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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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燃气工程技术导则》解读

《农村燃气工程技术导则》解读

《农村燃气工程技术导则》解读张涛【摘要】阐述《农村燃气工程技术导则》与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不同之处(适用范围、导向性不同;章节设置及内容不同;管道材料及压力级制不同;用气房间和安全设施要求不同;针对农村特殊问题的条文),对要点进行解读.【期刊名称】《煤气与热力》【年(卷),期】2018(038)011【总页数】3页(P后插1-后插3)【关键词】技术导则;农村燃气;条文解读【作者】张涛【作者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30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96.61 概述《农村燃气工程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煤改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电[2018]4)的要求编制的指导性技术标准。

主编单位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导则经过了起草阶段讨论、广泛征求农村“煤改气”工程设计、管理和燃气公司等单位的意见以及最后定稿讨论等三个阶段,将于近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预计2018年年底实施。

本导则适用于农村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维护。

不适用于农村沼气供气工程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中的家庭用户、市政道路上的燃气工程,该部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不属本导则范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本导则与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燃规》)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以下5个方面:适用范围、使用对象不同;章节设置及内容不同;管道材料及压力级制不同;用气房间和安全设施要求不同;对农村的特殊问题给出了新的条文和规定。

本文主要针对《导则》中的不同之处进行解读。

2 《导则》适用范围及导向性① 《导则》适用于从区域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农村家庭用户(炊事、洗浴与供暖)用气、商业用户用气、公共福利用户(含供暖站、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和养老院等)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的农村燃气工程,包含与之配套的供气厂站、输配系统、调压设施、用户管道及用气设施等的设计、施工与运行维护。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案例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案例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参考案例(文本、部分图纸)重庆市规划局2011年11月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标为了适应xx组团新的发展需求,优化和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强化对城市空间资源的管理,确保重庆xxx标准分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特编制《重庆xxx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重庆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重庆市xxx标准分区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报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川东南地质大队编制,2003.4)、《重庆市加油(气)站布点规划(2005-2020)》、《重庆市都市区邮政设施专项规划(2008-2020)》、《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重庆xxx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重庆市统筹城乡规划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纲要)》意见的函》(建规函[2008]261号)、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规划范围西以科技一路为界,南以科技大道为界,北临虎溪河、梁滩河,东以襄渝铁路为界。

第四条规划作用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管理及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五条强制性和技术性内容文本中第十、十二、十三、十五、十六、三十九至四十五条及分图图则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为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其他一般技术性内容可根据按法定程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按相关规定程序优化调整。

第二章功能规模及布局第六条功能定位重庆xxx标准分区是沙坪坝xx城市副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商贸服务、居住为主,兼有文化娱乐、旅游度假等多种功能的高端人才宜居之地、现代服务业高地。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2009版)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2009版)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九年八月前言2007年6月,重庆市被批准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9月,国务院又批准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2009年1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进一步为重庆发展指明了方向,重庆的城乡规划也随之研究确立了新的编制体系。

主城区分区规划是总体规划目标原则得以空间落实的一种形式,是上承总体规划,下启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规划层次,在《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也明确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加强对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的指导,重庆市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明确了深度要求,规范了成果形式,在此重点强调重庆市分区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分区规划是覆盖全部行政辖区、统筹城乡的全域规划。

需要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在城区部分规划需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关于分区规划的深度要求;二是分区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规划的重要依据。

需要进一步对总体规划及密度分区规划等提出的片区-街区职能定位、规模分解、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城市形态分区等内容进行调校;三是分区规划在空间上按照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范围、备选控制用地范围统筹布局,在时间上按近期(2012年)、远期(2020年)、远景(x年)分期规划,既加强规划的刚性,也加强规划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四是按照《重庆市统筹城乡规划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纲要)》及其相关部委回函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因地形条件等因素制约造成影响重点地区发展的问题;五是分区规划要在城乡空间统筹、一体化布局上,以及实施动态调控机制上进行探索。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在城镇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流转等政策创新方面做好空间准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5号——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5号——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5号——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5号《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线规划第三章管线建设第四章管线维护第五章综合管廊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管线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市政、文化、通信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管线建设和运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城市管线建设和管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三届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三届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三届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渝建[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三届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渝建〔2012〕14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为调整充实我市勘察设计专家队伍,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繁荣设计创作,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按照我委《关于推荐第三届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通知》(渝建〔2011〕110号)的有关要求,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审核和网上公示,现将第三届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本届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建筑规划、结构、岩土、道桥隧(含城市轨道交通)、电气(含智能化)、暖通、动力燃气、给排水、园林景观、装饰装修、工程经济等11个专业委员会组成,专家共计557名,聘期为三年。

专家聘书的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各位专家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科学、公正、严谨的态度,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履行好专家职责,服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

