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doc93)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
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简介
• 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 认证旳产品目录》旳产品,《机动车辆类(汽 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于2023年公布 ,规则编号为:CNCA-02C-023:2001。
• 该实施规则旳制定主要参照了欧洲车辆型 式认证旳模式和框架,因为考虑到我国产品强 制认证需要一种引导旳过程,所以,实施规则 中未纳入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有关 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 证书旳有关内容。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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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3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系列, 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获认证旳车型 ,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毕换发新版证书, 在此过渡期间,对上述老车型产品新老规则均 可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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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试验旳详细执行要求。
新增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要求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2、型式试验 增长了新公布和新修订国标旳要求,对某些执行中需要规 范旳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旳过渡期旳 要求予以了明确,并对某些即将出台旳原则和要求进行了预 告,从而防止了某些原则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 不足旳问题。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3、生产一致性审核:从2023年7月1日起, 对新申请认证旳制造商须按本规则要求进行生 产一致性审核。对于在2023年7月1日前已经获 证旳制造商,本规则要求旳生产一致性审核最 晚应在换证截至期后18个月,即2023年7月1日 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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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CNCA-C11-1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编号:CNCA-C11-1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2014-08-21发布2015-01-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1)3 认证模式 (2)4 认证单元划分 (2)5 认证委托 (3)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3)5.2 申请资料 (3)5.3 实施安排 (3)6 认证实施 (4)6.1 型式试验 (4)6.2 初始工厂检查 (5)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6)6.4 认证时限 (6)6.5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 (6)7 获证后监督 (6)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8)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8)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8)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8 认证证书 (8)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8)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9)8.3 认证证书的变更 (9)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9)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9)9 认证标志 (9)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10)9.2 使用要求 (10)10 收费 (10)11 认证责任 (10)12 认证实施细则 (10)附件1: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描述 (12)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 (13)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18)0 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doc 93) .doc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doc 93)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m2、m3类客车中a级、i 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及m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座椅总成的结构及形状,允许座椅护面的材料及颜色不同;2)座椅软垫和骨架总成的位移调节、锁止装置等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及尺寸;3)座椅软垫的结构和材料;4)座椅总成固定装置的结构;5)头枕骨架和泡沫的结构、尺寸及材料,允许头枕护面的材料和颜色不同;6)头枕连接件的结构和材料。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汽车座椅、汽车座椅头枕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3套。
电动座椅需带插接件。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4.3 初始工厂审查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CNCA-02C-06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2020年(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2页)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2页)编号:CNCA—02C—023:2002/A1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产品2004-05-01发布2004-08-01实施目录1.适用范围 (5)2. 术语 (5)3. 认证模式 (5)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4.1 认证申请 (5)4.2 型式检验 (5)4.3初始工厂审查 (6)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4.5 获证后监督 (8)5. 认证证书 (9)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9)5.2 认证的变更 (9)5.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0)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6.2 标志加施 (10)7. 认证收费 (10)附件1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11)附件2 消防车送样清单 (15)附件3 (一)消防车整车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7)(二)消防车主要总成件、附件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23)附件4 消防车产品认证须具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清单 (25)附件5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8)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车。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17350一1998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一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消防车的分类见GA114《消防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认证模式型式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不同类型车辆是指GA114-1995《消防车型号编制方法》中规定的不同结构特征的消防车)。
4.1.1.3 专用装置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罐体结构,消防泵、消防炮参数等有两处及以上不同时)。
(产品管理)汽车零部件认证实施规则座椅及头枕产品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编号:CNCA—02C—063: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M2、M3类客车中A级、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及M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座椅总成的结构及形状,允许座椅护面的材料及颜色不同;2)座椅软垫和骨架总成的位移调节、锁止装置等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及尺寸;3)座椅软垫的结构和材料;4)座椅总成固定装置的结构;5)头枕骨架和泡沫的结构、尺寸及材料,允许头枕护面的材料和颜色不同;6)头枕连接件的结构和材料。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附件2: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那么〔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那么〔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工程和检测依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必须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全然车和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不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不代号〔WMI〕?。
2.尺寸、轴荷和质量2.1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2.2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全然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工程、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3条要求。
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工程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液压制动软管汽车和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
附件1: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
号装置
CNCA-02C-058:2005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
品
CNCA-02C-065:2005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CNCA-C11-08:201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CNCA-02C-059:2005 汽车后视镜CNCA-02C-064:2005 摩托车后视镜
CNCA-C11-09:2014 汽车内饰件CNCA-02C-060:2005 汽车内饰件产品-内饰材料
CNCA-C11-10:2014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CNCA-02C-061:2005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门
锁及门铰链
CNCA-C11-11:2014 汽车燃油箱CNCA-02C-062:2005 汽车燃油箱产品-汽车油箱
