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出新 企业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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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年班: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北京;年月日广州年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讲师:钟律师学费:参加其中任意一个班:元人,元人元人;参加其中任意两个班:元人;参加全部班:元人(含学习费、资料费、午餐、茶点、税费)注明:该课程天为一个班,各班的内容是完全独立的,不分先后顺序;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参加【;博传咨询热线(微信号);企业:】【学员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课程背景】年至今,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工伤保险司法解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或修订,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井喷、爆发等现象!近几年来,沿海发达地区及一二线城市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旧“稳中有涨”“持续递增”,而内地欠发达地区及三五线城市的劳动者维权意识亦逐步增强,维权技能逐步提升!年至今,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均以用人单位败诉告终!这些案件充分说明,“传统式、粗放式、随便式”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已经被完全否定,已经彻底落后,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广大用人单位很有必要尽快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防范用工风险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技能技巧,掌握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的实操策略,以迅速构建行之有效的劳动争议风险防范机制,以迅速杜绝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及败诉的概率,以重新树立与持续维护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威!综上,我们特邀请我国著名的劳动法、劳动关系与劳动争议实战专家钟永棣老师主讲此课程。

新劳动合同法引发的三大变动趋势及企业雇主的策略选择

新劳动合同法引发的三大变动趋势及企业雇主的策略选择

新劳动合同法引发的三大变动趋势及企业雇主的策略选择作者:梁文永陈小花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07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新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当然有义务依法规范自身劳动合同的内部管理,但另一方面,企业雇主在新劳动法的强势推力下也并非毫无对策。

我们认为,逃避法律的实施是不现实的,但规避法律的实施完全是企业的可行之策,这正如在税法实施过程中,逃税是违法的,但避税并不违法一样。

鉴于此,本文着重探讨在新的法律背景下,企业雇主策略的适时调整和制度选择。

企业雇主策略即企业处理内部劳资关系的能力和水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关注劳工自身发展、劳工生活水平、工作条件的改善和提高。

在过去的劳动法律背景下,中国企业较少考虑过企业雇主策略问题,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以往的劳动立法上有意无意地默许了这种劳动力低成本运作的现实;另一方面,在法律实施上,劳动部门的执法力度也有意无意的有所松懈。

因此,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雇主策略都是薄弱点甚至空白点。

新法颁行后,中国的劳动法制向健全迈进了一大步,劳动法制更加严格、规范。

新法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与此同时,企业有必要在以下三方面调整雇主策略,有效规避法律实施。

一、企业劳动力用工成本呈现清晰化、标准化趋势,企业随意招录、辞退劳动者而没有任何赔偿的历史阶段已经成为过去根据新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就要求企业在招聘的雇主策略是:加强对招聘体系的管理,建立起一套素质模型,便于企业招募到符合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符合岗位核心素质、能力要求,又符合企业未来展战略发展的劳动者,防止因为招聘不慎为企业带来损失。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国有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分析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国有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分析
当前 , 劳 务派 遣 人 员 的 管 理 主 要 在 用 工 单 位 , 劳 务派 遣 公 司 基 本 不 参 与 对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管 理 , 也 不具 备能 力承 担 国 有企 业 退 回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再 安 置 工作 和解 约 成 本 。 随 着 国有 企 业 进 一 步 健全 与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契 约 化 的用 工关 系, 作为 劳 务 派 遣 相 关 三 方 之一 的劳 务派 遣 公 司 的 重要 作用 应 进 一 步 得 到 强 化 , 国有 企 业 也 要从 原 先 关 注 劳 务派 遣 公司 的 资 质 和 政 府 资源 , 转 到 关 注 劳 务派遣公司的经营实力、 管理能力和承担 风险的能力, 确 保 劳 务 派 遣 公司 能 够 有 效 支 撑 公司 建 立 新 型 劳 动 关 系的 需 要 。
律上的根据。
资、 同福 利 ” 带 来的人工成本短期 增长 , 另 一 方面 是 劳 务 派 遣 人
员实 现 可持 续 的职 业 发 展 需要 的 人 工 成本 长 期 增 长 。 考 虑 到监 管 机 构 对 国 有企业 薪 酬总 额 的 刚 性管 理 , 人 工 成 本
的 增长需求将 部分通 过调整 人工成本 存量结构来满足 , 这 就 会
2 . 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
的权 利
《 劳 动 合 同法 》第六 十 三 条 中对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同工 同 酬进
行 了原 则 规 定 , 修 订 后的 劳 动 合 同法 》则进 一 步明 确了 国 有企业
制, 保 障 员工 进 出渠 道 的 通 畅 。
通 过 劳 务派 遣 方 式予 以补充 的 一 些 岗位 , 只能 使 用合 同制 用工 或 外包的方式, 另一方 面 强 化 “ 同工 同 酬”要 求 , 增 加了 劳 务派 遣 的 使用成本。 今 后 国有 企 业将 不 能 继 续 通 过 低 成 本 扩 张 的 用 工方 式 开展业务, 低收入、 低 技 能 的 劳 务 派 遣 人 员在 企 业 人 力资 源 配 置

