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指南[001]

合集下载

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编制说明】本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落实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等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编制说明】本办法定义,资金来源和用途第三条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财政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放大效应,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加大科技投入。

(二)竞争择优,公平公开。

竞争性资金分配实行专家评审方式,普惠性资金分配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并支持一事一议、“以赛代评”等资金分配方式。

资金分配必须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三)绩效导向,强化监督。

增强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考核观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产出为基本导向,并加强对资金流向、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编制说明】本办法制定原则第四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三)会同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立项扶持计划,按要求拨付资金;(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五)会同市科技部门做好财政资金回收相关工作。

市科技部门是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预算,并按照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编制年度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支出计划;(二)组织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送市政府审核;(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立项扶持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相关监管合同;(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估;(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指南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指南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指南科技创新券是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项激励政策,根据《大同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就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创新劵申领1、支持对象、范围。

申请创新券的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企业。

创新券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基地等入驻企业。

2、注册及申领程序。

申报企业登录“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完成企业注册并提交。

创客由创新创业载体集中登记,并以所在创新创业载体统一登录系统填报。

创新券管理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创新创业载体)网上注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可获得5万元创新券。

3、创新劵有效期。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逾期作废。

二、2018年度创新券兑付创新券由已注册企业和创客所在创新创业载体申请兑付,先报先兑,兑完为止。

1、兑付程序(1)企业在使用创新券的相关创新活动完成后,在系统中提出兑付申请,并与合作方在系统中实现创新券服务绑定;(2)企业按照创新券管理系统提交的资料要求,携带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送创新券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3)创新券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兑付名单及金额,报市科技局研究审定。

审定结果在创新券管理系统和大同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公示通过后,发放创新券兑付补助资金。

2、兑付额度兑付申请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金额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0%比例进行补助,全年兑现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书面材料要求(1)创新券申请表(创新券管理系统自动生成);(2)服务或研发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4)服务结果报告、数据;(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佛山市财政局2015年11月25日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36号)的精神,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佛山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为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本,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而向企业发放的“代金券”。

创新券重点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发设计、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或科技中介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以电子券形式发放,获得创新券的单位须在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购买当年申请指南规定的专项服务并进行兑现,不得转让、买卖,逾期不可使用。

第三条??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作为创新券经费,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责: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设计、运行监管和经费预算编制,公开征集和组织评审科技服务机构,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汇总年度实际兑现的创新券补助金额,组织申请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经费,制订创新券相关政策文件。

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经费的拨付,对创新券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和兑现材料受理、形式审查以及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代理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正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2月15日以粤科规财字〔2015〕20号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的精神,为我省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amp;D)经费投入,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发放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第三条开展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点工作应坚持鼓励创新、多级联动和营造环境的原则,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发挥后补助投入方式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作用,通过省、市、县(区)等多级地方财政的协调联动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全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四条支持省内条件成熟地区先行开展创新券后补助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全省范围推广。

鼓励各地市、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安排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创新券的兑现,并宣传、发动辖区内企业积极申报。

第五条本方案的补助对象为:(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凡在我省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5.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2年度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通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2年度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通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2年度佛山市科学技术奖
励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14
•【字号】佛府[2013]51号
•【施行日期】2013.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机关工作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2年度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通

(佛府[2013]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全面贯彻科技强市战略,建设幸福文明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为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并通报如下。

根据《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授予“建筑陶瓷表面磨削抛光用金刚石磨块的研制及产业化”等14项科学技术成果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授予“城市污水处理厂剩余污泥处理处置关键技术集成”等36项科学技术成果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授予“广视角高耐久偏光片的研究及产业化技术应用”等56项科学技术成果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

希望获奖人员和单位再接再厉,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创造新成果、新业绩。

希望全市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向获奖者学习,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攻坚克难、求真务
实、勇于创新,为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2年度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4日附件
2012年度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对服务机构已接收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创新券兑现需满足下面全部条件:1.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2.科技创新券仅支持2016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详见附件);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1.未按要求提供兑现申请材料(如自筹资金财务凭证、服务证明材料等)的项目,不予兑现;2.未按服务内容要求使用创新券的项目,不予兑现;3.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签订日期和科技服务项目完成日期不在资助期限,不予兑现;4.持券单位与服务机构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不予兑现;5.服务机构提供的间接服务(如外包服务),不予兑现;6.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7.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申请材料(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科技服务项目实施有关财务证明复印件(自筹资金银行转账凭证和科技服务合同费的等额发票);(三)提供科技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结转及滚动支持类)项目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结转及滚动支持类)项目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结转及滚动支持类)项目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8.22
•【字号】粤财教〔2018〕221号
•【施行日期】2018.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结转及滚动支持类)项目资金的通知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省科学院:
根据省科技厅制定的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结转及滚动支持类)分配方案,现由省财政下达2018年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后补助方向)共6,062万元(具体项目、金额详见附件),此款列2018年“2060399其他应用研究支出”一般公共预算科目,级次列本级,列“39999其他支出”部门预算经济科目,“59999其他支出”政府预算经济科目。

