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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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类型
1、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同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2、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1)范围,又称连结对象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其词语结构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3、冲突规范的类型
冲突规范可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二、连结点的概念分类
1、连结点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它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约束,应受一定主权者的立法管辖,如果违反这种约束或管辖,该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
2、连结点的分类
(1)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客观连结点是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如国籍、居所等。主观连结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
(2)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前者是指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动态连结点是可变动的连结点,如住所、国籍等。
(3)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单纯的事实主要包括物之所在地和法院地,法律概念包括法律行为地、住所等。
3、连结点的选择
连结点的选择,就是在一个法律关系诸多构成要素当中,选择一个最能反映“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本质,并以与之有最重要联系的要素作为连结点,以指引准据法的选择,从而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连结点的选择从来就不是任意的,而是有其客观根据的。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实践表明:(1)一个新的连结点的形成与发展有其客观依据,它与一国政治、经济,特别是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密切相联。
(2)一国对某一法律关系的连结点的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3)一国立法机关对某一法律关系究竟选择哪一要素作为连结点,通常要考虑下列因素:①冲突规范“范围”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的性质与分类;②冲突规范所选择连结点必须是“范围”中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③区分不同连结点的含义和作用,并要看有关连结点是否与特定的法律关系具有较本质的联系,对特定的问题具有相对重要性;④有关连结点必须是各国立法机关经常作为自己行使立法管辖权的根据;⑤有关的连结点必须便于认定,便于适用,并与特定地域相联系;⑥有关连结点的选择必须符合内国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政策。
4、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由于传统的冲突规范极为概括,往往只给某一类法律关系规定一个连结点,这就越来越不能适应当今法律关系的复杂多样化。因此,国际上出现了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潮流,如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采用和完善。
(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
(3)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三、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1、概念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系属公式是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发展起来的,但其本身不是冲突规范,而只是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
2、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两大派别。
(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关系的客体所在国家的法律,常用来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3)行为地法,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可分为: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
(4)当事合意选择的法律,又叫“意思自治”原则,主要用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5)法院地法,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常用来解决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6)旗国法,即旗帜所属国的法律,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7)最密切联系地法,是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