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监管构架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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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组织架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组织架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组织架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确定组织机构。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应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三条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保护国有资产。

第五条经理层是国有企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董事会决策和规定的管理制度,管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部门、岗位和职务,并明确各个部门、岗位和职务的职责,形成科学、合理、协调的组织架构体系。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管理规定,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管理与实践的衔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产业特点、发展阶段等因素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

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

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或控股的企业,其组织架构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管理、决策和运营而设计的一种体系。

有效的组织架构能够帮助国有企业实现目标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本文将介绍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及其特点。

一、总体分析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通常分为三个层次:公司层面、部门层面和岗位层面。

在公司层面,通常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团队;在部门层面,各个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企业战略和运营任务;而在岗位层面,每个员工有自己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1. 董事会董事会是国有企业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构成。

董事会通常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和独立董事组成。

政府代表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指定,负责监督和指导企业的战略方向和政策决策。

企业代表由企业内部选举或指定,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与运营决策。

独立董事由中立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监督和提供独立意见。

2. 高级管理团队高级管理团队是国有企业的核心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和执行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战略计划。

团队成员通常包括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运营官(COO)等。

3. 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是国有企业组织架构中的核心部分,包括人力资源、财务、市场营销、生产等各个职能部门。

每个职能部门由一个负责人领导,并负责执行公司的决策和任务。

各个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实现协同工作,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4. 岗位层面岗位层面是国有企业组织架构中的最基本单位,每个员工都有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职责。

在岗位层面上,员工需要根据职责履行自己的工作,并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

二、组织架构特点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具有以下特点:1. 层级多、决策权集中由于其官僚化的管理特点,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通常存在多层级,并且决策权较为集中。

这种管理结构可以确保企业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但也导致决策效率相对较低。

2. 政企关系密切国有企业通常与政府存在密切的关系,政府在董事会中拥有一定的权力,并对企业的经营和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也使得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较为复杂,需要考虑政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主体关系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主体关系

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主体关系的思索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从行政法规角度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从纵向划分了三个层次,从横向确立了三个主体。

其中三个层次具体是指:第一层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第二层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包括其派出的地区行政署),第三层次是地级市、区、自治州人民政府。

而三个主体,也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所出资企业)和基层国有资产经营单位。

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划分了两个层次,确立了三个主体其中两个层次具体是指:第一层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第二层次是地方政府。

而三个主体,也即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和子企业。

笔者欲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剖析《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的管理体制。

一、政府与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的关系政府与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这就取决于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的性质,即它是授权行政主体还是受委托行政主体。

而授权行政主体与受委托行政主体是存在差异的,差异的关键点在于前者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承担相关的责任,而后者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而只能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此外所实施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也是由委托主体承担的,也即受委托行政主体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基于此项差异,可以推导出若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是授权的行政主体,则该机构相对于政府而言,其独立性是更强一些的,更有利于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离。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存在两种形式,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同样存在以上提到的独立性被打折的问题,而且依据《企业资产管理法(草案)》在第一次审议过程中的不在法律中规定监管职责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法》未对监管机构的职责加以规定。

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与管理模式

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与管理模式

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与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国有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是国有企业运作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以期为其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一、组织架构的建立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建立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企业规模、经营范围和业务结构等因素。

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通常由企业法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员工构成。

1.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国有企业权力的代表,负责企业的整体经营管理,并对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进行决策。

2. 董事会: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监督企业的管理和运作。

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

3. 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是国有企业的运营管理者,负责制定企业发展的具体策略和实施方案。

他们应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领导团队并推动企业不断发展。

4. 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是国有企业的核心组织单元,包括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生产运营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密切协作,形成有机的工作体系。

5. 基层员工:基层员工是国有企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直接参与企业的运作和生产。

因此,国有企业应注重员工培训和激励,提升员工业务素质和工作热情。

二、管理模式的优化管理模式是国有企业顺利运作的重要保障,对于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领导力、激励机制和创新机制等方面讨论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优化。

1. 领导力:领导力是国有企业管理的核心,有能力的领导者能够明确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并团结员工一起努力实现。

领导者应具备战略眼光、决策能力和团队管理技巧,能够发挥好团队中每个人的才能。

2. 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合理的激励机制能够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激情和创造力。

国有企业应通过优厚的薪酬待遇、晋升机会和培训机制等,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15年12月30日)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划分类别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其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为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

