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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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

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

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志愿服务是一项社会公益活动,广州市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推动志愿服务工作,广州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以明确志愿服务的目标、原则、组织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是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该条例共有六章,包括总则、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组织与管理等内容。

该条例明确指出,志愿服务是广州市公民的一项重要义务,同时也是志愿者的一种社会参与方式。

广州市将鼓励和推动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根据《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广州市成立了志愿者服务中心和志愿者协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志愿服务工作。

志愿者服务中心是广州市政府主管的志愿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等工作。

志愿者协会是广州市民间组织,负责发展志愿服务事业,促进志愿者的交流与合作。

这两个组织共同合作,为广州市志愿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为了鼓励更多的市民参与志愿服务,广州市还制定了一系列激励政策。

例如,广州市设立了志愿服务奖励基金,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进行奖励。

同时,广州市还设立了志愿服务学分制度,将志愿服务作为大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鼓励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为了保障志愿者的权益,广州市还制定了相关保险制度。

广州市对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行补贴,保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安全。

同时,广州市还建立了志愿者评价制度,对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评价和认定,为志愿者提供个人能力和经验的展示平台。

除此之外,广州市还积极推动志愿服务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

广州市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志愿服务制度,将志愿服务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广州市还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激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同时,广州市还建立了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的平台。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2018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以助人自助为宗旨,遵循平等尊重、知情同意和信息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本市社会工作服务人口、类型、范围、需求等相适应。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第七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和设立人分配所得利润。

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

第八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章程、年度报告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也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捐赠、资助或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以及履行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热 爱 志愿 服 务 事 业 ,具 有 奉 献 精 神 ; 三 ( )保 证 按 规 定 参 加 应 急 培 训 和演 练 ,具 备 与 所 参 加 的 应 急 志 愿 者 类 别 相 关 的 四
基本 素质 ;
( )严 格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 自觉 遵 守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五
愿者 。
第七 条
分 类
应 急 志 愿 者 分 为 自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社 会 安 全 、综 合 管 理 5类 。
根 据 参 与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救 援 等 经 验 和 专 业 能 力 ,每 类 别 应 急 志 愿 者 分 为 初 级 、 中级
和 高级 3个 级 别 。其 中 ,初 级 :可 以 参 与较 大 以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救 援 ;中 级 :可 以 参 与重 大 以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救 援 ;高级 :可 以参 与 任 何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救 援 。 第 八 条 申请 、审 核 ( ) 申请 人 登 陆 “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办 公 室 ” 网 站 ( 址: 一 广 网 ww g e . o . n 、“ 东 志 愿 者 联 盟 ” 网站 ( w. d mo g v c ) 广 网址 :v ln e r 2 c . o )设 置 ou te. 1 n c r n
第六 条 来 源
( ) 省 志 愿 者 联 合 会 注册 志愿 者 中招 募 ; 一
( )全 省 聘 用 的基 层 信 息 员 中招 募 ; 二
( ) 面 向社 会 公 开 招 募 ; 三
( 四)依 托 各 类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社 会 管 理 部 门 、社 会 组 织 等 招 募 专 业 性 的应 急 志

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

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

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1. 引言志愿服务是一种无偿的、自愿的、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州市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广州市志愿服务工作,鼓励更多的市民参与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提高志愿服务质量,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文件。

3. 政策目标本政策的目标是:•建立全市范围内的志愿服务组织网络,形成志愿服务全覆盖的格局;•提升志愿服务质量,加强志愿者培训和管理,确保志愿服务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志愿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志愿服务宣传,提高市民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4. 政策措施4.1 志愿服务组织建设•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组织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组织和服务平台;•鼓励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志愿服务中心,推动志愿服务的基层化;•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组织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4.2 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建立志愿者招募和管理平台,方便组织和个人发布招募信息和管理志愿者信息;•加强志愿者培训,提供多样化的培训项目,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鼓励高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志愿者培训工作,培养更多的专业志愿者。

4.3 志愿服务项目开展•支持和推动各类志愿服务项目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扶贫帮困、老年关爱、文化传承等;•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志愿服务项目,形成合力;•加强志愿服务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成果。

4.4 志愿服务奖励和保障•建立志愿服务奖励机制,对优秀志愿者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志愿者保险和法律保障,确保志愿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事业单位对参与志愿服务的员工给予奖励和激励。

4.5 志愿服务宣传•加大志愿服务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利用各类媒体和网络平台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扩大宣传影响力;•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关注度。

