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第三章 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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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冲突规范 (4)第一节冲突法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4)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4)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4)(1)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 (4)(2)冲突规范的独特结构:范围→系属 (4)三、冲突法的特征 (4)四、冲突法的性质:法律适用规范 (5)第二节连接点 (5)如何确定连接点是冲突规范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5)一、连接点的法律意义 (5)三、★连接点的分类 (5)四、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6)五、连接点的解释 (7)第三节冲突规范的类型与系属公式 (7)一、冲突规范的类型 (7)★判断冲突规范的方法: (7)冲突规范类型举例: (8)(二)几种主要的系属公式 (8)第四节准据法 (9)一、准据法的概念 (9)二、准据法的种类可作为准据法的实体法: (9)三、准据法的特征 (9)四、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0)第四节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的合理限制 (10)一、法律选择的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0)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11)为何要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 (11)第五节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11)一、冲突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 (11)(一)冲突规范软化的处理:寻求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 (11)(二)冲突法历史上对灵活性与确定性的探讨 (12)二、冲突法上“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问题 (12)(一)传统冲突法所追求的“正义” (12)(二)20世纪对“实体正义”追求的新实践 (12)第六节识别 (13)一、识别的概念以及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P104) (13)二、识别的分类 (13)三、国际私法中识别冲突的主要表现 (13)四、识别的对象(事实认定的问题而非法律适用问题,不包括对系属、连接点解释的识别) (14)五、识别的依据 (14)六、我国的立法实践 (16)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16)第七节反致 (16)反致适用的前提是承认外国的冲突规范 (16)一、反致的类型与概念 (16)(一)反致remission(直接反致) (16)(二)转致transmission (16)(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17)【区分方法】 (17)(四)英国特殊的“二重反致”制度 (18)二、反致产生的原因(产生条件) (18)三、关于反致问题的争论 (18)四、反致的作用 (20)五、中国的司法实践:与国际立法中附条件的接受反致相违背 (20)第八节先决问题 (20)争议焦点:解决先决问题应当适用法院地法还是适用主要问题适用的准据法 (20)一、先决问题的概念 (20)二、先决问题(狭义)的构成要件 (20)三、先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的确定 (21)四、中国的立法实践 (21)【案例】 (21)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法院一般就径行适用法院地法;如果识别为实体问题,不管法院适用本国法还是外国法,都必须经过法院地法的冲突规则指引 (22)第九节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22)二、发生人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2)三、发生时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3)三、发生时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3)第十节法律规避 (24)一、概念 (24)二、规避行为构成要件 (24)三、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 (24)四、法律规避的优缺点 (24)五、我国的规定 (24)六、法律规避的性质 (25)主要是指法律规避究竟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部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在效果上都是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但是性质却不同,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律适用着眼于外国法律的内容和使用结果;法律规避着眼于当事人的虚假行为25七、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VS法律规避 (25)第十一节准据法的查明 (26)一、概念 (26)二、外国法的性质与查明程序 (26)三、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解决办法 (27)四、外国法适用错误 (27)五、我国法关于外国法查明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救济的规定 (28)第十二节公共秩序保留 (30)一、概念 (30)二、实质和作用 (30)三、限制 (30)四、我国的实践:采用的是客观说 (31)五、有关公共秩序制度的理论 (32)(一)大陆法系国家学者的理论 (32)(二)英美法系国家学者的理论 (33)(三)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主观说与客观说:针对公共秩序保留所针对的对象 (33)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法的概念、结构和特点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指明某一类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法律冲突规则(conflict of laws rules)。
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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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在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关系时,应当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
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冲突规范的概念、类型、法律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针对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关系,确定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旨在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保障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冲突规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确定性冲突规范:指明确规定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的规范,如“合同争议应适用合同签订地的法律”。
2. 选择性冲突规范:指在一定范围内,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个国家的法律的规范,如“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应适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法院地的法律”。
3. 系统性冲突规范:指针对某一类法律关系,规定了应当适用的法律体系,如“继承关系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4. 限制性冲突规范:指在一定条件下,限制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的规范,如“合同争议应适用合同签订地法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关系时,应当选择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本国公共利益时,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4.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适用冲突规范时,应当优先考虑国际惯例。
五、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程序1. 确定争议的法律关系:首先,要明确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
2. 确定适用的冲突规范:根据争议的法律关系,查找相应的冲突规范。
