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保证期间的概念.doc
担保的保证责任如何认定
担保的保证责任如何认定在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可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对于担保的保证责任如何认定,这是一个需要仔细分析和判断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保证责任的概念。
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
保证责任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一、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保证合同是认定保证责任的重要依据。
保证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更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内容。
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保证责任。
例如,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认定保证责任时,首先要确定保证方式。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法律规定视为一般保证。
三、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期间的长短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各种保证期间的具体规定
各种保证期间的具体规定提问:你好,请问各种保证期间的具体规定?贵阳解答: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
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以下具体论述之。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合同法合同的担保
案例:甲欲向乙借款100万元, 乙要求甲提供质 押担保。甲现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一处, 价值20万 元的生产资料、5万元的黄金饰品、10万元的存款 单、价值20万元的股票。
问:上述物品哪些作为质押物 ?
(二)质押种类 1.动产质押
(1)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 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自愿登记 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 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180条第一 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 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登记部门 (1)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为核发 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4.保证期间的性质 (1)保证期间一般不中断、中止、延长;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
时效同时中止; (3)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
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 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 中断。
5.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二、抵押
1.抵押物的价值能否比担保的债权数额小? 2.同一财产能否进行两次抵押? 3.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不得抵押? 4.夫妻一方未经他方同意,将共有财产抵押有
2.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
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 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 1.概念——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2.保证期间的起算
贷款保证合同保证期间
贷款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在贷款过程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其中,保证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合同指的是由第三方作为担保人,承诺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保证期间是指担保人对借款人在一定时间内的还款行为进行担保的期限。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担保人将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贷款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以及与保证期间相关的注意事项。
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通常包括两部分:保证期间的具体起始日期和保证期间的期限。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应当明确指出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以确保借款人和保证人可以共同遵守合同的约定。
保证期间的起始日期通常与贷款发放日期有关,也可以在贷款发放后一段时间内才开始。
比如,某个贷款合同规定保证期间为贷款发放之日起1年,那么从贷款发放之日起的1年的最后一天为保证期间的结束日期。
此外,保证期间的期限也需要注意。
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的期限不应该超过贷款期限。
如果保证期间的期限超过贷款期限,将导致贷款人不能享受合同约定的担保保护,也会增加保证人的风险。
保证期间的注意事项1. 在保证期间内严格管理还款借款人在保证期间内必须严格遵守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还款,以避免给保证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担保人则有权对其采取追偿措施,通常包括催收、诉讼、查封冻结等手段。
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借款人需加强与保证人的沟通,及时了解还款信息,确保按时还款。
2. 提前还款可能影响保证人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提前还款可能影响保证人的担保权利。
因为提前还款会导致借款合同提前终止,保证人也无法继续享受保障。
此时,建议借款人与保证人协商解决问题,避免损害保证人的利益。
3. 风险提示保证人在对借款人进行担保时,需要注意的是可能存在的风险。
例如,如果借款人在保证期间内违约,保证人将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此时,保证人需要尽快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害自己的利益。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对于产生的债权债务,有的时候当事人之间还会格外的进行保证的约定,同时就会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
而保证合同中比较重要的肯定就是保证期间了,那到底这个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呢?律伴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保证期间(包括起算点及期间长短)一般由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或不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通常,前者称为约定保证期间,后者称为法定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的确定为:1、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的,如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之类内容,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如果主合同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间,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二、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适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上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上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都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的,但现实中可能出现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此时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