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经营机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必须自觉服务国家战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24•【文号】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06•【文号】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施行日期】200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12月31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为做好《办法》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手段。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推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

《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批准程序。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具体工作中,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衔接和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明确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严格把关,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本地区产权交易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制定了有关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法规、规章及交易规则,成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12•【文号】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施行日期】2004.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通过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优化了企业组织结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但从整体看,中央企业管理层次过多仍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致使一些企业机构臃肿,监督管理失控,决策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影响竞争力的提高,甚至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

因此,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调整内部组织结构,是中央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整体竞争力的迫切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出资人职责层层到位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中央企业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一)提高核心竞争力。

要有利于发挥中央企业的整体优势,推动企业按照市场导向的要求,集中优势资源和优良资产,做强做大主业,消除或避免不必要的内部竞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二)优化组织结构。

要有利于加强内部监管、提高决策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规避财务风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构建适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结构要求、职能定位明确、运作高效的内部组织结构。

(三)依法规范操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其中涉及企业资本金变动、资产处置或归属调整、债权债务转移等问题,要依法征得有关利益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避免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的所属企业为多元股东的,要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9•【文号】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各中央企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资委第1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19年10月19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体系对中央企业强基固本作用,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进一步提升管控效能(一)优化内控体系。

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

进一步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和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促使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实现“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的管控目标,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全体系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集团管控。

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控体制机制,中央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是内控体系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领域、部门、岗位,涵盖各级子企业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

国有控股企业组织架构

国有控股企业组织架构

国有控股企业组织架构国有控股企业,一般指由中国政府或政府认可的机构所控股的企业,在中国的经济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这些企业的组织架构是关键和决定性的因素,决定着企业的运转和发展。

第一步:理解国有控股企业的基本属性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国有控股企业这个概念。

国有企业通常指由国家所有的企业,包括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地方国企等,而国有控股企业则是由政府或政府认可的机构控制并参与管理的企业。

这种控股形式意味着政府可以对企业的策略和决策发挥更大的影响力,保证企业符合国家利益和战略目标。

第二步:认识国有控股企业的组织结构国有控股企业的组织结构通常分为三个层次:领导层、专业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

领导层通常由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组成,主要负责企业的最高决策和管理。

专业委员会则是由多个业务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经营管理层则像普通企业一样,由各个业务部门组成,负责企业的具体运营。

第三步:探究国有控股企业的权力关系在国有控股企业中,权力关系非常复杂。

由于政府对企业的影响力及干预程度因政策、领导层变更及时局等多种因素而具有不确定性,使得企业决策过程更加复杂。

同时,各个层次的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和协作的关系。

这种权力关系的复杂性使得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更加具有挑战性。

第四步:分析国有控股企业的变革近年来,政府在逐步推进国有控股企业改革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改革的方向主要是激发企业内部活力,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效益。

在组织架构方面,政府试图推行以股权结构为核心的组织模式,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和管理权力分散化,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

同时,政府还鼓励企业为员工、股东等利益相关方设立代表机构,扩大企业的参与式管理。

总的来说,国有控股企业作为中国经济中的重要一环,其组织架构至关重要。

在不断的改革进程中,政府试图推崇更加市场化、民主化的管理方式,提高企业各级管理者的决策能力和行动力,塑造出更为优秀的企业形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8•【文号】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各中央企业:为了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七月十八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12.19•【文号】国办发[2005]60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对科学界定国有企业监管边界的粗浅探讨

对科学界定国有企业监管边界的粗浅探讨

对科学界定国有企业监管边界的粗浅探讨作者:徐波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第12期徐波摘要:本文试图在各地国资管理部门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工作中,对界定监管重点与监管边界,及职责分工进行了初步思考,并对加强今后国有企业监管工作的思路进行了粗浅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管边界;思考2015 年8 月24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中国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指导意见》共分8章30条,从改革的总体要求到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在落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科学界定监管边界的重要意义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发展,我国国有企业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以后中央和地方为理顺政府与出资企业的关系,相继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从实务工作来看,把国资委作为普通公司或企业的出资人是不够的,还要做好国有企业的监督工作。

做好监督工作并不是要求国资委事事要求得很细,管得很细,不然容易造成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而是要将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结合起来,科学界定两者之间的关系。

该由企业自行决定的事项由企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为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更好的环境,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7•【文号】国资厅产权〔2020〕33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0〕333号各中央企业: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产权市场更好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结构调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定期对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调整。

