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即未经审判宣判有罪应认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思想最早在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废除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基础上逐渐形成并成为西方刑事诉讼法律的基础性理念,逐步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
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1994年世界刑法学协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等一系列国际性公约或文件中都有规定或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在世界各国中得到普遍遵守,成为了世界性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则。
正如我国法学界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评价:“无罪推定原则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宪政权利、诉讼权利奠定了坚定的法律基础,并成为公民可能受到无根据或不公正的追诉或定罪的主要防线。
”在我看来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推进司法文明建设都有很大益处,在我国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也应该坚持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之于我国,在我国早期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无罪推定的内容,在1996年第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是并没有直接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其基本含义包括明确我国确定有罪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同时对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进行一些限制。
对于该条规定在我国法学界曾引起过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已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争议,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吸收了其一些基本思想和精神,当然这也是我国司法与世界接轨,显得更科学更人道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或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直至经过法庭的正式审理,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公正审判、维护人权和法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尊重。
法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错误指控的侵害和迫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自由权、尊严权、人格权都可能受到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它意味着,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声誉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不能过早地加以指控和定罪。
只有在经过充分审判,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过度执拗和错误定罪的风险。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权益不被侵犯。
虽然并非所有的错误指控都能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被纠正,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辩护。
这有助于修复司法信任危机,加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也起到了预防司法滥用和保护正当权益的作用。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法庭上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罪的,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权益保护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要对证据进行广泛调查,慎重审查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这可以避免检察机关追求“以定罪为目标”的倾向,同时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羁押和追诉,保障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正反两方证据的重要性,需要法庭仔细审视和权衡双方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推定有罪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常认定被告有罪的假设。
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一种法律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在未经过充分证明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备受重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源于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一种针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程序完成后,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
该原则反映了人权、公平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不断提升。
尤其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该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判有罪。
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和问题1. 客观证据不足:在某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难以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从而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2. 审判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影响司法公正。
3. 侦查手段和胁迫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胁迫或侵犯人权的手段,被迫承认有罪。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面临困难。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它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无罪。
这一原则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罪推定,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由控辩双方负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根据该规定,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无罪推定权,即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得到了积极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被告人无罪推定权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辩论终结后,法庭宣布休庭,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在法庭辅助区讨论判决,并作出判决书。
对被告人而言,辩论终结后既不能再增加指控罪名和事实,也不能再事实上推定有罪。
”这一规定保证了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无罪推定权的实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律师参与审判、当庭辩论、证据收集和交叉审讯等制度,进一步增强了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可能的冤假错案。
在具体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应以证据为依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判处其有罪。
否则,应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将被告人认定为无罪。
这样既能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又能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威信。
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不仅在审判过程中起到了保护被告人权益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无罪推定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必须依据证据作出判断,这就要求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质证,提高了审判活动的效率。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作者:红鹤练翅无罪推定原则是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保障人权观念的兴起,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建立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础。
建立这一原则的基本目的在于确定被迫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地位,保障被迫诉者能够成为诉讼中的主体,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无罪推定的历史渊源无罪推定或无罪假定原则最早产生于中国上古时期。
据《尚书》记载,皋陶在与帝舜的对话中已提出“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
皋陶曰:“帝德罔愆。
临下以简,御众以宽。
罚弗及嗣,赏延于世。
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好生之德,洽于民心。
兹用不犯于有司。
”在皋陶提出的这些法律原则中,“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构成世界上最早的无罪推定思想。
但是无罪推定原则从真正具有法律意义上来说,众多学者认为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文明。
在当时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实行无责任推定原则,使被告人从一开始就享受到无责任推定的利益,免除了证明的责任。
无责任推定原则的效力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证明是主张权利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不是否定人的责任”。
二是“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就应该解除被告的责任”,进入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纠问式诉讼模式。
为了适应封建集权统治的需要,纠问式诉讼模式将惩罚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唯一目的。
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处境艰难,其权利遭到极度压抑,基本上处于无权地位,仅仅被视为一个任凭纠问官处置的“程序对象”、“工作客体”,其个人权利得不到任何保护。
作为一项诉讼法原则,有罪推定构筑起封建刑事诉讼制度的脊梁,许多诉讼制度的确立与此相关,例如无供不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就是有罪推定的直接产物。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承认了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权利,并要求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保障。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不受非法的拘禁或者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有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有权利享有的其人身尊严,有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人依法尊重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享有无罪人的待遇,担负罪行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需举证证明其无罪。