3. 确定适用的法律:根据冲突规范,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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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fBf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 (男)与乙国公民B (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 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 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3.间接反致(AfBf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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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又称为冲突法,是指处理跨国私事争议时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可能存在冲突,这就需要依据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主要分为两类:自动适用的规范和选择适用的规范。
自动适用的规范是指无须特别选择和确定适用法律,直接适用当地法律。
这种情况适用于涉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项的情况,以维护当地的法律制度稳定和社会秩序。
例如,处理家事争议时,通常应适用当事人的国籍法;处理不动产交易时,通常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选择适用的规范是指在跨国私事争议中,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种选择主要分为合同自由选择和其他适用法选择。
合同自由选择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
合同自由选择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当事人的权利自由和契约精神。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利益选择适用的法律,以便达到更好的合同效果。
例如,两国商人在国际贸易中可以约定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或其他国际公认的贸易规则。
其他适用法选择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合同自由选择的情况下,根据其他准则选择适用的法律。
常见的选择准则包括:合同履行地选择、标的物所在地选择、当事人居住国法选择和合法施行地法选择等。
例如,当事人在未约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同履行地的法律作为适用法。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
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核心原则之一。
其次,应当尽量避免冲突法的冲突。
例如,在处理国籍冲突或居住国法与标的物所在地法冲突时,应当采取合理的解决办法,以避免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和冲突。
最后,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应当与国际公序法保持一致。
国际公序法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人权保障、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公平原则等共同的规范,应当在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得到适当体现和尊重。
总而言之,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是处理跨国私事争议的重要依据,通过自动适用和选择适用的规范,可以确保在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下的合理和公正处理。
第02章 冲突规范概述-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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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权说
比尔主要观点:法官只有义务适用国内法,既不能直接 承认和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更不 能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而只是将当事人根据外国 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作为一项事实予以保护。 美国1934年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当法律产生一项权 利时,这个权利本身就构成一项事实,除非它被自己的 法律所改变,它应该在任何地方得到承认。 评价:承认权利,却不承认权利赖以产生的外国法在那 国的“域外效力”
政府利益分析说
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家的利益。如果 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利益的第 三者,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 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评价: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否定冲突法存在 的必要。
最密切联系说
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现代 美国学者里斯等 主要观点:一国适用某一外国法是因为该外国法 与有关涉外案件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 的联系。在法律适用时,哪一个法域与案件的事 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适用该法域 的法律。 评价:给法律选择带来灵活性和生命力,是现代 国际私法中有重要影响的一种法律适用理论。
本地法说 (Local Law Theory)
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美国学者库克(1942年, 在其《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中提出),是 在否定既得权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主要观点:法院适用外国法,只是采用了与涉外 因素所涉及的那个国家中的法律中相同或相似的 规则作为自己的规则,这样就将外国法规则“合 并”到“本地法”中,因而法院所承认和执行的 权利并不是外国的权利,而只是根据自己的法律 所创设的权利,即所谓的“本地权利”。
国际正常交往说
中国学者大多持这一观点 一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承认并适用另一国 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出现的 现象。从根本上讲,承认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 或适用外国法,是一国主权范围的事,因此,它 只应由各国自行决定。但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中,只要外国法不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各 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本国人民能够同外国 进行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应适用外国法。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运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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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冲突规范运用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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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三章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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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一、概念(考点)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二、结构(考点)1.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2.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或“起因事实”,它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或所要认定的事实,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3.准据法则是“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三、特点(考点)1.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般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组成。
2.一般实体法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只是间接规定。
3.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它还涉及结果。
第二节连结点一、概念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使用和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二、分类(一)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结点1.客观连结点是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有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合同缔结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
又可以分为属地连接点和熟人连结点。
2.主观连结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
