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矿业六大法律问题分析
外商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吸引外商投资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外商创业投资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创业投资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外商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外商创业投资的概念外商创业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企业或参股我国境内企业,以获取投资回报的行为。
根据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的不同,外商创业投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外商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2. 外商参股投资: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形式参股我国境内企业,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3. 外商并购投资: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我国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实现对企业的控制。
4. 外商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以股权形式投资我国境内的创业企业。
三、外商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外商创业投资活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该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的基本法律,对外商创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该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股东出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我国规范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和运作的基本法律,对外商创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该法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合伙人出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
外资在华矿产勘查投资的法律推进演绎
步 进 行 了 一 些 改 革 。 目前 ,《 产 资源 法 》正 在 进 行 修 订 论 证 , 如 何 科 学 合 理 地 引 导 外 资 、 利 用 外 资 成 矿 为 矿 业 勘探 、开 发 的 重要 命 题 。本 文 以 我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为 基 础 ,结 合 《 产 资 源 法 》 矿 、矿 业 外 资利 用政 策 ,对 《 商 投 资 矿 产 勘查 企业 管 理 办 法 》 的 一 些 创 新 性 规 定 进 行 了 分 析 。 外 关 键 词 : 商 投 资 ;勘 探 ;法 律 政 策 ;创 新 外
e t r rs s o i a S lg ls s e a d “ i e a s u c s L w”. u e o o eg n e t n o iy i n e p i e fCh n ’ e a y t m n M n r l Re o r e a s f f r i n iv s me t p l n c
c ly a a i a l i n i p t tpr oston. Thi r il hih ba e o al nd r ton ly s a m oran op ii s a tce w c s d on c nne to o egn i e t d c insoff r i -nv s e
20 0 0年 国务 院 办公 厅 发 布 了 《 发 国 土 资 源 转 部 等部 门关 于进 一 步鼓 励 外 商 投 资 勘 查 开 采 非 油
于办理 新 设 探 矿 权 登 记 手 续 、颁 发 勘 查 许 可 证 的 行 政许 可状 况 。而 具 体 落 实 勘 查 资 金 到 位 、高 科 技 含量 技术 的 运 用 等 则 落 到 地 方 政 府 实 际 去 实 施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趋势日益增长。
作为全球最大的矿产资源消费国之一,中国矿业公司在海外寻找资源已成为一种常态。
老挝作为中国周边国家之一,矿产资源丰富,吸引了不少中国矿业企业的关注和投资。
在投资老挝的矿业项目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这需要中国企业在投资前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一、老挝矿业投资的现状老挝地处中南半岛,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锡、铜、铁、金、银、铅、锌、石油和天然气等,尤其是锡、铜、金等金属矿资源储量巨大。
老挝政府一直将矿产资源开发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并积极吸引外国投资。
中国作为老挝最大的外国投资国之一,其矿业企业在老挝投资的项目也日益增多。
中国企业在老挝投资的矿业项目主要分布在南部和北部,涉及到的矿产资源主要有铜、金、铁、锡等。
随着老挝政府对外资开放政策的持续推进,中国矿业企业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机会和条件。
中国企业与老挝政府签署了一系列矿业合作协议,获得了开发矿产资源的权益。
中国矿业企业在老挝的投资项目也得到了老挝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虽然老挝的矿产资源丰富,但在投资项目中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中国企业引起重视。
以下是一些老挝矿业投资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挑战:1. 土地使用权和环境保护:老挝对矿业开发和土地使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相关环保许可证方可进行矿业开发。
老挝政府对矿业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也十分严格,涉及到的标准和规定需要严格遵守。
老挝可能存在土地产权不清晰和环境污染治理不力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对投资项目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2. 政策法规不确定性:老挝的法律体系相对落后,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矿业投资中,外国企业需要面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和调整,这可能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老挝政府可能会对外国投资者的开发计划和合同约定进行调整,从而对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3. 地方政府权力较大:老挝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开发中具有一定的权力,可能存在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
