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适用2015年)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适用2015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适用2015年)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015最新《工伤认定办法》全文
2015最新《工伤认定办法》全文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2015年最新的工伤认定办法继续沿用现公布的相关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全文请看本文介绍:导读: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2015年最新的工伤认定办法继续沿用现公布的相关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全文请看本文介绍: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015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2015工伤赔偿最新标准最新最全的范本:2015工伤赔偿最新标准1. 介绍工伤赔偿是一项法定的权益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2015年工伤赔偿的最新标准。
2. 受伤员工信息受伤员工的个人信息及工作单位要详细记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岗位、工作经验等。
3. 工伤认定3.1 工伤的定义和范围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伤害。
3.2 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劳动能力鉴定、事故调查、医院证明等。
4. 工伤赔偿标准4.1 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康复治疗费、康复用具费等,按照医院明细和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4.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受伤程度和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工伤赔偿附表》。
4.3 生活护理费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由企业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具体标准参照《工伤赔偿附表》。
4.4 残疾津贴对经医疗鉴定,确认为残疾人的受伤员工,由企业按月支付残疾津贴,具体标准参照《工伤赔偿附表》。
5. 工伤赔偿申请流程5.1 填写工伤申报表受伤员工应填写工伤申报表,并附上相关医疗证明和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
5.2 提交申请材料受伤员工应将填写好的工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给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
5.3 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邀请受伤员工参加相关鉴定。
5.4 结果通知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审查结果向受伤员工发出工伤认定及赔偿通知书。
附件:1. 2015年工伤赔偿附表附表中详细列出了各种工伤情况对应的赔偿标准,可作为参考依据。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通过医学检查和评估,对受伤员工的工作能力进行评定,以确定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
2.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是指对工伤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调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 医院证明医院证明是由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受伤员工伤情的证明文件。
2015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2015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及实施细则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5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2015工伤赔偿最新标准工伤赔偿最新标准(2015年)1、引言该文档旨在提供关于2015年工伤赔偿最新标准的详细信息。
本文将涵盖工伤赔偿相关的各个方面,并为读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2、工伤赔偿的定义工伤赔偿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雇主向因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受到的伤害进行的补偿。
工伤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
3、工伤赔偿的计算方法工伤赔偿的计算通常基于以下几个因素:3.1 劳动者职业伤害程度评定根据职业伤害程度评定等级,将劳动者的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特重伤等级。
不同伤害等级对应不同的工伤赔偿标准。
3.2 工龄工伤赔偿金的数额与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作年限有关。
通常来说,工龄越长,工伤赔偿金越高。
3.3 相关费用的计算除了基本的工伤赔偿金外,还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交通费用和丧葬费用等各种相关费用的计算。
4、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细化4.1 工伤医疗费用赔偿标准4.1.1 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
4.1.2 不同等级的工伤对应不同的医疗费用赔偿标准。
4.2 工龄赔偿标准4.2.1 工伤赔偿金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而递增,越长工龄的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
4.2.2 工龄赔偿标准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4.3 丧葬费用赔偿标准4.3.1 工伤导致劳动者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用。
4.3.2 丧葬费用赔偿金额包括丧葬用品费用、丧葬所需的交通费用等。
5、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A.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详细表格附件B:工伤程度评定等级及标准6、法律名词及注释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本文档,以下是一些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6.1 劳动者指在用人单位依法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协议管辖下的个人。
6.2 职业病指劳动者长期从事一定工种、工艺或工作环境中所致的疾病。
6.3 工伤赔偿金指雇主根据法律规定,向工伤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2015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2015工伤赔偿最新标准最新最全的模板范本:2015工伤赔偿最新标准一、引言工伤赔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为了明确2015年工伤赔偿的最新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各项相关内容。
二、工伤认定1. 工伤的定义和范围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疾病、受伤或者因工死亡的情形。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场所内外、工作时间内外的意外伤害等情形。
2. 工伤的认定标准工伤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疾病、受伤或因工死亡;- 劳动者的疾病、伤害或死亡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建立工伤鉴定书并得到鉴定机构的认定。
三、工伤赔偿金计算1. 工伤赔偿金的组成部分工伤赔偿金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丧葬费:因工死亡的劳动者的丧葬费用;- 医疗费: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 工伤津贴:劳动者因工时程丧失劳动能力所得补偿;- 伤残津贴:劳动者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所得补偿。
2. 各项赔偿标准详解- 丧葬费:依据劳动者的身份和家庭状况,给予合理的安葬补偿;- 医疗费:按照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给予补偿,包括医疗和康复费用;- 工伤津贴: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和工伤程度,确定津贴的发放比例和期限;-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程度评定表,评估劳动者的伤残程度,确定津贴的发放比例和期限。
四、申请工伤赔偿流程1. 工伤赔偿申请材料准备- 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 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相关描述;- 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医疗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 工伤赔偿申请流程- 劳动者需要先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情况,并尽快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劳动者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后,向工伤认定机构递交申请;- 工伤认定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机构出具工伤认定书,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五、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工伤认定申请表格- 工伤发生地点照片- 医院诊断证明书样本- 劳动合同范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工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疾病、受伤或因工死亡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5年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是2015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
