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18TM 民航总局第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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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总局第80号

有效
10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CCAR-70TM
民航总局第79号

有效
104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CCAR-375SE
民航总局第78号

有效
10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

有效
106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CCAR-331SB
规定
CCAR-183SE
民航总局第64号

有效
115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SE
民航总局第63号

失效
116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
CCAR-313LR
民航总局第62号

失效
117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
CCAR-20LR
民航总局第60号

有效
118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CCAR-212
民航总局第165号

有效
28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民航总局第164号

有效
29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

有效
30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

有效
31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

有效
32
CCAR-206-R1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日前,交通运输部通过2024年第10号令,印发公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完善机场设备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机场设备的安全适用要求。

《管理规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管理规定》在内容编制过程上有哪些考虑?《管理规定》的发布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现就上述问题为广大读者进行解读。

问:《管理规定》的发布基于什么样的背景?答:2009年,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机场设备由原先的使用许可管理,调整为第三方合格性检验的模式,明确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民航局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设备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公布。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发布,明确机场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的属性,并由民航局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上位法确立了机场设备管理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稳步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对机场设备行业适应新形势、新趋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持续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机场设备全链条管理,民航局组织修订了《管理规定》。

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管理规定》正文共有十一章,九十四个条款。

正文的十一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检验、进口机场设备、通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

2011年机场安全审计检查单(机场空管)

2011年机场安全审计检查单(机场空管)

(一)安全审计检查单(地方机场空中交通管制)
被审计单位:审计员:日期:
(二)安全审计检查单(地方机场塔台、报告、情报室)
被审计单位:审计员:日期:
(三)安全审计检查单(地方机场通信导航监视)
被审计单位:审计员:日期:
(四)安全审计检查单(地方机场气象(观测))
被审计单位:审计员:日期:检查方式:查阅文档记录、访谈、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检查录音录像
(五)安全审计检查单(地方机场气象(预报))
被审计单位:审计员:日期:
(六)安全审计检查单(地方机场气象(设施设备))
被审计单位:审计员:日期:。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制定中。。。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
设施设备的设置与撤销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根据运行需求和民航局相 关规定,配置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并保证设备在规定使 用周期内正常运行 •无线电导航台(站)址应当满足飞行程序设计方案和导航 台(站)场地设置规范要求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选址工作由通信导航监视 服务保障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编制选址报告 •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台(站)选址报告。 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民航局审批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址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 部门备案 撤销流程?
4.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
5.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6.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85-R1)
7.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87-R1)
8. 《中国民用航《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
20. 《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IB TM-2010-004)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
为什么要有法规及规章?
规范人? 规范设备? 规范运行?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
最终目标只有一个:
保证飞行的安全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电磁 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者设置使用 各类设施设备,应当事先取得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的同意, 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磁环境不受破坏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CCAR-6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CCAR-68FS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行和适航检查规定(CCAR-129)(1998年4月2日民航总局令第7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加强对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此类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由外国航空营运人使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按本规定接受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外国航空营运人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航空营运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营运人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运行规范,并按照该运行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运行。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

自动转报系统 28 7%
专业业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5)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6)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
(7)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电工基础 8 2%
模拟电路 12 3%
数字电路 12 3%
(11) 接入设备
(12) 传输设备和仪器仪表。
其中,专业业务所涵盖的专业规章和标准包括:
(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
(2 )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5TM)
(3)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系统 第 1 部分:话音通信系统技术规范》(MH/T 4001.1-2006 )
----------------------- Page 6-----------------------
二、各知识系统在试卷中所占比例
系统 子系统 知识点 比例
法规规章 25%
(14)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AP-115TM-134-R1 )
(15)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I-TM-2010-01 )
(16)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AP-65I-TM-2010-03 )
纸质试卷考试。计算机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
按照考试专业、题目数量、题型比例及难度比例随机抽取题目,生成
电子试卷后,打印成纸质试卷,考试者完成考试后由人工进行试卷评
判。
(三)考试时间:120 分钟。

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管理办法(AP-118-TM-2015-01)

