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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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财[2006]6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06.02.13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珠财〔2006〕6号)

市属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我们联合制定了《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市本级征收的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国库外,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本市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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