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牵头组织专业技术活动。

各专家所在单位要鼓励、支持本届专家积极参与,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以便更好地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积极推动行业创新和技术进步,为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第三届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名单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第三届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名单(共557人)。

重庆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2016.12

重庆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2016.12

10
6.2 市政设施规划
6.2.1市政设施规划
序号 1
规模 (平方千米)
20 以下
2
20-50
计费单价 (万元/平方千米)
2 1.6
3
50-100
1.2
4
100 以上
0.8
注:(1)市政设施规划包括电力、燃气、给水、污水、雨水、 通信、供热、环境卫生工程、河流水系等管线设施规划。
(2)市政设施规划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控 规深度。
(4)计费基价为 30 万元。 (5)本计费标准不含法定规划修改费用,如需修改费用另计。 (6)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 20 万元/个。 (7)市域层面专项规划按该规划计费的 50%计取。
13
6.4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6.4.1地下空间总体规划
序号
规模 (平方千米)
计费单价 (万元/平方千米)
1
(4)计费基价为 30 万元。 (5)本计费标准不含法定规划修改费用,如需修改费用另计。 (6)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 20 万元/个。 (7)市域层面专项规划按该规划计费 50%计取。 6.2.2综合管线规划
11
序 类型

计费单价
备注
管线工程综 主干道 1
合规划 次支路
5 万元/千米 4.5 万元/千米
3.1 镇总体规划
(1)规划期末全域人口 2 万人以下的镇,规划计费为 50 万 元;规划期末全域人口 2 万人以上的镇,每增加 1 万人增加 5 万 元。
(2)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 20 万元/个。 (3)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分析阶段 30%,方案编 制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渝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为抓好《条例》的贯彻,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保障燃气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城镇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城镇燃气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近年来,我市城镇燃气事业加快发展,全市城镇燃气居民用户已达400万户,燃气气化率近90%。

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发展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时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对于发展全市城镇燃气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依法管理城镇燃气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组织得力、职责明确、措施到位,确保我市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城镇燃气管理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渝建发[2006]24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渝建发〔2006〕24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北部新区规划发展局,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为了全面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精神,按照“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结合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城乡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主城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的划分(一)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分期建设项目按工程总规模控制):1、特级及一级民用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划分,详附件)。

2、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

3、工业建筑工程(工艺设计除外)(1)跨度超过30米、吊车吨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2)跨度超过12米、6层以上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4、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5、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6、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主城九区建委负责辖区内其余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备案)。

(三)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151号令)执行。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市人代会常委会20号公告)执行。

二、远郊区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的划分(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的下列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渝经信油气〔2020〕13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要求,规范重庆市天然气加气站特许经营、建设、经营和安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重庆市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天然气加气站(包括CNG加气站、LNG加气站和L-CNG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的建设、经营和管理,促进加气站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加气站的行业管理和统筹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行业管理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气站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规范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供求平衡有序推进加气站布局、建设,鼓励新装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加气站的应用,以提高安全性能和供气保障能力。

第五条加气站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提供行业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促进加气站经营企业提高技术、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加气站行业协会的指导。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2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26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9月29日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本)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本)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渝经信发〔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本)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106号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天然气经营行为,2015年我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印发了《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渝经信环资〔2015〕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了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和CNG加气站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但在实际核发CNG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准备工作中,发现《实施办法》中有部分规定与我市CNG加气站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

为切实推进CNG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工作推进的原则,我委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经济信息委2016年12月19日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本)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CNG、L-CNG)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印制分级核发。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12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12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授权作为局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9月30日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在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应当自行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五条影响近期建设计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批准,具体情形如下:(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二)位于防洪、泄洪通道、文物保护范围、地下管线、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相关保护区内且与保护对象无关的;(三)位于规划的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用地等范围内且与规划内容无关的;(四)位于未经整治的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等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内的;(五)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建筑造型、色彩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渝建[2014]11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渝建[2014]11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渝建[2014]11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和住建部标定司《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建标实函﹝2014﹞18号)等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范围(一)2009年及以前发布实施的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全部进行复审,详见“2014年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复审计划项目”(附件1)。

(二)2009年以后发布实施的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附件2),当与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家现行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复审。

二、复审要求(一)本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按照“谁主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参编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标准的复审工作。

(二)复审采取会审或函审方式。

参加人员为标准管理机构代表、主要起草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专家,参加人员应经市城乡建委同意,人数不少于7人。

其中专家人数,有强制性标准不应少于5人,推荐性标准不应少于3人。

(三)主编单位应结合标准的实施情况,组织专家对复审标准与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与国家现行标准内容是否矛盾或重复,主要技术内容是否适用或是否制约新成果推广应用,强制性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是否需要调整,或可与其他标准合并等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复审标准废止、修订或局部修订、继续有效,并形成专家意见。

