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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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3辑当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未能真正落实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理念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特殊办案理念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基本沿用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和模式,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忽略对涉及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相关事实和依据的审查。

①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有哪些、犯罪根源是什么、再犯罪风险有多大以及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帮教的力量如何等缺乏深入细致地思考,也没有将上述相关材料作为证据来审查,仍沿袭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惯性思维。

(二)案件重要事实审查不到位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要建立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品格事实、认罪悔罪情况、监管支持条件等事实充分审查基础之上,而实践中执行并不到位。

开展社会调查是司法机关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品格特征、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的重要途径,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决定对涉罪未成年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当前调查报告中普遍存在调查主体不确定、调查主体专业知识欠缺、调查程序及相关制度缺位、调查形成的材料不随案移送等问题,容易导致社会调查缺乏客观性、中立性和全面性。

(三)特殊保护制度落实监督不到位刑事诉讼法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目的就是将对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的处遇区别开来。

这一特殊程序有时并未完全落实。

如有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笔录上有签名但实际并未在场履行义务;有的律师被指定进行法律援助后却并未阅卷、会见等。

再如,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没有做好记录封存工作而被散布出去。

(四)将道德评判标准融入法律制度缺少实践认证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工作中提及的品格事实证据,究竟是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还是定罪量刑的必要证据?如果仅仅作为依据,在实践应用中便难以准确把握其证明力,如果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张耀阳**张耀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未成年人检察中社会调查的问题与对策

未成年人检察中社会调查的问题与对策

未成年人检察中社会调查的问题与对策作者:王振张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5期摘要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社会调查存在着主观性、片面性、功利性问题,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中的社会调查工作可以从制定统一规范、公开听证质证、明确责任义务以及强化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为检察监督的全面性和真实性提供切实保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社会调查检察监督作者简介:王振,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助理;张振,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9.066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一个动态过程,要实现检察监督过程的全面性与真实性,必须以被监督人员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为支撑。

检察官除了透过案件事实从侧面了解未成年人以外,可以通过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更加全面地了解其成长经历、生活环境、习惯爱好、社会交往等个人情况,并据此构建起个性化的监督与帮教模型。

但实践中的调查报告质量并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予以衡量,在调查主体、对象、内容、结论等方面虽有兼顾,但缺乏实效,对于协助检察官监督与帮教的作用并不明显,甚至有碍客观真实认知的形成,总体上体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形式主义倾向。

一、社会调查的问题(一)主观性主观性问题主要体现在调查主体和调查结论两个要素上:一是实践中的调查主体基本是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部门的公务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并不要求其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同样也不具备进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所应具备的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从而使得调查人员在信息资源的选择、甄别及获取问题上缺乏运用专业知识进行客观性分析的能力;二是调查报告的结论往往千篇一律地表述为建议进行社区矫正或进行非羁押性处置,但整个报告往往依据具有监护人和住所、无前科劣迹几个事实作出结论,并没有结论的理性论证与说明部分,主观臆断成分较高。

XX市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专题调研的报告1500字

XX市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专题调研的报告1500字

XX市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专题调研的报告1500字报告:XX市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调研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变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深入了解XX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状,本次调研旨在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改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状况。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对象包括教育部门、司法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家庭等。

三、调研结果通过对XX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调研,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法制建设落后。

XX市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健全。

2.意识与宣传不足。

社会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够,相关宣传和教育不到位。

3.监管不力。

部分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缺乏有效履行。

4.帮扶机构不健全。

XX市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帮扶机构建设不够完善。

四、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和处罚力度。

2.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和支持。

3.强化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学校、家庭等监管主体的监督,促使其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

4.加强帮扶机构建设。

提升帮扶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完善帮扶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帮扶工作的协同配合,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5.加强跨部门合作。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

五、总结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深入了解了XX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希望XX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能认真对待本报告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法制园地2016・10(上)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颜佳文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社会调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实施范围狭窄、社会调查主体多样、专业性不强、社会调查内容简单、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不规范等多种问题。

应转变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理念;拓展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引入专业的司法社工承担调查任务;以心理学等知识为基础设置社会调查的框架,促进我国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司法社工作者简介:颜佳文,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021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专设章节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制度,其中专门规定了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让社会各界充满了惊喜和期待。

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实际运行充满了艰难和困惑,调查报告质量不高、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普遍存在,调查结论的运用效果并理想。