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管理办法(AP-118-TM-2015-01)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㊀㊀号:AP-118-TM-2015-01下发日期:2015年3月20日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管理办法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则第一条㊀为加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的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㊁‘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聘任㊁管理以及对民用航空器电台的检查㊂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包括:常规检查㊁境外交付检查㊁境内交付检查和境内生产或组装试飞前检查㊂第三条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检查员的聘任㊁管理以及组织理论培训㊁复训与考核㊂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航空公司基地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检查员的资质审查㊁监督检查以及组织技能培训㊂第四条㊀本办法所用部分术语定义如下:(一)检查员,指由民航局聘任在航空公司从事无线电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㊂㊀(二)常规检查,指在‘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有效期满前,为换发执照,检查员对民用航空器电台实施的检查㊂(三)境外交付检查,指航空器运营人购买或租赁的航空器需要在境外进行交付,为核发‘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检查员对民1用航空器电台实施的检查㊂(四)境内交付检查,指航空器运营人购买或租赁的航空器需要在境内进行交付,为核发‘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检查员对民用航空器电台实施的检查㊂(五)境内生产或组装试飞前检查,指航空器制造人在我国完成航空器生产需要进行试飞,或航空器运营人购买或租赁的航空器在我国完成最后的组装需要进行试飞,为核发‘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检查员对民用航空器电台实施的检查㊂(六)制式电台,指为确保飞行安全,在航空器制造完成时必须安装在其上的无线电设备㊂(七)非制式电台,制式电台以外的机载无线电设备㊂第二章㊀检查员聘任与解聘第五条㊀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效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基础执照(以下简称基础执照)㊂专业:航空电子(AV)或航空机械(ME)㊂1㊁航空电子专业的,工作满5年以上或负责本公司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满3年以上㊂2㊁航空机械专业的,负责本公司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满5年以上㊂(二)具有工程师(含)以上级别职称或在相当级别岗位工作;(三)熟悉国家及民航无线电管理法规㊁标准以及民用航空器 2电台检查程序;(四)坚持原则㊁严谨细致㊁作风正派㊁遵纪守法,近3年未出现过本人原因造成的维修差错或以上不安全事件;(五)具有良好的英语阅读和听说能力;(六)参加并通过检查员理论㊁技能培训和考核㊂第六条㊀检查员聘任程序:㊀(一)航空公司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本公司内部进行选拔,按航空公司基地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推荐人选下列材料:1㊁‘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申请表“(见附件一);2㊁基础执照复印件;3㊁工程师(含)以上级别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在相当级别岗位工作的证明㊂(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核㊂合格的,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民航局㊂不合格的,说明具体理由并通知其所在的航空公司㊂(三)民航局根据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意见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㊂同意的,做出聘任决定㊂不同意的,说明具体理由并通知其所在的航空公司以及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㊂检查员任期3年㊂第七条㊀检查员续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参加并通过检查员复训;3(二)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检查任务,且未出现重大工作差错或不安全事件;(三)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现场监督检查㊂第八条㊀检查员续聘程序:(一)航空公司在检查员聘任期满前2个月,对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检查员,按航空公司基地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续聘人选下列材料:1㊁‘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申请表“;2㊁基础执照复印件㊂(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被推荐的续聘人选进行初步审核㊂合格的,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民航局㊂不合格的,说明具体理由并通知其所在的航空公司㊂(三)民航局根据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意见对被推荐的续聘人选进行审核㊂同意的,做出续聘决定㊂不同意的,说明具体理由并通知其所在的航空公司以及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㊂检查员续聘任期3年㊂第九条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有权利解除检查员的聘任:(一)推荐航空公司或检查员本人提出申请终止聘任的;㊀(二)检查员所持基础执照失效的;(三)检查员调离原推荐航空公司的;(四)因本人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差错或不安全事件的㊂第十条㊀检查员解除聘任程序4(一)有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航空公司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㊂(二)民航地区管理局经核实无误后,上报民航局㊂(三)民航局经复核无误后,解除对该检查员的聘任㊂在民航局做出解除聘任决定前,民航地区管理局有权利暂停该检查员的检查工作㊂第三章㊀检查员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㊀检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与民航无线电管理法律㊁规章和标准;(二)根据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安排,对其所在航空公司的航空器电台进行检查(具体工作程序见附件二);(三)承办民航地区管理局交办的其它涉及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的事宜㊂第十二条㊀检查员在受聘前,应当接受民航局组织的理论培训和考核,时间不少于30个学时㊂理论考核合格者,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学时㊂检查员在受聘期间,应当接受民航局每年组织的复训和考核,时间不少于10个学时㊂第十三条㊀检查员每年应当独立完成检查任务至少3次㊂㊀第十四条㊀航空公司应当支持检查员在本公司按规定开展的工作,并保证其职责得到落实,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检查㊂具体为:5(一)负责在本公司选拔并推荐检查员,指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二)为检查员配备必要的测试设备,并对测试设备进行定期校准,且获得国家或地方计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书㊂频率测试设备精度要求:以 MHz 为单位,测量时应当至少显示小数点后6位㊂以 kHz 为单位,测量时应当至少显示小数点后3位㊂第四章㊀监督检查第十五条㊀民航地区管理局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内检查员执行任务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纳入该检查员的续聘考核之中㊂每个检查员在聘任期间内应当被检查至少1次,第十六条㊀检查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与民航无线电管理法律㊁规章㊁标准和弄虚作假㊁徇私舞弊的,由民航局视情节给予警告㊁暂停检查工作直至解除聘任㊂第五章㊀附则第十七条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㊂6— 7 —附件一 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申请表(以 下 由 申 请 人 填 写)照片 姓 名性 别 出生年月学 历 职务/职称工作地点 省(市) 市(区)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基础执照执照号码专 业 AV □ ME □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工作简历申请类别首次 □ 续聘 □声明: 我愿意成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并忠实履行其职责。

