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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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案例:劳动争议概念及劳动仲裁受理程序的应用

1、背景资料:

申请人王某与某企业订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在履行了二年半后,企业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合同,并办理了退工手续。王某对解除合同有异议,但又表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后可以放弃追究,公司表示可以考虑,于是双方就经济赔偿的标准与数额进行了多次协商。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期的工资,公司只同意按工作年限支付其二个月的工资,经过一年的协商,双方仍然无法达成经济赔偿的协议。在企业明确表示不接受王某提出的条件后,王某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书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按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2、问题:

(1)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为什么?

答: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理由如下:1)双方当事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申请仲裁的事项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

纷。

(2)双方争议是否在申请仲裁的时效之内?为什么?

答: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起争议,理由如下:劳动争议的申请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侵害之日起计算。王某与企业的协商虽然超过一

年,但每次协商都属于法律规定的中断事由。因此,经过一年在提出仲裁

申请没有超过法定的仲裁申请时效。

5.2案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辨识

1、背景资料:

建筑行业的A公司向社会招聘具有较高资质的设计师,张某前去应聘,并出示了高级建筑师的执业证书,双方相互满意。由于A公司对执业证书的管理缺乏经验,因此与张某协商:由A公司的协作单位B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管理执业证书,张某则在A公司工作,张某同意了A公司的要求。半年后,张某发现B 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就向B公司提出,B公司表示因张某为A 公司工作,B公司无义务为其缴费。张某无奈之下只得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问题:

(1)张某应当以何公司作为被诉人?理由?

答:张某应当以B公司作为被诉人行使主张,理由如下:张某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实际劳动权利义务与A公司发生,但是B公司应当履行社

会保险缴费义务。张某与B公司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2)A公司和B公司在本案中的地位如何确定?理由?

答:B公司在本案中的地位是被诉人,A公司在本案中可以根据申诉人的申请成为第三人,理由如下:张某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B公司是本案的被

诉人。张某虽与A公司履行了相关的劳动权利义务,但不构成劳动法意义

上的劳动关系,可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5.3案例:劳动争议概念及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

1、背景资料:

南京某企业在本市设立销售办事处,招用王某作为上海地区销售经理,负责上海地区的销售工作。工作中,王某与企业因销售提成的数额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于是,王某即向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按双方口头约定的分成方案支付销售提成。企业首先认为双方之间的提成纠纷不是劳动争议,而是经济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其次,如果作为劳动争议,本企业是南京企业,应当由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2、问题:

(1)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答: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双方之间约定的销售提成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争议是劳动权利义务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2)如果属于劳动争议,应当由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规定,为什么?

答:该劳动争议应当由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总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

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劳动者作为申诉人首先选择了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应当由本市某区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

5.4案例:服务期违约赔偿责任

1、背景资料:

王某原为某国营企业的员工,与国营企业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国营企业曾出资对王某进行过培训,双方另签订有服务期协议,并约定了违约的赔偿责任。服务期内,该国营企业与某外资企业合资,改制成为中外合资企业,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更名的相关手续。改制后,王某向合资企业表示:由于企业性质、企业名称都已不是原劳动合同的企业方,导致原劳动合同实际解除。由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企业方,因此合资企业应当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资企业则表示,服务期协议应当继续履行,如果王某离职是违约行为,非但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当承担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

2、问题:

(1)合资企业提出的服务期协议继续履行是否有依据?为什么?若王某离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合资企业提出服务期协议继续履行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律规定,企业改制后,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服务期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也应当继续履行。若王某离职,根据原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应当支付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2)王某提出的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其解除合同经济偿金的要求是否有依据?

为什么?

答:王某提出的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企业改制后,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因此本案中劳动合同并未因企业合资而解除或者终止,因此王某要求办理退工手续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5.5案例:竞业限制争议

l、背景资料:

A工程公司急需一名IT工程师,通过员工介绍,高薪招聘陈先生担任信息部工程师,并当即与陈先生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A工程公司即要求陈先生上班工作。

一个月后,陈先生向A工程公司人事部称:以前原在B信息公司担任设计工程师,与B信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并约定有解除合同后不得到A公司工作的条款;后因与B信息公司经理发生冲突而辞职,尚未满30天即来A工程公司应聘工作,估计B信息公司不会善罢甘休。A工程公司听后希望陈先生专心工作,对陈先生所说事项并未在意。

不久,B信息公司发现了陈先生在A工程公司工作的情况,即向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陈先生列为被诉人,要求陈先生对未提前30天通知即离职且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给B信息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与B信息公司的原劳动合同;又将A工程公司列为共同被诉人,要求A工程公司对招用陈先生给B信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问题:

(1)陈先生与B信息公司的原劳动合同是否已解除?理由?

答:陈先生与B信息公司的原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理由如下:陈先生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时因发生冲突而辞职,属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B公司,但陈先生辞职后已实际到A工程公司工作,陈先生与B信息公司的原劳动合同已经解除。

(2)该案应该如何处理?理由?

答:由于陈先生未提前30天通知既离职,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陈先生辞职后到A工程公司工作,违反了与B信息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B信息公司可将陈先生列为被诉人,A工程公司招用陈先生与B信息公司有利害关系,应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可以要求陈先生对未提前30天通知既离职且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给B信息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6案例: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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