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经销商管理办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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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本田二级经销网点协议书
甲方:新疆今宝汽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更进一步扩展东风本田品牌的销售渠道,增加市场份额,经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 甲方汽车产品:东风本田生产的系列产品:
1—2 实质性条款:有关甲方汽车产品的经销区域,销售价格政策,合同及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巩固、扩大甲方汽车产品的销售市场,保护提高甲方及其汽车产品信誉条款。
第二条:宗旨
2—1 为了向用户持续提供高质量汽车产品及服务,甲方通过在各地区建立二级销售网点形成一个全疆性的,紧密牢固的产品销售服务网络,乙方自愿加入我公司产品的经销,为实现上述宗旨做贡献。
2—2 经销商应以“成为最佳”、作为其销售业务质量方针,为甲方汽车产品的用户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2—3 乙方有责任在甲方指定的经销区域内实施本合同,积极有效地推销甲方产品,树立、保护和提高甲方汽车产品在该经销区域的信誉和形象。
第三条:品牌专卖原则
3—1本合同确立乙方为甲方的经销网点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甲方和乙方的业务往来中,销车业务可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以签订具体的经销合同的方式进行。
3—2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在品种、数量、价格、付款方式、销售方式和交货期等方面,享受甲方对销售服务网络成员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品牌专卖建立的条件及要求
4—1 乙方是合法注册的现存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具有汽车经营权,且目前经营状况良好。
4—2 乙方应具有东风本田品牌产品专用周转资金。
4—3 乙方应具有汽车展示厅,投放甲方销售产品样车辆。
4—4 乙方应在展示厅门头及展示厅内设立东风本田品牌标识,在经营活动中正确使用品牌标识。
4—5 乙方应具有 1名专职销售人员负责销售甲方产品。
4—6 乙方 1名专职销售人员应统一穿着印有东风本田品牌标识的服装,并按东风本田品牌的标准印发名片。
4—7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建议的零售价”销售产品、广告宣传、报价,任何经销商不得进行损害性广告宣传和报价。
4—8跨区或低价销售车辆数量不计入卖出方经销商的销售业绩。
4—9乙方依据甲方下发的销售计划向甲方提交月度产品订单。
4—10 乙方付甲方保证金 10 万元整。
4—11乙方违反上述规则,扣罚经销商保证金,违反三次以上终止合同。
第五条:业务范围
5—1 为经销区域内甲方产品用户提供维修咨询服务。
5—2 向经销区域投放宣传资料或录像资料
5—3 及时向甲方反馈当地市场信息。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6—1 按东风本田厂家价格政策,要求进行统一的市场报价,根据市场的变化,确定最高、最低的销售限价及促销方案。
6—2 有权对乙方业务经营情况、资金使用状况、汽车销售价格、销售去向进行监控。
6—3 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6—4 有义务对乙方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的培训。
6—5 有权对乙方进行月度满意度、销量及管理考评。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7—1 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享受甲方相关优惠政策。 7—2 维护甲方及甲方汽车产品的信誉和用户的利益,按合同第五条规定开展业务。
7—3 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
7—4 遵守双方协议及甲方的价格指令和结算要求,按规定支付车款。
7—5 乙方对甲方产品销售人员安排应保持相对稳定,乙方所需的汽车产品以书面的形式通报甲方,并经甲方的认可,甲方对其中不称职人员有建议要求予以调整。
第八条:保密条款
8—1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价格资料、市场信息等资料予以保密,即便在本合同期满后,仍有义务不把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为第三方所利用,否则将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防止不正当竞争
9—1 乙方在开展甲方产品经销业务中,不应同时经营与甲方汽车产品相类似的汽车,防止形成竞争关系,损害甲方利益。
9—2 乙方不得采取竞相压价的办法实现销售,以保证甲方销售市场价格的统一和最大限度地维护销售服务网络成员的整体利益。
9—3乙方不得在区域外开展销售业务。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 双方在合同的执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有效期限
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如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可在期满前续签合同。
11—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在以前签订的任何书面文件与本合同产生矛盾时,均以本合同为准。
11—3本合同的所有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修改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如因法律原因造成本合同任何个别条款无效,失效或不能执行,其余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程序
12—1合同期满,双方如未对延期达成一致,则进入本合同终止程序。
12—2双方在15日内结清各自应付款项。
12—3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
13—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直至合同期满,任何一方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1、乙方不在具备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
2、违反本合同实质性条款。
3、不可抗力事件超过六个月。
4、没有完成甲方所规定的销售目标。
5、乙方对甲方产品的宣传力度不够,措施不利。
13—2 提前解除合同也需按合同终止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其他
14—1本合同签定地点:乌鲁木齐市
14—2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