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
《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
《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证期间是担保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关系到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担保关系的稳定、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包括保证期间的起算、计算、中止、中断和终止等方面。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1. 一般保证期间的起算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
保证合同成立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在保证合同成立之前,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不产生保证期间。
2.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起算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起算,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保证期间的计算1. 一般保证期间的计算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计算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计算,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保证期间的中止保证期间的中止是指在保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导致保证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中止的,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保证期间的中断保证期间的中断是指在保证期间内,因保证人或者债权人的行为导致保证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中断的,自中断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保证期间的终止保证期间的终止是指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责任不消灭:1.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2. 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保证人已经履行保证责任的;3. 债权人放弃主债务的;4. 债权人与保证人达成其他协议,终止保证责任的。
担保合同名词解释
担保合同名词解释
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合同。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
担保合同的名词解释如下:
1. 保证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第三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
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
2. 保证责任: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保证债务,保证债务的利率通常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收取。
3. 保证期间:指保证人保证债务期间,保证期间为一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
内未履行保证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4. 保证方式: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常见的保证方式包括普通保证、保证续存、保证转存等。
5. 债权人:指需要向保证人提出债权请求的第三人,债权人享有债权,当债
务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要求赔偿损失。
6. 债务: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
拓展: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法律依据,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当经过法律程序进行审核,确保
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签订了担保合同后保证⼈对于债务便具备了被动性,往往不能免责。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正是为了保护保证⼈的利益⽽设⽴了保证期间的制度,店铺⼩编通过本⽂就为您详细解读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
欢迎浏览!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能够“容忍”债权⼈不积极⾏使权利的最长期间。
⾸先,它表明了保证⼈的被动性。
从《担保法》中对“保证”概念的描述,我们知道“补充性”是保证的属性之⼀。
保证债务以补充性为原则。
因为保证⼈是为他⼈⽽负担债务,原债务⼈所负担的债务也并不因为保证⼈的介⼊⽽消灭,其仍然是原债务的债务⼈。
在⼀般保证中,除了保证⼈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之外,债权⼈在向保证⼈请求其履⾏保证债务时,必须提供其已先向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已对债务⼈的财产强制执⾏仍⽆果的证据。
即使在连带责任保证,虽然保证⼈和债务⼈处于⼏乎同等的地位,但保证⼈履⾏保证债务的前提必须是债权⼈对保证⼈提出了履⾏保证债务的请求,否则,保证⼈可以不⽤履⾏。
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既可以只向债务⼈请求履⾏债务,也可以不顾债务⼈⽽向保证⼈请求履⾏保证债务。
债权⼈的债权究竟靠谁来实现,选择权在债权⼈。
综上所述,⽆论是⼀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履⾏保证债务都具有“被动性”。
其次,它表明了债权⼈的主动性。
保证制度完全是为了保护债权⼈的利益⽽创设的法律制度,保证⼈在其中处于只负担债务⽽不享有相应权利的不利地位。
为了平衡⼆者之间的利益,特地设⽴了保证期间制度,使得保证⼈不必承担⽆休⽌地为他⼈负担债务的风险,从⽽也对债权⼈⾏使权利进⾏了必要的限制,即债权⼈必须在“⼀定期间”内主张权利。
这个“⼀定期间”就是保证期间。
因此为了⾃⼰的利益能够较快地实现,债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积极主动地⾏使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再次,它表明了保证⼈免除保证债务的条件。
“债权⼈不积极⾏使权利”和“最长期间”都是保证⼈免除保证债务的必要条件,只要在这个“最长期间”内“债权⼈不积极⾏使权利”,保证⼈就免除其保证债务。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日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日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王方竹释出时间:202X-07-04 10:23:50列印字号:大|中|小分享到:9【案情】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2X年3月10日起至202X年6月9日止。
”同时,陈某作为保证人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该担保从保证日开始起为4个月,超过时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
届期,张某未能归还借款,202X年8月9日,李某向法院起诉张某和陈某,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履行保证义务。
经查,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