法治民航宣讲之民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体系[优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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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CCAR-137CA-R3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CCAR-139CA-R1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CCAR-139-
II-R1
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 及运行(140-149部)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CAR-140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5-R3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CCAR-98TM
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9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
135
15
CCAR-37AA
8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AA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CCAR-49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3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55
22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CCAR-359SE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CCAR-359SE-I-
R1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CCAR-375SE-R2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CCAR-379SE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CCAR-
24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5.26•【文号】民航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199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7号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站执照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与保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与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分别实施。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定。

二、审批民用航空各类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设置,指配工作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检查和监督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无线电干扰的申诉,并负责处理与协调。

四、参与制订有关航空业务无线电管理的国家技术标准。

五、办理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事宜。

第五条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业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成立相应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第六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民航局根据民用航空机场、航线和航空通信、导航、雷达网络建设的需要确定。

(AC-118-TM-2009-001)关于下发《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表格及填写指南》的通知

(AC-118-TM-2009-001)关于下发《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表格及填写指南》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 号:AC-118-TM-2009-001部门代号:TM日 期:2009年7月21日关于下发《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表格及填写指南》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无委办,各航空公司、航空运动学校、飞行校验中心:为加强民航无线电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工作,民航局无线电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18TM)附件中的民用航空器电台相关表格进行了修订,并相应增加了填写指南,制定了《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表格及填写指南》(AC-118-TM-2009-001)咨询通告现下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及时完善相关工作程序。

该咨询通告已在民航局网站()-法律规章-咨询通告中公布,同时相关表格及填写指南亦可在民航局网站-服务大厅-空中交通管理中查询和下载。

民航局空管办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〇〇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表格及填写指南一、 目的为加强民航无线电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工作,民航局无线电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18TM)附件中的民用航空器电台相关表格进行了修订,并相应增加了填写指南。

二、 编制依据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及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的内容,编制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表格及填写指南。

三、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的相关表格适用于在民航局注册且装备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

