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背景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要任务,这是今后搞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稳健运行和顺利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
会议着重强调了金融监管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
“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要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金融秩序的混乱主要反映在资产管理市场(也称理财市场)和同业市场。
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管理公司都在发行各自的资管产品,其特点都是集合投资,法律关系是信托法律关系,产品属性是证券。
但由于认识的不一致,资管产品无法实现统一监管,非法从事理财业务也没有一个部门去查处。
尽管目前已责成人民银行牵头制定资管产品的规则,但如果不明确其产品属性和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细则,那么资管市场的监督套利是无法消除的。
就像公路上,交通规则一致,但如果站了军方、政府、公众三个警察指挥三类车辆,能期望交通秩序改善吗?我认为,金融稳定要从金融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做起,但金融秩序的维护要靠法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和严肃追责。
防范金融风险,发展资管市场就要逐渐形成统一监管之趋势,建立统一的法律关系的资管监管体系,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及非统一监管所形成的监管套利现象,使得资产管理业务真正服务实体经济。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1.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并没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定义,根据国内外行业共识,资产管理是资产管理者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资管业务的核心参与方可分为三类:资金方,资产方和服务方。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04-一张图读懂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一张图读懂中国金融监管体系2018-09-06 14:212018 年,“两会”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银监会和保监会职责整合,“一委一行两会(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与证监会)”的金融监管体系正式亮相。
目前财富管理属于新兴行业,在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尚无明确的监管主体,但是财富管理机构的各项业务通常都有对应的监管部门。
本文将介绍当前中国金融体系,同时梳理各项业务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对应关系。
▲ 点击可查看大图想要理解改革方案的逻辑,让我们先关注方案中的一段话: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同时,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这句话前部分表示将银保监会合并,后一部分表示宏观审慎政策权限基本上已划入央行,并且对微观审慎监管也有参与,银保监会、证监会则专职微观监管职能。
先来说说后半部分。
在现实生活中,微观主体的经济行为往往是不理性的(比如早年海南的房地产市场泡沫),若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微观基础,则会导致两者割裂,宏观政策并不能有效地引导微观经济行为,引发经济危机。
原先“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下,虽有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会出现监管重叠、监管空白等问题,宏观与微观之间、微观监管部门之间均不协调。
为缓解协调问题,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稳会”)于 2017 年成立。
除此以外,我国央行肩负着“双支柱”职责,即货币政策及宏观审慎政策。
但在我国的“二级银行制度”下,截止 2017 年末,以 M2 衡量全部货币总额为167.68 万亿元,其中居民的存款金额在商业银行中总数为 160.61 万亿元,占比95.79%,银行存款成了构成货币的主体。
因此,想控制货币、让货币政策有效,就必须控制银行的微观行为。
所以,让央行也加入部分微观的审慎监管工作,是让宏观与微观监管规则更加紧密,缓解了宏观与微观监管割裂的局面,并在金稳会的统一指导下,使政策传导更加有效,利于“双支柱”的最终落实。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
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常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平安牢靠和健康的进展。
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掌握等一系列的活动。
进一步而言,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行法律规范、限制、管理与监督的总称。
金融监管是伴随着近代银行的产生而开头的。
央行制度建立之前,金融监管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上。
央行制度建立后,金融监管成为其重要职责之一,在肯定意义上说,正是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促进了央行制度的诞生。
随着各国经济和金融的进展,尤其是在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后,金融的作用和风险日益突出,金融监管也越来越有必要,详细缘由主要有: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特别的公共性和全局性,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应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进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金融业是一个存在诸多风险的特别行业,关系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
3、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
4、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爱护公正竞争,提高金融效率,金融监管是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的保障。
二、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从上世纪80年月中期到90年月初期,我们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这就是最初的混业管理。
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快速进展,在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之后,1998年我们国家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第八章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本章主要讲解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通过本章学习,要了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的基本情况和目前体制下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基本分工,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责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掌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法定权力,掌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一、1992年以前的金融监管体制1.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另一方面全面行使金融监管职责。
2.1984年1月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成为我国的货币当局和全面承担对金融各业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当局。
一直到1992年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属于集中单一型监管体制。
二、分业监管格局的逐步形成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十年来,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
1.1992年12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管理证券业。
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的审批和归口管理。
2.1993年我国正式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并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明确规定。
3.1997年11月,国务院将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权划归证监会。
4.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组成了新的证监会,全面负责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
5.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
至此,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体制得以确立。
6.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转变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7.20•【文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资管新规的解《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22万亿非保本理财将以子公司的形式发行资管产品。银 行资管渠道变革开启,将加速真资管时代的到来。当前 已经有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和北京银行公开表示成立资 管子公司。
►禁止“资金池”业务,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 得 低于90天,禁止非标期限错配。
1.适用范围:
►从定义看,私募基金、财产权信托和ABS不直接适用本意见。但 是,后续证监料将根据本意见制定私募相关细则一即私募基金
或将仍需参照执行本意见中多数内容。鉴于资管新规只是相当粗 线条的指导原则,针对不同资管领域更多具体细则,将会在未来 的理财新规、信托新规和证监会细则中明确。
►核心就是资管净值化转型。受其冲击最大的将是银 行理财和信托:在该要求和央行其他破刚兑规定的 叠加之下,后续两者再难刚兑,尤其是理财产品的 直接或变相保本将成为历史。
谢
►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资产管理产品只可投资一层 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 公募私募划分:
►参考证券法执行。从此公募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大 幅 度受限制,多数缺乏私人银行客户的中小银行理 财 资金,将无法投向股权性质的地方政府项目 (PPP和产业基金)。
分级私募广品140% ;
►规范分级产品类型和杠杆比例:可分级的私募产品 中, 固收类分级比例不超3:1,权益类不超1:1,混 合和金融 衍生品类不超2:1。
资管新规的解读
LOREM IPSUM DOLOR
► 2018年4月27日,百万亿规模的资管行业终于迎来大资管监管规定的 正 式实施。
►在经历了5个多月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接受来自市场近2000条修 改 意见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刚刚对外 公布, 资管行业步入统一监管新时代。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中央银行
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PBOC)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宏观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提供可靠的支持。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是中国的外汇管理机构,负责外币管理、跨境汇款管理、外汇储备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商业银行
