、边疆贫困家庭中小学生实施“三免费”教育和“两免一补”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加快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云政办发[2007]269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6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根据《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省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以及单位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小额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话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
各州(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公务卡方式结算的商品服务支出的范围及额度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且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的商业银行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开户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的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但应遵循零余额账户开设银行与公务卡发卡行统一的原则。
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资金专项检查
2012年第5期中旬刊(总第480期)时代金融Times FinanceNO.05,2012(CumulativetyNO.480)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资金专项检查探析李朝阳(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云南昆明650000)为了贯彻执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全面开展,云南省财政厅通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州(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专项经费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本文对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进行了总结分析和探讨。
一、检查目的(一)监督制约作用包括查错纠弊等作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错弊;根据专项检查现场取得的第一手资料和数据,能独立、客观地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和实质,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从而体现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作用。
(二)咨询服务作用通过委托单位的协调,服务单位充分利用自身的政策、专业知识帮助被检查单位解决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部分困难、存在的部分问题,帮助被检查单位提高管理水平。
(三)建设完善作用包括规范管理、服务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机制等作用。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若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内部控制中存在缺陷或不足之处,帮助被检查单位确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开展专题检查,根据专项检查结果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36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5号)。
3.《云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6〕7号);《云南省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6〕8号);《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6〕9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云发改收费[2008]998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998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为保证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措施顺利实施,促进教育公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政策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收“一费制”中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上机费)。
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其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仍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671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对“一费制”中教材费用实行最高限额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6]1043号)规定执行。
享受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学生继续实行免费发放课本政策。
二、明确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收费政策鉴于我省已实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政策,我省扶贫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非扶贫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若确需由学校统一购买作业本的,学校收取的作业本费仍按照云发改收费[2004]67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寄宿制初中住宿费按照国家和省已经明确的政策执行至2009年春季开学后即取消。
除此以外,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包括课本费和辅助学习资料费。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管理,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公用经费是指用于维持、改善和运营学校基础设施、教育教学设备以及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
第四条公用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
第二章公用经费的筹措第五条学校公用经费的筹措主要来源包括:1、经费拨款;2、社会捐助;3、学生费用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公用经费的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用经费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学校公用经费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应当合理、有效、节约,并确保其用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公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细则,并向师生家长公示。
第十一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公开和公示。
第四章公用经费的监督第十二条学校公用经费的监督主要由以下单位和部门进行:1、教育行政部门;2、审计部门;3、社会监督机构;4、学校内部监督机构。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办学校:由直接创办和管理的学校,其经费主要由负责拨款。
2、民办学校:由社会机构或个人创办和管理的学校,其经费主要依赖学生费用收入和社会捐助。
3、专款专用:公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分类管理:按照经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见附件一。
附件一:学校公用经费使用和管理细则第七章结束语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办学校2、民办学校3、专款专用4、分类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外事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1]2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外事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外事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1〕223号1991年9月19日)根据国办发〔1990〕67号、云政发〔1990〕283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财政部、外交部〔1991〕财外字第78号文件,以及国家预算科目关于地方外事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加强外事经费的管理,以适应形势的需要,搞好外事接待工作。
现对地方外事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顾委邀请来我省访问的外国党政代表团,副部长以上官员或相当于副部长以上的社会知名人士率领的友好访华团,以及工、青、妇、友协等全国性组织的由主要领袖人物率领的友好访华团,在我省范围内参观访问期间的食、宿、宴请、交通等费用,在地方外事费中开支。
(二)凡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邀请来我国访问的现职为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的官员和前总统、副总统、总理、副总理、议长、副议长率领的代表团,安排在我省范围内参观访问期间的食、宿、宴请、交通等费用,在我省地方外事费中开支。
(三)中央各部、委及其他单位邀请的代表团、组,在我省范围内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开支。
属于进行技术座谈、学术交流、讲学、合作研究、合作生产、洽谈贸易、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和举办各类展览等业务活动的,其费用视受益情况,由中央和地方接待单位协商负担。
(四)省级各部门、单位、团体邀请来访的各类访问团、组,属中央负担的一切费用,均由邀请单位在本单位有关经费中开支,财政不另追加预算。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云建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曲靖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36号),现将重新研究修订的《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蒋庆辉,0871—64320985。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16日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分工负责运营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凡从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城镇道路、桥梁、供气、供暖、供排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收运处理、照明、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系统和园林绿化等。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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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财教[2006]7号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
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其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是中央和省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防暑、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年度培训计划等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省级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主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计算,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具体分配时,要兼顾不同
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的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五条公用经费上级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州
第六条中央、省和州(市)按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后,各州(市)、县原来安排的预算内公用经费继续保留,不得冲减、顶抵上级安排的补助。
第七条州(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手续,不得下拨到乡(镇)。
第八条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九条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中小学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帐,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条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
由各学校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需求计划。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后,由县级政府采购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其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
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中小学每年至少两次在校内外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财政、发改委(计委)、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公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