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保险法概述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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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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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第三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㈠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是指以补偿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 目的,以特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 险活动。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它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即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发生变 化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它包括合同的解除和中止 两个方面的内容。
㈡、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 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 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 其一,行使终止权之终止 其二,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保险责任
第八章:附则
商法学
商法学
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保险利益原则 (七)近因原则
商法学
㈡、保险人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 2.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密的义务
㈢、索赔和理赔
商法学
索赔
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2.提供索赔单证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理赔
1.立案检验、现场查勘 2.审核责任 3.计算、确定并支付保险金 4.损余处理
商法学
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 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 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 索赔的权利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商法学

保险法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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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概述课件1. 课程介绍本课程将对保险法进行概述性讲解。

保险法是一门涉及保险行业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涉及保险合同、保险业务和保险机构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课程将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学员全面了解保险法的根本概念、原那么、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实践案例。

2. 保险法的根本概念2.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指国家为标准保险活动而制定、公布和实施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2.2 保险法的作用保险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开展。

3. 保险法的根本原那么3.1 公平原那么保险法着重强调保险合同的公平原那么,要求保险合同的各方在订立和履行中应平等对待。

3.2 自愿原那么保险活动应当基于自愿原那么,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要求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

3.3 合法原那么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4.1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根本要素、订立程序和履行义务,并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的相关规定。

4.2 保险经营活动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监督管理以及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资本金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5. 保险法的实践案例5.1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介绍保险合同纠纷的起因、争议焦点以及解决方式,使学员能够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的适用。

5.2 保险行业监管案例选取一些典型的保险行业监管案例,分析监管主体的职责、监管措施以及监管效果,从而加深学员对保险法实践的理解。

6. 课程总结本课程通过对保险法的概述,使学员对保险法有了初步的了解,掌握了根本概念、原那么和适用范围。

同时,通过实践案例的分析,学员对保险法的应用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相信能够提升学员在保险法领域的专业素养,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

• 根据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对于保 险合同,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 的规定;《保险法》和《合同法》都 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 定。
2.保险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 我国1993年通过(1999年修订) 《公司法》。对于保险公司,首先 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 险法》未规定的,适用我国《公司 法》的规定。
(五)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则。合同法和 公司法是民商事法律的核心法律。 • 1.保险法与民法、合同法的关系 • 民法的基本法为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 则》。 •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 第二节 国外保险法的立法沿革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三.保险法的地位 四.保险法的体例 五.保险法的渊源
一.保险法的概念
•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 2006年3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 由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 年7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规章 •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保监会)制定颁布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5.1)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10、4.1)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4.1)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10.1)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9.11)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9.1)

保险法概述(ppt 31页)

保险法概述(ppt 31页)