法律视角下中国矿业海外投资风险
法律视角下中国矿业海外投资风险2009年5月至12月,中国矿业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达155个,投资总额达到45.83亿美元。
今年仅一季度,中国矿业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达45个,投资总额达到29.69亿美元。
另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延续了2009年以来的上升态势,共完成30起交易,一举超越2009年全年的并购案例数,并购金额达到66.77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58.6%。
其中,海外并购仍以能源及矿产行业为主导,共完成11起并购交易,涉及金额54.98亿美元,占海外并购总金额的82.3%。
可以看出,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矿业的热潮或许随着金融海啸而至,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却未必会随着金融海啸的退却而离开。
为此,为有利于中国企业的境外开发,笔者从法律视角,对矿业企业“走出去”的社会风险做些简要分析,陆续推出。
从宏观层面来讲,矿业海外投资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即东道国政治风险、东道国政策法律风险、国内审批备案风险以及国际法风险。
东道国政治风险———主要是指政府更替、政党政治使政策波动的风险;国家征用、官员腐败的风险;以及不可小觑的社区关系风险。
东道国政策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税收、劳工环保、出口外汇等方面的法律政策风险,还包括政策连续性、法律稳定性、审批等方面的风险。
政策法律风险对整个投资项目的成败常常有决定性的影响。
以外商投资政策为例,根据加拿大《铀矿的非居民所有权政策》铀矿一旦进入生产阶段,非加拿大居民对该铀矿所持有的股份则不能超过49%。
另一方面,由于矿业项目具有投资周期长的特点,法律稳定性、政策连续性也是投资者所关心的重点问题之一,甚至有投资者称,政策的稳定性比优惠政策更重要。
在此方面最典型的案例是澳大利亚拟对不可再生资源新增40%的税收政策,该税收政策的出台将极大影响中国企业在澳已投资矿业项目的收益,有些当时测算可赢利的项目甚至可能巨额亏损。
在审批方面,根据2010年6月8日至9日在北京召开的矿业与财富高峰论坛澳方与会者介绍,在西澳洲投资矿业项目,完成环境保护审批需要等待两年左右的时间。
外商投资我国矿业的思考
所欲 言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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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西 部地区 ,涉 及石 油、天然 气 、煤 炭 、铁 、铜、铅 、锌 、金等4 0 0 多个勘 查开采项 目,一些 国外公司 已经取得了 不错 的经济效益。 外资 的进 入为 中国矿产 资源开发 向,将主要集中在亚洲和非洲 。
厂房建 设费 、设 备投 资、流动 资本 投 入等 投资都 由投 资方一 家承担风 险的 做法 ,采用农 民出土地 ,厂房设备 多 家 出资的方法 , 由企业和 土地股份 合
同时 , 政府承诺 , 凡是利 用合作社土 地 引进 的企业 , 将财政税 收实得部分 按一定的比例奖给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
矿 山开发与地方社 区发展、安全环保等 各种矛盾也在凸显 。 据媒 体报道 ,我 国贵州黔西 南布 依族苗族 自治州的烂泥沟金矿、辽宁营
口市盖 县 的猫 岭 金矿 、 云 南 东川播 卡 金
20 年6 05 月称 ,播卡金 矿有 10 的储 5吨 量 ,品位 达到2 吨至 5 / 克/ 克 吨,堪称
可 以用 于合 作 社成 员 分红 。
听取 意见 ;在 深入调研 、反 复修 改 的
基 础上 ;制定 出 《 土地 合作 社实施方 案 》草案 ,并 逐户征求 村 民意见 ,根 据村 民意见做 进一步修 改完善 ,最终
作者单位 :成都 市 国土 资源局 锦
江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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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运 转 都 没 有 现 成 经 验 可 《 地 合 作 社 实施 方 案 》 和 土
《 地 合 作 社 章 程 》 。 二 是 土 地 入 股 土
作社共 同分担投 资风险 ,既解 决企业 前期技资过大 的问题 , 又拓宽了企业 融 资渠 道 。多 方 共 赢就 是农 民 、企 业 、政府 都能受益 ,农 民不仅得 到土 地 租赁收益 ,还可分得 红利 ,并 且增 加 了就业机会 ;企业 以租赁方式 取得
国务院放宽采矿业等外资准入限制等9则
Information network信息视点信息视点Information Network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27国务院:放宽采矿业等外资准入限制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政策导向以及20项具体措施,其中提出,放宽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通知指出,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通知要求,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通知提出,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
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通知明确,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
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
国土资源部:要求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现实需要,2月3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建设布局散乱、用地粗放低效、公共设施缺乏、乡村风貌退化等问题,同时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都迫切需要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通过细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要求。
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分析
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分析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案例1:法院对外资企业非法收购一家本国企业的裁决时间:2008年6月15日细节:2008年6月15日,某外资企业X公司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方式,非法收购了一家中国本国企业Y公司的股权。
X 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商投资,没有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直接进行股权交易并掌控了Y公司的所有权益。
Y公司察觉到X公司的非法行为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被非法收购的股权,并要求X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发现,X公司在收购Y公司股权时违反了外商投资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投资业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而X公司未按照程序进行外商投资,违反了该法律条款。