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是由中国中央政府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企业资金放款、居民贷款等金融业务。
2.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负责向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及企业的贷款等商业银行交易。
三、证券市场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SEC)是证券市
场最高市场监管机构,主要负责证券公司的监管、市场发展、审计和
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等工作。
2.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CSA)是中国最大的证券行业协会,旨在致力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
市场秩序。
四、互联网金融
1.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CITIC)是中国针对数字资产和科技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机构,由中国
央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组成。
2. 国家银行业金融委员会:国家银行业金融委员会(CBRC)是中国金融
监管委员会,其成员由中央银行、证券市场主要参与机构和银行业机
构组成,旨在监督和审查金融机构营业行为。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的管理业务指导意见.doc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沟通交流2018-04-27 18:38:11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金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
它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
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
2021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
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
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
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1、混业经营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混业经营”,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业务。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以市场、产品、服务等为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广泛开展。
现行资管业务监管制度体系
现行资管业务监管制度体系
现行资管业务监管制度体系是指目前在中国资产管理领域中实施的监管规定和机制。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组成部分:
1. 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对资管业务的开展、投资范围、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 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规定:包括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文件和规定,对资管产品的发行、运作和监管要求进行了规范。
3. 资产管理公司监管: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规定,包括公司的注册、运营、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性等要求。
4. 资产管理产品监管:对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非保本型产品、保本型产品、结构性产品等进行了监管要求,包括投资范围、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5. 投资者保护:监管体系中也包括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包括信息披露、认客观判断能力、风险警示等方面的要求,以提高投资者的保护水平。
6. 监管合作与协调:中国证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国际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加强资管业务的监管,并与国际接轨。
总体来说,现行资管业务监管制度体系是一套有关资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则和制度,旨在提高资管业务的规范性、合规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标从长远看,中国应当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监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和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
通过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以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金监会可以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在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过程中,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监管体系的改革对改革我国的监管体系有一定参考价值。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应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要根据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转变。
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必须经过若干过渡才能实现。
1.现阶段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
中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即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制,总体上是适应现阶段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
但存在职责不清、监管重叠、监管漏洞、监管套利、监管成本高和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尤其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不到位问题。
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和合作也存在很多问题。
当前,应在总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需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第一,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监管协调,各监管机构充分合作与协作。
完善和强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遇到重大综合监管问题,应及时协商并作出各监管部门的统一决策。
第二,目前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应当逐渐转变为功能监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信托函〔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各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托业务监管,稳妥有序推进过渡期内整改工作,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统筹《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深刻认识《指导意见》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将积极稳妥推进《指导意见》落实与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三年攻坚战、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进一步统筹规划信托监管工作,稳妥化解信托业务存量风险,严密防范信托业务增量风险,避免规范发展中发生次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严格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
资金信托业务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予以规范。
过渡期内,资金信托负债比例按照现行相关信托监管规章执行。
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基金资管新规
基金资管新规是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该规定是为了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新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规范:
1. 禁止资金池业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即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与其他资金混同管理,不得开展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产收付和转移等行为。
2. 禁止刚性兑付: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也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刚性兑付。
这意味着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保证投资者收益。
3. 限制非标债权投资:新规对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提出了限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高风险、高杠杆、高风险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4. 提高投资门槛:新规提高了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门槛,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5. 加强信息披露: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加强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
总的来说,基金资管新规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这一规定有助于推动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然而,随着金融风险的不断增加,资产管理业务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风险。
为了更好地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概述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等各种形式的资产管理活动。
这些活动已经成为吸收社会资金并进行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然而,资产管理业务在风险控制方面面临着多方面的问题,比如投资决策不规范、运营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
这些问题不仅将会引起金融风险的加剧,还会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管理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二、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针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其主要原则可以总结如下:1. 加强投资者保护。