(第81、82条)
2.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109条)
3.高管违规,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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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有保障吗?
➢保险条款我看不懂,还不是被你们蒙?! ➢买保险时客气得不得了,理赔时根本看不到人! ➢买了保险后我又想退也退不了! ➢保险公司倒闭了我找谁赔钱去! ➢债主追债拿我的保险金去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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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向上的心态,是成功者的最基本要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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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总会给你谢另一个谢机会,大这个机家会叫明天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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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就像骑单车,想保持平衡就得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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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 条款费率有监管——保证公平公正合理 1.保监会对保险条款和费率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
(第136条)
2.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禁止申报保险条款和费率。(第137条)
*
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 自身风险有监管保证稳健
1.办理再保险,降低自身风险。
(第103条)
2.未按要求办理再保险,调整相关高管。(第140条)
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114条)
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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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有保障
优先权利
1.解除保险合同权利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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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有保障
优先权利
2.保证保险利益
(1)分立合并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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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合同无效。 ”
(1)每个人均对自己的生命或健康拥有无限的经济 利益关系。
(2)配偶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特点
(1)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不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险利益的内容不同
(3)保险利益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
(4)投保要求不同
2、我国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3)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相互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5)被保险人同意视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①合 伙人相互之间。②债权人对债务人
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 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 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 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 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 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 任继续有效。”
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 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 史,C、D共同抚养教育A。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 每年50%的保费。
(五)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保险利益的转移 (1)继承 (2)转让 (3)破产 2、保险利益的消灭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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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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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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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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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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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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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保险法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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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策略
规模、投资、消费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务
数字技术
提高效率,改善用户体验
区域趋势
新市场和新商品的展望和预测
《保险法概述》PPT课件
在这个崇尚保障和风险管理的时代,保险法愈发重要。本课程将带您穿过保 险法的迷雾,为您呈现大幅重要的知识要点。
保险法的背景和作用
保险法是保障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框架。了解它在信用和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功效。
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的角色和职责
合同保障
合法合规的保险协议
打击欺诈行为
预防、防范和打击骗保
1
人寿保险
对个人意外伤亡赔偿保障
2
汽车保险
所有者对维修、损失和责任的理赔
3
财产保险
对被盗、毁坏或损坏的财产赔偿
4
灾难保险
自然和天气灾害带来的赔偿
保险合同的要素和特点
合同是任何事物的关键部分,保险合同更是如此。了解合同基本原则和必要要素,可以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 参与。
合同定义
合法合规的保险协议
意向表示
保险法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应该如何确保保险法公正执行,并监视公司的行业成果?教您如何跟踪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并且维护您的权益。
证券交易委员会
保险交易的调查与执法部门
中国银监会
监督器具创新性责任保险的 机构、法规和会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技术和法律趋势的把握与遵循
保险法的最新发展和未来展望
对保险法进行了解并不仅仅是帮助自己保护,它还是不断变化和扩展的法律。在您做出决定之前,要了解当前 的最新进展和方向。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深入了解保险法的原则和规定,包括讨论公司的责任和细节、一些普遍诉讼中的相关问题以及更多。

保险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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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 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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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守法原则和公平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合同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 提
(1)财产保险利益的条件
(2) 人身保险利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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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大诚信原则 4.损害赔偿原则
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5.保险代位原则 第四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1.保险人的义务 .
2.投保人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基本条款 (二)合同的重点条款 1.保险责任 2.责任的免除 (三)合同的特约条款
.
三、无效保险合同 1.主体不合格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内容不合法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解除的条件及方式 1.投保人通知解除. 合同
2.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3.违反告知义务 4.保险欺诈
第五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对象 (二)保险危险.
(三)财产保险分类 注意重复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以及
重复保险的处理 二、保险事故的处理 注意代位权行使 三、机动车辆保险 (一)第三者责任险
.
第六节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分类 二、人身保险合同 (一)保险利益 (二)投保 (三)保险费及失. 效
(四)受益人 (五)保险金 (六)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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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三节 保险代理 第 四节 保险合同 第五节 财产保险 第 六节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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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保险法》 (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
《保险法》第2 条 商业保险、劳动保险、社会保险
.
(三)保险是一种融活动 保险公司是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 (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连接保险 (五)保险是一种规避或转移风险

保险法概述(共31张PPT)

保险法概述(共3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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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高管人员有监管
高管管理有监管——合规 1.高管任职要具备任职资格。 (第81、82条) 2.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109条) 3.高管违规,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83条)

*
客户有保障吗?
保险条款我看不懂,还不是被你们蒙?! 买保险时客气得不得了,理赔时根本看不到人! 买了保险后我又想退也退不了! 保险公司倒闭了我找谁赔钱去! 债主追债拿我的保险金去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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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偿付能力有监管,保证安全 1. 健全监管体系,实施监控。 (第138条) 2.偿付能力不足 ,重点监管。 (第139条) 3.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实行接管。 (第145条)
*
公司有保证
条款、费率有监管 公司有监管 条款费率有监管——保证公平公正合理
1.保监会对保险条款和费率采取审批制和 2.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禁止申报保险条款和费率。
*
公司有保证
有规定
有保证
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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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公司设立有规定


公司有规定
公司设立有规定——资格保证 1.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67条) 2.设立条件:高管、章程 (第68条) 3.审批时间:六个月 (第71条)
审批中的“高考”
*
公司有保证
公司业务开展有规定
公司有规定
公司业务开展有规定——资质保证 1.规定了对象 (第6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规定了范围 3.公司业务范围必须经过保监会批准(第95条)
*
对公司有监管吗?
这么大一家公司,我可争不赢你们! 保险公司要是赔不出钱来我找谁去! 保险多少钱都是你们说了算!