本次下达的项目资金均为科研资金,请各单位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尽快按粤财教〔2017〕503号文相关规定直接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并请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附件: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结转及滚动支持类)资金安排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2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和人才来佛山创新、创业,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及科技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规定,修订本办法。

一、目标宗旨面向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等近年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加快引进一批瞄准国内外技术研发前沿,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并由此带动各领域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逐步集聚形成优势产业。

二、资金来源科技创新团队资助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市科技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立项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

各区财政对入选的市科技创新团队项目按照不低于市级财政资助金额的1: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

三、职责分工市科技局统筹组织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项目申报、中期考核、项目验收及项目变更审批等组织工作,并对团队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经科局作为各区科技创新团队的推荐单位,负责协助市科技局完成项目申报、中期考核、项目验收及项目变更审批的初审工作,并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团队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各核心成员应履行合同约定,落实佛山工作时间,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完成,积极配合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承载单位对团队成员到位、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应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为团队在佛山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及时发现、解决团队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市、区主管部门汇报,积极配合监督管理、中期考核、结题验收。

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

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

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
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是为促进科技创新和推动产业升级而制定的一项政
策措施。

该方案旨在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并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下面将介绍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该方案的实施主要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来支持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

科技创新
券是一种补助措施,企业可以凭借券进行技术研发、技术转化、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相关活动。

券面额根据企业创新项目的重要性、创新能力和贡献度等因素确定。

实施科技创新券方案的步骤如下:
首先,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科技创新需求,选择适合的科技创新项目。

这些项
目可以是新产品研发、新工艺改良、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创新。

其次,企业需要根据所选择的科技创新项目,编制详细的创新计划书。

计划书
需要包括创新目标、技术方案、预期效益等内容,并在计划书中申请科技创新券的支持。

然后,企业需要将创新计划书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部门将对企业的
创新计划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科技创新券的额度。

最后,企业在获得科技创新券后,可以根据券的使用规定,进行相应的科技创
新活动。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申报,并在活动结束后进行科技成果的汇报和验收。

通过实施科技创新券方案,佛山市能够积极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并增强
企业的创新能力。

同时,该方案还能够提升佛山市的科技水平和产业竞争力,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通过持续的创新,佛山市将更好地适应科技发展的需求,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佛府〔2013〕1号),加快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同时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规范后补助机制的实施,以科技为助力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区政府决定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

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为降低小微企业创新成本,引导区内小微企业积极创新,而向企业发放的“代金券”。

企业用创新券向检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和创新金融产品、科技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及金融创新服务后,由企业持创新券到相关部门兑现。

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区政府设立南海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区创新券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组长,成员由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经贸局、科技局、质监局、金融办、人才办、公资办和南海高新区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南海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运行监管和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公开征集和评审具有资质的检测、研发、设计和科技服务等机构,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交易中心)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及兑现材料受理,以及资金托管等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8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8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8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粤府〔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8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粤府〔2019〕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经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科技厅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李立浧院士、马骏教授突出贡献奖;授予“基于微纳光纤的光捕获与光操控”等12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先进材料与结构力学行为及其失效机理的研究”等10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超导磁共振快速成像关键技术、系统与应用”等8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基于实时统计分析的高可信生命体征监测关键技术及产品应用”等6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港珠澳大桥工程建设关键技术”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授予“果蔬冷链控制关键技术与装备创制及应用”等29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高效悬浮液体肥料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等103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授予郭瑞·弗拉基米尔、马丁·门席斯、周国富、诸自强、黄国全5名专家科技合作奖。

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和服务国家、造福社会的优良传统,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努力破解创新发展难题,为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贡献智慧和力量。

附件:2018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名单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3月15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佛府办〔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佛山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对建设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示范城市给予支持引导。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17〕42号),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164号)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专项统筹安排1000万元,作为佛山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实施期限结束后视绩效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财政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放大效应,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加大科技投入。