亚运会志愿者工作广州志愿服务事业新发展

亚运会志愿者工作广州志愿服务事业新发展

身权益 受到损害 的现象 ,得不 到社会的尊重 和保 护 ,
就 可 能 挫 伤 志 愿 服务 的 积 极 性 。调 查 数 据 表 明 ,
2. 00 %的志愿者在服务活动 中受 到不同程度 的身体方
在 民众 中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 。但是 ,调查表 明,随着经济社会 的发展 ,社会对志愿服务 的需求 E l
建立 以虚拟代言人 “ 扬扬 ”为代表 的志愿文化专

主国壹堡 19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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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标识系统 ,组建志愿文化传播中心 ,建设 广州志愿
文化广 场 ,开 发系列游 戏 、屏 保 、待机 画 面 、钥匙 扣 、手机绳 、徽章等志愿文化 产品,编印出版 《 志愿
3 志愿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 。
者专 于 ( 瑰荦 、 、 敛
的广泛传播 。
愿时空》 等关 于志愿服务
的系列刊物 ,大力弘扬 了志愿精神 ,促进了志愿文化
二-广州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面临的新挑战 、
广州市志愿服务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 ,志愿服务
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时 ,会发生一些志愿者本
召开 ,这既是对 广州志愿者工 作提 出的挑 战 ,又是 广 州志愿服务事业 实现新 发展 的重大机 遇。共青 团广州
会 工作制度》、 《 广州市发 展志愿 服务事业指 导委员 会成 员单位工作 职责》 一州市 志愿 服务工作 会议 、 方案》 等一 系列正式 的工作制度 ,统筹指导全市志愿 服 务工作 ,推动 了志愿服务 工作 向科 学化 、制度 化 、
广 州是 中 国内地 志 愿服 务 的 发源 地 。1 8 9 7年 , 共 青 团广州 市委组 织青 少年 开展 “ 笑 的广州 ”活 微 动 ,拉开了广州 志愿服 务的序幕 ,开启 了全 国志愿服 务的先河 。19 9 5年 ,广州青年 志愿 者协会 正式成立 ,

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

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

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旨在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社会参与度,促进社区和谐。

以下是关于广州市志愿服务政策文件的详细介绍:1.志愿服务组织注册与管理(1)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成立,简化注册程序,降低注册门槛。

(2)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体系,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监督、指导和培训。

(3)推动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组织运行效率。

2.志愿服务项目策划与实施(1)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项目,满足社区和居民需求。

(2)建立志愿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信息共享,促进项目合作与交流。

(3)为志愿服务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场地、技术等支持,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3.志愿者招募、培训与管理(1)完善志愿者招募机制,拓宽招募渠道,吸引更多人参与志愿服务。

(2)加强志愿者培训,提高志愿者服务技能和素质,确保服务质量。

(3)建立志愿者管理制度,规范志愿者行为,保障志愿者权益。

4.志愿服务激励与保障(1)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公共服务、就业、教育等方面为志愿者提供优惠政策,鼓励更多人参与志愿服务。

(3)完善志愿者保险制度,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5.志愿服务宣传与推广(1)加强志愿服务宣传,提高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推广志愿服务理念和典型事迹。

(3)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如志愿服务周、志愿者日等,营造浓厚的志愿服务氛围。

6.志愿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1)加强与国际志愿服务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志愿服务理念和管理经验。

(2)鼓励和支持本市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国际志愿服务项目,提升广州志愿服务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3)为国际志愿者在广州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和支持。

总结: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涵盖了志愿服务组织注册与管理、项目策划与实施、志愿者招募培训与管理、激励与保障、宣传与推广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第一条总则本志愿者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规范和促进志愿者服务活动而制定,旨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激发社会活力。

第二条定义1. 志愿者:指自愿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公民,不以牟利为目的,自愿付出时间、智力、劳动和资金的个人。

2. 志愿者服务活动:指志愿者自愿参与的各种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益义务劳动、社区服务、灾害救援、科普宣传等。

3. 志愿者组织:指依法成立并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以组织、引导和管理志愿者服务活动为主要职责。

第三条志愿者权利1. 志愿者有平等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不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残疾等原因受到歧视。

2. 志愿者有自由选择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可根据自身兴趣和专长选择适合的服务项目。

3. 志愿者有享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的权利,志愿者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装备和保险等。

4. 志愿者有获得服务成就感和社会认可的权利,志愿者组织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5. 志愿者有随时终止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但应提前通知志愿者组织,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四条志愿者义务1. 志愿者应按时参与、认真完成志愿者服务活动,遵守志愿者组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志愿者应尊重被服务对象的权益和隐私,保护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 志愿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4. 志愿者应积极宣传志愿者精神,传播公益理念,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

5. 志愿者应加强研究和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责任1. 志愿者组织应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确保志愿者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志愿者组织应及时与志愿者沟通,了解志愿者的需求和意见,解决问题和困难。