如何使良好的立法理念得到实现,需要具体分析当前状况、准确厘清当前矛盾,进而提出有效的落实对策。

笔者认为,成年人犯罪案件是针对“行为”的处理,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针对的是“行为人”,行为人的个体特征对案件的处理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针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条件等内容进行的社会调查在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中尤为重要。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少年司法中很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其基本内涵是:由一些具有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门学科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丰富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调查者,对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相关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本案相关情况、未成年人本人的基本情况、社会生活情况、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职业情况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对该未成年人进行客观、全面、综合、公正的评价,并对造成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科学的、深层次的、专业的分析判断,然后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专业的书面意见报告,作为涉罪未成年人处理时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及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日益凸显。

我国法律制度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执法审判体系已经建立,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制度缺陷,制约着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1. 调查范围有限,信息存在不足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前的社会调查往往只涉及到其家庭和学校情况,对其社会背景、人际关系、心理特征等信息并未进行全面的调查,这给审判带来较大不确定性,也影响了判断未成年人是否需要轻判或从轻判罚。

2. 调查内容不够科学,主观性较强由于社会调查人员往往不具备专业的心理学或社会学背景,往往不能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犯罪的心理背景和犯罪动机等信息,更多的是以常识和经验判断。

此外,由于调查人员的主观意见和价值观的影响,也会使得调查结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倾向性。

3. 调查和审判时间不匹配,效率低下由于调查和审判需要时间,而往往调查和审判时间不同步,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影响了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成长,也让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此外,由于调查和审判时间不匹配,也可能导致相关的信息过期失效,从而影响到审判的准确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对策1. 调查范围宽泛,信息充分在社会调查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学校、社会背景、人际关系等方面信息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核,以使社会调查结果更具科学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2. 调查内容科学,客观性强在社会调查中,需要增加专业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员的参与,采用科学的调查方法进行社会调查,并对社会调查的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以确保其客观性和准确性。

3. 调查和审判时间匹配,效率提高在审判过程中,需要对社会调查的结果进行及时的分析和评价,以便帮助法官做出准确、公正的判决。

在调查和审判时间匹配的情况下,既能减少对未成年人正常生活的影响,又能提高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被认为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这一制度的规范和完善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帮助。

本文将就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问题分析1.审前社会调查不够全面目前,北京市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就在于调查工作不够全面。

由于一些社会工作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未成年人调查工作有时候缺乏针对性和全面性,无法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等情况,从而无法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的调查报告和信息,影响了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和帮助。

2.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不够完善在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愈发凸显。

一些社会工作者在调查过程中存在顾此失彼的情况,有时候未能很好地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和矛盾。

有的社会工作者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偏见和片面的看法,也造成了对未成年人的不公正对待和保护不力。

3.调查报告使用不够广泛北京市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在使用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司法机关在接收到调查报告后未能及时有效地运用报告中的信息,导致了一些案件的处理不尽合理。

也有一些社会工作者在撰写调查报告时存在疏忽和马虎的情况,影响了报告的质量和可操作性,也使得报告的使用程度有所降低。

二、完善建议1.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为了解决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养。

这一点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加强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专业精神。