”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我国明文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利,并且规定了公诉人需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二是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公诉人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公诉人的证据不仅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只有公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法院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对于法院来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能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确凿程度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中,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法院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验证司法公正与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具有多方面的表现形式。
首先,它要求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判中应当贯彻证明责任的原则,并且应当跟踪刑事侦查、调查和追诉,以确保控罪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中应严格承认被告人的权利,如自由、隐私、权利保护等方面,以确保刑事审判实现基本人权保障。
再次,无罪推定原则还要求法律界应当强调证明责任的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合理性得到维护。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最重要的就是它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审理机关将所有的怀疑和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等等全部列举出来,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证据分析,以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判决。
同时,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开展深入的法律调研,以确定合理的判决标准,包括刑罚的程度、刑事责任的承担等等,保障司法公正和理性。
当然,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会使判决过程中的证据分析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它需要确保证据证明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对审判人员和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那么无罪推定原则可能会导致公众对司法系统失去信任,从而影响到司法的正常运作。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在维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基本权益,我们要求检察机关、法院和学术界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以提高刑事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益。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论文提要:当今,无罪推定原则已被不少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仍有完善之必要。
现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基本内涵的认识、价值与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不足措施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无罪推定①,是有罪类推的对称,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的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各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在与古罗马与雅典时期,无罪推定已经萌发。
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
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②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基本内涵进行分析:1、只有法院才可以做有罪决定的宣告,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的法制要求。
从中不难看出该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定罪权是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未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应当被认定为无罪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存在是为保护被告人的利益,防止错误的判决和不公正的结果,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是明确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凡我国公民,均视为无罪,未经裁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前,不得定罪和处罚;凡涉外人员,不能依据宣告或裁判机关作出的罪犯或者被追诉人的身份文件,视同本国公民。
”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无论涉及何种罪名,都应当被视为无罪,直到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而且,被告人的抗辩和辩护权利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哪怕有强有力的证据和铁证如山的陈述,也不能越过无罪推定原则,把被告定罪和处罚。
除此之外,我国刑事诉讼中还规定了强制证据原则和证据排除原则,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强制证据原则是指,证据须要在合法的程序下采取,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证据。
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对于已经非法获得的证据,应当在判决中予以排除。
同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也有省去量刑的法定情节和自首的法定情节。
在这些情况下,被告人可以获得轻判或者免于刑罚。
这些法定情节的存在,也是为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给予被告人适当的保护和支持。
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是十分重要的。
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或者翻译人员,在必要时要注意提醒被告人的权利,保证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证据的采取和证明,应当根据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非法证据的使用。
总的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切实遵守无罪推定原则,确保所有人都能够公正地享受公正司法。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体现了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观,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适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和意义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对被告人的起诉,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有罪,而不是要求被告人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一原则是法治精神和人权保护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观。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自由和人格尊严,确保不无故受到刑事惩罚;也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公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基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自愿作供不受非法干预和司法追究。
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一条款既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也限制了司法机关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犯罪有知识、能力或责任的人,要求他们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或者说明有利于澄清案件事实的情况。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证明有罪的责任,进一步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我国的刑法也规定了一系列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节,如自首、检举揭发、积极赔偿等,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而不能仅仅依靠嫌疑人的自白或供述等单一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有权作证的人有义务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一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起诉,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得到充分实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引言: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1.1 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和起源无罪推定原则,即“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源自古罗马法中的“无罪推定”。
它确立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无罪地位,要求司法机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将其视为无罪。
1.2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是刑事司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1.3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犯罪事实以及证据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无罪推定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得到有效贯彻。
第二部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2.1 以罪推定为主导的司法倾向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以罪推定为主导的司法倾向。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倾向于认定被告有罪,对被告抱有怀疑态度。