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进行评审,现将新确定的中央企业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名单通知如下:一、从事中央企业权益类业务(产权转让、企业增资)机构名单1.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5.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从事中央企业实物资产转让业务机构名单1.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天津产权交易中心3.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4.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5.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6.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7.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8.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0.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1.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2.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13.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14.江西省产权交易所15.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6.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17.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8.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9.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2.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24.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5.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6.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7.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28.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9.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30.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31.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32.青岛产权交易所33.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34.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35.大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36.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三、其他事项自2021年1月1日起,请各中央企业分别选择上述机构开展权益类和实物资产类交易业务。

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监管构架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监管构架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监管 构架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 贾小梁 2005年5月19日
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构架
国 资 委
企业负责人 管理
重大事项 管理
国有资产管 理和监督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国资委监管 国有控股企业(公司) 对象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围 国有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产流失
依照国家产业政
策履行出资人职 责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依照《监事会
对所出资企业
企业内部建立
企业定期向国
条例》向所出
资企业派出监 事会
财务进行监督,
维护出资人权 益
财务、审计、
企业法律顾问 和职工民主监 督制度
资委报告企业
财务状况、生 产经营状况和 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状况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授 权 经 营 国 有 资 产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的 责 任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负责企业资产、 产权界定、产权 登记、资产评估
产权交易监督管 理,促进合理流 动,防止国有资
对国有资产收益、 重大投融资规划、 发展战略和规划,
重大资产处置需 由国资委批准的 事项
监管、清产核资、
资产统计、综合 评价等经营管理 工作;协调产权 纠纷
国资委履行国有资 产出资人职能
政府进行行政管理、 制定国家产业政策
国企改制规范 国有产权转让办法 企业经营者考核办 法
宏观调控 国家审计署专项 审计 国有企业
决 定 分 立 、 合 并 、 破 产 兼 并 、 解 散 、 增 资 、 负 债
派 出 股 东 代 表 、 董 事

国资委监管国企措施

国资委监管国企措施

国资委监管国企措施一、背景介绍国资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负责监管国有资本经营。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支柱和重要资源载体,其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国资委通过制定一系列细化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国企的监管,以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二、监管措施1.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国企监管的基础,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建立完善的资产管控机制。

国资委将对国企的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 强化财务监管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财务管理和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合规性。

同时,国资委将加强对国企财务报告的审查和评估,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此外,国资委还要求国企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3. 加强绩效评价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国资委要求对国企进行绩效评价。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地位等进行评估。

评价结果将作为国企绩效考核和激励的依据,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4. 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管理层的决策能力和执行力。

通过选拔和培养一批具有领导能力和业务能力的管理人才,确保国有企业的稳定运行。

同时,国资委将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考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 优化薪酬激励机制为了激励国有企业的员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国资委要求国企优化薪酬激励机制。

通过合理制定薪酬政策,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这将有助于吸引人才、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三、监管效果通过以上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国资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得到了明确和强化,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问题。

其次,国企的财务管理和报告得到了规范,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得到了保证。

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与“控制”的关系解析

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与“控制”的关系解析

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与“控制”的关系解析目录一、国有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2)1.1 国有公司的定义和特点 (3)1.2 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构成要素 (4)二、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控制”概念 (5)2.1 “控制”的定义和类型 (6)2.2 控制在国有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7)三、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与“控制”的关系分析 (8)3.1 董事激励与控制的关系 (10)3.2 董事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与控制的关系 (11)3.3 董事会职权与控制的关系 (12)3.4 监事激励与控制的关系 (13)3.5 内部审计与控制的关系 (14)3.6 外部审计与控制的关系 (16)四、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中控制的有效实施 (17)4.1 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 (18)4.2 强化董事和监事的责任意识 (19)4.3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21)4.4 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22)4.5 优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23)五、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与“控制”的案例分析 (24)5.1 成功案例 (25)5.2 案例分析 (26)六、结论 (28)6.1 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与控制的重要性 (29)6.2 不断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与控制的有效实施 (30)一、国有公司治理结构概述国有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和监督方面的组织体系,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与权责分配。

在中国特定的经济体制下,国有公司治理结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护与增值,以及企业运营效率的提升。

由于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的所有权属性,其治理结构与传统私营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一定差异。

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对企业运营的有效控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收益。