也可以通过加强社会工作者的管理,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调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审前社会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2 0 l 4年第 2期
民主与法治
对我国 未 成 年 人 刑事 案 件 社 会 调壹制 度 的 思 考
。 陈 兵
未成 年人 社会调查 制度 , 是指司法机关在对未成 年犯罪人判决 前 , 指派特定 的社会 调查员对未成年犯 罪人 的性 格爱好 、 身 心状况 、 家庭状 况 、 生活环境 、 成 长经历 、 社会交往 等情况 进行调查 , 综合判 别未成年 犯 罪人 的人格状 况 , 测定其人身危 险性和再次犯罪 的 可能性 , 并 出具 书面报告作为对未成 年犯罪人可 以适 当刑罚 的参考 。社会 调查 制度对 司法机 关准 确把握 和适 用我 国法律对未 成年罪犯 ‘ 教 育、 感化 、 挽救” 的 方 针和 “ 教育 为主 、 惩罚为 辅” 的原则 , 依法 对未成年 人罪 犯适用 非监禁刑 有着重要 意义 。 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社会调查 制度的法律溯源
Hale Waihona Puke 品行 、 经历 、 教育程度 、 家庭状 况 、 交友关系及其他环 境, 并制作环境 调查 书 。 《 新加坡儿 童和少年法 ) ) 第5 7 条规定 : l 法院为 了使处理该诉讼 可能对该儿童或少 、 年有利 , 应调查该人 的 日常行为 、 家庭情况 、 学校记 录 以及关于病历 的资料 。 ” 《 联合 国少年司法最低 限度 标准规则 》 确立 了社会 调查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少年 司法制度 , 其第 1 6 条规定 : 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 行为的案件外 , 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 前, 应 对少年生活 的背景 和环境或犯罪 的条件进行适 当地 调查 , 以便主管 当局对 案件作出 明智 的审判 。 ( 二) 国内法层 面 我 国制定 了专 门的《 未 成年人保护法》 和《 预防未 成年 人犯罪法 》 , 确立 了对未成年犯罪 人 ‘ 教 育为主 , 惩罚 为辅” 的方针政策 。1 9 9 1 年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办理 少年刑事案 件的若干规 定( 试 行) 》 正式确立 了我 国少 年刑事 司法 中的社会调 查制度 , 其第 1 2 条 明确 规定 : “ 开庭 审判前 , 审判人员应 当认 真 阅卷 , 进行 必 要 的调查 和访 问 , 了解少年被 告人 的出生 日期 、 生 活 环境 、 成长过程 、 社会交 往 以及被指控犯 罪前后 的表 现情况 , 审查 被指控 的犯罪事 实和动机 。 ” 1 9 9 5 年《 公 安机关办理未成 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的规定 》 第 1 0 条、 2 0 0 1 年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 的若干规定》 第2 1 条、 2 0 0 6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第 1 1 条、 2 0 0 7 年《 人 民检察 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规 定 》 第 1 6条第 4款 与第 3 4条 、 2 0 1 0年 《 关 于进 步建立 和完 善办理 未成年人 刑事案 件配套工 作体 系的若 干窟 见》 及2 0 1 0 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进 一步 加强 少年法庭工作 的意见 对未 成年人 刑事案件社 会调查 制度作 了规定 。2 0 1 0 年 《 关 于规范量刑 程序 若 干问题 的意见( 试行) 》 第 1 1 条规定 : 人 民法 院 、 人民 检察 院 、 侦查 机关 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 面制作 涉及 未成年人 的社会调 查报告 的 , 调查报告应 当在法庭上 宣读 , 并接受 质证 。2 0 1 2 年修 改后 的 《 刑事诉讼 法》 第2 6 8 条 规定 , ‘ 公 安 机关 、 人 民检察 院 、 人 民法 院办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 , 根据情况可 以对未成年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成长 经历 、 犯罪原 因、 监护教育等情况 进行调查” 。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 在第 4 8 6 条 中指 出 ,“ 人 民检察 院根据情 况可 以对 未成年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社会调查报告概要:本社会调查报告旨在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对其背后的原因、影响以及可能采取的解决措施进行研究。

通过实地调查和相关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些关键点,这些点可以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如何应对这一问题的有效建议。

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个人、家庭和整个社会造成了巨大影响。

由于其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并采取合适的措施来防止和解决这一问题。

第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1. 家庭因素:不稳定的家庭环境、父母缺席、家庭暴力等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2. 教育系统问题:低质量的教育、学校暴力、无法满足学生需求等问题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

3. 社会环境:贫困、失业、社区犯罪等社会问题也会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使他们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4. 新媒体的普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媒体的普及给未成年人带来了更多的暴力信息和负面影响,导致他们更容易受到犯罪的影响。

第二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1. 个人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会影响其个人成长和发展,使他们的未来受到限制。

2. 家庭影响:家庭成员被牵连进犯罪行为中,使家庭处于困境,家庭关系破裂。

3. 社会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会对社会秩序和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

第三部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措施1. 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提供稳定和温暖的家庭环境,增强未成年人的家庭纽带,减少家庭冲突和暴力行为。

2. 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教育的质量和吸引力,改善学校环境,培养未成年人的正确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3. 社会保障体系:改善社会环境,减少贫困和失业问题,提供更好的机会和资源给未成年人。

4. 制定合理法律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监管和惩罚,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

结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强家庭教育、改革教育体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降低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操作流程、现状以及不足之处等方面探讨该制度。

从历史上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逐渐健全。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操作流程也更加规范。

