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无罪推定原则
内容摘要
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意大利,最早由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尼亚提出。作为当今世界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以及现代法治理念,该原则已深入人心,并为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该原则是在以否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纠问制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限制政府动用强制手段威胁个人自由、财产等基本权益,保障个人相对于强大的政府的独立及自治的主体地位。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无论社会制度如何,无论是其诉讼制度如何,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一原则。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曾经长期持批判态度,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部分地移植了这一原则的合理内核,虽然没有完全肯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却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构建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将会不断改革,逐渐与国际接轨。因此,我们应本着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与推动民主法制进步的宗旨,真正确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 人权 疑罪从无 沉默权 举证责任
目录
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1)
(一)无罪推定的内涵 (1)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1)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析 (2)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现状 (2)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包含着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 (3)
(二)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3)
(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 (4)
(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进一步完善 (4)
(一)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5)
(二)进一步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同时在立法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遏制刑讯逼供 (5)
(三)完善我国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6)
论无罪推定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一)无罪推定的内涵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该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任何人非经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有罪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有罪,享有被认为无罪的权利。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的标志。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
1、疑罪从无。即如果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就应当作无罪处理。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最基本内涵,由于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其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疑罪从无的确立可以避免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和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控方举证。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他们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是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如果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会导致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这也是与人权保障所冲突的。
3、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可以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进行防御的权利。沉默权是疑罪从无和控方举证的必然要求,是对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认其罪的否定。沉默权制度要求控诉机关更高的举证责任,可以有效的抑制刑讯逼供的产生,更好的体现人权保护。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在英美法系国家,无罪推定首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后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如保释、证明责任分担规则、被追诉者“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在理论上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他在1764年写的《论犯罪与刑罚》 一书中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实。”1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贝卡得亚这一先进的理论主张被当权者接受,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一次将无罪推定在立法中予以明确:“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其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无罪推定规定在他们的法律中,一些国际性文件也以不同的方式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也体现了这一原则;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在社会主义国家,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认可,前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页
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1978年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中指出:“被告人(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之前,被视为无罪。”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析
“人权”作为人们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历来是国内外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就突出表现在人权保护方面。从本质上讲,无罪推定不是对被告人作出的无罪判定或终结性结论,而是在法律上对他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的保护性假定或拟制。它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法律制度的落后、野蛮、残酷,在“天赋人权”的思想下提出的,本身孕含了人权思想。
首先,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权的保障力度。无罪推定原则在形式上确定了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正在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具有和公诉机关平等的法律地位,以有效的遏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利。无罪推定原则是有效地保障人权的法律利器。
其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从根本上赋予了控辨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对等地位,而以辨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正是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和强大的追诉机关形成诉讼对抗的基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充分实现,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第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避免刑讯逼供。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即由控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结果,否则,无罪推定就失去了对基本人权保障的意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他们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而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在此法律框架中,刑讯逼供就失去了其生存的土壤,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
第四,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我们首先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如果现有证据不能合理排除和证明犯罪事实,就应当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公诉机关可以在证据补强后再对其进行追诉,因为刑罚处罚的多是人的自由或生命,是无法补偿的,必须慎重。
无罪推定原则之所以倍受各国法学家们的推崇,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它有效地保障人权这一人类最基本权利。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以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势在必行。现在已有学者建议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修改为: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均假定无罪的人2。笔者同意此观点。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现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这一规定,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要素 ”,“并没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并没有对无罪推定原则予以肯定,但吸收了这一原则的一些合理内核,主要表现如下:
2周国均《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几个问题》,载于《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