在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中,“控制”是一个核心概念,涉及到对企业决策、运营及风险管理的全方位把握。

这种控制不仅包括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如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等,还包括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如政府监管、市场约束等。

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关系初探

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关系初探

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关系初探黎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布,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条例确定国资委作为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地位,规定国资委可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尽管如此,在由国资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国资受资企业构成的三层或二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中,国资委和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的地位及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至今尚不明确。

笔者拟对此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国资委的定位条例规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中央、省与设区的市三级管理。

国资委的监管范围被确定为中央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省、市(地)两级政府国资委负责监管。

各级国资委监管的主要是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他是国有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企业拥有的国有资产)以及与此相关的一部分国有准物权(如对矿山的开采权等)。

三级国资委根据国务院以及相应级别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专门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能。

因此,国资委既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经济管理部门,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特殊性质。

笔者认为,国资委至少具有以下两种身份:(一)政府特设机构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国资委被定位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

这一政府机构设立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澄清了划分政府公共职能与出资人职能的问题,从而避免以往立法在形式上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但实际上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及监管权相混淆的问题,为真正实现政企分开、避免政府无度干预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及国务院方案的本意是国资委只是出资人,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管理职能。

但由于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即其资产规模极大且运行不限于一个孤立、封闭的系统内部,而是遍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的开放市场,国资委在制定和规划产业政策和宏观管理国有资产时,必然与政府其他部门协同和合作,因而国资委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范围。

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

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

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其组织结构是决定其运营效率和管理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就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展开探讨,并以实例加以说明。

一、企业类型划分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首先需要根据其业务性质和属性进行类型划分。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联合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等。

每种企业类型都会在其组织结构上有所不同。

二、总部与下属单位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中,总部与下属单位的关系需要明确划分。

总部通常担负着决策、统筹与管理等职能,而下属单位则是实际经营、生产或服务的实体。

总部与下属单位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密切相关,需要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

三、部门划分与职能设定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中,部门划分与职能设定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包括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市场部门、技术研发部门等。

每个部门都有其相应的职能和责任,在整个组织结构中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四、权责分配与管理机制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必须明确权责分配和管理机制,以保证各级岗位和部门的职责清晰、权力合理。

权责分配与管理机制是国有企业运营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避免搭车行为和权力滥用。

五、高层管控与下级执行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离不开高层和下级之间的管控与执行。

高层管理层需要明确企业战略方向和目标,并将其传达给下级执行层。

下级执行层则需要按照高层的要求,负责实施各项决策和任务。

六、沟通与协作机制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中,沟通与协作机制的建立和运用对于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非常重要。

沟通与协作机制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确保信息畅通和协同工作。

比如,定期召开会议、建立内部沟通平台等。

七、监督与评估机制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中,监督与评估机制是确保企业健康运营和发展的重要环节。

监督与评估机制需要建立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各项制度和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八、案例分析:中国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为例,其组织结构包括总部、分公司、上游、中游和下游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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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处置需 由国资委批准的 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
依照《监事会 条例》向所出 资企业派出监 事会
对所出资企业 财务进行监督, 维护出资人权 益
企业内部建立 财务、审计、 企业法律顾问 和职工民主监 督制度
企业定期向国 资委报告企业 财务状况、生 产经营状况和 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状况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国资委履行国有资 产出资人职能
政府进行行政管理、 制定国家产业政策
国企改制规范 国有产权转让办法 企业经营者考核办 法
国有企业
宏观调控 国家审计署专项 审计
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构架
国资委
企业负责人 管理
重大事项 管理
国有资产管 理和监督
国有企业
国资委监管 对象和范围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控股企业(公司) 国有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任免独资企业领导人
任免独资公司领导人 提出任免建议
控股公司派出董事、 监事;推荐高管人员
向参股公司派出 董事、监事
配 制 度 、 调










事资















国有资产管理
负责企业资产、 产权界定、产权 登记、资产评估 监管、清产核资、 资产统计、综合 评价等经营管理 工作;协调产权 纠纷
产权交易监督管 理,促进合理流 动,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
对国有资产收益、 重大投融资规划、 发展战略和规划, 依照国家产业政 策履行出资人职 责
年度考核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任免或建议任 免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 考核制度
企业负责人管理







薪酬与奖惩



企业
重大事项管理
审 批
决 定 分




















拟 订 企 业

















改 制 方
并 、 破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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