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及企业应对策略

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及企业应对策略

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及企业应对策略作者:曹博来源:《卷宗》2016年第11期摘要:自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以来,已经过去8年了,新的法规实在新的历史背景下颁布的,对当前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规范,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但是我们的企业普遍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的用工成本有一定的增加,解除劳动合同的难度也增加了,这个对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对此,本文针对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给出了企业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企业;应对策略0前言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人大代表大会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的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此次修订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的制度,保护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1 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对企业的不利1.1 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处罚加重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一旦形成了劳动关系就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

如果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是需要子啊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超过一个月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是需要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而超过一年没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新劳动法在关于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了新的变化,新的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更加的合理的,对企业来说处罚就更加的严厉了。

究其原因,企业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想降低用工成本。

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在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也不用给予经济补偿。

当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相关的监管部门也没有证据进行管理。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按相关的规定只是受到金额很少的行政处罚,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企业没有给员工任何的经济补偿。

1.2 解除劳动合同的难度增加新法一方面规定了劳动者在企业连续工作了10年,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的劳动合同以及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通用范文(正式版)试论新《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通用范文(正式版)试论新《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试论新《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调整,劳动关系的合理调整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也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我国于2021年修改了《劳动合同法》,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一新法律的出台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和挑战。

本文将试图探讨新《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并对其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1. 更加严格的劳动者保护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例如,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个人财产安全纳入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范围,明确规定了合同期间的工资支付方式和周期等。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意味着要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确保合同约定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中小企业在与劳动者谈判和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需要更加谨慎和合法,避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和法律风险。

2. 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新《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要投入到与劳动者沟通和协商上。

中小企业应该积极参与工会组织和建设,制定有效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和化解劳动争议,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3. 提高用工成本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合理调整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用工成本的上升。

中小企业往往在资金和资源方面相对有限,用工成本的增加可能对其经营和发展造成一定的压力。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员工培训等措施来降低用工成本。

4.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合理调整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求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中小企业应该制定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加强对合同约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实施性。

同时,中小企业还应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的劳动用工政策,确保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

5. 减少法律风险新《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对中小企业来说意味着更多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司 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司 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这一条款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以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秩序都发挥着关键作用。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这一表述。

在实际的劳动场景中,这种情况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

比如,用人单位以组织架构调整、业务划转等为由,将劳动者安排到其关联企业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导致劳动者被重新分配到新的主体工作;再者,可能存在上级单位基于工作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动安排等。

这些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本身没有主动提出变更工作单位,而是被动接受安排,就符合“非因本人原因”的范畴。

接下来,关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这一要点。

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

工作年限在很多劳动权益的计算中都起着关键作用,比如经济补偿、年休假天数、病假待遇等。

以经济补偿为例,经济补偿通常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如果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较短,可能获得的经济补偿就会相对较少,这显然对劳动者不公平。

然后,我们再看“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部分内容。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如果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转至新用人单位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新用人单位在后续处理劳动合同时,就不再重复计算原工作年限,避免了用人单位承担过重的经济补偿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解读与企业应对策略.

新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解读与企业应对策略.