(四)强制性地方标准应专门针对其强制性条文提出复审意见,并说明与国家现行标准的关系。

重庆市黔江区城乡总体规划

重庆市黔江区城乡总体规划
(三)电力工程规划。规划预测2020年中心城区用电负荷为54万kw。220kv变电站,保持现状黔江变电站、 巨木岭变电站,新建蓬东变电器、青杠变电站、电铝一体化项目专用变电站、高铁牵引变电站。110kv变电站, 保持现状乌牙山变电站,扩建正阳变电站、巨木岭变电站,新建新城变电站、城南变电站、青杠南变电站、青杠 北变电站、冯家变电站(新建)、舟白南变电站、舟白北变电站。2020年110kv变电站总供电能力为1166MVA。
(四)电信工程规划。规划预测2020年中心城区电信用户达到31.8万部。
(五)燃气工程规划。规划预测2020年中心城区总用气量为33.54万立方米/日。
(六)环卫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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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交通
规划路网结构总体为自由式布局,局部为方格网状结构,道路系统主要由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组 成,形成“一环六横四纵”的“带状方格网络”城市主干路网络,成为中心城区东西联系、南北拓展的道路骨架 系统。规划快速路密度为0.46公里/平方公里,主干路密度1.98公里/平方公里,次干路密度1.33公里/平方公里, 支路密度3~4公里/平方公里。快速路红线按32米进行控制,主干路红线按26~36米进行控制,次干路红线按 16~24米进行控制。
(二)全区城镇化水平约为69.7%。 (三)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及人口规模。人口规模约45万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约49.5平方公里,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约110平方米。
空间规划
空间规划
(一)城乡空间结构。黔江区构建“一心、一轴、两区、多点”的城乡空间结构。“一心”即中心城区,打 造成为武陵山片区和渝东南地区的中心城市;“一轴”即依托319国道的平坝集中地区,培育全区城乡产业和人 口集聚发展轴;“两区”即依托319国道东西两侧丘陵地区的良好生态环境资源,培育以生态农业和生态涵养为 主的两大片区;“多点”即构建以濯水、石会、阿蓬江、马喇和石家等五个中心镇为重点的农村地区服务中心体 系。

重庆市燃气管道安全制度

重庆市燃气管道安全制度

重庆市燃气管道安全制度重庆市燃气管道安全制度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燃气管道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供应方式。

为确保燃气供应安全,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重庆市制定并实施了严格的燃气管道安全制度。

一、燃气管道安全制度的法律基础重庆市燃气管道安全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条例》、《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法规定了燃气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投运和使用、维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了燃气管道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燃气管道安全制度的机构设置重庆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道安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该机构设有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道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控,包括管道布局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验收检测、使用管理等工作。

三、燃气管道安全制度的设计和施工燃气管道的设计和施工是确保管道安全的关键环节。

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并经过专业评审批准。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合格的材料和施工方法,确保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燃气管道安全制度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燃气管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是保证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老化、漏气等问题,应及时更换或修复管道设备,并进行相应的检测和验收。

合理设置和使用燃气表、阀门等设备,确保燃气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五、燃气管道安全制度的事故应急与应对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与应对工作是防范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一旦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居民疏散和避灾。

六、燃气管道安全制度的监管与处罚为确保燃气管道安全,重庆市对违反燃气管道安全制度的行为进行严厉的监管与处罚。

相关部门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燃气供应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燃气管道安全制度的宣传与教育重庆市开展燃气安全宣传与教育工作,加强公众对燃气管道的认知和安全意识。

重庆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2016.12

重庆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2016.12
校的控制范围;机场、火车站、港口和轨道交通节点;涉及城市
中心区、重点地区、滨水临山环湖等环境优美地区;风景名胜区、 历史文化保护地段、传统民居地段等。
(5)委托单位如要求制作动画、效果图、实体模型等工作, 该费用另计。
2.2.2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公园规划
按照城市一般地段计费的 80%计取。
5
三、镇规划
施、邮政快递设施、农产品市场等规划。
(2)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
的控规深度。
(3)本计费以规划期末全域总人口为依据。
(4)根据本计费标准,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
系数:社区服务设施规划为 1.3、中小学设施规划为 1.2、医疗卫
生设施规划为 1.2,养老设施规划为 0.8,殡葬设施规划为 0.9,其
2
1.3 分区规划
计费单价 序
项目类别 (万元/平 号
方千米)
备注
1
新区
2 建成区
4
计费依据为建设用地,规
划区内非建设用地按照相
4.5
应标准的 20%计费。
注:(1)计费基价为 30 万元。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分析阶段 30%,方案编 制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0%。
1.4 近期建设规划
20 以下
2
2
20-50
1.6
3
50-100
1.2
4
100 以上
0.8
注:(1)项目规划深度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 的深度。
(2)委托单位对地下商业、停车场、轨道交通、民防、管网 共同沟等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其规划深度、难度要求乘以相应 系数,涉及 3 项以内的乘以 1.2 的系数,涉及 3 项以上的乘以 1.5 的系数。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0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9年5月31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第三章天然气特许经营第四章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第五章使用规范与器具管理第六章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供应,防止天然气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天然气用户和天然气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事业文明诚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的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使用规范与器具管理、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天然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天然气计量器具,天然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天然气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绿色环保、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天然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统筹天然气供应保障和运行调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天然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相关天然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安全运营、注重民生、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提升服务质量,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基本规定 (2)3燃气气质要求 (5)4燃气厂站 (9)4.1一般规定 (9)4.2 站区 (10)4.3 设备和管道 (12)4.4储罐和气瓶 (14)5管道和调压设施 (16)5.1一般规定 (16)5.2输配管道 (18)5.3调压设施 (20)5.4用户管道 (24)6燃具和用气设备 (26)6.1一般规定 (26)6.2居民用燃具和附件 (27)6.3商业、工业用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28)附:起草说明 (29)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证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供气连续稳定,提出燃气工程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技术措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城乡燃气(以下简称“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