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课件摘要: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定义与作用2.保险法的发展历程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种类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保险合同的履行与终止三、保险责任与保险赔偿1.保险责任的范围2.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四、保险监管1.保险监管的必要性2.保险监管的体制与机构3.保险监管的实施与法律责任五、保险纠纷处理1.保险纠纷的类型与原因2.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与程序3.保险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正文: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保险活动进行规范、调整和保护。

本文将围绕保险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保险法自1995 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

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根据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的差异,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多种类型。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保险费交付、保险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等。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三、保险责任与保险赔偿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疾病医疗等多种风险。

保险赔偿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赔偿金。

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保保险赔偿的公平、合理和及时。

四、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是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防范保险风险等方面。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实施。

保险法第1章PPT

保险法第1章PPT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9页
四、我国保险法的范畴
我国就法律体系而言,与英美、大 陆法系国家有较大的差异。我国既 非民商合一,也非民商分立体制, 基本上是民法和经济法并存状态。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 10 页
有学者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经 济合同关系,应纳入民法范畴”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合同总论 保险公司 经营规则
保险合同 人险合同 财险合同 设立 变更 解散 破产
业务范围 分业经营 准备金; 自留保费 偿付能力 资金运用 再保险 行为准则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 13 页
保险中介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副则
代理人 经纪人 条款 费率 偿付能力 准备金 保险中介 行政 民事 行事 海上保险 外资机构 农业保险 实施时间
1、人的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人, 不分国籍,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 2、地域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所 及的全部领域。 3、时间效力 保险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 19 页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 17 页
二、 保险法的空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保险法》第184条规定: “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 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险法》第185条规定:农 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 行规定。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 18 页
三、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7页
两大法系有以下不同点
1、法律渊源不同 判例法;规范的立法; 2、法律结构不同 “单行法+判例法”;“法典” 3、法官的权限不同 “创法”;“释法” 4、法律分类不同 “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