目前该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不足之处,如执行不到位、资源匮乏等。

建议完善该制度,加强资源投入,提高执行效率。

未来,应加强社会调查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探索更加科学、人性化的调查方法,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更为完善的保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重要性、意义、历史演变、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现状、不足之处、建议、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要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社会中最脆弱的一群体,需要特别的关怀和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处理,将对未成年人本人、家庭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可以帮助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和责任,减少对未成年人的法律错误判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通过社会调查,可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教育状况、心理状态等信息,为司法机关做出更准确的判断提供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可以帮助及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原因和动机,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通过社会调查可以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为未成年人的矫正和教育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注重。

1.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刑事案件中得到公正对待。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

审前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真实了解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了解其成长环境、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教育、矫治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北京市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问题的表现1. 调查对象的范围不明确。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生在学校、家庭、社区等范围内,而目前的制度主要关注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其他情况下的未成年人调查较少。

这就使得有些问题未成年人很难得到及时的关注和帮助。

2. 调查程序不规范。

由于缺乏明确的调查流程和标准,导致有些社会调查人员处理案件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容易出现主观臆断和不公平的现象。

而且,一些未成年人被临时监护所收容后,并没有得到及时的调查,导致可能错过了最佳的矫治时机。

3. 社会调查人员的专业性和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社会调查人员普遍缺乏专业性培训和学术研究,导致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一些不专业、没有根据的判断。

而且,一些社会调查人员缺乏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情商,处理案件时缺乏耐心和细致的态度,影响了调查工作的质量。

4. 调查结果的透明度不够。

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调查结果往往只有法庭和相关人员知晓,公众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中没有足够的信任感。

这也不利于社会的监督和公众对于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认同和接受。

二、完善的建议1. 拓宽调查对象范围。

应该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外的问题纳入到审前社会调查的范围内,例如学生欺凌、家庭纠纷等。

应该加强对于监护人的调查和教育,提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2. 建立规范的调查程序。

要明确社会调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操作步骤,确保调查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要加强社会调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未成 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避免对 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研究展望与不足之处
尽管本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进行 了研究和探讨,但是由于篇幅和时间的限制,仍 有许多方面未能涉及或深入研究。
在研究结论方面,虽然本文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 议,但由于研究范围的局限,可能还存在一些不 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和调查技能等方面的专业素养。
建立社会调查人员的考核和评估机制
02
对社会调查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以了解其工作质
量和效率,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设立社会调查人员的监督机制
03
设立社会调查人员的监督机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
保其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完善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和审查程序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 会调查制度》
2023-10-30
目 录
• 引言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及问
题分析 •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对策与
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涉及罪名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逐 渐凸显。
1 2
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程序
制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规范和标准,确保社 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建立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机制
建立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机制,对报告进行审 查和把关,确保其真实性和客观性。
3
设立社会调查报告的公开机制
设立社会调查报告的公开机制,增强公众对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了解和监督。

0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 查制度概述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问题:
1. 制度缺乏完善:目前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仍然存在不完善的问题,缺乏一套完整的调查流程和规范,导致不同的社会调查人员执行不一致,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和公正性。

2. 缺乏专业社会调查人员:目前执行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的社会调查人员大多数缺乏专业培训,无法科学准确的进行调查和评估,容易出现主观偏差,对未成年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3. 资源不足:目前社会调查的资源有限,社会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可能由于缺少经费或人力,导致效果不理想,影响社会调查的实施效果。

4. 信息不完整:由于一些社会调查人员的水平和专业素养有限,导致社会调查收集到的信息不够全面和客观,不能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等真实情况,影响了社会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完善建议:
1. 建立完善的社会调查流程:应该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流程和规范,确保每一次社会调查都按照相同的标准和程序执行,保障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5. 加强社会调查的监督和评估:应该建立健全的社会调查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社会调查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社会调查的有效执行。

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政府、社会和相关机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社会调查的专业水平和实施效果,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摘要]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

本文采用分析和实证的方法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应在侦查阶段,由独立的社会调查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启动社会调查程序。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问题对策未成年人是新世纪的主人,是人类的未来。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率持续上升,犯罪少年的数量日益庞大,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我国,尽管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坚持和执行强调采取“综合治理”方式调动各方参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刑事司法领域,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法律保护是联合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地方面临未成年人犯罪羁押率高、重新犯罪率高的困境,重要原因就在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信息调查不全面、不细致,导致认定事实上的偏差与适用法律上的偏重。