(二)竞争择优,公平公开。

专项资金分配实行专家评审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扶优扶强”。

资金评审必须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三)绩效导向,强化监管。

实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考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产出为基本导向,并加强对资金流向、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佛山市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且项目必须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对同一项目只支持1次。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标准。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13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13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3日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办法为加强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和《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2013-2020年)》,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宗旨进一步统筹创新要素的布局与建设,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符合佛山需求,具有创新性、开放性、集聚性和可持续性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佛山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引领支撑佛山实现科学发展,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

二、资金来源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局管理部分)中列支,以补贴形式用于资助佛山市创新平台建设,接受市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获资助的科技创新平台所在区、依托单位,原则上须按不低于1:1:3的比例对市级财政资金给予配套。

三、支持对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大型综合研究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

(一)大型综合研究院。

针对佛山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为研究对象,以推进先进技术的产业化和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而成立的大型综合研究院或类似研发机构。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2•【字号】佛府办〔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佛府办〔2017〕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市财政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2日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为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增加我市“四上”企业数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结合《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行动计划(2017—2019年)》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引导企业上规模(一)设立“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资金,对2017—2019年期间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年纳税额超20万元(含2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如下资金奖励:1.对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下同)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10万元。

2.对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5万元。

3.对年纳税额超20万元(含20万元)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5万元。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37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37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财政局、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为加强和规范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9〕119号)以及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投入的意见》(粤科函高字〔2010〕12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经研究,制定了《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现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9〕119号)、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投入的意见》(粤科函高字〔2010〕1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专项资金,通过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增强其创新能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佛府办[2013]7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佛府办[2013]7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市科技局对《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5日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凡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分以下类别:(一)市科技进步奖。

(二)市专利奖。

第七条市科技进步奖授予以下两类主体:(一)授予在推进我市科学技术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以下个人:1.为建设创新型佛山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

2.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人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2018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指南
为方便已领取佛山市科技创新券的企业顺利完成兑现工作,特制订本兑现指南。

一、兑现时间
第三批兑现:12月17日至12月24日。

二、兑现程序
(一)网上兑现申请
1.用之前申请创新券的账号密码登陆“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系统();
2.登录后点击“申报管理-项目申请-填写科技创新券兑换表-新增项目申请”,填写“科技创新券兑换表-基本情况”表单,“申报年度”选“2018”,填写“服务机构信息”、“创新券支出信息”“创新券基本情况”等信息;
3.按照指南第四点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按顺序上传完完整一个项目附件后再上传下一个项目附件,在“附件说明”处填写“XX项目附件几”),最后提交。

提交后由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复核。

(二)纸质材料报送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核查通过后,企业在系统导出所有附件(包括兑换表),打印无线胶装成册、签名、盖公章(整本盖骑缝章)后一式一份报送至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统一汇总后报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

三、兑现使用方向
2018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已通过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的科技服务机构(详见第七点)购买研发设计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中介咨询服务,已获得过各级创新券和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服务项目不能重复申请。

具体如下:
研发设计服务: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公共研究机构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合作研发、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

科技金融服务:购买市(含)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高企)的专项审计;专利权质押融资;科技型企业进入佛山市政府认可的区域资本市场的推荐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三)知识产权服务:购买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专利法律(维权);专利贯标、预警、导航;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

(四)检验检测服务:购买经国家或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证认可的分析测试、检验服务(强制、法定检测不在支持范围);研发设备租赁。

(五)科技中介咨询服务:购买工程中心资质认定辅导;创新创业辅导;标准制订;科技信息服务(科技情报及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分析服务);查新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四、兑现材料要求
已领取佛山市科技创新券的企业登陆原申请系统即可线上提交兑现材料,兑现资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

具体兑现材料要求如下:
(一)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兑换表(系统生成);
(二)市科技局公布的佛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三)与市科技局公布的佛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购买检测、检索、查新服务只需提供相应服务报告);
(四)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证明,可以是交付的成果、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或其他如专利、著作权等有利于证明服务机构服务企业成果的证明,具体如下:
佛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内容一览表
五、注意事项
(一)2018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可用于向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相应服务,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可在2017年1月1日后,但发票开具时间和创新成果证明必须在创新券有效期内,即2018年1月1日后。

(二)已获得过各级科技创新券和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服务项目不能重复申请,相同的项目和发票只能申请兑现一次市或区科技创新券。

企业在使用创新券时必须配套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投入,向市内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创新券使用额度占总费用比例不高于50%;向市外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占总费用比例不高于20%。

六、科技服务机构名单
(一)直接进入备案目录的服务机构
1.国内高等院校;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直属科研机构;
3.国家一级、二级科技查新机构;
4.拥有第三方资质并通过国家认证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2016年度备案的144家单位、2017年度备案的79家单位以及2018年度备案的140家单位,详见附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