法院最终作出裁决,判决X公司返还被非法收购的股权给Y公司,并赔偿Y公司因非法收购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中,X公司的非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损害了中国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进行投资,保护当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外资企业因合规问题遭到政府责令关闭时间:2005年9月10日细节:2005年9月10日,某外资企业A公司在中国某城市设立了生产工厂,但违反相关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没有进行法定的企业登记。
政府工商部门检查发现A公司存在合规问题后,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关闭工厂。
A公司对政府的关闭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他们认为,中国的外商投资法与国际法之间存在冲突,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工厂并不需要办理特定的许可手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工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浅析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矿业权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矿业权从申请、审批、授予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
它主要包括,矿业权审批与授予管理、矿业权有偿取得的管理、矿业权市场管理等方面,本文将主要针对我国目前在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
一、矿业权市场要素不健全是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从经济学角度看,构成我国矿业权市场的三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市场中介。
其主体是矿业权人即矿业权的出让方(或转让方)和矿业权的受让方(包括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客体是交易的商品即矿业权,市场中介即是连接买方和卖方各主体之间的有形或无形的媒介和桥梁——评估机构、交易中间人、市场信息、交易裁判等。
矿业权市场要素不健全是目前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矿业权市场主体要素方面,即矿业权买卖双方存在着一些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
一些矿业权人存在着投机、规避法律、不讲诚信的问题。
在矿业权市场客体要素即矿业权方面,目前普遍存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或因各种原因收归国有的矿业权情况不清问题,一级市场中可以进行出让的矿业权的底数不清,可出让的矿业权不多问题;而二级转让市场,一些矿业权人为了规避缴纳矿业权价款,私下非法转让、暗地交易问题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权作价出资、股权转让等形式的出现,也使矿业权市场管理存在和产生新的问题。
在矿业权中介要素方面,我国除了矿业权的评估业务外,其他中介业务,比如经纪、交易服务、交易信息、有形市场等还没有开展起来,矿业权市场中介要素明显“缺位”。
二、关于矿业权流转混乱引发的矿业权管理问题矿业权流转就是指矿业权在其流通过程中,在不同持有者之间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达到资源合理配臵的目的。
矿业权流转的方式直接影响着矿业权市场的管理。
矿业权流转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矿业秩序,促进我国矿业的健康发展,矿业权有偿取得以后,应依法受到保护,对于非法侵犯他人的矿业权者应追究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矿业秩序混乱是由于各方利益驱动所致;同时,矿业权流转有利于促进现代化矿山企业制度的建立,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矿山企业应将矿业权作为资产核算,在矿山企业与其他公司组成股份公司或转让时,矿业权是矿山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澳大利亚矿业投资的法律法规
澳大利亚矿业投资的法律法规由于国内人口的数量众多,国内资源量的需求也较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纷纷走出国门到境外投资,境外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越来越来吸引国内能源矿业巨头甚至民营投资者的兴趣。
澳洲的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等都很丰富,其中铝土矿储存量居世界首位,占世界总量的35%,成为海外投资者眼中的“肥肉”。
而了解投资地的法律政策尤其是矿业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在投资之前需要考虑投资所在地对矿场投资是否有矿种、投资金额、地方管制及合作等要求。
下面就介绍下澳大利亚的矿业法律法规,其中不仅涉及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立法及操作实践,同时也重点介绍了西澳大利亚州与新南威尔士州的矿业立法情况,以期对广大拟赴境外投资的投资者有些许帮助。
一、矿业立法体系根据澳大利亚国家宪法,原则上,每个州都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单独的矿业法规。
其中,铀矿为例外,根据1946年《核能(材料控制)法》(Atomic Energy(control of Materials)Act),铀矿归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所有,由联邦政府立法。
二、联邦政府和和州/领地分权管理分权管理模式总体上来讲,澳大利亚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同地表所有权相分离的政策,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不代表对地下资源的拥有,这一点同许多国家的管理态度是一致的。
不过,矿产所有权又分为有公有和私有之分。
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实行联邦和州领地分权管理。
联邦主要负责海上石油立法、环境立法以及对外投资等采矿业政策协调与发展相关的立法、限制矿产出口等;而各州和地区则管理各自司法管辖区内的矿业活动,包括土地产权,监管矿山运营情况,矿山安全、环境、健康,征缴权利金和税费等。
对于澳大利亚海上矿产,联邦和州的立法是分界划分的。
1999年的《海上矿产法》中规定:联邦海上矿产立法以基线为界,即近海区3海里以外的区域。
州海上矿产立法仅就3海里以内区域的矿产进行立法。
联邦和州在规范和管理澳大利亚领基线外的海土矿业时,均尽力保持共同的原则、条例和惯例。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不可诉模式法律问题