修订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
故此,本文为最新修改过的全文供2015年适用。
颁布信息:修订信息:【法规标题】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修订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375号【发文字号】令第586号【颁布时间】2003-4-27 【修订时间】2010-12-20【实施时间】2004-1-1【实施时间】2011-1-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注:点击目录,可以直接查看栏目内容。
)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015工伤赔偿标准
2015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病,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的职工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2015年,我国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以下是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工伤医疗补助。
对于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疗项目,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个人不承担医疗费用。
二、工伤伤残补助金。
对于工伤造成的职工伤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支付相应的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支付期限为职工的一生。
三、工亡家属抚恤金。
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亡家属抚恤金。
工亡家属抚恤金的标准根据职工死亡前的工资水平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支付对象为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等。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对于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进行一次性医疗救治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的标准根据职工的伤情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五、工伤津贴。
对于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和伤情确定,支付期限为职工的康复期。
综上所述,2015年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补助、工伤伤残补助金、工亡家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工伤津贴。
这些赔偿标准的调整,旨在保障受到工伤损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希望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工伤赔偿标准,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是2015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决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注:点击目录,可以直接查看栏目内容。
)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5工伤赔偿标准
2015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经济补偿时,所适用的赔偿金额和计算方法。
2015年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确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工伤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的劳动者,其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执行,即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但报销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工伤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标准。
对于因工作受伤造成一定程度的残疾的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2015年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劳动者的月工资×伤残等级系数×伤残赔偿金基数。
三、工亡家属抚恤金的标准。
对于因工作受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获得工亡家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2015年的工亡家属抚恤金标准为死者月工资×死亡赔偿金基数。
四、工伤津贴的标准。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时性停工休养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2015年的工伤津贴标准为劳动者的月工资×工伤津贴比例。
五、工伤康复治疗补助金的标准。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康复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2015年的工伤康复治疗补助金标准为实际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
总之,2015年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确定的,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计算方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计算。
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赔偿时,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的相关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适用2015年)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适用(3)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适用2015年)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015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2015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概述《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2015年,我国出台了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原有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了较大改动和完善。
条例内容一、保险对象2015年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将对保险对象进行扩大,同时参保条件也有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企业的员工、个体劳动者、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可以参加工伤保险,而条件则为从事劳动合同申请缴纳保险费用的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的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二、保险待遇松散的保险待遇规定是一直以来劳动者关注的问题,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在相关规定上进行了完善。
其中,对伤残津贴、工亡抚恤金以及医疗期限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三、职业病预防为了更好预防职业病,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对具有职业病危险因素的用人单位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的作业环境及劳动条件进行科学测定和职业病危险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同时,对职业病鉴定也有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职业病。
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职业病鉴定工作的进行。
四、保险费用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在保险费用方面也做了一些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比例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将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工资收入总额。
同时,新版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费用的处理方式,如缴费减免等。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预防和治理工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应加强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和解读,确保新版条例的落实能够得到实际的推进和实施。