这一现象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2.2 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尽管存在司法倾向,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和保障措施来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例如,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取证规则,确保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3.1 部分司法人员的不当干预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司法人员会在审判过程中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不当干预,例如,以关键证据失踪为由拒绝采纳无罪辩护律师的申请,或者以其他形式打压辩方的权利。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又称为推定无罪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任何被告人都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是司法体系中的一块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保护人权而确立的。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自由和尊严,而无罪推定原则是确保这一权利得到充分尊重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个人在被控犯罪之前不应受到任何预先的污名化或人身攻击,而是应该被认为是无辜的。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如果没有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司法机关的任意替罪羊。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假定被告有罪,这将给无辜者带来极大的冤屈与不公正的待遇。
而推定无罪原则能够迫使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再次,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激励司法机关进行深入调查的机制。
如果被告被视为有罪,那么司法机关就没有必要继续深入调查案件,因为他们已经得出了结论。
然而,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必须尽职地查明事实,为被告提供证据,以便法庭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而无罪推定原则正是平等和公正的体现。
它确保了法庭不会将个人情感、政治压力或舆论影响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而是根据证据和法律来作出公正判断。
为了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得到有效贯彻,法律制度应当严格执行该原则。
警察、检察院、法庭和律师等相关法律机构应当明确了解和遵守这一原则,确保每个案件都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同时,公众也应对此原则有清晰的认知,并对司法系统的运作予以合理的期待。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在维护人权、防止滥用权力、促进司法调查、保障法治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只有在确保这一原则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实施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目标。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是一种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机制,旨在保护被告人免受冤枉和错误判决的伤害。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被充分地体现和强调。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这一原则的理解。
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表现在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上。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即在未经法院判决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的。
这一原则的适用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避免了被错误指控或冤枉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人员也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得以有效履行。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还表现在对证据的严格审查上。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证据的充分和确凿,避免错误的定罪。
法院应当采取科学的、客观的态度审查证据,不偏不倚地判定证据的有效性,以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在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有利的权利解释,并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中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还需要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充分体现。
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无罪推定原则,认真考虑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和证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有罪和无罪两种判决结果中,应当更多地倾向于无罪的判决,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中国的法律体系应当更多地关注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并认识到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促进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在总体上看,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强调,但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理性。
希望中国的法律体系能够更加重视无罪推定原则,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
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当被视为无罪,直到被法院判决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仅是对被告人的保护,更是对司法公正和人权的保障。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一直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详细论述。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是如何的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罪推定原则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是在刑事案件的立案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展开立案侦查时,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对其进行合法、公正的侦查工作。
其次是在刑事审判阶段,被告人在正式受审前,应当被视为无罪,法院应当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对其进行公正审判。
最后是在刑事执行阶段,对于获得刑事判决的被告人,也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利,确保其获得公正的刑事执行。
在现实社会的刑事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在一些涉及社会舆论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媒体的过度报道和公众的情绪影响往往会对被告人的无罪推定造成一定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更加坚定地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利,确保其获得公正审判。
其次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侦查工作不到位,导致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需要更加严格地依法审理案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首先是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更加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确保法官依法审理案件,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在刑事侦查中,需要更加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的使用,确保对被告人进行合法、公正的侦查工作。
最后是在刑事执行中,需要更加注重被告人的社会康复和再教育工作,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人道主义精神。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和落实,不仅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本文将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其重要性、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深入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其重要性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指任何未被证明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的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根本性的原则,它决定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思维方向和证明责任。
在这个原则下,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而控方则应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保护了人民的基本人权,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进行自我辩护,并且不受有罪推定的影响。
它也约束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要求他们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无罪推定原则还有利于保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规定:“任何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均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
”这一规定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和执法机关在认定被告人有罪之前,必须充分依据证据进行合法证明。
即使有罪证据确实存在,如果法院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被告人则应被推定为无罪。
这就要求我国法院和执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法收集证据和审理案件,严格执行证明有罪的法定程序,不能滥用司法权力,违法进行逼供等行为。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在判决时必须明确指出有罪的证据和事实,并且法院的判决必须是以此为依据。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源于古罗马法,被视为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表明被告人在未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这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该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始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订和修改。
2004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该原则的适用,强调了人权与法治的基本原则。
具体来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以下3个阶段:一是在权利制约下,证明罪犯有罪之前,应认为罪犯无罪;二是在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阶段,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均应推定被告人无罪;三是在处理案件中,应强调证据貌似罪行之间的关系,证据必须符合正常常识,证据如果有争议,应根据证人的异议进行证人质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有时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有些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不尽职尽责,只是出于简便的目的而马虎地调查,偏离了法定程序。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例如,有些检察机关为加快审查进程,过于依赖检察机关撰写的立案报告或刑事指控文件,而忽略了必要的证据核查。