(二)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1.静态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免的连结点,它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
2.动态连结点就是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等。
立法者常通过时间限定防止动态连结点带来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
(三)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1.单纯的事实: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2.法律概念:国籍、住所三、连结点的软化处理(考点)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4.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用不同的连结点。
国际私法课件02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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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5
介绍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结合性连接点
第5条:“在下述情况下, 适用的法律应为直接遭受损 害的人的惯常居所的国内法, 如果该国同时又是①被请求 承担责任者的主要营业地; 或②直接受害者获得产品的 地方”。
2020/10/5
互补性连接点:
某一特定法域之间建立起“自然”联系 的明显事实。
——戚希尔&诺斯(英)
2020/10/5
二、分类
客观连接点
主观连接点
(当事人合意、最密切 联系点)
静态连接点(合同
缔结地、法人登记地)
动态连接点(国籍、
住所、所在地等)
事实因素(物之所在地、法院地、行为地) 法律概念(国籍、住所、法律行为所在地)
2020/10/5
2020/10/5
• 1.取消其子的继承权。 • 2.遗有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旺财继
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照料爱犬的 生活费用。 • 3. 律师履行相应义务后,公寓一套归 其所有。 • 王立遗嘱后不久去世。旺财在其墓地 死去。
2020/10/5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 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020/10/5
四、地位 ——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
概括力强 较温柔,易为各国所接受 实体法的作用有限
2020/10/5
冲突规范举例(1)
•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
法律。 •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
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 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国际私法第6章 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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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甲在美国制造了一些船舶,经过登记注册,他把船舶抵押给 自己的债权人,在船舶国籍证上背书注明了该项抵押,并把船 舶送到中国出买.后因为背书有碍船舶在中国的出卖,甲与乙 协商议定,将不在背书签注抵押.随后一条新船建照出来,经过 登记注册,甲将它抵押给乙,并送往中国,按照美国的法律,某乙 取得有效的权利.该船在中国被甲买给丙.乙在中国法院提起 诉讼,主张该船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问: 1.本案应当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涉及哪些冲突规范?
三、系属公式 (一) 系属公式的含义 所谓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就是把一些解决 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 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 用问题。 (二)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常见的系属公式有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 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等 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 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思考题 1.由于冲突规范缺乏可预见性和明确性,它不是法律规范。 2 .冲突规范是既不同于实体法规范,又不同于程序法规范的第三 种法律规范。 3 .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同,冲突规范的结构包括"范围" 和"系属"两部分。 4 .一般说来,双边冲突规范可以分解成两个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 5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都必须有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连结点。 6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和“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客观 的不变的事实根据。 7 .系属公式都是从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发展起来,并抽象化而形 成的。 8 .系属公式与冲突规范的涵义是一致的。 9 .行为地法包括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和 侵权行为地法以及法院地法。 10 .最密切联系地法既是一项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又是一个系属 公式,可适用于许多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概念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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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概念冲突规范国际私法是指调整与外国有关的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目的是解决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冲突和争议。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文化存在差异,所以在国际私法中经常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国际私法借鉴了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国际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建立了一套规范冲突的规则,即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主要有两种形式: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
直接规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明确设立的法律规则,用于解决与外国有关的冲突问题。
直接规范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协议两个方面。
国际公法是指国际公约和国际法习惯,当国际公约规定了适用法律的选择原则时,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将直接适用于相关的冲突问题。
国际协议是指各国之间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议,这些协议一般对适用法选择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直接应用于冲突问题。
间接规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没有明确设立的法律规则,而是通过解释和运用其他法律规则来解决冲突问题。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则:国内法冲突规则、国际合同法规则和国际统一法规则。
国内法冲突规则是指各国国内法用于解决与外国有关的法律冲突的规定,这些规定一般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等形式进行规定。
国际合同法规则是指各国为解决跨国合同中的法律冲突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币法公约等。
国际统一法规则是指国际组织或国际社会制定的法律规则,旨在解决特定领域的法律冲突问题,如国际海商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
除了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还有一些其他的规范原则也对国际私法的冲突问题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中包括公平原则、国际公序法原则和服从国际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解决国际私法冲突问题时,要尽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国际公序法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要尊重各国的主权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不损害国际公序法的秩序。
服从国际原则是指各国在处理与外国有关的法律冲突时,要尊重国际公约和国际法院的裁决。
国际私法:第六章 冲突规范ppt课件
![国际私法:第六章 冲突规范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c9ebc12790c69ec3d5bb757d.png)
