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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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
一、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背景
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要任务,这是今后搞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稳健运行和顺利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会议着重强调了金融监管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要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金融秩序的混乱主要反映在资产管理市场(也称理财市场)和同业市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管理公司都在发行各自的资管产品,其特点都是集合投资,法律关系是信托法律关系,产品属性是证券。但由于认识的不一致,资管产品无法实现统一监管,非法从事理财业务也没有一个部门去查处。尽管目前已责成人民银行牵头制定资管产品的规则,但如果不明确其产品属性和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细则,那么资管市场的监督套利是无法消除的。就像公路上,交通规则一致,但如果站了军方、政府、公众三个警察指挥三类车辆,能期望交通秩序改善吗?
我认为,金融稳定要从金融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做起,但金融秩序的维护要靠法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和严肃追责。防范金融风险,发展资管市场就要逐渐形成统一监管之趋势,建立统一的法律关系的资管监管体系,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及非统一监管所形成的监管套利现象,使得资产管理业务真正服务实体经济。
二、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
1.资产管理业务定义
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并没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定义,根据国内外行业共识,资产管理是资产管理者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资管业务的核心参与方可分为三类:资金方,资产方和服务方。1
2.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包含:银行、信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
2.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2
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建议或
1杨征宇、卜祥瑞、郭香龙、王晓明:《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法律纠纷解析》,法律出版社2017版,第9页。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2005年9月发布。
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与运用资产进行投资活动,相应的风险也由自身承担。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2.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财产信托
我国《信托法》是这样定义信托的,“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也是资产管理的一种方式。信托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其主要核心在于资产的转移,资产的独立,受托人的信义义务。
在我国信托作为资产管理业务方式通常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财产信托。
2.2.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特点是相特定委托人人发行信托计划,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受托人负责管理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人需要符合合格投资者3的要求。要求委托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是为了识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由于集合资金信托资金的高风险性且控制或不承诺刚性兑付,筛选出风险接受能力高的合格投资者是对信托风险的合理控制。
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
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2.2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计划,也称单一资产信托计划,是由委托人将自己的某种特定资产或资产的组合委托与受托人进行管理,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本身)获取收益的信托活动。由于财产信托计划不受《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约束,其委托人可以不为合格投资者。财产信托计划主要集中于家族财富管理,慈善信托之类。商业银行的银信业务或银信通道业务4通常利用财产信托作为通道对一些不符合银行授信的客户进行授信。现银信或银信通道业务被监管机构注意到其风险的积聚,正被监管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笔者将在后文详细介绍监管机构对银信类业务的具体监管。
2.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需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到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许可5。取得资管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可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向单一投资者发行,也可以向多个投资者发行。不过,投资者都必须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6。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接受货币资产,相比于信托,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局限性较大且更严格,信息披露机制更规范。
2.4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由《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修订)》规定,基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要证监会的审批。基金公司资管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基金公司的资管业务普通资管计划,即为单一客户或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7
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业务的通知》:本通知所指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本通知所指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
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
7《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