3. 志愿者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供服务所需的物资和设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并经法定形式确认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修复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主动采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公共信用信息情况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第一条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社区行政区域内以组织形式实施的志愿服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社区志愿者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四条志愿者组织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五条个人可以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社会组织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第六条本社区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第七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本社区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第十条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在本社区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第十一条提倡对志愿服务有需求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志愿者组织获得志愿服务;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发布有关志愿服务的信息,组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交流等活动;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组织志愿者在本社区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五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第十四条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三志愿者的培训;四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五风险保障措施;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八争议解决方式;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活动;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第十六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二)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三)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四)志愿者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第十七条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志愿服务项目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风险以及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第十八条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广州亚运会志愿服务岗位与要求

广州亚运会志愿服务岗位与要求

广州亚运会志愿服务岗位与要求第四章广州亚运会志愿服务岗位与要求第一节广州亚运会志愿者分类一、亚运会前期志愿者亚运会前期志愿者是指在亚运会筹备阶段,参与亚组委日常工作或专项活动,为亚组委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

2008年9月21日,亚组委按照《第16届亚运会志愿者招募运行规划》的统一部署,启动亚组委首批前期志愿者招募工作。

亚组委前期志愿者计划招募1000名,按三个月一批的原则分批次招募,并组织培训上岗。

前期志愿者主要服务于组委会各部门,参与亚组委的日常工作或专项活动。

原则上每天一个班次,每个班次不超过8小时,每批前期志愿者至少连续服务3个月(具体由各需求部门确定),服务期满后,根据志愿者本人意愿及亚组委各部门意见决定是否继续留用进入下一批次服务。

广州亚运会前期志愿者招募的专业包括英语翻译、法律、建筑、体育管理、计算机、设计等。

由于亚运会前期志愿者从事的主要是亚运会筹备的支持工作,所以,专业性较强,要求较高。

二、亚运会赛会志愿者亚运会赛会志愿者是指由广州亚组委组织或委托招募,经组委会合法注册,并接受广州亚组委管理,在亚运会赛会期间,根据亚组委指定的时间和岗位,义务从事赛会服务工作的人员。

按照亚组委的安排,广州亚运会将招募6万名赛会志愿者,其中通用志愿者4万人,专业志愿者2万人。

这些志愿者将提供礼宾接待、语言翻译、媒体服务等广州亚组委指定的各项服务。

专业志愿者将在一些专业领域,比如法律、语言服务、平面设计、IT技术等行业内进行定向招募。

广州亚组委表示,将借鉴北京奥运会对志愿者写感谢邮件等激励措施和人性化管理的经验,通过建立短信平台,发送感谢邮件等方式与志愿者进行沟通。

除了为志愿者提供各种贴心服务以外,更多将考虑如何把志愿者服务赛会的这种热情和经验保留下来,把志愿者文化保留下来,使志愿者成为一种时尚,使志愿服务成为一种风尚,在赛后把亚运会志愿者力量成功转化为服务广州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广州的城市发展添砖加瓦。

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志愿服务的管理,规范志愿服务的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志愿服务是指公民自愿参与、无偿为社会、为他人提供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第四条志愿服务的主要目标是为社会公益事业、文化事业、教育事业、健康事业以及其他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应当根据需求和资源情况,合理安排志愿者的工作内容、场所和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志愿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保护受援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注册登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时,应当注重协调与合作,强化志愿服务的社会责任感,推动志愿服务与其他社会服务相衔接。

第九条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引导广大公民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志愿服务的宣传力度,提升志愿服务的社会形象和知名度,树立志愿者的表率作用,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采取措施鼓励和奖励对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激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志愿者自行承担,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提供必要的补贴和补偿。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1999年8月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10年7月23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条省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志愿者联合会(协会)或者义工联合会(协会)(以下统称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者组织第八条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可以按照志愿者联合会的章程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条志愿者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3年8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19日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2013年8月28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国有资产、规划、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广州志愿服务的现状特点与展望