当面临人身自由权、人权和私人财产权等严重侵犯时,无罪推定原则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同样,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法院可能存在压力和干预,无法实现公正司法。
因此,要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需要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同时,需要加强司法人员和检察部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深入理解和应用。
此外,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权力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司法部门对社会舆论和权力干预的影响,为在司法实践中保障无罪推定原则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改革和司法体制建设的进程中,需要加强司法人员和检察部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基础。
浅论无罪推定原则
浅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被称为推定无罪原则或推定清白原则。
其核心思想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应被视为无罪的,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不应将其视为有罪。
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着个人的权益,促进了公正和公正的刑事审判。
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的“推定清白”的概念。
该原则早在18世纪末就被引入法国法律体系中,并在法国大革命中确立为法治的基本原则。
随着时间的推移,无罪推定原则逐渐被其他法律体系所接受和采用。
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免受不公正的刑事指控和战胜的愿望。
它强调刑事审判应以证据为基础,而不是根据猜测、主观推断或偏见。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应该被视为没有犯罪行为,直到被证实有罪。
这种假定有助于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避免错误的判决和司法滥权。
它追求的是实际的正义,而不是简单的有关法律规则的应用。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对涉及刑事罪的个人具有重要意义,对整个社会的公正和公正性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个遵循无罪推定原则的司法系统中,人们可以对被指控者的定罪结果更有信心,因为判决是基于证据而不是基于主观猜测。
这确保了法治和行政正义的维护,从而对社会稳定和和谐产生积极影响。
然而,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没有证据的推定无罪。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之所以被视为无罪,是因为法院尚未对其定罪。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根据已有的证据来评估被告人是否有罪。
因此,证据的充分性和公正性是无罪推定原则能否得以执行的关键。
如果法庭判断有充分且可靠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他将被视为有罪。
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受到广泛的认可和接受,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譬如,在公众舆论的干扰下,法官和陪审团可能会受到潜意识的偏见和预设观念的影响。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体系可能存在有效保护被告权益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
总的来说,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保护了个人的权益和司法系统的公正性。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范文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篇一一、引言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基本理念是:在未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某人有罪之前,该人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确保了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审前羁押制度中,无罪推定原则的构建与实施,对于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滥用权力、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进行深入探讨。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与价值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在于,在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被告人有罪之前,应将其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人权: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如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2. 防止司法滥用权力: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得对被告人进行有罪推定,从而防止了司法权力的滥用。
3. 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因过早的有罪推定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构建审前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对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审前羁押制度中构建无罪推定原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严格限制羁押条件:在决定是否对被告人进行羁押时,应当严格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充分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只有在证据确凿、被告人可能逃避司法追究等特殊情况下,才能采取羁押措施。
2. 强化审查与监督:对羁押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与监督,确保其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同时,应当建立独立的审查机制,对羁押期间的被告人权益进行保护。
3. 完善救济途径:当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如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羁押决定提出异议、申请保释等。
4. 加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决策的透明度,使公众了解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具体应用,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范文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篇一一、引言无罪推定原则,即“未被依法证实为有罪的嫌疑人,应当视为无罪”,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审前羁押制度中,如何构建并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当前法治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就此展开论述,旨在为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与意义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的基础性原则,具有深厚的理论依据和实际意义。
其基本内涵在于:未经依法确证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之前应被视为无罪之人。
这一原则的贯彻实施,对于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审前羁押制度概述审前羁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可能逃避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然而,这一制度的运用应当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原则,以防止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四、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一)确立严格的羁押条件在审前羁押制度的构建中,应当明确并严格界定羁押的条件。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涉嫌严重犯罪、存在逃避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风险时,才能采取羁押措施。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解除羁押,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完善审查程序对于申请羁押的案件,应当设立严格的审查程序,确保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审查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保障相关人员充分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此外,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或者专家对申请羁押的案件进行评估和审议。
(三)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为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有效实施,应当建立健全司法救济机制。
对于因不当羁押而遭受损失的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应当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济途径。
同时,对于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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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原则内容摘要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意大利,最早由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尼亚提出。
作为当今世界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以及现代法治理念,该原则已深入人心,并为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
该原则是在以否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纠问制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限制政府动用强制手段威胁个人自由、财产等基本权益,保障个人相对于强大的政府的独立及自治的主体地位。
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无论社会制度如何,无论是其诉讼制度如何,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一原则。
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曾经长期持批判态度,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部分地移植了这一原则的合理内核,虽然没有完全肯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却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构建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将会不断改革,逐渐与国际接轨。