1、社会调查制度的内涵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社会调查制度也称为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办案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使法官在量刑时予以参考的制度[1]。

在我国,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这条规定可以视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之雏形规定。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对未成年人本身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审前社会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查不全面: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并不完善,调查范围狭窄,只限于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学习情况等基本信息,而未能深入调查未成年人的社会关系、心理状况等重要方面。

2. 调查不及时: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前社会调查并不及时,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背景未能及时了解,无法有效地制定出合适的教育和矫正计划。

3. 调查方法不科学: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前社会调查方法不科学,缺乏系统性和标准化,导致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无法得到保证。

4. 调查人员不专业: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前社会调查人员缺乏专业性,对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特点了解不够,影响了调查工作的质量。

以上问题影响了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制约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有效应对。

需要对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进行完善,以提升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防控能力。

二、完善建议1. 加强调查范围和内容:(1)扩大调查范围:应当不仅局限于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和学习情况,还要涉及其社会关系、心理状况、生活习惯等方面。

(2)加强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应当更加全面,包括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方式、社会交往情况、心理健康状况、学习和生活状态等方面。

2. 提高调查及时性:(1)建立及时反馈机制: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调查情况,确保调查结果能够及时用于法律程序。

(2)加强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调查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科学化调查方法:(1)建立标准化调查程序:对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进行标准化,确保每个环节都科学合理,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浅析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浅析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浅析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一直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责任。

在中国,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而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就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下面将对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进行浅析。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概念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指当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性侵犯、拐骗、虐待等侵害,或者犯罪、危害社会等行为时,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取证,制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为想要了解该未成年人情况、了解起诉、审判、认罪认罚等活动提供准确证据的一项制度。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内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调查的程序、时间、地点、人员及证据来源等情况。

2、调查对象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户籍地、现住址,学生或者工作单位、职业、家庭情况等。

3、调查对象未成年人的社会关系情况,包括有关父母、监护人、亲人、朋友、同学、邻里等情况以及与他人的社会交往情况。

4、调查对象未成年人的自身情况,包括性格、特长、性别取向、精神状况、身体健康情况等。

5、调查对象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包括父母、监护人的人口、经济、教育、文化等情况,以及家庭是否稳定、家庭教育情况等。

6、调查对象未成年人所面临的困境,包括有关侵害、犯罪、性侵、拐卖、家庭暴力、虐待、辍学、失足、思想问题等情况。

7、调查对象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等环境情况以及社会聚焦情况等。

8、调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重要作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十分重要。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通过制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能够及时掌握调查对象未成年人的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环境情况、困境等,为制订相应措施提供客观依据,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关切。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防止其犯罪,北京市实施了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审前调查,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家庭背景、学校情况、社会关系等情况,从而判断其是否需要纠正教育、保护教育、限制教育或强制教育。

然而,尽管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因此,本文将探讨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问题一: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1 调查范围过窄现行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只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调查,但是,并不是所有涉案未成年人都需要进行审前调查。

同时,一些犯罪问题的根源可能并非在涉案未成年人身上,而是在其家庭、学校等方面,因此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没有对这类情况进行覆盖,存在范围过窄的问题。

1.2 调查机构不健全目前,北京市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主要由社区警务室和社工站等单位负责,但是这些单位的调查力量和专业能力相对较弱,难以满足未成年人审前调查的需求。

建议:可以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机构,由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的社会工作者和警察等人员共同组成,通过强化调查力量和技术手段,提高调查质量与效率。

问题二:调查结果处理的问题2.1 结果处理方式不同在面对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犯罪人员时,处理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然而,现行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对于处理结果并未进行详细规定,存在依法行政不充分的问题。

2.2 调查结果未得到有效利用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目的在于为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提供纠正教育、保护教育、限制教育或强制教育的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调查结果未能充分得到利用,存在一定的浪费和难以完全实现预期目标的问题。

可以建立起完善的处理机制和调查结果利用机制,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实施,确保调查结果得到最大化的利用,从而更好地达到预期效果。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给社会治安和稳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扰。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实施了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旨在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关系等情况,为司法机关作出正确的审判提供参考。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围绕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问题分析1.调查不足在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内容不够充分,调查形式单一,只能了解到表面情况,无法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关系等情况。

这样的调查结果很难为司法机关提供全面准确的参考,导致司法判决不够科学和公正。

2.调查时效性差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的时效性较差,造成调查结果与案件审理时间不相适应。