2023-11-08CATALOGUE目录•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概述•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框架•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不可诉模式•不可诉模式涉及的法律问题•国内外经验和借鉴•结论和建议01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概述定义和背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进行审查,以确保该投资活动不会对东道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危害。
当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外资的流入,各国对外商投资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
因此,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已成为各国政府管理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由《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该法规定对外商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条件、标准和内容等。
保障国家安全是各国政府的核心职责之一,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则是政府管理外资、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可以防止外资进入本国市场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隐患,如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等。
此外,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还可以提高外资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外商投资的健康发展。
安全审查的目的和意义1安全审查的法律依据23该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定义、范围、管理机构、审批程序、保护措施等内容,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审查、禁止和限制等内容,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定义、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02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框架审查范围主要涉及外商投资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信息科技等关键领域。
审查标准基于国家安全的角度,对外商投资进行多维度的评估,包括投资者的背景、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等。
审查范围和标准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两个阶段,初步审查主要基于表面证据进行筛选,详细审查则深入分析投资项目的潜在影响。
印度矿业投资法律环境分析
印度矿业投资法律环境分析摘要:印度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为更好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印度矿业市场,印度政府加大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的力度。
从印度矿产资源权属问题、印度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印度矿业投资的外资准入、印度矿业法规及其修订等方面研究印度矿业投资法律环境,有利于企业更有效地投资印度矿业。
关键词:矿产权属;矿产资源管理;外资准入;法规及修订印度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主要矿产有铁矿石、锰、铝土矿、铬、铜、钛、稀土金属、石墨、重晶石、煤、石油、天然气、铀等,以及白云岩、石灰岩、高岭土、铅、锌、镍、钨、钼、金、磷、钾、硫、石棉、金刚石等。
印度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了对外开放政策,近年来,为更好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印度矿业市场,印度政府加大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的力度,包括:提高外国投资持股比例,扩大外国投资自动审批范围;2011年进一步修改矿业法,完善其矿业管理制度,以及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简化出口审批程序等,使其矿业投资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
一、印度矿产资源权属问题印度在矿产资源领域实行矿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制度。
根据印度《矿山和矿产法》规定,全部矿产归所在邦所有,各邦有权依法授予矿产特许权,颁发探矿和采矿许可证,享有利金和税款收取权。
中央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并进行统一的矿业立法。
任何矿产的开发均需取得矿产特许权,矿产特许权的获得须向邦政府或中央政府提交申请,并交纳规定的费用,邦政府或中央政府会依据相关规定把矿产特许权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矿山和矿产法》对此的相关规定是:(1)踏勘许可证单个最大面积5000平方公里,在同一邦内,一个申请人持有数个许可证的面积总和不能超过1万平方公里,最初批准年限为3年,不可更新。
踏勘许可证持有者具有取得勘查许可证的优先权;(2)勘查许可证邦内最大而积为25平方公里,最初批准年限为3年,可延长2年;(3)采矿租约邦内最大面积为10平方公里,最初批准年限为20~30年,可以延长。
外商投资矿业的主要政策
外商投资矿业的主要政策产业政策1.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了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鼓励外商举办出口型企业,将产品100%外销的允许类项目列入鼓励类目录。
2.鼓励外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
3.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者以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
4.从事风险勘探的外商,按照被授予的探矿权,对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具有开采经济价值的非油气矿产资源,保障其享有法定的优先采矿权。
5.允许外商以先进技术或设备参服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允许外商购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但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6.外商投资取得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7.在勘查设备、器材的进出口方面,外商可以与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法人企业享受同等待遏。
税收政策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并对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地区实行税收优惠。