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尼定居,1958加入印 尼国籍。1995 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 1996 年,王美玫变卖其在印尼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 回国后,王购买了一套公寓自住。王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 的积蓄生活。王多次劝说其子自食其力,但其子置若罔闻。 王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招致其子不满,先后两次欲害其 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的爱犬旺财相解。王年事已高,又 遭逆子暗算,心力交瘁,自知将不久于人世,遂于1998 年底 找到律师宋世杰立下书面遗嘱: 1.取消其子的继承权。 2.遗有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旺财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 管,用于照料爱犬的生活费用。 3.律师履行相应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其所有。 王立遗嘱后不久去世。旺财在其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 悲壮死去。
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
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③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2.双边冲突规范
该类冲突规范的系属不直接
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应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 法,而是抽象的规定一个 待推定的连接点,根据涉
外民事关系中连接点的所
在,确定该民事关系应适 用何国的法律。例如1989 年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第 101 条规定:“通过法 律行为对运送中的物的物 权的取得和丧失,由目的 地国家的法律支配。”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3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 范
是指其系属中规定了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同时 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例 如, 1902 年在荷兰海牙缔结 的《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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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类型1、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同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2、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1)范围,又称连结对象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其词语结构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3、冲突规范的类型冲突规范可分为四种基本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二、连结点的概念分类1、连结点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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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指由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各主权国家的法律仅在其境内有效,并可以约束其所有的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无论是长期的或是临时的,均应视为该国居民;(3)一个主权国家仅仅处于“国际礼让”,可以允许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其国内得到适用,但此种对外国法效力的承认以不违反该主权国家及其臣民的利益为限度。
3、【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该准据法的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原则。
4、【选择性冲突规范】:指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所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5、【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6、【公共秩序保留】又称保留条款,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7、【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或“诈欺设立连结点”,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8、【既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
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
国际私法第五章_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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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难点: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概念、结构、分类 2、系属公式:概念、常见类型 3、连接点:概念、分类 4、准据法:概念、确定、先决条件
(构成条件)
第一节 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 :又称为法律
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 的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 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范围
category
系属
attribution
( 2)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范围
连结点 系属
结合具体案情找到了具体法律:准据法
(3)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 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 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连接点
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的法律。”这是一条( )。
A.双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9、冲突规范的类型有(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性冲突规范; D. 选择性冲突规范
五、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 1、“软化处理”的理由 (1)冲突规范简单、呆板、机械、僵化 (2)难以有效解决日益复杂的法律冲突 (3)造成个案不公平不正义的法律后果 2、软化处理的方法 ①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接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封 闭性的连接点。 ②规定复数连接点以提高可选性,以求最可能达到某种“实质正 义”或立法者所追求的目的实现。 ③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接点 ④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 环节规定不同的连接点。
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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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概述作为国际私法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常常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冲突规范正是为了解决这种法律冲突而诞生的,它旨在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应适用何国的法律,以维护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正常秩序。
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体现在其基础性、指导性和普遍性上。
基础性在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体系中的基石,为其他法律适用规则提供了基础和依据指导性在于冲突规范为法官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使他们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能够有据可循普遍性则体现在冲突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冲突规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有助于维护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
通过规定法律适用的规则和原则,冲突规范能够减少因法律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和不确定性,从而维护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正常发展。