因此,我们应本着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与推动民主法制进步的宗旨,真正确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 人权 疑罪从无 沉默权 举证责任目录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1)(一)无罪推定的内涵 (1)(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1)(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析 (2)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现状 (2)(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包含着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 (3)(二)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3)(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 (4)(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进一步完善 (4)(一)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5)(二)进一步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同时在立法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遏制刑讯逼供 (5)(三)完善我国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6)论无罪推定原则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一)无罪推定的内涵“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该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任何人非经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有罪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有罪,享有被认为无罪的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的标志。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1、疑罪从无。
即如果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就应当作无罪处理。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最基本内涵,由于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其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疑罪从无的确立可以避免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和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控方举证。
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他们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是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如果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会导致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这也是与人权保障所冲突的。
3、沉默权。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可以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进行防御的权利。
沉默权是疑罪从无和控方举证的必然要求,是对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认其罪的否定。
沉默权制度要求控诉机关更高的举证责任,可以有效的抑制刑讯逼供的产生,更好的体现人权保护。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无罪推定首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后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
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如保释、证明责任分担规则、被追诉者“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在理论上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他在1764年写的《论犯罪与刑罚》 一书中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实。
”1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贝卡得亚这一先进的理论主张被当权者接受,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一次将无罪推定在立法中予以明确:“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其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无罪推定规定在他们的法律中,一些国际性文件也以不同的方式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也体现了这一原则;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在社会主义国家,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认可,前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页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
1978年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中指出:“被告人(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之前,被视为无罪。
”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析“人权”作为人们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历来是国内外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就突出表现在人权保护方面。
从本质上讲,无罪推定不是对被告人作出的无罪判定或终结性结论,而是在法律上对他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的保护性假定或拟制。
它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法律制度的落后、野蛮、残酷,在“天赋人权”的思想下提出的,本身孕含了人权思想。
首先,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权的保障力度。
无罪推定原则在形式上确定了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正在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具有和公诉机关平等的法律地位,以有效的遏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是有效地保障人权的法律利器。
其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从根本上赋予了控辨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对等地位,而以辨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正是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和强大的追诉机关形成诉讼对抗的基础。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充分实现,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第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避免刑讯逼供。
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即由控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结果,否则,无罪推定就失去了对基本人权保障的意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他们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而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在此法律框架中,刑讯逼供就失去了其生存的土壤,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
第四,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我们首先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如果现有证据不能合理排除和证明犯罪事实,就应当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公诉机关可以在证据补强后再对其进行追诉,因为刑罚处罚的多是人的自由或生命,是无法补偿的,必须慎重。
无罪推定原则之所以倍受各国法学家们的推崇,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它有效地保障人权这一人类最基本权利。
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以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势在必行。
现在已有学者建议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修改为: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均假定无罪的人2。
笔者同意此观点。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现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这一规定,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要素 ”,“并没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并没有对无罪推定原则予以肯定,但吸收了这一原则的一些合理内核,主要表现如下:2周国均《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几个问题》,载于《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109页(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包含着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从这一原则精神来看,并不能推论出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被推定或假定为无罪。
因为在立法官员看来,“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前,我们不称被告人为罪犯,但也不说他没有罪或者假定他无罪,如果假定他无罪,那么侦查机关对他进行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就没有根据了 ”。
但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包含着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其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享有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权,并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取消了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权。
但遗憾的是这一规定并未完全排斥公安、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决定权,这一点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规定可以反映出这一点。
其二,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亦即,受刑事追究的人,即使其犯罪事实已相当清楚,证据已足够充分,即使其民愤极大,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从法律上仍不能确定其有罪,因而不能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
这不但可以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而且也为杜绝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英国人罗纳德.沃克曾说过,无罪推定“仅确定首先由谁负担举证责任的问题”,3其指出了举证责任在无罪推定中的重要性。
在证明责任分配上,我国行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第89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29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第141条)”;并且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