1.0.3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保障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1.0.4燃气工程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1.0.5 燃气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1.0.6当燃气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2基本规定2.0.1燃气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应与其它专项规划相衔接。

2.0.2燃气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燃气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燃气设施运行、抢修管理站点的规划设置应合理,并应满足供气服务的需求。

2.0.3燃气规划应包括气源选择、燃气负荷、燃气供应方式、调峰和应急方式、运营调度系统、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保护范围、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等内容。

2.0.4燃气气源的规划应结合资源条件,根据用气市场需求,确定气源的种类和规模。

规划中应提出燃气质量的基本要求,并应明确热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和互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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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
燃气工程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燃气工程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陈治刚、罗翔、谢宗阳
1 总 则
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燃气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对燃气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燃气工程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燃气工程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本导则在施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气源及供气方式
2.1规划气源
2.1.1规划气源分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瓦斯气、人工煤气。
2.1.2城镇规划气源的选择应遵循国家及重庆市的能源政策,符合总体规划。大、中城市以及区县政府驻地城镇宜优先选择天然气。中心镇及一般镇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瓦斯气、人工煤气等。
3.2.3分区规划及以上各阶段规划中的商业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30%~40%计算;工业企业生产总用气量根据当地产业结构、类型与规划宜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80%~150%核算;当有工业原料用气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规划单独核算。
4 天然气场站设施
4.1天然气场站分类
4.1.1天然气场站一般按功能分类,主要有分输站、集气站、接收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
5 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储配站与门站可合建。
4.2.3储气站设置要求与防火间距
1 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城镇新规划储气站宜与规划城镇建成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 储气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2天然气场站设置及场地要求
4.2.1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气站等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气站的用地指标
燃气站场类型
用地指标(hm2)
分输站
0.5~1.0
门站
0.3~1.0
储气站
(中压)
<1000m3
1000~5000 m3
5000~10000 m3
3.1.8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2用气量标准
3.2.1用气量标准统一按天然气标准立方米(m3)计算。
3.2.2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建筑用气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居民生活用气量为1.0-1.2m3/d?户;工业生产用气量一般按一、二类工业用地用地的面积300-400m3/d?hm2计算,计算有明确工业项目时按相关行业规划来核算。当作为工业原料用气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规划单独核算。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
20
25
30
35
民用建筑
18
20
25
30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2.2供气方式选择准则
2.2.1大、中城市以及区县政府驻地城镇的供气方式应采取管道供气。
2.2.2中心镇及一般镇应因地制宜,宜优先发展管道燃气。
3 用气量预测
3.1用气量预测方法
3.1.1规划用气量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
1 居民生活用气量;
2 商业用气量;
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3.1.4用地性质分类的用气量预测是按规划区各类用地的性质分别取用不同的用气量标准。
3.1.5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3.1.6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7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5 燃气汽车用气量;
6 其它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用气量预测方法可采用行业用气量分类预测、用地性质分类预测等方法。
3.1.3行业用气量分类预测方法为:以居民生活用气量为基础,商业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燃气空调用气量按居民生活用气量的一定比例预测,有燃气汽车时应计入交通用气量。
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2.3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单位:m
总容积(m3)
防火间距(m)
名称
≤1000
1000
~10000
10000
~50000
50000
~500000
甲类物品库房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气源及供气方式;3、用气量预测;4、天然气场站设施;5、燃气输配管道;6、液化石油气供应;7、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10000~50000 m3
1.0
1.0~2.0
2.0~4.0
4.0~10.0
4.2.2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场地要求如下:
1 站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2 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水排水和通信等条件;
3 门站和储配站应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镇景观等协调;
4 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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