陈某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约定“保证日”,保证期间如何计算?关于本案存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日”应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之次日(202X年6月10日),本案中保证期间应为202X年6月10日起至202X年10月9日止。
因此,李某于202X年8月9日起诉,系在保证期间内,陈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日”应是保证人于保证合同签字之日(202X年3月10日),本案中保证期间应为202X年3月10日起至202X年7月9日止。
因此,李某于202X年8月9日起诉,保证期间已过,陈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证日”非法律规定用语,实践中多有争议,属于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02X年6月10日起至202X年12月9日)。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保证日”的含义如何?保证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保证开始之日”,那幺保证开始之日又是依何而定呢?这需要对保证作法律上的解释。
法律上的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设立保证的意义在于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保证不仅是一种行为,更体现了一种责任,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论担保合同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适用
而 《担保法 》 第 22 条 规定 “保 证期间 ,债 权人 依法将 主债 权 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 证人在 原保证 担保 的范 围内继 续承 担 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 有约定 的按照约 定 。 ” 那 么该条 中 所说的保证期间 起始 期 日为主 合 同开始 生 效之 日 。第 23 条与第 22 条意义类似 ,而第 26 条和第 27 条 中的保证期 间 与第 25 条 所指 的意 义 类似 。 在 《最 高 人民 法 院 关于 适 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担 保 法〉 若 干 问题 的 解释 》 (下简称 《解
个为自主合同履行期届满 ,保 证人开始承担保证义 务时起 , 直到保证人不再承担保 证责 任时止 ; 另 一个 为自附 有保 证 担保的主合同生效时起 ,直 到保证 人不 再承 担保证 责任 时 止 。无论怎样 ,笔者 认为 , 在 一部法 律中 ,一 个专用 法律 术 语 ,却有两个涵义 ,不同 的起 算期日 ,显 得对 该名词 界定 模 糊 ,是十分不应当的 ,保证期间就专指债权人 与保证人之 间 存在的关系 ,即主合 同履 行期 届满 ,保证人开 始承担保证 义 务时起 ,直 到保 证人不 再承担 保证责 任时 止 。而附 有保 证 担保的主合同生效期间则最好由另一词指代 ,诸如 “主合 同 生效期间” 。 这样适 用法 律时 才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 二、 保 证期 间的 适用
( 一) 保证期间的长度
论担合同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适用
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 人清 偿债务 期限 的 , 保证期 间为 清 偿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没有约 定债 务清偿 期限 的 , 保 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中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 到保证人中 止 保证合同的书面通 知到 达之日 起 6 个 月 。 ”最 高额 保证 的 起算日期为债务清偿期 届满 之日 , 没有 约定 债务清 偿期 限 的 ,则起算 点为 最高 额保证 中止之 日或 自债 权人收 到保 证 人中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 。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篇一: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经甲方审慎调查,同意丙方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保证范围1、丙方的保证范围为乙方名下所有向甲方的借款金额万元(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自年月日,月利率为%。
2、因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交通费、复印费、住宿费等二、保证期限1、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仍有本息未支付的,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借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必须代偿;出借人二年内未要求保证人代偿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方式1、丙方在上述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乙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逾期未支付利息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须于十天之内向甲方承担垫付当期利息的保证责任;乙方逾期未付本金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十天内向甲方承担垫付本金的保证责任。
3、甲方因乙方逾期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损失的,丙方在承担垫付当期本息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四、借款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对借款约定的事项进行变更,需征得丙方同意,未征得丙方同意,丙方对所变更的借款条款不承担担保责任,但不能免除依据本保证合同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因资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还款能力的,应当向甲方及时通报。
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以上情况,可要求乙方增加担保措施或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提前向乙、丙收回借款本息。
2、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地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
保证担保期限可以约定最长是多久
保证担保期限可以约定最长是多久保证期间是属于在合同中很常见的⼀种情况,我国法律对保证期间时间的长短是有规定的。
在保证期间,双⽅还要继续履⾏相应的义务。
那么,保证担保期限可以约定最长是多久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证担保期限可以约定最长是多久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年。
⼀、保证期间的基本概念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后,保证⼈能够容许债权⼈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应当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般保证中)或向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
逾此期限,债权⼈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保证期间经过构成债权⼈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如何约定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应当从债务清偿期届满时起算,不宜将保证期限订得早于或等于债务履⾏期。
2、不宜将保证期间规定得⽆限期的延长。
三、保证期间约定的最长时限1、《民法典》(于2021年1⽉1⽇⽣效)规定,⼀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2、保证期间可以设定为除斥期间,在约定不明时可以按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法计算债务到期⽇起算⼆年。