四、 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相关表格及填写指南见附件一至附件十六。

五、 附则本咨询通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附件一 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版本1.2 ) 注册号 选择呼叫号码 航空器地址编码(S模式) 航空器型号(8位8进制)航空器营运人(全称)航空器营运人性质 公用航空运输 □ 通用航空 □ 其它 □ 经营 □ 非经营 □ 航空器性质 购买 □ 租赁 □ 其它 □航空器类别 固定翼 □ 旋翼 □ 其它 □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 t 飞行模式 仪表 □ 目视 □制 式 无 线 电 通 信 电 台型 号 NO.1: NO.2: NO.3: 频率范围 -- MHz最小信道间隔 kHz VHF发射类别 发射功率 W 电台安装位置天线安装位置型 号 NO.1: NO.2:频率范围 -- MHz最小信道间隔 kHz HF发射类别 发射功率 W 电台安装位置天线安装位置制 式 无 线 电 导 航 ● 雷 达 电 台名称 型 号 频率范围(MHz) 电台安装位置 天线安装位置 ADF/75VOR/MK/75LOCILSGSDME名 称 型 号 频率范围(MHz) 电台安装位置 天线安装位置 ATCTCASWXRRAMMRGPS备注:应 急 示 位 发 射 机(ELT)型 号 序 号发射频率(MHz) / / 发射类别 /NO.1输出功率(W) / 电池有效期至 年 月ELT编码 电台安装位置型 号 序 号发射频率(MHz) / / 发射类别 /NO.2输出功率(W) / 电池有效期至 年 月ELT编码 电台安装位置型 号 序 号发射频率(MHz) / / 发射类别 /NO.3输出功率(W) / 电池有效期至 年 月ELT编码 电台安装位置非 制 式 无 线 电 台 (站)名称 型 号 频率范围(MHz) 电台安装位置 天线安装位置申 请 办 理 项 目上述所填各项准确属实,特申请办理: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 □ 民用航空器电台临时执照 □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认可证书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民航局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1、□ 航空器营运人提交的材料满足民航无线电管理相关要求,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予以核发《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平安法规体系?A、民航组织体系一、开展历程***中国民航飞机开展历程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方案;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报告?——708方案,运十方案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21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开展。

***中国民航开展历程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政企合一管理体制;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立,实行政企合一企业化管理;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别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别离开来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别离,机场属地化管理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与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民航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桔祥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别离针对政府改革: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平安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针对事业单位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民航地区空管局〔7〕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二、ICAO与IATA联系与区别答:1〕名称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2〕是否官方ICAO:官方IATA:非官方3〕成员:ICAO:各缔约国家IATA:航空公司4〕规那么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十八个附件IATA:没有自己规那么5〕审计ICAO:通过普通平安监视审计〔USOAP〕,评估各缔约国对于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遵守情况IATA:通过IOSA,以减少航空公司之间穿插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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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18TM]目 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站执照 *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 *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与保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与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分别实施。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定。

二、审批民用航空各类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设置,指配工作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检查和监督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无线电干扰的申诉,并负责处理与协调。

四、参与制订有关航空业务无线电管理的国家技术标准。

五、办理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事宜。

第五条 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业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成立相应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第六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民航局根据民用航空机场、航线和航空通信、导航、雷达网络建设的需要确定。

负责设台的单位,应当填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经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民用航空各单位需要设置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填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后实施。

并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地方相应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上报备案。

第八条 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

(三)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单位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 各类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保证飞行安全的需要,并满足所用设备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的设台审批权限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配给民用航空机场使用频率的甚高频、特高频移动无线电话台,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报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其他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迁移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必须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并应向原批准设置该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撤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由设台单位向原批准设置该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报告,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 设置在机场范围以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台址,在设台前应当报请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同意。

设置在军民合用机场的台站的台址应当征得军方同意。

第三章 航空无线电台执照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设置或迁移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在启用前必须办理民用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五条 办理航空无线电台执照必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逐级上报至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限由批准设置该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民用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六条 地面航空无线电台执照和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三年。

如该台站仍需继续使用,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两个月,应当向发照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换发执照,并将原执照交回。

第十七条 在航空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内,如有设备、频率、呼号变更,应填写变更表一式两份,报发照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一份,留存一份。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不需要办理设台申请手续,但在启用前,应当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填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执照申请表》,经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检查电台性能符合规定标准后,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九条 各单位需在机场内设置移动通信无线电台,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检查电台性能符合规定标准,由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 各类地面航空无线电台和航空器无线电台的执照应当妥善保管。

如有丢失、损坏,应当书面报告原发照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执照手续。

如停止使用,其电台执照应交回原发照机关。

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第二十一条 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报、话呼号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会颁布的《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统一核配。

第二十二条 同一机场的高频、甚高频航空固定和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台均使用相同的报、话呼号。