目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胞)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环节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1.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二年免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则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2.流转环节税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与国内企业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对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解读1、今天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一些内容。
2、全国人大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了《外商投资法》。
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外商投资的基本、综合性法律。
《外商投资法》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该法共42条,内容全面、概括,对外商投资的定义、管理部门、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今天我将从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和法律责任与附则6个方面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这部法律。
4、首先介绍第一部分外商投资法总则。
5、我们先要了解制定这部法律的背景。
第一个是老三资企业法和公司法既有重合又有冲突。
1979年出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和1988年,又先后制定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就是常说的“外资三法”。
进入新世纪,“外资三法”的相关规范已逐步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所涵盖;同时,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的要求,也大大超出了“外资三法”的调整范围。
70后、80后的法律已经不适于20后的发展。
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基础性法律取代“外资三法”。
第二个是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要求以法律形式明确长期需要吸引外资。
截止2018年底,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实际使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
外商投资仍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再加上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因此制定和出台《外商投资法》,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6、再来看一下它的法律适用,《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商投资的定义和情形。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时,这个地区就产生了境外投资扩张的内驱力。
2006年,我国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有些发达地区更是超过了4000美元,经多年外商资本的大量引进和积累,我国在纺织、轻工、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和水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关注到境外投资。
然而,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
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保障跨国成功投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安全和成本,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获益,离不开对国外实体法律的了解和投资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护外国来华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已与112个国家签订115个双边投资协定,不仅为国外企业到中国投资,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然而,由于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政治、文化环境,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经营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仍是极高的。
并购风险。
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购买品牌等等。
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有获取现成的销售渠道、规避欧美反倾销、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以及利用国外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更明确。
并购的法律风险以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为主。
中、外财务系统不匹配、税收漏洞和其它未登记风险、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等都会造成并购项目实现不了预定的盈利目标。
另外,投资者多数需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择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
对国外的经济体制不了解,还有可能被认为触犯了反垄断法和危及其经济安全等等。
并购中要有明确的战略规划,有吸收并购项目的技术能力和融资能力。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1. 引言1.1 矿业投资背景矿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一直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鼓励。
随着国内煤炭、铁矿等矿产资源的消耗,中国企业开始将目光投向海外,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老挝作为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重要合作国家之一,其丰富的矿产资源和投资环境吸引了大量中国矿业企业的关注和投资。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背景是双方资源互补、政策支持和合作共赢的结果。
随着双边合作的不断深化,中国矿业在老挝的投资规模和影响力也将进一步扩大。
1.2 老挝矿业现状老挝位于东南亚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金、铜、铝、锡、铁、煤等。