新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解读与企业应对策略i_Z--前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案的出台,对实施多年的务地劳动合同条例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将会有重大的调整,对企业人力资源现有管理方式,企业用工成本与用工模式等将帯来全方位的深远影响.为使企业用好用足新的《劳动合同法》,审时度势、未雨绸缪,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思路.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冋邀请了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劳动法专家亲临授课.现场为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释疑解感.从而提升企业在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学习收获:1、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现行操作提出的新要求:2、帮助企业了解人力资源管理将会遇到的困感和雅.题:3、深刻理解新劳动法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帯来的影响:4、掌握如何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以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5、帮助企业在新法制环境卜及时调整管理思路,维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学习对象:企事业单位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监、经理、主管、专员:工会负责人、公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部门负责人、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士.课程大纲一、新劳动合同法中的总则1、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的扩大2、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规章制度制订的注意点3、案例分析4、企业应对策略二、新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订立1、劳动合同订立A、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理定B、企业用工的三种模式以及最佳建议C、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2、劳动合同期限A、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規定B、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C、企业应对思路3、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必备条款4、试用期A、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B、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条款C、试用期的合同解除条款5、培训及服务期A.案例分析B、企业应对策略6、保密和竞业限制A、竞业禁止的范围、期限、领域B、案例分析C、企业应对:核心员工管理个性化7、无效劳动合同A.案例分析B、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三、新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A、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理定1.欠薪的处理欠薪风险的考皇2、分立合并的合同履行四、新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辞职的通知期2、企业过错离职3、员工过错离职4、员工无过錯离职5、解雇保护范围6、单方解雇的民主程序7、终止和补偿8、离职的手续和企业责任9、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10、案例分析11、企业应对策略五、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特别规定1、集体合同2、劳务派遣3、小时工4、企业应对策略六、新劳动合同法中的附则现场互动答疑。

新《劳动合同法》用工风险及对策

新《劳动合同法》用工风险及对策
经 营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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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劳动合 同法 》 用工风险及对策
聂 玲
东营 2 70 ) 50 0 ( 中国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 司石油开发中心 , 山东
[ 要 ] 劳动合 同法》 摘 《 对现有 劳动合 同法律 制度 、 用工制度带来全新 的变革与挑 战。作 为我们用人单位, 应当革除 以往陈 旧的用 工观念 , 以避免 产生不必要的成本 , 缓解带来的冲击。 【 关键词 ] 劳动合同法》 风险分析 应对策略 《 中图分类号 :29 2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0 9—94 2 0 ) 1 b) 0 9 F4 . A 10 1X(0 9 O ( ~ 16—0 l
《 劳动合 同法》 已于 20 0 8年 1月 1日正式施行 , 劳动合 同法对 现有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用工制度带来全新的变革与挑 战。作为我们 用人单 位, 应当革除以往陈 旧的用工观念 , 以避免产生不必 要的成本 , 缓解 《 劳 动合 间 法 》 来 的 冲 击 。 带

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 的风
【 应对策略 】 、 l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 不违法约定试用期。2合理设 、 定试用期 限: 比如 , 三年期限的劳动合 同, 试用期可达六 个月 , 但劳 动合
同期 限 为二 年零 三 百五 十 四天 时 ( 到三 年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二 个 月 , 不 ,
二 、 动 合 同订 立 形 式 、 限及 风 险应 对 劳 期
天之差 , 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 用人单位可选择适当的合 同期 限, 来决 定符合企业利益 的试用期。3 慎重决 定试用期 内是 否提供专项 费用培 、 训, 为避免风险 , 提供专项培训 前可提前终止试 用期 。

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如何规范用工和完善人事管理

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如何规范用工和完善人事管理

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如何规范用工和完善人事管理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企业规范用工和完善人事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企业应积极适应新法规的要求,规范用工与完善人事管理,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企业应当优化用工模式,强化用工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新法规强调合同订立双方的平等自愿原则,遵循权益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保合同内容清晰全面。

同时,企业应严格履行用工合同,履行支付工资、提供工作条件等义务,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企业应加强员工申请和管理流程的规范化。

新法规规定了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的休假、加班等权益,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请假和加班申请流程,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的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企业也要建立健全员工考勤系统,精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以便进行薪酬发放等相关工作。

员工的申请和管理流程规范化,不仅有利于员工权益的保障,也能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

第三,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依法纳税管理。

新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用工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认真履行税收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款。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措施,加强财务监管,防止涉税问题的发生,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

第四,企业应加强员工管理与培训工作。

新法规要求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工作,切实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