2015版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2015版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伤程度和赔偿责任,对因工作原因而导致劳动者遭受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所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
以下是2015年版的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认定、伤残等级评定以及相应的经济赔偿问题。
第二章:工伤事故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事故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 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2) 导致劳动者受伤、死亡或者患职业病。
第三章:职业病认定标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职业病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 是因从事特定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2) 确诊为职业病并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第四章: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伤残等级评定应根据损害程度和功能状态来确定。
伤残等级评定分为一级至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和补助金。
第五章:经济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治疗费、护理费等;2) 工伤津贴: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确定,包括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金等;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4) 丧葬费:按照一定比例支付;5)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劳动者供养的亲属关系确定;6) 工伤医疗期后的康复费用:包括康复训练费、康复器材费等。
第六章: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工伤保险条例》;3)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赔偿和医疗费用;2) 伤残等级评定:根据工伤程度和功能状态,评定劳动者的伤残程度;3) 劳动合同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总结述整理了2015年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工伤事故认定标准、职业病认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以及经济赔偿标准等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2015
工伤保险条例20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共计700字。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救治和补偿工伤,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工伤保险制度第二条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工伤保险的范围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于下列工伤:(一)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损害;(二)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致死、致伤、遗失等情况;(三)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职工本人劳动能力下降导致的疾病。
第四章工伤保险的权益第四条工伤保险的权益包括:(一)及时得到救治;(二)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救治;(三)享受工伤补助金;(四)享受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章工伤保险费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救治费用。
第七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七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费用、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等。
第八章工伤鉴定和评定第八条工伤保险事故的鉴定和评定工作由有关部门负责,工伤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章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建立监督执法和违法处理制度。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伤保险,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劳动者。
根据以上700字总结,可以看出该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范畴、工伤保险的权益和待遇、工伤保险费和基金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劳动秩序的稳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xx,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2015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2015工伤赔偿最新标准2015年工伤赔偿最新标准1.引言工伤赔偿是指雇主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员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依法向员工支付的赔偿金。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和执行一套合理的工伤赔偿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2015年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
2.工伤认定标准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的认定标准如下:2.1\t事故导致的损害工伤必须是由于工作事故或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害。
2.2\t工作事故的定义工作事故是指在劳动者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引起的,在用人单位的场所和时间,发生的突发的、非预期的事件,导致劳动者受伤或者死亡。
2.3\t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是指因从事特定的工作而引起的疾病,其中疾病的发生与工作的性质、条件和工作环境有关。
3.工伤赔偿项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包括以下项目:3.1\t医疗费用雇主必须承担因工伤所引起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住院费用和其他与治疗相关的费用。
3.2\t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如果工伤后员工需要一次性医疗补助费,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3.3\t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是指工伤期间,由雇主按照规定的比例向员工支付的工资。
3.4\t伤残补助金如果员工经过治疗后出现伤残,雇主应当向员工支付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工伤程度进行确定。
3.5\t丧葬费如果员工死亡,雇主应当支付丧葬费用。
4.工伤赔偿最新标准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2015年工伤赔偿的最新标准如下:4.1\t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由具备医保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不得超过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
4.2\t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根据伤情程度和不同地区的费用标准进行支付。
4.3\t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员工工资的80%,支付期限为工伤期限。
4.4\t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标准进行支付,支付期限为员工工伤确定后三个月内。
2015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15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5新工伤保险条例
新工伤保险条例(5)2015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拓展阅读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类别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工伤保险十原则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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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摘要: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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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号] 劳社部函〔2004〕256号[发文时间] 2004年11月1日[生效时间] 2004年1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来源:/laodongfa/laodongbaoxian/gongshangbaoxian/gongshangbaox ianti/12154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