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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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桂办发﹝2017﹞36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桂建发﹝2017﹞9号)(下称《管理办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港澳办、自治区台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号),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或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港澳台人员(下文简称自愿缴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照本实施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业务办理方式1.委托银行代办。

2.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服务平台(网站、微信、APP) 办理。

第二章账户设立、缴存第四条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设立独立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自愿缴存人到受托银行柜面提交本人身份、户籍等证明材料并签订《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具体缴存流程及所需材料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自愿缴存人在本管理中心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自愿缴存人如在新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单位专管员应当持劳动合同或人事调令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至新的缴存单位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在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停交或封存的自愿缴存人可以将原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人新开设的自愿缴存账户,如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自愿缴存账户开户缴存日起计算缴存时间。

2021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2021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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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恢复执行时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
6.取消借款人已付清全款的,可将借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的规定。
行方法》(潍公积金〔2021〕100 号)第四条商转公分为两种方式调整为一 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潍公积金〔2021〕39 号)第
种方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 二十四条第六款"以所购房作抵押,并已付清房款,申请将贷款划入借款
押的房屋用于商转公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 人账户的,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全款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开发企业或
积金贷款。
售房人出具的《房款已全部付清、同意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证明》
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条件。
上述调整自 2021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行。
3.暂停执行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暂停执行《潍坊市个人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方法》(潍公积金〔2021〕100
此通知。
号)的政策,待个贷率降低至 80%以下,且累计持续 3 个月时再恢复此项
一、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 2 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 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 5 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二、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置自住住房不超过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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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超过 90 平方米不超过 144 平方米
但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 50%。 五、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官方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特殊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

2024年版个人公积金贷款条款

2024年版个人公积金贷款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个人公积金贷款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贷款概述1.1 贷款类型1.2 贷款金额1.3 贷款期限第二条:借款人条件2.1 借款人资格2.2 借款人信用要求2.3 借款人收入要求第三条:贷款用途3.1 贷款用途限制3.2 贷款用途证明第四条:利率与还款方式4.1 贷款利率4.2 还款方式4.3 还款周期第五条:担保与保险5.1 担保要求5.2 保险要求第六条:审批流程与放款6.1 贷款审批流程6.2 放款条件6.3 放款时间第七条:贷款的续期与展期7.1 贷款续期条件7.2 贷款展期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借款人违约情况8.2 违约处理方式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争议解决途径10.2 争议解决时效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二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2.1 借款人权利12.2 借款人义务第十三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3.1 贷款人权利13.2 贷款人义务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合同附件14.2 合同修改与补充14.3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贷款概述1.1 贷款类型本合同所述贷款为个人公积金贷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和信用状况,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建造、翻修住房的贷款。

1.2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若干倍数,具体倍数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1.3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具体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二条:借款人条件2.1 借款人资格借款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购房、建造、翻修住房的条件。

2.2 借款人信用要求2.3 借款人收入要求借款人的收入应稳定,具备按时还款的能力。

第三条:贷款用途3.1 贷款用途限制借款人必须将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修住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摘要:一、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概述二、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1.商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商贷所购房屋已交付使用3.商贷借款人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4.商贷借款人信用良好5.商贷借款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6.商贷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流程四、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优势五、注意事项正文:一、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概述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将原有的商业贷款转换为公积金贷款的一种方式。

这种做法可以帮助借款人降低贷款利率,减轻还款压力,同时充分利用公积金资源的合理配置。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

二、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1.商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借款人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确保房屋的权属清晰,符合贷款条件。

2.商贷所购房屋已交付使用:借款人所购房屋需已交付使用,以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房屋情况进行审核。

3.商贷借款人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需符合公积金贷款的年龄、工作年限等要求。

4.商贷借款人信用良好:借款人需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逾期贷款、拖欠债务等不良行为。

5.商贷借款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借款人需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确保具备还款能力。

6.商贷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借款人需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以确保按时还款。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流程1.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可前往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及流程。