矿业是老挝的主要经济支柱之一,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老挝政府发布的数据,矿业产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以上,是老挝最大的外汇收入来源之一。
目前,老挝的矿业开发主要由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合作进行。
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大型矿业项目的开发,而外资企业则参与了许多小型矿业项目的投资和运营。
老挝政府积极推动矿业开发,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来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矿业领域。
尽管老挝的矿业资源丰富,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劳工权益保护、合同纠纷等方面的风险。
老挝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并正在采取措施来加强监管和规范矿业开发行为。
老挝矿业现状积极向好,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矿业开发,保护环境和劳工权益,确保矿业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1.3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背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矿业国家之一,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强大的矿业实力。
随着国内资源开发日益遇到困难和挑战,中国矿业企业纷纷将目光投向海外,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老挝作为中国在东南亚地区的重要合作伙伴,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潜在的投资机会,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中国矿业企业前来投资。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背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老挝拥有丰富的金属矿产资源,包括锡、铜、铅、锌等,这些资源对中国矿业企业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海外投资法律法规
海外投资法律法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虽然有着诱人的回报,但也伴随着诸多法律法规的限制和风险。
本文将就海外投资涉及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并规避相关风险。
一、海外投资的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是中国国内关于海外投资方面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海外的投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律法规。
同时,该法规定了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投资前的备案审查、投资后的备案报告等。
2.《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中国对涉及外国投资的相关法规的统一规范。
根据该法,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依法享有投资者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中国的企业,必须按照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遵守中国的税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3.《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规范不同国家之间投资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书。
如果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海外投资,必须遵守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考虑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的规范。
在进行具体投资项目前,投资者应仔细研究目标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以确保投资合法合规。
二、海外投资中的常见风险及对策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海外投资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投资者应对目标国家的政治稳定性、政策变化等因素进行深入研究,选择投资风险相对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在投资过程中,及时了解和应对政治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2.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包括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变化、法律环境不确定性等。
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前,应详细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以规避法律风险。
3.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海外投资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经济不确定性、市场波动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投资项目的回报。
投资者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具有稳健的盈利前景。
“一带一路”背景下矿产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
“一带一路”背景下矿产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矿产企业海外投资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
在这一过程中,矿产企业在海外投资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其中主要包括政治稳定性、国别风险、法律合规、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合同履行等方面的风险。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矿产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各种可能导致损失的风险事件。
首先,政治稳定性风险是矿产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重要法律风险之一。
在一些政治不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可能会频繁变动,政策也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化,这些都会对企业的海外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为降低这一风险,矿产企业可以选择在投资目的地国家设立政治风险基金,为可能出现的政治不稳定情况做好准备;与当地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获取政治信息和政策变化动向,也是避免政治稳定性风险的重要途径。