广州志愿服务的现状特点与展望

2011年后
全民行动阶段
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展 广州志愿服务事业的意 见》,推动“志愿驿站” 等的常态运行,开发“志 愿时”综合管理系统提升 志愿服务信息化水平。
(二)广州志愿服务发展现状
1.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现状:
2017年统计数据,全市注册志愿服务组织总数为 10060个。 广州志愿服务组织的规模和类型不断发展壮大, 专业志愿服务组织越来越多:
2001—2006年
多元发展阶段
2001年,联合国将该年确 定为“国际志愿者年”, 广州志愿服务进入了多元 发展阶段,初步建立了具 有广州特色的志愿服务工 作体系。
2007—2010年
整体提升阶段
2007年确定为“广州志愿 服务年”,并用3年时间逐 步推动志愿服务事业整体 提升。圆满完成了2010年 广州亚运会赛会各项志愿 服务任务。
2.建设志愿服务之城,使志愿服 务成为市民的生活方式
实现志愿服务处处可为
立足民生需要和城市发展 需要广泛设置常态化志愿 服务岗位,比如城市日常 管理日常服务岗。
实现志愿服务人人可为
B
A
D
在全市各单位、各行业和各街 道(乡镇)社区(村)都建立常态 化的志愿服务队伍
实现志愿服务时时可为 进一步优化“志愿时”系 统,构建贯穿志愿服务统 筹、管理、执行、培育、 维系、保障、评估等全流 程的智慧型志愿服务“云 系统”
二、广州志愿服务特点
(一)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保障志愿服务常态运作 1.推动成立全市统筹机构 建立了由广州市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指导委员会统 筹协调,市文明委、共青团广州市委牵头,广州市志 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广州市义工联、广州市志愿者联 合会、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广州市羊 城志愿服务基金会、广州志愿者学院等专业机构支持 的工作体系。

《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 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 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志愿服务条例》赋予民政部门哪些职责
(一)《条例》明确由民政部门承担的职责 (二)《条例》赋予民政部门进行规范指导的工作 (三)民政部门配合开展的工作
5
关亍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信息保护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 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 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 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 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同时满足三 方面要求:
1.应当具备法人身份; 2.组织章程中宗旨条款必须 体现志愿服务的内容; 3.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2、谁来提供志愿服务?
《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 条、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志愿服务的提供主体。
(1)志愿者 (2)志愿服务组织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 (4)其他组织 (5)单位、社区内部成立的服务团体
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引
《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 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二条分别对志愿者招募、 志愿服务申请、签订协议、合理安排岗位、组织培训、 提供工作条件与保险保障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志愿服 务各方主体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在 国家法律的层面对志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 了确认和保护。

广州市黄埔区志愿者协会章程

广州市黄埔区志愿者协会章程

广州市黄埔区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州市黄埔区志愿者协会(GuangZhou HuangPu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GZHP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人士组成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协会是接受共青团黄埔区委的领导的业务指导,是由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区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区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建设幸福黄埔、平安黄埔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统一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和会员章。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改善社会风气,建立温馨、和谐、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三)培养居民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居民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发展、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五)为具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以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六)维护和代表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利益,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法制建设,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七)规划各个时期全区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并协调全区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组织举办全区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八)开展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九)开展与国内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市内各区及海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合作与交流;(十)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会直接组织管理的专项志愿者队伍,为有关组织或机构提供志愿者中介服务;(十一)开展志愿者注册管理、培训等工作,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及发展机会;(十二)编印广州市黄埔区志愿者协会会刊。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在每个文明社会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在不计物质回报的情况下,自愿投入时间和精力来从事促进社会进步、社会福利和人类发展的活动。

下文是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条省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志愿者联合会(协会)或者义工联合会(协会)(以下统称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者组织第八条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可以按照志愿者联合会的章程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条志愿者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提高全民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管理、激励和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均衡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督促落实重大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协调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体育等主管部门及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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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8.11.28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12.15
【实施日期】2009.03.0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8年9月25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15日
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8年9月25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活动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协会、义务工作联合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总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

第四条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无偿、诚实信用的原
则。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政策,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引导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设立的志愿服务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

志愿服务工作指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

志愿服务工作指导机构由民政、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卫生、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环境保护等政府有关部门和总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有关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应当支持和指导与其职责相关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管理和表彰;
(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
(三)维护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应当由志愿服务组织进行,但承办国际性综合体育赛会的组织机构除外。

承办国际性综合体育赛会的组织机构招募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履行
本条例规定的志愿服务组织的义务。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其志愿服务范围、服务项目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筹集经费和物资,对政府扶持和社会捐赠的财物应当建立健全接收、登记、管理制度,按照扶持者、捐赠者意愿依法使用,并向其通报使用情况。

志愿服务组织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政府扶持和社会捐赠的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本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新招募的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础知识的培训;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对志愿者进行必备知识和安全须知等内容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培训。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记载志愿者个人基本情况、志愿服务情况和培训经历的档案。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基本情况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志愿者档案中记载志愿服务的时间和绩效评价,并将志愿服务的累计时间和绩效作为表彰志愿者的依据。

第十四条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经历证明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出具。

志愿服务组织不如实出具志愿服务经历证明的,志愿者可以向志愿服务工作指导机构投诉,志愿服务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责令该志愿服务组织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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