2.提交申请:携带相关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申请。

3.审核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贷款条件。

4.评估房屋: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价值。

5.签订贷款合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6.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四、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优势1.利率更低:公积金贷款利率较商业贷款低,可降低借款人还款压力。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一、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概述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在职工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将已办理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以降低贷款利率和减轻还款压力的行为。

这种贷款方式旨在充分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帮助广大购房者实现住房梦想。

二、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1.商贷已封顶:所购房屋的商业贷款已经全部发放,且房屋已经封顶。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齐全:购房者需提供完整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以确保房屋交易的合法性。

3.借款人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人需满足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如缴纳公积金、信用良好等。

4.贷款年限和额度符合规定: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年限和额度需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

5.房屋面积和性质符合要求:所购房屋的面积和性质需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要求,如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为一手房或二手房等。

6.贷款利率和手续费合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和手续费需符合国家政策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与注意事项1.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购房者可以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条件等相关信息。

2.准备相关材料: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准备购房合同、商业贷款合同、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3.提交申请: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申请。

4.审核审批: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贷款审批。

5.签订贷款合同:审批通过后,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6.办理贷款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贷款手续,如房屋抵押、担保等。

7.贷款放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金额发放至购房者账户。

注意事项:1.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购房者需关注政策变动,确保在有效期内办理。

2.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前,需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自己符合贷款条件。

3.办理过程中,需密切关注贷款进度,及时提交所需材料,避免耽误办理时间。

4.签订贷款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能,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潍坊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缴存对象与缴存基数第一节缴存对象1. 参保单位:在潍坊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 参保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包括现役军人。

第二节缴存基数1. 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

2. 缴存基数最低为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最高不得超过潍坊市最高工资标准的5倍。

第三章缴存比例与缴存期限第一节缴存比例1. 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应按照工资总额的10%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2. 残疾人、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缴存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节缴存期限1. 参保单位应当每月将缴存金额及时足额地缴交至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2. 参保职工应当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缴存金额,并在当月末前进行缴存。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一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1. 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的。

2. 还购楼房贷款本金、支付房屋装修费用的。

3. 出国定居或移民的。

第二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1. 购买住房或支付房屋首付款的。

2. 还购楼房贷款的。

3. 支付房屋装修费用的。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一节违规行为1.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的。

2. 擅自撤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3. 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非法用途的。

第二节处罚措施1. 撤销违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资格。

2. 追缴违规单位及个人的经济补偿。

3. 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对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潍坊再放宽公积金政策

山东潍坊再放宽公积金政策

山东潍坊再放宽公积金政策2015年山东潍坊再放宽公积金政策:9月30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继今年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首付比例、开展异地贷款等政策实施后,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我市进一步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自10月15日起施行。

此外,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管理,确保商转公资金安全,我市制定出台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4日。

放宽提取条件取得购房凭证,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市将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人群。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后5年。

我市将加快农民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工作进度,让更多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利益。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称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扩大提取范围,物业费可每年取一次公积金提取不仅仅用于购房款,新政策规定,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额度每人每年1000元。

“物业费提取每年只能办理一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强调,这项业务待网上服务厅调试完成后,可通过网上服务厅自助办理,根据提示填写有关材料,提交后经系统自动审核将资金划入申请人填报的银行账户内。

但是目前网上服务厅尚未开通,缴存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户(卡或折)至各分支(办事)机构网点现场办理。

至于网上服务厅具体开通时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另行通知。

缴存职工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1.原商贷所在银行同意提前全部还款2.商转公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3.商转公的借款人应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其配偶4.商转公对应的原商贷记录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5.商转公涉及的房屋应符合办理抵押的条件6.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的价值需进行评估正文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潍坊市,职工若想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以下是具体的条件说明:1.原商贷所在银行同意提前全部还款。

职工在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前,需要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并确保有能力提前偿还全部商业贷款。