企业应制定相关的培训计划,完善培训机制,及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效能,既有利于员工的个人发展,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后,企业应注重与劳动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新法规规定企业要及时向劳动者告知其应尽义务和权益,要求企业与劳动者保持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在用工过程中,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员工沟通的渠道,倾听员工的需求和意见,做好员工关系的维护工作。

《劳动合同法》新规定对企业深度影响

《劳动合同法》新规定对企业深度影响

《劳动合同法》新规定对企业深度影响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企业的影响是很大的,这也是企业一直十分关注这部法律的原因。

因为《劳动合同法》秉承的是“向劳动者倾斜,向弱势者倾斜”的法治精神。

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预示着劳动者的“春天”到来的话,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意味着“严冬”的来临。

总体而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上,而且还体现在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制定以及用工方式的选择等方面。

具体而言,在新的法律模式下,企业的告知义务、履行法律程序的义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等各方面的义务都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也将大幅度增加,辞退劳动者将变得越来越难,违法用工、违法辞退劳动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

这些深度影响都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将成为企业劳动用工的底线,严格依法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将成为企业最大挑战,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必须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意识,注重劳动用工的精细化操作。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066-01一、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的补充机制新法规定的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的补充机制包括两种情况。

(一)未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补充机制《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这一规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在用工时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主要是指口头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明,劳动报酬的确定方法有两种:一是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二是没有集体合同的或者集体合同对此也没有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的补充机制《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议

公司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议

公司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议公司老板:元旦前后,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成为人们谈论的重要话题。

许多企业为降低新法带来的影响,而采取劝辞、买断、派遣等办法来规避风险。

面对新的形势,我认为本公司也不能无动于衷,也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结合本公司实际,我觉得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一、对照《劳动合同法》,重新修订和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劳动规章是企业的“小宪法”或叫“企业劳动法",是员工和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目前,本公司实施的劳动规章制度如《薪酬福利制度》,在内容上许多条款明显与《劳动合同法》不符,在形式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未履行公示或者告知义务,已埋下了不少隐患。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建议委托专业公司或组织公司专班人马,重新修订和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对此,公司老板不必有太多的顾虑和紧张,也不必担心会增加多少成本,其实有些条款只需文字上稍稍改动一下即可,如第十条试用期问题、第二十条不能累假问题;有些条款经过修改,看似增加了少许成本实则大大赚取了人心,如第十八条病假问题、第十九条年休假问题、第二十一条婚假、产假问题、第二十三条加班问题,这些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频率非常少,而且我们并非生产企业,每个员工的工作都有一定的灵活性,决不存在休息几天就会损失多少产量、利润,相反会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工作效率;有些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规避风险,如第十六条社保问题(下文将专题阐述),操作得当也可以一箭双雕。

同时,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增加对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以及违约、违纪员工的处罚和经济赔偿等方面内容,以避免以后发生劳动纠纷.至于讨论和公示,在我国当前大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民营企业里,这是一不太难办的事情。

我们可以调动企业的各种力量,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定职工代表人选,并让职工代表从维护企业根本利益的角度,顺利通过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二、在特殊岗位上实行“劳务派遣”,合法降低企业社保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为全体员工购买社保。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其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并寻求有效的对策。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采取各种手段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等。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2、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一些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不够清晰,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导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权。

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能力和条件。

3、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人员不足、执法手段有限、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法律的威慑力不足。

4、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标准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

例如,对于月工资的计算基数、工作年限的认定等问题,不同地区和不同裁判机构的理解和执行标准不尽相同。

二、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问题的对策1、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2、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宣传、社区讲座、法律援助等,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其维权意识和能力。

鼓励劳动者积极参与工会组织,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3、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配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完善劳动监察执法手段,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如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如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如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摘要:新劳动法的颁发和实施,势必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新劳动法的基本理论概述出发,利用法律、企业管理的相关知识,分析和探讨了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以期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所启示。

关键词:新劳动法;人力资源管理;影响;对策中图分类号:f272.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050-01一、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管理冲击及对策与1994年的《劳动法》相比,新法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而且明确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对企业用工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基于此,笔者从以下两个关键的问题说明自己的理解及采取的应对策略。

问题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策:2008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好以3年合同期为宜,按照新法规定,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这样企业便于利用试用期充分考察员工,使企业处于主动地位,一旦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在这个期间解除和他的合同;同时,如果该企业是一个集团公司,可以让下属多个子公司分别多次与劳动者订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规避一个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