金融机构应该遵循诚信守法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产品发行和销售方面,应该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并为投资者提供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
2. 提高风险意识。
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对于风险的认知和管理,高度关注资产管理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3.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金融机构应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内部监管、风险控制、决策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运作。
此外,还应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4. 推进行业自律。
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的建设,发挥自律组织在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方面的作用,共同推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三、重点内容指导意见重点涵盖了以下方面:1. 产品审批与发行金融机构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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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一、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背景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要任务,这是今后搞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稳健运行和顺利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
会议着重强调了金融监管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
“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要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金融秩序的混乱主要反映在资产管理市场(也称理财市场)和同业市场。
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管理公司都在发行各自的资管产品,其特点都是集合投资,法律关系是信托法律关系,产品属性是证券。
但由于认识的不一致,资管产品无法实现统一监管,非法从事理财业务也没有一个部门去查处。
尽管目前已责成人民银行牵头制定资管产品的规则,但如果不明确其产品属性和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细则,那么资管市场的监督套利是无法消除的。
就像公路上,交通规则一致,但如果站了军方、政府、公众三个警察指挥三类车辆,能期望交通秩序改善吗?我认为,金融稳定要从金融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做起,但金融秩序的维护要靠法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和严肃追责。
防范金融风险,发展资管市场就要逐渐形成统一监管之趋势,建立统一的法律关系的资管监管体系,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及非统一监管所形成的监管套利现象,使得资产管理业务真正服务实体经济。
二、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1.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并没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定义,根据国内外行业共识,资产管理是资产管理者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资管业务的核心参与方可分为三类:资金方,资产方和服务方。
12.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包含:银行、信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
其中:2.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2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建议或1杨征宇、卜祥瑞、郭香龙、王晓明:《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法律纠纷解析》,法律出版社2017版,第9页。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2005年9月发布。
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与运用资产进行投资活动,相应的风险也由自身承担。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2.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财产信托我国《信托法》是这样定义信托的,“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也是资产管理的一种方式。
信托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其主要核心在于资产的转移,资产的独立,受托人的信义义务。
在我国信托作为资产管理业务方式通常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财产信托。
2.2.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特点是相特定委托人人发行信托计划,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受托人负责管理委托人的资金。
委托人需要符合合格投资者3的要求。
要求委托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是为了识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
由于集合资金信托资金的高风险性且控制或不承诺刚性兑付,筛选出风险接受能力高的合格投资者是对信托风险的合理控制。
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2.2财产信托财产信托计划,也称单一资产信托计划,是由委托人将自己的某种特定资产或资产的组合委托与受托人进行管理,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本身)获取收益的信托活动。
由于财产信托计划不受《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约束,其委托人可以不为合格投资者。
财产信托计划主要集中于家族财富管理,慈善信托之类。
商业银行的银信业务或银信通道业务4通常利用财产信托作为通道对一些不符合银行授信的客户进行授信。
现银信或银信通道业务被监管机构注意到其风险的积聚,正被监管机构进行严格监管。
笔者将在后文详细介绍监管机构对银信类业务的具体监管。
2.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需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到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许可5。
取得资管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可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向单一投资者发行,也可以向多个投资者发行。
不过,投资者都必须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6。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接受货币资产,相比于信托,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局限性较大且更严格,信息披露机制更规范。
2.4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由《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修订)》规定,基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要证监会的审批。
基金公司资管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基金公司的资管业务普通资管计划,即为单一客户或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7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业务的通知》:本通知所指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本通知所指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
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
7《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
对于专项资产管理8,基金公司只能设立独立的基金子公司进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管业务也称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需要满足一定条件9的基金公司才能开展。
该特定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基金公司子公司可以投资一些非标资产,比如: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于基金公司资管业务的投资者也需要符合合格投资的要求。
详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5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资管业务主要为保险公司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10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满足相关条件,并经保监会审核批准。
11其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1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至少有一个股东或发起人为具备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资管业务只能投资相关的标准资产,比如: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
非标资产则在禁止投资范围内。
保险公司资管业务如果需要投资非标资产,可以对价信托计划或基金公司子公司的专项资管计划。
笔者将在下文详细介绍该种合作。
8《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
9《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
10《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保监发【2012】60号。
11《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保监发【2012】60号。
1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保监会令(2004)2号。
2.6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13期货资管业务不得公开宣称,可以对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可以与证券公司资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基金公司集合资管计划相对接。
期货公司资管业务不得直接投资非标资产,只能投资于:(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资产。
三、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模式的监管1.统一监管:2017年11月17日,央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一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是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进行统一监管所迈出的第一步,其核心是协调一行三会对金融资管业务进行统一协调监管,防范监管漏洞,防止监管套利的存在。
《指导意见》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规定,并对之后各个机构所发的监管文件起到了总纲领的作用。
1.1《指导意见》规定了资管业务监管的基本原则,减少金融风险,引导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防止在金融体系内空转,放大金融风险。
其主要针对资管业务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的问题进行机构及功能性监管。
1.2《指导意见》对资管业务进行了定义,该定义基本上为笔者前述的六种资管业务,这里笔者便不予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