2.商转公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时,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不能同时申请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3.商转公的借款人应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这样才能保证贷款的合法性。

4.商转公对应的原商贷记录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

在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时,原商业贷款记录将被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按照公积金贷款关于房屋套数的界定政策执行。

5.商转公涉及的房屋应符合办理抵押的条件。

职工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条件,才能作为抵押物。

6.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的价值,应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时,抵押物的价值需要经过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总之,在潍坊市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4]1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4]1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8日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接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管理制度)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满足职工购建房需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建设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方法》、《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修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壹、贷款的对象第壹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于职职工,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潍坊市城镇常住户口;2、借款人及所于单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之上;至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单位、个人不欠缴;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个人按当下的工资基数测算,补交2年之上的公积金,且于贷款期限内连续缴交。

3、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须仍清第壹次公积金贷款后办理;4、有按期偿仍贷款本息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5、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7、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二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龄;接近离、退休年龄,身体情况良好,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男、女按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各延长5年,即男职工计算为65岁,女职工计算为60岁;壹般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三条贷款额度以下述条件的平均额度为借款人的参考贷款额度:1、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70%,旧房不能超过房屋价款的50%;2、夫妻双方按目前缴存水平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至离、退休前累计缴存总额的2倍,单身借款人不超过3倍;3、贷款期限于5年以下的月仍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贷款期限于6年之上的月仍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不含壹年期内的贷款)。

第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三、贷款操作程序第五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情况采取贷款担保方式。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摘要:1.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2.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3.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注意事项正文: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是一种将商业性贷款转化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旨在为购房者提供更多的贷款选择和更低的利率。

以下是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流程及注意事项。

1.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 借款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借款人须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其配偶;(3) 借款人须在申请商转公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 个月以上;(4) 商转公的房屋应符合办理抵押的条件;(5) 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需满足公积金贷款的要求。

2.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如下:(1) 借款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并获得银行同意;(2) 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及相关材料;(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并审批贷款额度;(4) 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5) 借款人将原商贷剩余款项一次性还给原商贷银行,并办理抵押权转移手续。

3.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注意事项(1)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不能申请组合贷款;(2)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较低,但需要注意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利率浮动的规定;(3)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房屋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4) 借款人需留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时间及申请次数的限制。

总之,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优惠,但需要注意满足相关条件和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多措并举提高资金使用率,使公积金政策真正惠及民生

多措并举提高资金使用率,使公积金政策真正惠及民生

金融观察51多措并举提高资金使用率,使公积金政策真正惠及民生杨国英摘 要: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制度创新、政策调整为支撑点,以规范管理、风险防范为着力点,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落脚点,积极调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严格防范贷款风险,扎实推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资金使用率 贷款管理为惠及民生、服务大局、支持广大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制度建设及工作重点进行了调整。

一、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制度创新与政策调整 (一)加强制度创新,积极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及时调整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通过放宽贷款条件(缴存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最高由35万元提高到40万元)、降低贷款首付比例(由30%降为20%)、放宽首套住房的认定(已还清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可享受首套房政策优惠)、增加承诺人选择(可用承诺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贷款额)、提高月还款额占月收入的比例(统一改为月还款额不超过余额收入50%)、放宽月收入的认定(银行发放流水可做工资收入证明)、延长贷款年限(到退休后5年)等,降低了贷款门槛,减轻了贷款职工负担,最大限度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稳步提高了公积金个贷率。

(二)落实防控措施,切实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管理。

按照建立以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为核心的工作机制要求,严格落实贷款业务风险防控措施。

通过修订完善一系列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工作机制和措施,建立科学严谨的奖惩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加强了对合作单位的管理,提高了贷款业务管理规范化水平,明确逾期贷款催收垫付责任主体,个人贷款逾期率始终控制在0.0058‰以内。

(三)坚持服务导向,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着眼于为缴存职工解难题、办实事、服好务,积极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惠民服务措施。