⽽在抵押担保中,尽管抵押权存续于主债权存在的始终,但法律也给予了明确的限制,即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年内⾏使,时效有中⽌、中断的除外。
3、司法实践中,亦经常发⽣约定的保证期间为3年以上,或者七、⼋年的都有,虽然约定期间明确,不像“⼆年以上”的约定不明确,但司法机关倾向于按主债务诉讼时效⼆年计算担保责任期间,既可及时督促债权⼈主张担保权利,亦可将担保⼈的担保义务固定,并依法保障其追偿权的⾏使。
四、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保证期间因其产⽣⽅式不同,可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律推定期间三种。
担保的期限与履行义务
担保的期限与履行义务在企业或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风险防范手段。
担保合同中,担保的期限和各方的履行义务是其中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就担保的期限和履行义务展开分析。
一、担保的期限担保的期限是指担保行为的有效期限,也是债权人享有担保权利的时间范围。
担保的期限一般固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固定期限: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一个具体的期限,例如1年、3年或10年等。
在担保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并在债权人的请求下提供相应的担保。
2. 可变期限:有些担保合同中可能规定了担保期限可以根据特定条件进行调整。
比如,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期限可能会根据借款的还款计划进行调整。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的调整规则。
3. 无限期限:少数情况下,担保合同可能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或明确约定了无限期限。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并保有担保权利。
无论担保期限是固定的还是可变的,债务人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担保义务。
只有在担保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才能获得担保权利的解除。
二、担保的履行义务担保合同中的各方有不同的履行义务。
一般来说,债务人承担主要的履行义务,而担保人则履行担保义务。
1.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债务人作为受益人,通过担保行为获取了债权人的信任和借款等权益。
因此,债务人有义务按时还款并履行其他债务。
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2. 担保人的履行义务:担保人的履行义务是在债务人未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为债权人提供担保。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包括担保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人应当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时,根据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人需履行担保责任,直至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或债权人解除担保。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的保证期间解读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的保证期间解读一、引言保证属于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融资担保功能。
1995年的《担保法》就已对保证合同作出了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担保法》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存在不少明显过时、急需修改完善的地方。
有鉴于此,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等基础上,于合同编的第13章“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合同的含义、保证方式、保证人的权利、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等问题作了更详细科学的规定。
为了配合《民法典》的施行,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专门对保证方式的识别、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是一项重要规则,它对于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保证合同的融资担保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所谓保证期间,也称“保证责任的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民法典》第692条)。
《民法典》第692-695条对保证期间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直接涉及保证期间的规定更是多达8条(第27-34条)。
由于保证期间涉及的问题众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一些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故此,本文将依据我国《民法典》与《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保证期间的一些重要问题加以讨论,以供理论界与实务界参考。
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一)约定保证期间的意义依据《民法典》第692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故此,保证期间可以分为约定与法定两种。
所谓约定的保证期间,即债权人与保证人合意确定的保证期间。
之所以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理由在于:首先,有利于保护保证人的权益。
2024年合同担保的期限规定
2024年合同担保的期限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为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由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其条件就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和方式。
担保合同的期限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超过该时限,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2024年合同担保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呢?一、合同担保期限的种类合同担保期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保证期限,另一种是约定保证期限。
1.法定保证期限法定保证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的法定保证期限为两年。
保证期间自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债务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可以确定保证期间的,从其约定或者确定之日起计算。
2.约定保证期限约定保证期限是指担保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限。
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可以长于或短于法定保证期限,但是不得少于一年。
二、合同担保期限的计算方法合同担保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1.保证期间按照年计算的,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从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保证期间按照月计算的,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从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按照日计算的,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从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合同担保期限的延长1.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书面同意延长保证期限。