问题2: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满一年不订立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企业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企业应当改变原来的做法,将上岗后再签合同转变为先签合同后上岗,这样也便于企业规范管理。

前段时间央视大面积辞退“临时工”,包括中央电视台及各栏目聘请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员工。

但在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这些未与中央电视台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就违背了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这样一来,中央电视台可能面对众多的劳动争议和纠纷。

劳动合同法给HR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劳动合同法给HR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劳动合同法给HR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劳动合同法》将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的一次次听证会到各种机构组织的新法学习课程,无时不牵动着每一名HR从业者,每一位企业主。

“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

”来自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徐婷婷的这句话至今还不绝于耳。

一部《劳动合同法》何以一石激起千层浪?面对新法的实施,真像某些企业主们说的,用工会越来越被动吗?一部8章98条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几乎牵动了所有中国劳动者和“资方代表”的神经。

当更多的HR陷入迷雾,在寻觅如何应对新法的出台,规避劳动风险时,不妨换一种思路,用新的“雇主策略”来迎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新法下的“雇主策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中国所有的企业都提高到了一个新的“起跑线”上,在7月11日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的公开课上,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韩智力先生说:“企业靠廉价劳动力获取利润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当廉价劳动力逐渐消失时,企业必须转型为技术密集产业,并提高劳工就业福利。

这对于很多依靠廉价劳动力与其他企业竞争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严厉的挑战和考验,因此很多企业倍感压力。

鉴于此,各地培训市场上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众多的“如何规避新法”“怎样应对新法”等诸如此类的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在7月15日,常凯老师做客中人网专家在线时说:“我觉得这样的做法太功利了,而且不会有好的效果。

因为法律已经制定,它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就必须要遵守,是怎么执行的问题,这是一个前提。

我觉得很多企业并没有认真去思考,在执行过程当中,企业将会面临什么问题?中国企业将会面临的是一个集体力量的劳工群体,尽管现在没有达到,但这个趋势已经非常的明显。

员工可以通过一股集体的力量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可能通过工会,也可能是自发,也可以通过其他的形式,这是无法阻挡的趋势。

为什么呢?因为劳动者有主动性,是法律关系主体,有自己的权利要求,有自己的诉求,不会一直被动,不是企业愿意怎么管就怎么管的,在这一点上,是我们的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如何在新劳动法下规避用人失误

企业如何在新劳动法下规避用人失误

二、《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用人 劳动合同法》 单位的应对之策
(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
(2)招聘管理 ) (3)在职期间管理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规章制度 (五)离职管理 (六)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
(七)违约金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问 题 (八)商业秘密 (九)以劳务关系、加工承揽合同等形 以劳务关系、 式取代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 劳动合同法》 de 应对之策
目录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主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要修改 《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用人单位的 劳动合同法》 应对之策
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的主要修改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加重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门槛降低 (三)对劳务派遣的约束 (四)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五)对违约责任的限制
八字箴言
诚信、 诚信、创新 和谐、 和谐、开放
总而言之
我们认为: 规范劳动用工, 我们认为:“规范劳动用工,提高企业自 身的吸引力,留住员工的心, 身的吸引力,留住员工的心,这才是最成 功的人力资源管理” 功的人力资源管理”。
小组成员

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该法对现行的《劳动法》以及诸多地方劳动立法的很多方面作了重大调整。

这些变化贯穿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也将给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

为此,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李恒欣律师特以《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基础,参考相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

一、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入职审查时用人单位可了解应聘者哪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该知情权并不是全然不受限制,该知情权仅限于了解劳动者与缔结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

言外之意,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应聘者有权拒绝回答或沉默。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一般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状况等。

既然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知情权,那么就应该好好的利用该权利,对应聘者入职审查时,属于用人单位应该了解的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在合法的情况下,应当进行详细审查。

(1)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验等信息。

这些信息直接决定着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所以应当严格审查。

(2)是否有潜在的疾病、残疾等。

建议用工之前进行体检。

(3)是否达到16周岁。

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即是童工,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仍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若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该用人单位须承当连带责任。