其次,国别风险也是矿产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之一。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较大的国别风险,包括战争、恐怖袭击、盗窃等,这些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此,矿产企业可以选择购买国别风险保险,以降低国别风险带来的损失;矿产企业还可以加强安保措施,包括与当地政府合作,雇佣专业的安保人员和公司,提高员工和设施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法律合规风险是矿产企业海外投资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法律法规,矿产企业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降低法律合规风险,矿产企业需要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确保自身的投资行为符合当地的法律要求;矿产企业还需要着重加强内部法律合规管理,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和流程,加强员工的法律合规教育和培训。
环境保护风险、劳工权益风险、合同履行风险等问题也是矿产企业海外投资中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
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矿产企业需要充分尊重当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避免因环境污染等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矿产企业还需要尊重当地的劳工权益,遵守相关的劳工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矿产企业在与当地企业或政府签订合需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遵守合同的各项条款,避免因合同履行不到位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随着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日益扩大,中国的矿业公司也开始在海外投资。
老挝地处中国的南部边境,被视为一个有潜力的地区,很多中国的矿业公司已经在老挝开展业务,例如中国有色集团、中铝公司等。
本文将分析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和法律风险。
现状分析老挝地处中国的南部边境,是一个内陆国家。
老挝的资源丰富,特别是矿产资源,包括锡、铅、锌、铜、金、银、锂等。
2019年,老挝的矿业产值达到了11亿美元,其中外国矿业公司对老挝矿业的贡献非常大。
近年来,中国的矿业公司在老挝的投资也在不断增加,据报道,中国已成为老挝矿业领域最大的外国投资者。
中国的矿业公司在老挝投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探矿,二是矿业开采和加工。
在探矿方面,中国的矿业公司主要集中在老挝的南部地区,例如塞克丰矿区、琅南塔矿区等。
在矿业开采和加工方面,中国的矿业公司主要集中在铜、铁、金属矿的开采和加工方面。
老挝政府对外国矿业投资非常欢迎,老挝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外国投资提供了支持和保护。
老挝政府鼓励外国矿业公司在老挝投资,帮助老挝提升矿业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老挝政府还采用了税收优惠政策、留用和培训当地员工等手段,鼓励外国公司在老挝办企业。
法律风险分析尽管老挝政府对外国矿业投资提供了支持和保护,但中国矿业公司在老挝投资仍然存在一些法律风险:(1)政策风险。
老挝政府的政策稳定性相对较差,政策变化可能会对外国矿业公司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老挝曾经出现过因政府政策不稳定而导致外国公司投资损失的情况。
(2)土地权属风险。
在老挝,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外国企业只能在政府的土地上开展业务。
因此,外国企业在投资之前需要了解土地权属和租赁政策,以免在土地租赁上出现问题。
(3)环境和社会责任风险。
老挝的环境法规不如西方国家完善,环保意识相对较低,这给外国企业的环保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另外,老挝的社会贫困率较高,外国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避免出现社会冲突。
矿业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矿业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矿业是指针对地下固体矿产资源进行的一系列勘探、开采和利用活动。
为了规范矿业行为,保护矿产资源,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对矿业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影响和作用。
一、矿业法律法规矿业法律法规是指针对矿业活动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通常涉及矿产资源的获取、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矿业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内容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标都是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矿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矿产资源的归属和管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和调配。
矿业法律法规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开采权的获取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 矿业权的设立和转让:矿业权是指国家授予矿业企业的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矿业法律法规规定了矿业权的设立条件、程序和矿权的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3. 矿业环境保护: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较大,为了保护环境,矿业法律法规对矿业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环境修复等方面的规定。
4. 矿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矿业活动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矿业法律法规对矿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进行了规定,包括安全生产许可、事故应急预案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5. 矿业税收和经济利益分配:矿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矿业法律法规规定了矿业企业应缴纳的矿业资源税和其他相关税费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矿业经济利益的分配机制。