2.延长保证期限的书面协议应当经担保人签字或者盖章。
3.延长保证期限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延长后的保证期限。
4.延长保证期限的书面协议应当送达债务人。
四、合同担保期限的缩短1.保证期间尚未届满前,债权人书面同意缩短保证期限。
保证期间解析
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保证之债务重要内容之一,是指保证人依法定或者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段时间要素,也是债权人主张债权限时限。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保证人行使相应的请求权,超过该期限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有两种: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约定的保证期间-即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且应当明确地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
但在担保期间及保证责任约定的实践中,有的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止。
或早于主债务履行期,这类的约定会使主债务清偿期限到了,保证责任期限也到了,债权人来不及行使保证债权。
有的约定保证责任较长,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两年。
在金融机构的制定的贷款合同文本中,人为地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方全部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和费用时止”目的是想把保证人长期套住。
这类约定,应当认定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6条第1款中规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保证期间应当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终于期间最后一日的24小时或者业务时间结束时。
如果当事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里债权人提出的合理的宽限期,可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那么,保证期间应从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法定的保证期间-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只适用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担保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6条第1款中规定的6个月即属于法定的保证期间。
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中规定,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谓“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理解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那么,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法定的保证期间。
2024年担保协议期限相关法律条款精解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担保协议期限相关法律条款精解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1.1 担保人1.1.2 借款人1.1.3 受益人1.2 担保物1.3 担保期限1.4 违约行为2. 担保范围2.1 担保金额2.2 担保范围内容2.3 担保物权的范围3. 担保期限的确定3.1 起始日期3.2 终止日期3.3 延长或缩短期限的条件4. 担保物的交付与占有4.1 交付方式4.2 占有期间的保管责任5. 担保人的义务5.1 维护担保物价值5.2 提供信息披露5.3 按期还款的义务6. 借款人的义务6.1 按期还款6.2 不得转让或设定抵押权6.3 保持担保物完整性和良好状态7. 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7.1 权利7.2 义务8. 违约责任8.1 担保人的违约责任8.2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8.3 受益人的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9.3 仲裁9.4 法律途径10.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0.1 变更条件10.2 终止条件10.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11. 合同的生效11.1 生效条件11.2 附加生效条件12. 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清单12.2 附件的有效性13. 通知与送达13.1 通知方式13.2 送达地址14. 其他条款14.1 不可抗力14.2 法律适用14.3 合同的完整性14.4 合同的保密性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动产:_______;(2)不动产:_______;(3)知识产权:_______;(4)其他财产:_______。
1.3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担保物提供担保的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
第二条担保范围2.1 担保金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2.2 担保范围内容:担保范围包括乙方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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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保证期间的概念-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
首先,它表明了保证人的被动性。
从《担保法》中对保证概念的描述,我们知道补充性是保证的属性之一。
保证债务以补充性为原则。
因为保证人是为他人而负担债务,原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也并不因为保证人的介入而消灭,其仍然是原债务的债务人。
在一般保证中,除了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之外,债权人在向保证人请求其履行保证债务时,必须提供其已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已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果的证据。
即使在连带责任保证,虽然保证人和债务人处于几乎同等的地位,但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前提必须是债权人对保证人提出了履行保证债务的请求,否则,保证人可以不用履行。
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只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也可以不顾债务人而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
债权人的债权究
竟靠谁来实现,选择权在债权人。
综上所述,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都具有被动性。
其次,它表明了债权人的主动性。
保证制度完全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创设的法律制度,保证人在其中处于只负担债务而不享有相应权利的不利地位。
为了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特地设立了保证期间制度,使得保证人不必承担无休止地为他人负担债务的风险,从而也对债权人行使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债权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内主张权利。
这个一定期间就是保证期间。
因此为了自己的利益能够较快地实现,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再次,它表明了保证人免除保证债务的条件。
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和最长期间都是保证人免除保证债务的必要条件,只要在这个最长期间内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保证人就免除其保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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