有些调查结果较早完成,但由于案件审理时间较长,调查结果已经过时,无法为司法机关提供有效参考。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司法判决偏离事实,影响司法公正。

3.数据共享不畅在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中,往往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如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但由于数据共享机制不够畅通,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存在困难,导致社会调查不够全面和准确。

二、完善建议1.建立综合调查机制加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全面性和深度性,建立多部门协同参与的综合调查机制,整合各个部门的资源和信息,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关系等情况。

在实践中,可以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管理中心,负责整合和统一指导各部门的社会调查工作。

2.加强调查人员培训提高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人员的专业化和综合素质,加强对调查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调查技能和素质水平。

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激励调查人员积极投入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中,在实践中提高调查质量和时效性。

3.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间数据的共享和互通,提高社会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检察机关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社会调查。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身世、家庭、社会关系等情况,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正确裁量案件提供客观资料和有力依据。

目前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调查不全面、程序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

需要对其进行完善,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

目前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调查不全面的问题。

在进行社会调查时,调查人员往往只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及其影响进行表面了解,忽略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等方面的全面调查。

这就导致了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而影响了对未成年人的正确审判。

应当建立更加全面的社会调查制度,要求调查人员不仅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还应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等进行深入了解,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社会调查工作缺乏明确的指导意见和标准程序,导致了调查工作不受约束和不规范。

这就容易形成主观片面的调查结论,使得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应当建立规范的审前社会调查程序,明确调查的程序和要求,对调查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确保社会调查工作的严谨性和程序化。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一些社会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工作经验不足,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特点了解不够,容易对未成年人进行误判和伤害。

应当加强对社会调查人员的选拔和培训,要求他们具备相关的法律、心理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和素质,确保社会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日益增多,未成年犯罪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其中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重要环节之一。

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北京市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依然存在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问题一:社会调查人员素质不高社会调查人员是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的核心人员,他们的素质和专业程度直接影响着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培训和监督,一些社会调查人员的素质和专业程度难以保证。

完善建议:加强培训和监督针对社会调查人员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一方面,加强对社会调查人员的岗前培训,提高其调查素质和专业技能。

另一方面,加强对社会调查人员的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问题二:信息共享不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和家庭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进行社会调查时,需要涉及到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信息共享不畅,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够,影响了社会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完善建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解决信息共享不畅的问题,可以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将各部门的信息集中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有效提高社会调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支持。

问题三: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不足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未成年人的不必要侵犯。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社会调查人员缺乏专业性和敏感性,难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完善建议: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因此,社会调查人员需要具备尊重未成年人权益、关注未成年人利益的意识和素养。

政府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认识,让更多的人参与到这一工作中来。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目前,北京市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目前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形成具有可执行性的制度。


议立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和相关权益保护措施。

这将有助于确保进行
调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当前,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往往
由社会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人员进行,但他们缺乏法律背景和专业训练,对未成年人的
心理发展和特点了解有限。

应该建立专门的培训机制,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心理咨
询能力,以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目前的审前社会调查过程中缺乏未成年人的参与和听证权利。

这使得未成年人无法在
关键环节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容易导致决策者对其真实情况和需求的误解。

建议在调
查程序中安排未成年人的参与机制,如听证会等,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的隐私保护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调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未
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但目前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

建议在调查过程中建立相应
的隐私保护机制,明确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限制,确保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得到合理保
护。

北京市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
建立法律依据、提高调查人员素质、安排未成年人的参与机制、确保调查时效性和隐私保
护等措施的完善,可以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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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专设章节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制度,其中专门规定了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让社会各界充满了惊喜和期待。

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实际运行充满了艰难和困惑,调查报告质量不高、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普遍存在,调查结论的运用效果并理想。

如何使良好的立法理念得到实现,需要具体分析当前状况、准确厘清当前矛盾,进而提出有效的落实对策。

笔者认为,成年人犯罪案件是针对“行为”的处理,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针对的是“行为人”,行为人的个体特征对案件的处理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针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条件等内容进行的社会调查在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中尤为重要。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少年司法中很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其基本内涵是:由一些具有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门学科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丰富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调查者,对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相关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本案相关情况、未成年人本人的基本情况、社会生活情况、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职业情况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对该未成年人进行客观、全面、综合、公正的评价,并对造成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科学的、深层次的、专业的分析判断,然后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专业的书面意见报告,作为涉罪未成年人处理时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
因(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适用度低、范围小对我院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分析发现,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案件数占所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的比例分别为29.9%,社会调查适用率比较低。