第一章 保险法课件

第一章   保险法课件

(四)原保险与再保险 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可将保险 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五)社会保险与普通保险 根据保险实施的范围不同,可将保险分为社 会保险与普通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诸多方面有所不同, 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 2.保险基金的来源不同。 3.保险实施对象不同。 4.保险金给付方面不同。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第16条)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 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外,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 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 《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货物运 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 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保险人解除合同
(三)保险法的地位 保险法的法律地位是指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 系中的地位。
二、保险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保险法的立法概况
1.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 法国是现代保险法的发源地,也是法国式的 保险立法的代表。 德国是德国式保险立法的代表,其保险立法 稍晚于法国,且在《德国民法典》中没有对 保险契约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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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制度形成的社会条件
❖ (一)寻求保险保障需方的存在 ❖ (二)保险服务成为独立的商品类型 ❖ (三)专门提供保险商品的供方的形成
❖ 二、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 共同海损奠定基础 ❖ 海上借贷则是海上保险的前身
❖ 三、现代保险成长与火灾(陆上)保险 ❖ “火灾基尔特” ❖ 英国伦敦大火
❖ 3、被救济对象不特定;被保险人特定; ❖ 4、救济无需对价;保险需要相应对价; ❖ 5、救济范围由救济人自定;保险范围按照约定。
(二)保险与储蓄
❖ 储蓄是指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将其拥有的货币或有 价证券的使用权让渡给银行,并从中依法获取利息 的行为。与保险的却别在于:
❖ 1、适用范围不同;保险仅限于补偿意外
❖ 1、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关系)
❖ 2、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财产保险(补偿性) 和人身保险(返还性和给付性)两大类型
❖ 3、保险法的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
保险的法律特征
❖ 1、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天灾人祸; 纯粹危险 ❖ 2、以危险地集中和转移作为运行机制的; ❖ 保险人集中危险;投保人转移危险 ❖ 3、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 概率论;大数法则 ❖ 4、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的; ❖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 5、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 ❖ 6、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
❖ (二)非损失说:保险技术说;经济需要满足说; 相互保险机构说;经济保障说
❖ (三)二元说: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
保险的两重社会属性
❖ 1、保险的经济属性 ❖ 生产力的发展——产品剩余——私有制——
私有财产保护——危险存在——保险 ❖ 2、保险的法律属性 ❖ 道德危险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 2、法律性质不同;保险属于互助共济
❖ 3、实施条件不同;
(三)保险与赌博
❖ 赌博是一种用财物作为赌注,以约定的不确 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作为给付条件来较 量输赢的娱乐活动。与保险的区别:
❖ 1、性质不同;保险属于合法行为 ❖ 2、目的不同;保险在于保障 ❖ 3、使用条件不同;保险利益原则 ❖ 4、作用不同;
(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 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 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 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 ❖ 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商业保险
❖ 四、现代保险扩展于人寿保险 ❖ 基尔特 ❖ 人口生命表 ❖ 保险费率表 ❖ 均衡保险费 ❖ 五、现代保险完善于以责任保险为核心的工
业保险 ❖ 六、当代保险的繁荣和国际化发展
第二节 保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 一、保险立法的产生 ❖ 1369《热那亚法令》 ❖ 二、保险立法的发展 ❖ 海上保险法规先于陆上保险法规 ❖ 财产保险法规先于人身保险法规 ❖ 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 ❖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
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 (一)保险与救济
❖ 救济是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向陷入经济困境的特 定人或不特定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使其维持生活的 制度。与保险的区别:
❖ 1、救济是一种单方的无偿赠与行为;保险属于双 务有偿合同;
❖ 2、救济活动中的帮助人可以是国家、社会组织或 个人;保险人具有准入条件和监管规则;
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 一、保险法的概念 ❖ 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 保险法的不同定义P18 ❖ 二、保险法的地位 ❖ 独立法律部门?有异议 ❖ 通说认为属于商法
第四节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
❖ 一、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 (一)保险合同关系
❖ (二)保险中介关系
❖ (三)保险监管关系
第一章 保 险 法 概 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 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 Insurance
❖ 经济学:面临同类危险地众多的社会单位或个人, 集中一定的资产建立保险基金,以此对于因该危险 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特定社会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损 失予以补偿的经营行为。
❖ 法学: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 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 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 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四)保险与保证
❖ 保证是一种担保方法,表现为之债务人以外的第三 人作为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 人向主债权人保证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主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向主债权人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与保险的区别:
❖ 1、适用的风险范围不同; ❖ 2、两者的适用地位不同; ❖ 3、两者的适用基础不同; ❖ 4、两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二、保险法的内容体系
❖ (一)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 (二)保险业法律制度 ❖ (三)保险特别法律制度
❖第二章 ❖保险制度和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 汉谟拉比法典:商队对被劫货物的补偿制度 ❖ 古罗马:“格雷吉亚”组织 ❖ 现代意义的保险制度形成于欧洲中世纪 ❖ 基本历史轨迹: ❖ 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 ❖ 海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
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 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
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
❖ 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 危险是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人们不可预见却又 可能遭受的损害或意外事件。
❖ 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 三种主要流派:
❖ (一)损失说: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 移说
三、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
❖ (一)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法则调节市场行着国家调节 的成分
❖ (三)现代各国市场经济的构成都表现为健 全复杂的市场结构体系
❖ 保险活动具备市场形态的各项构成要素; ❖ 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 社会经济活动的“稳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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