(5)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协议。

用人单位在招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有可能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时,应对其是否有竞业禁止协议在身进行严格审查,最好让该类员工在入司时以书面形式作出未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承诺,避免用人单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

《劳动合同法》新修改内容的解读--关于劳务派遣的新条款介绍、修改的主要背景及企业如何理解与应对

《劳动合同法》新修改内容的解读--关于劳务派遣的新条款介绍、修改的主要背景及企业如何理解与应对

《劳动合同法》新修改内容的解读--关于劳务派遣的新条款介
绍、修改的主要背景及企业如何理解与应对
张世诚
【期刊名称】《人力资源管理》
【年(卷),期】2013(000)006
【总页数】4页(P16-19)
【作者】张世诚
【作者单位】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J],
2.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J], 周倩
3.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J], 周倩;
4.《劳动合同法》新修改内容的解读——关于劳务派遣的新条款介绍、修改的主要背景及企业如何理解与应对 [J], 张世诚;
5.浅议新《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确理解和应对 [J], 罗亮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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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企业劳动关系的依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企业劳动关系的依法调整
学习和掌握《劳动合同法》,不仅要了解和把握 所有条款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 有一个比较全面的熟知和掌握,在此基础上,将新的 规范内容补充进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整理课件
《劳动合同制度》涉及的具体法律规范
1、劳动合同涉及的三个标准时间规范 A、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 B、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 C、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 (这是三个最基础的法律规范,但也是最容易引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的报告。)
整理课件
附1: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劳
动关系变化的特点 A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制度的基本
内容: 劳动关系实现契约化;(核心) 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基础条件) 劳动保障的完全社会化;(基础条件) 劳动管理行为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社会环
发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
订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从用工行为发生之日起应当与
劳动者通过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
关系”。
整理课件
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的三种表现形式:
a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已经与企业产生
了劳动行为;
b 双方签订了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 c 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双方没有续订新的劳
整理课件
严重。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 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少女职工在孕、产、 哺乳期被企业解雇或者不发工资。)
4、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 险费现象严重
(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群主要是国有、 集体单位职工,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 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 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多数地方的社会保险 基金实行地市级甚至县级统筹,难以有效发挥 互济功能,也造成目前养老保险关系难以异地 转移,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积极性不高。一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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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新企业如何应对左祥琦著名劳动法专家左祥奇:首先我们大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我们现在的一个,从劳动关系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国家从计划体制下,过渡到市场经济的今天,劳动关系的法律概念是发生变化的,在计划体系上我们的劳资关系并不是一种契约关系,他看成一种行动力的关系,今天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或者说劳动法出台之后,我们的劳动关系把它变成了一种市场化的契约关系。

契约关系以后,其实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劳动合同里面有一种平等性。

具有平等性以后,跟过去的很多的想法,跟概念都是完全的不一样了。

但是我们有的人,对这种合同的理解,他就有一点见面了。

我建议大家把概念全面起来,劳动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不是民伤的关系,我们HR管理的人员,包括企业很高级的高级管理层的人,都有这样的一种观念,他认为签了一个合同,双方应该像民伤式的合同一样,严格的履行,如果说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在履行过程当中,所有的事重新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话就不能要求员工去做。

其实这种说与或者观念是不对的。

因为劳动合同,区别于民商式合同的,有几个特点,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他除了有平等性以外,他还有隶属性,还有人身性。

我们谈一下隶属性,劳动关系里面,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使用劳动力。

我们说要想使用劳动力,最后获得一个什么效果呢,我们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跟劳动力结合可以创造社会价值,作为企业来讲,有两类,一类向社会提供产品的企业,还有一类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业,现在看,我们用人单位从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下。

他要达到他的商业目的,就是说提供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如果说一个企业他在提供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他不可能是一个人或者两个人,或者很简单的单个人就可以完成所有的工作,我们很多的企业有自己的,各自职工不同的岗位。

我们生产产品有自己的工艺,然后有各种流程,包括我们制造的产供销一条龙等等,像这样的岗位,我们必须得要大家分工合作,在这样一个共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环境当中,我们很多企业都知道,要有一个好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好的秩序,我的商业目的根本没办法实现,你上着班,你想跳舞,他想唱歌就不唱歌,这是不可以的,所以劳动上的规则,就是说这个肯定是需要的。