一是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允许外地缴存职工到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二是取消贷款强制性担保收费,取消了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的规定,减轻了贷款职工负担,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职工利益;三是明确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下发了《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的通知》的要求,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由各受委托银行承担,不再由借款人交纳,减轻了借款人的负担;四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工作的要求,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查证主体的通知》,要求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查询由各受委托银行负责,为借款人提供了更多便利;五是妥善解决部分职工因信用不良记录较多影响申请贷款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调整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在防范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对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进行明确,最大限度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六是稳步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制定出台了《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七是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经中心研究决定,下发了《关于取消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保证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合作开发企业交纳保证金政策,对已经交纳保证金的开发企业,符合退还条件的一次性退还。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潍坊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二条支取条件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住房的;(四)离退休、离职或者死亡的;(五)其他依法可以支取的情形。

第三条支取程序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交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单位审核:单位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四)资金划拨:经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资金划拨至职工指定账户。

第四条支取额度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其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支取限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一)未满一年缴存的;(二)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四)其他依法不得支取的情形。

第六条违规处理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违规支取的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附则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示例文本,实际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内容应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针对晋城市区域内的职工,为
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贷款对象:适用于在晋城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职工,且已缴存住
房公积金的个人。

2. 贷款条件: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 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 无不良信用记录;
-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相关要求。

3.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水平、购房价
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4.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的年龄相加不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6. 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7. 贷款申请流程:
- 提交申请: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 审核评估: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和贷款条件进行审核;
-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与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 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拨至指定账户。

8. 提前还款:允许申请人在贷款期间提前还款,但需遵守相关提前还款规定。

9. 违约责任:如申请人未按时还款,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 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办法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附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说明第一条承诺人政策是当时在我市公积金使用率较低的情形下为提高资金使用率采取的阶段性调整措施,目前我市公积金个贷率过高的情况下,取消承诺人政策有助于控制资金过快支出。

另外,借款人利用承诺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贷款额度,不能体现多交多贷、少交少贷的公平原则。

综合以上原因,决定取消贷款承诺人政策。

第二条恢复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贷款条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小(2016年借款人缴存公积金在一年以下的仅占 1.22%),同时,可较好地防范为取得公积金贷款而突击缴存公积金的行为,降低贷款风险。

第三条在资金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公积金提取和发放新购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需求,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和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48号)文件精神。

商转公方式调整为“先还后贷”一种方式的主要原因是要以借款人所购房作为抵押和取消了以共有人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押旧买新)的办理贷款业务。

第四条在申请贷款和办理购房提取时如仅提供网签合同和交纳首付款的收据,容易造成:一是在贷款受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借款人再到不动产权部门登记备案,造成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周期延长;二是不易确认购房行为及支付首付款的真实性。

根据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在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款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财政部〔2016〕36号)。

因此,要求在申请贷款和提取时提供网签备案合同和交纳首付款的增值税发票,既是落实财税部门的规定,能解决购房行为不易确认等问题,还可以防范和减少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原政策虽可为部分借款人提供便利,但也为个别人员违规套取公积金贷款提供了可能。

不再为以共有人或第三人房产抵押(押旧买新)的办理贷款,一是可减少骗贷现象产生,降低贷款风险,二是我市已经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政策,放宽了合作条件,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按照要求签订《销售方保证合同》,基本满足期房贷款的需求。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简称异地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月以上。

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个月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个月内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个月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视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和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

第七条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赁自住住房,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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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满足职工购建房需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建设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方法》、《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修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贷款的对象第一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潍坊市城镇常住户口;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至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单位、个人不欠缴;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个人按现在的工资基数测算,补交2年以上的公积金,并在贷款期限连续缴交。

3、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后办理;4、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5、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7、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二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龄;接近离、退休年龄,身体状况良好,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男、女按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各延长5年,即男职工计算为65岁,女职工计算为60岁;一般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三条贷款额度以下述条件的平均额度为借款人的参考贷款额度:1、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70%,旧房不能超过房屋价款的50%;2、夫妻双方按目前缴存水平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至离、退休前累计缴存总额的2倍,单身借款人不超过3倍;3、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贷款期限在6年以上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不含一年期的贷款)。

