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设计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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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编制要求
结构设计计算书编制基本要求
计算书的正确、有效、可靠性是确保施工图设计质量的重要和必要的条件。为便于广大建筑结构设计人员规范有效地编写计算书,根据建设部2003年4月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结合目前我市各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计算书编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关于建筑结构计算书编制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结构设计计算书推荐文本》,供设计人员参考使用。各设计单位可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对计算书推荐文本进行必要的优化与调整。
结构设计计算书编制基本要求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一、计算书依据与条件
结构计算书编写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依据:主要设计规范、规程(包括国标、行标和省标以及地方标准等)。
2.设计参数:安全等级、结构类型、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抗震等级、基本风压、雪压、场地类别等。
3.相关依据: 采用的计算软件名称、版本号、选用的勘察报告、以及专家论证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荷载取值:(1)屋面荷载计算(包括屋面自重、屋面活载以及屋面设备荷载等);(2)楼面荷载计算:(包括楼板自重、楼面活载、楼面设备荷载、楼面上隔墙荷载、楼面下吊挂荷载、±0.00处可能堆放荷载等);(3)墙体荷载(包括不同材料、不同厚度以及不同高度墙体的每延米自重计算);(4)风荷载;(5)地下室主要荷载;(6)其它各类附加在结构上的设备等荷载(如吊车荷载等)。
二、计算书深度
计算书的编制深度要求如下:
1.计算书内容应完整清楚,计算步骤要条理分明,必要时应给出平面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2.选用的参数或引用数据应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不常用计算公式时,应注明来源出处;对公式中属于可有选择范围的系数或参数,应对其作出说明。
3.选用标准图集时,工程条件应符合图集所设定的适用范围,给出构件实际承受荷载标准值(或设计值)及所选构件允许
荷载值。如确需进行局部调整时,应根据图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必要的复核验算。该部分的计算应作为计算书的有效内容。
4.计算分析所采用计算理论应符合工程结构体系实际受力状态,计算模型应根据结构构件实际情况确定,建有多个结构计算模型时,应对各结构计算模型分别进行说明;计算简图应符合受力及边界约束条件;构件编号应与图纸一致,以便核查。
5.对电算结果,应经判断和校核;在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采用。特殊结构以及重要结构应进行手算复验或采用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验算。
6.对计算结果有较大调整或修改时应有说明;对调整或修改后的相关结构构件应重新进行计算,对已经作废的计算内容应予以剔除,并由校对、审核人重新确认。
三、计算书格式
1.计算书除计算机打印外,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应使用圆珠笔、铅笔等不利保留的用笔。书写应清楚、整洁,并能满足校对审核及工程归档要求。
2.所有计算书必须进行校审,设计人(计算人)对自己的
计算结果应先自校,校对人(审核人)宜按本单位规定的专用符号对计算正确结果作出标记;对校审意见应有处理结果,计算错误部分由原设计人(计算人)修改后,应再次进行校审;
3.计算书应设置封面;设计(计算)、校对、审核(专业负责)等人员应在计算书封面上签字,并加盖单位专用章。电子版本的结构计算模型应与结构计算书一起送有关部门设计审查及
归档。
4.为便于高效、规范编写,计算书可采用本单位统一设定的多种格式:如通用式(对所采用的文件、参数打“√”)、表格式(在空格处填数据、参数)等,也可采用多种形式的结合(本单位统一设定)。
5.当采用电算程序进行计算时,应输出总信息、主要控制数据(如周期比、位移比、刚度比等)、各楼层恒、活荷载简图、构件简图、底层柱墙内力图和各楼层梁、板、柱及剪力墙等构件的配筋计算结果等,并将输出的主要文本整理成册;
6.在确保设计计算有效性和可靠性前提下,设计单位应积极开展统一编制适用于本单位的通用图和设计计算图表,对类似工程的计算结果在进行必要的复核和调整后予以重复使用。
四、特殊工程计算要求
对于一些特殊的或非正常工程项目的计算,在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根据其工程的特性,满足以下计算要求。
1.关于专项委托设计的部分结构计算。无论是由建设单位委托还是通过主体设计单位分包的各种类型的单项设计项目(如网架、轻钢屋顶、轻钢雨蓬、屋顶钢构架以及玻璃幕墙等),由专项设计单位提交的计算书可作为主体工程计算书的有效内容,并应根据承包合同所确定法律职责,由工程设计单位审核与确认。
2.设计单位如在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设计应提供具有相应理论分析依据及符合结构构件实际受力状况简图的设计计算书。计算结果应通过检测、检验及专家论证后方可使用。
3.当桩基工程设计所采用的技术参数按试验数据,且又与原勘察报告结果明显不一致时,应书面告知原勘察单位选用原由,并要求其予以确认,未经勘察单位书面确认,设计方不得违反勘察报告结论擅自直接按个别试桩结果进行桩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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