这种东西我们不可以说,我们给你定了一个劳动合同,我们跟你商量完了合同里面的工资报酬,工作内容等等,我们还要跟你商量,我们有一个规则,这些规则,你看能不能遵守,如果不遵守我们就改一改,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的劳动规则,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你如果不遵守这个规则,那我的生产经营根本没有办法正常进行,我的产品出不来,我给社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效果,我的商业目的根本实现不了,这种劳动合同定他干嘛,根本没有必要。

它对员工是有管理的,所以我们看劳动合同法,这次对劳动关系的定义里面说的很清楚。

他说劳动关系是指什么,里面提到的是管理。

我说你要听。

这个隶属就跟平等是矛盾的。

隶属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平等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在我们工作当中,经常有些企业的HR搞不清楚,在处理哪些问题应该用隶属,哪些用平等关系。

有的企业经常问我,某个职工提出了一个问题,但是我们在合同里面没有约定,我直接按照我的思路去处理这件事,我不管他同意不同意,我的回答是说,具体问题我可能会给他一个回答,我更愿意让大家知道什么呢,你应该搞清楚,怎么去处理这种所谓的,你产生出来的疑问。

因此有一个最基本的概念。

就是说你要知道,这个东西他是可以用隶属处理的,还是用平等处理的,你要搞清这个概念,如果没有这个概念,我告诉你今天这个问题怎么处理,你下一个问题还要问我。

我们从劳动合同关系地面,有一个隶属的东西在,我刚才讲的,就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有一个良好的秩序。

另外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当中的一些安全。

我们会有安全操作规程,我们为了保证生产秩序我们有企业规章制度,这个东西从劳动立法上怎么讲,叫做用人单位定地这些规则,劳动者应当服从。

这里面出现了一个隶属,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知道,这类的问题是我们可以直接通过隶属的法律关系,要求员工,按照我们事先订立的制度执行这些,这个没有什么商量的,我们现在的年轻人法律意识很膨胀,法律意识提高是对的,但是有时候被一些媒体误导,就走向过分膨胀了,我们有一个企业员工签了劳动合同,里面写的各种内容写的很全,就上班工作了,上班第一天的时候,我们告诉他,你这个岗位因为是一种特殊工种,需要事先佩戴好安全用品,才可以到岗位上操作,员工说为什么,我们说这是需要,安全生产的需要,我们的企业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他说你安全操作规定,是什么东西,我不知道,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你没有跟我提啊,我还要做这件事,你现在让我做,按照合同的法律的关系,你得征得我的同意,我同意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不同意,你没有权利强迫我做这个事。

他说今天我不高兴,所以我就不同意。

不同意就不干了。

你总得履行劳动义务吧。

上去一干电死了能行吗,不可以,这种东西,同意不同意都得这么做,这就是隶属,我们企业对员工有这样的一种管理权,我告诉大家这种管理权,我们有的时候,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对于这种管理权有的时候过分的去把它夸大,他认为我既然有管理权,我什么事都可以不征求职工的意见,那也有问题,当涉及到劳动合同里面约定的企业义务,你不想履行,想改变的时候,这个不行了,这个你必须通过平等的法律关系跟职工协商,或者根据事先的约定,或者根据劳动法律里面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以我说,我们企业一定要有这样的一个概念,第一在劳动关系里面,我们要搞清楚,哪些问题是我们从管理上,是可以从隶属的手段直接要求员工,不许做哪些东西,或者必须做哪些东西,而哪些情况发生以后,我们不可以单方面的决定,一定要让员工怎么着,这是要搞清楚的,我不可能把每件事都分得那么清楚。

我只是告诉大家,要建立这么一个理念,这种理念,是要根据我刚才讲的道理。

凡是涉及到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这方面的生产经营的东西。

包括劳动力使用权个支配权范围之内的,都可以用隶属的法律特点对待劳动者,但是如果涉及到平等的,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里面,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即使要变更修改,那也要经过协商以后才可以。

另外我特别想强调一点,我们现在的隶属,一定要大家注意,这种劳动合同的隶属,一定要区别计划体制下的隶属,计划体制下,我们管理员工,不光是劳动方面的管理,我们是全方位的管理。