同时对于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案件,调查报告多由当地司法局通过电话了解社区居委会及家长的方式出具,内容单一形式化。

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对社会调查没有做强制性规定,用的是“可以”规定。

因此在办案任务繁重、社会支持缺乏、对社会调查制度认识不充分的地方,社会调查制度形同虚设。

2. 专业基础不牢影响社会调查工作开展。

社会调查工作要求较强的专业性,需要相关的调查人员有社会学、心理学等知识基础,并且需要掌握心理测评、人格分析等一定技巧和方法。

因此这样一只专业队伍的寻找与培育都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二)调查主体多样导致调查缺乏专业性当前实践中承担社会调查职责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1.公、检、法的办案人员亲自进行调查。

办案人员亲自进行调查,可以全方位的亲自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一方面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对案件往往有先入为主的印象,因此在社会调查过程中难免存在先入为主的偏见:一是难以保障社会调查工作的中立性。

社会调查的结果常作为案件处理的酌定情节,因此社会调查员应该是独立于司法机关,从中立的视角提供客观资料,使案件处理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如果办案人员亲自进行社会调查,那么其既是资料搜集人,也是资料评判人,将难以保障法律适用的客观与公正。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本身承担大量的案件
办理工作,很难有充足的精力去进行详实的社会调查。

2.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社会调查。

司法行政部门是刑罚的具体实施部门,因此在刑罚执行前提前介入未成年人案件有其合理性,也有利于未成年人帮教的无缝对接。

但是目前就笔者单位通过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社会调查的多个案件看,司法局进行的社会调查多是按照进行是否适用于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侧重考查涉罪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其品行、外部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征等考量较少。

3.社会调查员由志愿者担任。

即司法机关组织热心于公益活动的律师等志愿者帮助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志愿者具有热情、爱心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但同时志愿者大多有本职工作,而案件的办理又有严格期限,因此能否按时保质的完成社会调查是挑战;同时对社会志愿者缺少法律专业性,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意识不强,实践中也出现过因社会调查而泄露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

(三)社会调查的内容简单,参考性不强刑事诉讼法规定要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法律规定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在实践中,很多调查报告并没有理解调查报告之核心意义,对于成长经历等以简历的形式表现,对犯罪原因也仅仅是放松自我教育和管理等没有针对性的模糊说法。

目前的调查报告主要有以下做法:一是更关注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个人因素的调查,这种方式只关注了内因问题而忽视了环境等外部因素,比如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缺爱等。

二是更关注犯罪人家庭、学校等外因调查。

实践中有些社会调查甚至都不与涉罪未成年人会面,这样的社会调查报告亦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的综合
情况,因此对于案件处理基本不具有参考作用。

(四)法律监督缺位致使社会调查报告存在虚假当前法律对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对社会调查员如何监督的相关规定,导致对部分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报告中弄虚作假缺乏监督力。

同时由于法律没有设置相关的惩罚规定,导致调查员因出于人情或者受到胁迫、恐吓等提供虚假事实的行为发生,导致调查结果的可信度不高。

三、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对策建议(一)大力倡导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社会调查工作绝不仅仅是简单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而是通过调查,找到帮助和矫正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途径和方法。

未成年人不能简单的被看作是成年人的缩小版,他们在身体发育、思想成熟度上与成年人有显著的区别。

只有在社会普遍树立了少年司法的理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包括社会调查制度的各项特殊保护制度才能真正落实。

(二)引入司法社工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社会调查工作的主体由社会工作者担任较为合适。

美、德等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是运用了司法社工进行社会调查。

由于具有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基础训练,社会工作者才是最适合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主体。

司法机关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与社工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社工用专业知识,以涉罪未成年人的生活经历为中心展开调查后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并向司法机关提交,并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

(三)构建科学、全面、合理的调查报告内容体系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传统调查方法搜集的未成年人相关信息;第二,通过运用心理学等知识,引入心理测评等鉴定
方式得出的反映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的建议。

(四)明确社会调查员的诉讼主体地位,完善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机制针对法律对社会调查员的地位规定不明确导致存在监督空白的情况,将司法社工或其他参与社会调查的主体列为与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比较合适,必要时可以出庭对其调查内容予以说明,在调查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应受相应的行政、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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