二、矿业政策解读矿业政策是指国家对矿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政策措施的总称。
矿业政策与矿业法律法规密切相关,旨在引导和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
矿业政策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的状况和需要,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这些政策可以包括矿业开发的重点领域、开发方式、开发周期等方面的内容。
2. 矿业技术创新政策:鼓励矿业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矿业的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海外矿业资源并购的思考分析
海外矿业资源并购的思考分析□《矿业装备》金融危机来势汹汹,世界各国的日子都不好过,随之而来的经济衰退使得矿产资源价格大幅跳水,许多传统的跨国矿产资源巨头损失惨重,此时也只能“勒紧裤腰带”节俭过冬。
但是全球矿业权和矿山企业价值迅速下降,却成为中国有实力企业眼中海外并购的良机。
目前,中国市场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发动机,矿业企业海外并购显然是一个大趋势。
然而,“胆大”就能成功的“走出去”吗?回顾我国矿业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有辉煌,更有血泪,海外并购之路充满坎坷。
不惜代价、不计成本的“抄底”有害无益。
海外并购应立足长远,慎重行事,只有这样中国矿业企业才能在全球矿业市场的大洗牌中取得主动权。
衷心希望我国矿业企业认清自我,周密科学地制定并购战略,依托“走出去”战略平台,高水平参与国际分工合作,对提升中国矿企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发挥更好的先导作用,在“走出去”的道路上走得更稳。
矿业企业海外并购的发展历程萌芽阶段(1983-1993)1908年代,全球正处于第四次并购浪潮阶段,那时我国国内资源型产品还处于自给自足状态,并没有认识到以并购方式获取海外矿产资源的意义,矿业企业海外并购案例也是凤毛麟角,如1987年,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与澳大利亚Hamersley铁矿公司达成合营铁矿的协议;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收购澳大利亚波特兰铝厂10%的权益。
这一时期,因为企业自身实力的局限及市场、政策等宏观经济条件不成熟,基本上属于并购的数量极少,规模很小。
并购的资源领域主要为能源矿产,鲜有金属矿产领域。
参与并购的企业主要为中石化、中石油及少数几家大型资源型企业。
典型案例:1992年,首都钢铁公司斥资1.18亿美元收购了濒临破产的秘鲁铁矿,组建了首钢秘鲁铁矿股份有限公司。
首钢秘鲁公司成为秘鲁唯一一家铁矿石生产企业,但之后并未享受到当地“唯一”的特殊待遇。
起步阶段(1994-2000)从1990年代开始,我国国内的能源供给情况开始发生变化,而且国家改变了以往自给自足的战略发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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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矿业六大法律问题分析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对外商投资我国矿业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
近年来,随着我国矿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加快,矿业投资“引进来”的领域和范围逐渐增大,外商投资我国矿业成为热门。
由此,外商投资矿产勘探开发中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
从国内外的一些实践来看,主要有六大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操作实践,需要引起我国矿山企业的注意。
外商投资矿业可采用多种模式
在实际投资操作中,最常见的企业类型是中外合作企业。
最常见的出资模式是中方以矿业权作为主要出资,而外方提供全部或大部分现金,有时合作企业也会在中方提供的矿业权外收购其他的矿权。
但这并不是唯一的投资模式。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还提供了租赁矿业权和合作勘探、开发两种模式,即中外双方先成立合作企业后再从第三方或中方手中租赁矿业权,在约定年限内单独进行开发获取收益,或者与矿业权持有企业签订合作勘探或开采合同,并分享勘探或开采产生的利润。
当然,随着矿山企业改革的深入,很多境外投资者正在探讨收购兼并现有矿业的可能性。
国家出资形成的矿权转让时必须评估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在转让、出租和作价入股时必须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底价收取价款或确定有关权利和义务。
所谓“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并不包括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企业自有资金。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采的评估办法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畴。
因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持有的矿业权,只要在其形成过程中没有使用“国家出资”,在转让、出租和作价入股时便无须评估,可以由交易双方自由定价。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为矿业权评估制定了规则。
目前,所有评估结果必须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矿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障碍
我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设置了一系列先决条件。
其中,对探矿权转让设置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要求探矿权转让时出让人已持有勘查许可证两年,或者在持有勘查许可证期间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这一要求有可能为投资计划的顺利进行造成以下法律障碍。
一是中方需要将其下属单位拥有的探矿权以总公司的名义投入合作公司作为自己的出资。
二是中方需要收购第三方的探矿权作为自己的出资。
无论哪种情况,在探矿权被最终投入合作企业前都必须经过两次时间间隔很短的转让。
由于国内地勘企业绝大多数都是由事业单位转制形成的,其拥有的探矿权往往登记在原来事业单位下属的国有地质队名下,外商有意开发的地区的探矿权常被许多中小企业分割持有。
所以,两次转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但在极短的时间内从中方再向合作企业转让,要满足上述条件有一定难度。
尽管国土资源部坚持认为上述条件不能免除,但实践中有许多二次转让都获得了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
原因可能是地方政府的支持,也有可能发现了可进一步勘探的资源。
但无论如何,意识到这一法律障碍存在并加以克服都是十分必要的。
前期可行性研究的合法性和资金来源值得关注
在实践中,设立合作企业所勘探开发的地区往往尚处在勘探阶段,尚未形成有规模的可开采储量,而地质勘探又是一项风险极高的投资。
因此,外商投资矿业合作企业成立前的可行性研究就比在其他行业更为重要。
外方往往要投入相当的资金,派遣自己的技术人员亲自在目标地区进行地质调查和初步勘探,以确定未来企业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