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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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

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的职能部门)。

3.依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市政公用工程不得少于(1.0% )。

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6.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7.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8.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 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0.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如:搭设高度(50米)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米)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米)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12.实施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3.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 执业资格)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米),或搭设跨度超过(18米),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8.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90日)。

9.依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施工措施),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10.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11.暂扣时限超过( 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13.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 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14.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 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15.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6.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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