CNCA-C11-12:2014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CNCA-02C-063:2005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座椅
及头枕
CNCA-C11-13:2014 车身反光标识CNCA-02C-067:2005 车身反光标识CNCA-C11-14:2014 汽车行驶记录仪CNCA-02C-066:2005 汽车行驶记录仪注:汽车(消防车)的新版规则暂缓发布及实施。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内饰件
新一批CCC车辆产品目录
•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儿童座椅Child restraint system
公告及实施日期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公告》(2014年第6号联合公告, 1月22日)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 品认证3C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
新版规则编号 CNCA-C11-
04:2014 CNCA-C11-
05:2014 CNCA-C11-
06:2014
CNCA-C1107:2014
CNCA-C11-
新版规则名称 替代的旧版规则编号 替代的旧版规则名称
CCC项目 • 2013年8月TC11讨论通过实施规则草案初稿 • 2013年9月TC21(玩具技术专家组)通过实施规则初稿 • 2013年10月完成WTO/TBT(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通报稿 • 2013年11月8日WTO/TBT通报 通报号:G/TBT/N/CHN/991 • 2014年1月22日质检总局、认监委第6号联合公告 • 2014年3月 实施规则报批稿完成 • 2014年5月30日,发布儿童座椅CCC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 • 2014年7月30日,指定CCC实施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 • 2014年9月1日 受理儿童座椅CCC申请
➢ 型式试验统一为送样,原喇叭、后视镜(汽、摩)
、内饰件、制动软管等产品为抽样。
新增的儿童座椅原则上为抽样。
➢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基本频次统一为一年,原灯
具、回复反射器、制动软管等产品的监督周期为半年。
➢ 监督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应根据产品特点制定各 监督抽样检测方案。原为典型单元或产品抽样。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 02C 0232008)
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NCA—02C—023:2001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1-12-07公布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目录1 适用范围 (3)2 术语 (3)3 认证模式 (3)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 (3)4.1认证申请 (3)4.2 型式试验 (3)4.3 初始工厂审查 (4)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4.5 获证后监督 (6)5 认证证书 (7)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7)5.2认证的变更 (7)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7)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6.2 标志加施 (8)7 认证收费 (8)附件1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9)附件2送样清单 (13)附件3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5)附件4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5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都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车辆类型》;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2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新申请产品所采纳的关键件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纳的关键件一致,可不要求另行提供关键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6•【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
现将已修订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8,以下简称“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于2014年9月1日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涉及规则适用产品做出以下调整:1.“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2.“低压电器类别-漏电保护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一个产品,“低压电器类别-断路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B性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B型RCCB和B型RCBO)、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带选择性的过电流保护断路器(SMCB)”两个产品;3.“电线电缆类别”项下增加“因JB/T8735.2-2011、JB/T8734.2~.6-2012标准换版新增的产品规格型号”。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共28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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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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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Thank you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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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doc 93)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 n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m2 m3类客车中a级、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及ml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座椅总成的结构及形状,允许座椅护面的材料及颜色不同;2)座椅软垫和骨架总成的位移调节、锁止装置等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及尺寸;3)座椅软垫的结构和材料;4)座椅总成固定装置的结构;5)头枕骨架和泡沫的结构、尺寸及材料,允许头枕护面的材料和颜色不同;6)头枕连接件的结构和材料。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 1.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 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 送样数量汽车座椅、汽车座椅头枕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3套。
电动座椅需带插接件。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 2.4.3初始工厂审查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监督4.5.1监督的频次4.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进行首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
以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 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检查内容见43224.523 产品抽样检测1)抽样在监督时进行抽样。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抽取典型单元,抽样检测的数量每个单元同一型号产品3套。
2)检测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 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加施方式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加施位置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7.收费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1座椅1.1.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1.1.2商标;1.1.3座椅结构(含靠背设计角度);1.1.4调节装置(含纵向位移、垂直位移、角度位移、位移折叠等);1.1.5锁止装置;1.1.6固定装置;1.1.7座椅总成质量(kg);1.1.8靠背(带头枕)质量(kg);1.1.9座椅面料及软垫材料;1.1.10外形尺寸;1.1.11适用车辆类别1.2座椅头枕产品名称、规格型号;1.2.11.2.2商标;1.2.3结构型式;1.2.4调节装置型式(高度、角度等);1.2.5安装尺寸;1.2.6材料;1.2.7适用车辆类别。
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正向、左右侧向等)。
3.产品图纸:3.1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总装图;3.2座椅r点的坐标; 3.3电动座椅的电路接线图;3.4座椅在车辆上安装的固定位置(示意图)4.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4.1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见表 1.4.2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工厂概况:5.1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5.2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5.3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5.4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表1座椅及头枕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序号关键零部件及材料1 座椅护面总成:面料、衬垫、卡子等2座椅骨架总成:如位移调节、锁止及固定装置等3座椅悬架机构(机械悬架、气浮悬架等)4座椅软垫总成:(座垫软垫、靠背软垫等)5座椅的护板等6座椅头枕总成(骨架、泡沫等)7材料:骨架、面料、泡沫、护板等零件的材料附件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检测标准:1.1gb 15083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5083-1994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1.2gb 11550 -1995 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1.3gb 13057-200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1.4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2.检测项目序检测检测依据的备注号项目标准条款1.1 一般技术要求gb150834.1.1,4.1.2,4.1.4 , 4.2(4.1 )m1 n 1.2座椅靠类汽背及其调节1车座装置的强度不含与车身连接强度检测项椅试验gb 150834.1.5( 4.2)1.3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不含与车身连接强度检测项目。
动态试验和静止装置和位移装置的强度试验gb150834.1.6、4.1.7、(4.2、4.3、4.4 )1.4座椅吸能性试验gb 150834.1.3m2 2.1 总体要m3 求gb与动态试验二者可任选一种进行类客13057-2003车前 4.1.1向座2.2静态试椅验gb2(不13057-2003含 a 4.1.2gb级和13057-2003i 级4.1.3客车2.3动态试用座椅)验gb13057-20034.1.43.1位置及尺寸gb11550-1995座椅 4.13头枕3.2强度和吸能gb11550-19954.2燃烧用于座椅面特性4料等非金属gb件8410括号内条款号为gb 15083-1994标准的要求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