第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三、贷款操作程序第五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情况采取贷款担保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填写“潍坊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夫妻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要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3、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4、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6、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7、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8、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七条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上述资料10个工作日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经审查同意的,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及从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

第八条借款人采用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及其他必要的手续:1、以现房(包括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

2、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住房作抵押的,由售房单位与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

3、借款人采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要有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与担保公司及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

4、对用于抵押房屋价值的确定,新房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价值为准;组合贷款以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二手房以评估价及贷款人认定的价值为准。

借款人应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将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评估证明、“他项权证书”原件、有关保险单(正本)及保证合同交付受托银行。

规定时间未办妥抵押和担保手续的视为放弃贷款申请。

第九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须是中心认可的楼盘和开发商。

第十条抵押物权或质押物的审查。

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

第十二条为确保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安全,对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根据考察人报告上的建议,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由法人代表签批。

各管理中心要成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贷委员会,审贷委员会由有关人员组成,县市区不应少于3人。

第十三条借款人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将质押权利、凭证交付受托银行,填写“质物交接清单”。

第十四条贷款资料及手续完备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同意发放贷款,并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将款项分批拨入受托银行专户,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笔划入为借款人开设的贷款专户,然后由该账户拨入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四、贷款的抵押第十五条抵押贷款指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者提供的,经中心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1、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住房或他人提供的拥有全部产权的房屋,并要有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2、借款人以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3、借款人用他人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出具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4、借款人违反合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若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保证人有权处理其抵押物。

5、公积金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为管理中心。

6、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

7、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8、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抵押权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五、贷款的质押第十六条质押贷款指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中心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1、借款人可以用1999年以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等有价证券或第三者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

2、借款人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中心应对出质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并将有价证券抵押的事实书面通知出具有价证券的金融机构,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3、以第三者(可以是数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的,其住房公积金是指在中心管理的个人账户中现有的余额;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的,要有处分权人出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同意质押的证明。

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者在为他人提供质押后,借款人清偿本息以前,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出质部分金额不能提取。

4、中心与出质人签定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的质押权利凭证交付中心。

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5、中心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毁损的,中心应承担民事责任。

6、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贷款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应在质押合同中注明:(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偿还贷款;(2)转换为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继续用于质押;(3)用中心认可的等额债券调换到期债券;(4)用中心认可的房屋替换质押权利用于抵押。

7、用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

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六、贷款保证第十七条借款人以房屋作抵押的,必须有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与担保公司及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借款人以期房(指主体结构已经完工并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的)作抵押的,在领取房产证以前,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与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售房单位应及时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他项权证书”交管理中心。

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管理中心要与担保公司签订履约担保合同,担保公司要向管理中心缴存不低于担保金额3%的保证金。

折户或办理银行信用卡,并与银行签定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协议。

借款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月应还本息额足额存入存折账户或信用卡户,不得出现空头;受托银行每月20日将应还贷款从借款人账户中划出,直接记入中心在受托银行的账户。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按照上述方法还款,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是按照借款金额和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可以用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每年的5月、10月份办理支取。

八、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六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定相应变更协议。

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公证、保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中心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接受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权力,并将该住房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借款人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中心签定承担债务协议,并办理公证,原借款人所签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事先征得中心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另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贷款余额与重新提供的抵押房屋或质押权利的价值之比不得高于原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抵押率或质押率。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中心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九、违约行为的确认及处理方式第三十条中心或受托银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应按违约天数和违约金额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属借款人违约:1、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3、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4、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5、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等;6、拒绝或妨碍中心和受托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7、与他人签定有损中心和受托银行的合同或协议;8、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押权利明显减少影响中心实现质押权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9、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10、违反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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