在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台的通信联络中,为区分同一地点不同管制责任的电台,可在话用呼号后,加“一号”、“二号”、“进近”等用语,以示区别。

第二十三条 民用机场以及军民合用的国际机场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台话呼均使用所在城市(或地区)的明语地理名称。

军民合用的非国际机场,使用统一编配的话呼。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电台的话呼,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规定使用所飞行的航班号或航空器登记号。

报呼按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配的呼号执行。

非民用航空器,在民用航空移动业务网络中联络时,报话呼号按另行核配的呼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无方向信标台的呼号,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商有关部门规定。

机场区域内的无方向信标台,一律使用调幅或差频电报工作,呼号拍发速度为每分钟20—30个字母,每分钟最少等间隔拍发两次,航路与使用等幅电报工作的无方向信标台,呼号每分钟发一次,每次连续拍发两遍。

第二十六条 不与仪表着陆系统相配合的指点信标台呼号为:远距指点信标每秒钟两个划,近距指点信标拍发连续交替的点和划,调制信号频率均为3000赫。

与仪表着陆系统相配合的指点信标台的呼号为:外指点信标连续拍发每秒钟两个划,调制频率400赫。

中指点信标连续拍发交替的点和划,调制频率1300赫。

内指点信标连续拍发每秒六个点,调制频率3000赫。

第二十七条 仪表着陆系统的呼号,是在该设备保障的着陆方向的本机场远距无方向信标台呼号前加注“Ⅰ”组成。

无远距无方向信标台的仪表着陆系统的呼号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定。

第二十八条 其他导航设施的呼号按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配的呼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机场内使用的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的呼号由使用部门报发照机关协调后确定。

第三十条 航空固定业务和航空移动业务高频无线电台的工作频率,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照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航空移动业务频率分配表和国家无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无线电频率分配表》指配。

第三十一条 航空移动业务甚高频无线电台和无方向信标台的工作频率,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国际无线电规则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航空移动业务甚高频率分配表,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频率表》指配,并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办事处协调。

第三十二条 机场内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的工作频率,除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配的频率外,还可申请由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配。

第三十三条 其他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频率,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国际无线电规则及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无线电频率表》指配,并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办事处协调。

第三十四条 各无线电台站频率一经指定,不准自行变更。

如需要变更,应当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并按正式变更通知实施。

第五章 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第三十五条 外国航空公司驻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的工作人员需要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由当地民航主管部门提供。

当地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和领取执照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三十六条 外国航空公司为与本公司的航空器联系而使用的地空通信无线电台,由地区管理局统一设置,向外国航空公司提供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载有的无线电台设备,在停机坪停留期间,非经特许,不得使用。

第六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业务均属于安全业务,不应受到有害干扰,必须予以保护。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台受到干扰时,机组或地面操作使用人员应当将干扰情况,包括干扰性质、干扰台频率、呼号、出现时间和信号强度,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填写《有害干扰报告表》,分别报送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通信导航雷达部门。

第四十条 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台站相互间产生的有害干扰。

有关部门收到有害干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对已查明的有害干扰源,特别是人为干扰源,在地区管理局范围内的,由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令其立即关闭。

在地区管理局范围以外的,应当将情况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民航各类无线电台站受到国内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有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报请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助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同时报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经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调后,仍不能消除有害干扰时,应当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四十二条 我国民航各类无线电台站受到国外电台产生的有害干扰,有关部门收到有害干扰报告后,应当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并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收到国外提出受到我国民航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申诉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查处。

如属我方不符合规定造成,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如不属我方原因,应当写出情况说明,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七章 无线电通信纪律和保密第四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严格遵守以下通信纪律。

1.禁止与非规定的电台联络,不准冒用、伪造呼号或作不表明身份的发射;2.按规定的程序、通信方式和通信资料进行工作;3.通信工作中要密切协作,禁止在机上争执、拍发不友好的信号和私人通话、通报;4.非工作时间,禁止使用电台设备。

工作时间内不得使用通信设备收听和拍发与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无线电信号。

第四十五条 各航空无线电台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不得使用明码电报及明语在无线电通信中传递涉及保密的事项,不准向无关人员泄漏任何无线电报、话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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