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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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勐野江水电站首部枢纽工程(合同编号:MYJ/MYJSG02-2010(II))
爆破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批准:
校核:
编制: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勐野江水电站首部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
二○一一年五月
云南省勐野江水电站首部枢纽工程
爆破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1 概述
1.1 工程概况
勐野江为李仙江(把边江)右岸支流,河流发源于普洱市江城县国庆乡三锅砖。勐野江水电站所在河段为江城县和宁洱县两县界河(勐野江下游河段),其左岸为宁洱县黎明乡,右岸为江城县宝藏乡。黎明乡距宁洱县公路里程约74km,距昆明公路里程约447km;宝藏乡距江城县公路里程约33km,距昆明公路里程约473km。
勐野江水电站为混合式开发水电站,主要以发电为主,装机容量68MW,装机2台,单机容量34MW;主要建筑物由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泄洪排沙(兼导流)洞、岸边式溢洪道、水道系统、地面厂房等部分组成。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79.0m,坝顶高程767.0m,正常蓄水位765.0m;溢洪道布置在坝址右岸,共2孔,孔口尺寸10.5×14m(宽×高);水道系统由岸塔式进水口、左岸引水隧洞、跨江管桥、右岸引水隧洞、调压井和高压管道等组成,其中进水口底板高程742.2m;引水隧洞长度约4.0km,开挖洞径6.0~6.5m;跨江管桥长约101.6m,采用16MnR钢管,内径4.2m;调压井为阻抗式,井筒高约112m,直径10.0m;高压管道长约195m,主管管径4.2m;电站厂房位于勐野江右岸,主厂房尺寸为31.7×16.9×
43.7m(长×宽×高),安装2台34MW水轮发电机组。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导流初拟采用围堰一次拦断河床,左岸永久泄洪排沙洞导流,枯水期围堰挡水,汛期坝体临时断面挡水,基坑全年施工的导流方式。施工导流标准采用枯水期(11月16日~5月31日)P=10%洪水标准,洪峰流量261m3/s;施工度汛采用P=2% 洪水标准,洪峰流量1900m3/s。泄洪排沙洞洞身全长338m。进口底板高程696.50m,出口底板高程694.60m,洞线纵坡为0.69%。施工导流期间隧洞出口尺寸为10.833×9m(宽×高),后期改建为2孔-3.5×5m(宽×高)。
本工程规模为中型,工程等别为Ⅲ等,主要建筑物面板堆石坝、溢洪道、泄洪排沙洞、引水系统、发电厂房及升压站为3级;挡土墙、护岸工程等次要建筑物为4级。
1.2 本合同爆破工程概况
本合同主要工程项目为:拦河坝及溢洪道土建工程、泄洪排沙(兼导流)洞土建工程、引水隧洞进水口及进口段(进口至桩号Y0+500.00段)土建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含泄洪排沙(兼导流)洞的闸门、溢洪道的闸门、引水隧洞进水口的事故闸门、拦污栅及以上各部位启闭机的安装)、建筑装修工程,以及0号施工支洞工程、拦河坝下游围堰工程、泄洪排沙洞进出口围堰工程、泄洪排沙洞施工期的运行、维护和水库蓄水等。根据招标文件,本合同标段的爆破工程量主要为:石方明挖约58.13万m3,石方洞挖约8.55万m3,其主要爆破施工项目如下:
⑴ 1号、4号、5号、6号、7号、8号公路路基边坡等一般项目的石方明挖;
⑵盘龙沟渣场防护石方明挖及排水洞洞挖;
⑶慢称沟渣场防护石方明挖及排水洞洞挖;
⑷拦河坝左右岸岸坡、坝基、趾板基础的石方明挖及左右坝肩灌浆平洞洞挖;
⑸溢洪道的石方明挖;
⑹ 0号施工支洞的进口洞脸石方明挖及洞身开挖;
⑺泄洪排沙(兼导流)洞的进、出口洞脸石方明挖及洞身开挖;
⑻引水隧洞进水口石方明挖及进口段(进口至桩号Y0+500.00段)洞室开挖。
2 主要危险因素
爆破作业工程属特殊过程作业程序之一,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循特殊过程作业程序进行控制,其主要危险因素有:造孔、火工材料的加工、运输、装药、爆破、盲炮的处理以及高边坡人工撬挖处理等。
3 安全控制措施
3.1 爆破作业的基本要求
3.1.1 火工材料的管理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严管”的原则,担任爆破任务的施工队伍主管领导为现场作业管理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3.1.2 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遵章守纪,经培训考试合格,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人员安全作业
证》人员担任,禁止无证上岗。
3.1.3 担任爆破施工的单位或部门必须有一名负责爆破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规定的实施,以确保安全。
3.1.4 火工材料必须严格执行退库制度,当班作业后剩余的火工材料,要认真清理,并由爆破员及时退库,并严格登记;不允许将剩余的火工材料堆放在现场的临时储存点或带回宿舍。
3.1.5 爆破作业时,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安全作业的监控,钻爆作业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不听从指挥、违章作业的,必须坚决停工。
3.1.6 项目部安全管理科对火工材料的领用、运输、使用及退库进行监控,对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及时进行制止,对制止不听的,有权停工,责任由违反责任人自负,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3.2 造孔
3.2.1 钻工必须了解所操作的钻机的构造和性能,并熟悉操作和保养方法,否则不可单独操作。
3.2.2 采用手风钻进行造孔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严禁打干钻;当采用潜孔钻机或无吸尘装置的液压钻机造孔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各必要的劳保用品。
3.2.3 造孔时严禁打旧孔、残孔。
3.2.4 夜间进行造孔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3.3 火工材料的领用与运输
3.3.1 火工材料的计划、审批、领用、运输、退库及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对相关责任人的资格及个人资料进行登记备查。
3.3.2 起爆器材与爆破器材必须分车运输,两车同行时,距离不得小于200m。禁止采用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火工材料。
3.3.3 火工材料的运输应尽量在白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