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
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乐府办发[2017]36号
【发布部门】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0
【实施日期】201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7]36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
为吸引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高新技术企业总部、本土企业总部,以及现代服务业落户乐山高新区总部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总部三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7〕4号),特制订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及方式
(一)本政策所指总部企业主要是市外大企业、大集团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以及本土企业总部;本政策所指现代服务业主要是现代金融、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养老健康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
(二)每年乐山高新区财政安排5000万元总部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总部区注册且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
二、积极引进市外总部企业
(三)开办补助。对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补助1000万元;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的总部企业,按照认缴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6‰给予补助;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5亿元(含1亿元)的总部企业,按照认缴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5‰给予补助;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总部企业,按照认缴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4‰给予补助。以上开办补助自认定为总部企业且纳税年度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总部企业,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奖励。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行业100强企业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以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开办补助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办公用房补助。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前3年按月租金(乐山市市场指导价)的40%、30%、30%给予租金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实际办公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购房补贴,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用地支持。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地自建办公大楼的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