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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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为落实《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精神,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山东煤矿“通防”现场安全监察办法》、《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唐阳煤矿生产实际,使治理瓦斯工作沿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开展,切实消除瓦斯隐患,杜绝瓦斯事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瓦斯管理制度:
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前由矿总工组织通防部门编制鉴定方案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鉴定结果要及时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在非瓦斯鉴定时间,正常生产条件下,测算出个别采区或个别采掘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该区域定为高瓦斯区,并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对该区域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3、若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得隐瞒不报。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4、瓦斯超限浓度及处理要求:
4.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 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4.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4.5、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3.0%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的工作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4.6、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
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7、串联通风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8、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进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9、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5、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6、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瓦斯检查范围。
6.1、瓦斯检查设置地点要求如下:
6.1.1、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
6.1.2、采煤工作面:
A、采煤工作面需在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回风流设置瓦斯检查点;
B、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须在被串联面的进风流中加设瓦斯检查点;
C、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高冒处、密集处等其他地点,要随时检查。
6.1.3、掘进工作面:
A、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
B、高冒处、躲避所(有瓦斯喷出地点);
C、串联通风时,被串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外20米范围的进风流中。
6.1.4、其他地点:
包括可能涌出瓦斯的炮眼、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临时停风地点、密闭处、栅栏处、有人作业的地点等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具体地点设置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6.2、瓦斯检查点的测定要求:
6.2.1、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
6.2.2、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
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
6.2.3、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与二氧化碳浓度,在巷道内的测定部位和巷道风流的划定与“6.2.2”相同。
6.2.4、采区回风流中的瓦斯与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
6.2.5、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m 以外,50米以内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测定,取其最大值。
6.2.6、采煤工作面风流划定为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为200mm(小于1.0m 厚的薄煤层采煤工作面距顶、底各为100mm)和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的风流。在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的巷道空间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