计划体制下,一个员工工作的时候,你要负责他的福利,分房,你要负责他的孩子子女入托,负责小孩上小学,所以很多单位过去办托儿所,盖集体宿舍。

甚至建小学都有。

所以企业都要负责这些事,职工是完全的被你领导的一个个体。

尽管法律上我们在计划体制下,没有引入劳动关系的一个概念,我们利用一个政治概念,所谓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取代了法律概念,但实际员工的法律地位,在计划体制下,跟企业不是平等的。

他是一种低于用人单位的一种概念,他是一种行政的概念。

具体讲一个职工在一个企业里面,在计划体制下,你说什么他必须听什么,我们的法律不调整劳动关系,司法部介入劳动争议,所以他没有办法,他即使有委屈,委屈太大了他就上访,没有别的办法。

计划体制下我们处理员工的时候特别随意,比如说一个员工,跟工作没有关系的时候,说你上街,说他买菜,骑车闯红灯,我们现在知道这样一个事谁管,警察管。

但是计划体制下不是这样,计划体制下警察抓住你以后,问你什么啊,哪个单位的,电话是多少,领导叫什么。

然后干嘛,给你单位领导打电话,让你单位领导领你走,为什么要做这件事,在计划体制下,你的所有的事物,都要被企业管理,企业就是政府的化身。

他就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所以你就很害怕,我赶紧掏颗烟给警察,说年饶了我得了,为什么有这样的心态,因为你到了单位以后,单位为你在交通违章上,就要处分你。

或者是扣你奖金,或者下一次涨工资没有你的份。

你说现在我们不应该管这些事了,这个大家都理解了。

但是有很多东西,大家还是不完全理解。

比如说前两天有一个企业,问我一个问题,他说我们单位有一个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生了二胎了,我们要不要解除他的合同,我们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可以。

这样的逻辑就出来了。

我们说他违反计划生育,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有的企业有这样的内部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企业可以开除或者解除合同,但是问我这个的企业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下意识的认为,他做了这么严重的违反行为,我们解除合同难道有问题吗,其实当然是有问题的。

员工在工作上表现特别好,业余时间多生一个小孩,跟你有关系吗。

多生七个八个你也管不着,人家干得好就行,但是他违反。

他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个是由谁来做,由政府有关部门对他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但是我们有些企业为什么说我们很多企业制度里面,你回去看,很多企业有这种,要生育二胎就开除,为什么有这样的,就是因为我们计划体制下惯用的思维方式带来的,计划体制下,员工计划生育的问题由企业管理,企业内部超过了计划生育,上面给你的招标,最后你企业要被罚。

但是我告诉大家,这种事是2002年以后就不存在了,2002年以后我们出台了一个叫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代了过去的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法把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该处罚的行为,由相关的政府行政部门处理。

关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第一他不可以处罚企业,因为你的企业内部职工计划生育做的不好,上面处罚你,这个不可以的。

他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我们现在是法制化的社会。

没有行政法律的许可,是不可以乱做行为的。

第二作为职工来讲,对于职工涉及到行政处罚的时候,完成是由行政机关操作,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这种过错,没有任何的处罚说需要你企业来做,完全是由政府做的。

当然我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那跟企业还有关系,是有关系,有关是哪块,奖励那块,独生子女费你要支付,甚至员工退休以后,他如果还是独生子女的话,按照规定给他一千块钱一次性奖励。

这是法律规定的。

从我们现在的药都来讲,我的意思是说,我们的所谓的行政管理,我们的所谓隶属,对于职工劳动关系里面的隶属性,你管理员工的权利的话,只是局限在劳动管理上,而不再具有行政的色彩,大家不要自己随便的扩大。

另外就是刚才常老师在讲的时候也特意谈到了,企业规章制度的问题,在这儿我想就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它的操作,我在这儿谈一点个人的意见,因为我们劳动法大家可以看到,劳动立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从这样一个规定,我们应该很清楚的看到,规章制度就跟我刚才讲的,他是一个企业通过劳动合同这种隶属特点来管理员工这样一个手段。

首先我们要明确,他的劳动企业规章制度,这种规则的制定,他是一个由企业做出,就可以对职工产生法律效力一个单方的法律行为,并不是说非得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法里面都没有说,企业和员工应当平等自愿签署规章制度,他说什么,他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他又说劳动者有四大义务,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就是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我刚才讲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跟合同不一样,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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