冲突规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法律适用的标准和程序,冲突规范能够确保当事人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中的权益得到公正、合理的保护。
冲突规范对于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解决法律冲突,冲突规范能够消除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障碍,推动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深入研究和探讨冲突规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于完善国际私法体系、推动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冲突规范的概念与定义在国际私法的学术语境中,亦被称作“法律适用规范”或“选择规范”。
这一规范体系是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确立的,旨在指导如何针对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选择适当的法律规范,进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冲突规范的存在,对于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特别是那些涉及多个管辖区的复杂案件,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定义上看,冲突规范主要解决的是法律冲突问题,即当涉外民商事案件发生时,应如何确定适用哪国的法律。
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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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冲突规范是什么呢?哎呀,小伙伴们,冲突规范就像是国际私法这个大家庭里的一个协调员。
它可神奇啦,简单说呢,就是当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处理同一个涉外民事关系的时候有不一样的规定,冲突规范就站出来说“嘿,咱们得按这个规则来决定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比如说,一个中国人和一个美国人在法国签订了一个合同,这合同要是出了问题,到底是用中国法律、美国法律还是法国法律来处理呢?这时候冲突规范就像一个裁判一样开始发挥作用啦。
二、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可高着呢!它就像是国际私法的脊梁骨。
没有冲突规范,国际私法就像是一盘散沙。
因为国际私法要处理的是涉及不同国家的民事关系,各个国家的法律就像不同口味的糖果,差异可大了。
如果没有冲突规范来指引,那在跨国的民事交往中,大家就会乱成一锅粥。
就好比在一个多国参加的游戏里,没有规则的话,谁也不知道该怎么玩。
冲突规范给国际私法定下了基本的秩序,它是构建国际私法体系的关键部分。
三、那它的作用有哪些呢?1. 法律选择的指引作用这是它最基本的作用啦。
它就像一个指南针,告诉人们在跨国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应该选择哪个国家的法律。
比如说,在跨国婚姻关系里,关于夫妻财产的分配,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冲突规范就会根据一定的因素,像婚姻缔结地啦、当事人的国籍啦等,来指引是适用男方国家的法律还是女方国家的法律,或者是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
这就保证了在跨国的情况下,能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法律来处理问题。
2. 促进国际民事交往想象一下,如果没有冲突规范,大家在跨国做生意、结婚、留学等民事交往的时候,都会特别担心万一出了问题,法律适用会乱套。
有了冲突规范,就像是给大家吃了一颗定心丸。
人们知道在不同的跨国民事关系中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这样就会更愿意去和其他国家的人进行民事交往啦。
就像有了交通规则,路上的车才敢开得又快又稳,跨国民事交往也是这个道理。
3. 协调不同国家法律的冲突各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社会背景等都不一样,所以法律规定千差万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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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类型
1、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同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2、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1)范围,又称连结对象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其词语结构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3、冲突规范的类型
冲突规范可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二、连结点的概念分类
1、连结点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它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约束,应受一定主权者的立法管辖,如果违反这种约束或管辖,该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
2、连结点的分类
(1)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客观连结点是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如国籍、居所等。
主观连结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
(2)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
前者是指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
动态连结点是可变动的连结点,如住所、国籍等。
(3)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
单纯的事实主要包括物之所在地和法院地,法律概念包括法律行为地、住所等。
3、连结点的选择
连结点的选择,就是在一个法律关系诸多构成要素当中,选择一个最能反映“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本质,并以与之有最重要联系的要素作为连结点,以指引准据法的选择,从而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连结点的选择从来就不是任意的,而是有其客观根据的。
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实践表明:(1)一个新的连结点的形成与发展有其客观依据,它与一国政治、经济,特别是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密切相联。
(2)一国对某一法律关系的连结点的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3)一国立法机关对某一法律关系究竟选择哪一要素作为连结点,通常要考虑下列因素:①冲突规范“范围”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的性质与分类;②冲突规范所选择连结点必须是“范围”中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③区分不同连结点的含义和作用,并要看有关连结点是否与特定的法律关系具有较本质的联系,对特定的问题具有相对重要性;④有关连结点必须是各国立法机关经常作为自己行使立法管辖权的根据;⑤有关的连结点必须便于认定,便于适用,并与特定地域相联系;⑥有关连结点的选择必须符合内国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政策。
4、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
由于传统的冲突规范极为概括,往往只给某一类法律关系规定一个连结点,这就越来越不能适应当今法律关系的复杂多样化。
因此,国际上出现了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潮流,如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采用和完善。
(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
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
(3)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三、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1、概念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系属公式是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发展起来的,但其本身不是冲突规范,而只是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
2、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两大派别。
(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关系的客体所在国家的法律,常用来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3)行为地法,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可分为: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
(4)当事合意选择的法律,又叫“意思自治”原则,主要用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5)法院地法,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常用来解决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6)旗国法,即旗帜所属国的法律,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7)最密切联系地法,是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