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的企业名称进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涉及企业名称的一些问题,一九八五年我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解决。
在国务院颁布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前,为便于在企业登记管理中对企业名称规范化和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将企业名称理顺,现将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按我局工商〔1990〕46号文件中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予以认定。
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只有在接到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函件后,才能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凡不按以上规定办理的,属于违反登记管理程序的行为,应予纠正。
分支机构的名称,如属于需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应由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按规定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名称后,再予办理核转手续。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即该名称中不应含有其他企业法人的名称,但可使用所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中的字号;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冠以所直接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并根据需要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下设分支机构名称中不能使用总机构的名称,但可以使用总机构名称中的字号;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各专业银行下属的分行、支行、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支公司按已有规定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近年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各项工作,有效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营造了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双告知”工作落实不够到位,企业名称不够规范、新兴行业经营范围较难界定、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认识不够充分、窗口服务水平不够高等问题时有发生,企业登记注册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要求。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推动“放管服”改革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开展,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各地要积极履职,认真落实改革举措,让企业享受到改革成果。
一是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举措,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对于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要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于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登记注册。
二是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积极解决制约企业发展难点问题。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自由迁移设置障碍。
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设置前置审批条件。
三是支持地方政府继续深化住所(经营场所)改革,便利大众创新创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以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武汉市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
武汉市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禁止类序号类别内容依据一企业名称的文字和内容(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4)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5)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6)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7)仿冒他人名称的;(8)宗教组织名称;(9)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10)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不含汉字数字)(1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下列字样:(1)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
(2)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
(3)“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4)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5)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
如“鬼都”等。
(6)有消极政治影响的。
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7)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8)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9)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
如“丑八怪美容店”。
(10)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作字号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0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58号)《关于对在经营活动领域使用“希望工程”名义加强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6〕第363号)《关于纠正企业名称使用“联邦”字词作字号的(11)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南海”、“希望工程”、“联邦”、“邦联”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2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1年1月19日工商企字[2001]第28号)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你院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咨询的公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述“同行业”,是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规定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即企业名称中表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
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驳回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发生争议,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如果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五条,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企指字〔1998〕5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企业集团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二、《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工商查名限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数量日益增多,企业名称的注册和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工商查名限制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工商查名限制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工商查名限制概述1. 工商查名限制的定义工商查名限制是指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的字号、行业、地域等进行限制,以防止企业名称的重复、侵权等问题的发生。
2. 工商查名限制的目的(1)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对企业名称进行限制,避免企业名称的重复,降低市场混淆,保障消费者权益。
(2)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通过限制企业名称,防止他人侵犯企业名称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规范企业名称注册:通过对企业名称进行限制,规范企业名称注册行为,提高企业名称注册效率。
三、工商查名限制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三)可能引起公众误解或者混淆的;(四)违反公序良俗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使用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不含有可能引起公众误解或者混淆的词语;(四)不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词语;(五)不含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名称。
”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不含有可能引起公众误解或者混淆的词语;(四)不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词语;(五)不含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名称。
2023年最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七)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注销;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第三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鄂工商法[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工商法[2009]85号)各市、州、县工商局:现将《湖北省工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湖北省工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加强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执法证仅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商系统及其执法人员。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确定的培训教材、考试内容和要求,安排部署全省工商系统在岗公务员执法证件资格培训、考试和考核;按照其技术标准和要求统一制作、核发执法证。
县级以上工商局法规机构负责执法证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教机构负责申请人的身份核定、年度考核结果认定等工作;财务机构负责安排落实换发执法证工作经费、组织相关招标工作;监察机构负责申请人的违法违纪记录确认及执法证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四条申领执法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在岗公务员,且试用期满;(二)具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并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执法证:(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的;(二)近两年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记录的;(三)因病或者其他原因,连续离岗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四)经省工商局认定有其他不应当核发情形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5.14
•【文号】工商企字[1999]第122号
•【施行日期】1999.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12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外字〔1998〕第156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
一、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其他部分完全相同,也不能简单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要区分不同情况,个案处理。
二、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其他组成部分相同的,不宜简单认定为近似。
如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虽然行政区划不同,在使用中引起公众误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依据注册在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予以处
理。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答复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答复发布日期:2010-12-21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答复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1992.08.13)2.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1996.09.02)3.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1997.05.22)4.关于清理含有“三峡”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1998.01.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09.17)6.关于企业名称中含有“中银”等字样问题的通知(1999.01.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不再核定外文名称的通知(1999.01.1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04.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2001.01.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2001.03.02)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2001.07.16)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2001.07.16)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使用“万利达”等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通知(2001.09.12)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0.2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2002.01.14)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2002.02.07)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2002.06.1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2002.07.16)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2008.11.17)正文附后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和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原在各地的分社均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故各总社经清理整顿重新登记注册后,这些分社我局不再按分支机构核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6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
不予核定的,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按我局工商〔1990〕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
其中不再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局备案。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工商局:为改革企业登记审核体制,简化登记程序,明确登记责任,提高登记效率,保证登记质量,现将《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岗位资格证的管理办法实施之前,现阶段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一定范围内先期试行,核准权限由职务核准员行使。
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岗位资格证的管理办法实施后,一并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改革企业登记审核体制,简化登记程序,明确登记责任,提高登记效率,保证登记质量,规范行政许可执法行为,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核准时,实行以一般事项“一审一核”为主,以简易事项一人审核、重大(疑难)事项专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为补充的企业登记审核制度。
本办法所称“一审一核”,是指企业登记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员依法审查受理后,报经核准员(包括职务核准员和授权核准员)依法予以核准或驳回,即产生法律效力的企业登记审核制度。
一般事项是指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四条审查员、授权核准员实行资格审核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办事指南内容规范
办事指南内容规范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
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5年8月27日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
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湖北省第十一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公布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湖北省第十一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公布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鄂工商文[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湖北省第十一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公布活动的通知(鄂工商文〔2012〕5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各办事处,各市(州)企业信用自律组织、各有关企业:为推进“诚信湖北”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省工商局、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定于2012年开展湖北省第十一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公布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分析、评价、认定和表彰活动,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申报、受理、评价、征信、披露、监管、查询一体化,推进企业信用建设。
二、认定范围湖北省内企业、中央和外省在鄂企业及分支机构、境外和国外在鄂企业及分支机构均可申报。
活动主要对申报企业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和认定。
三、认定条件申报湖北省第十一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业满三年;(二)为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本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三)无违反企业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行为,无食品安全问题,无商标侵权、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四)无违反药品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行为;(五)无偷税、漏税行为;(六)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七)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八)无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行为;(九)无拖欠员工工资行为;(十)无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四、认定程序(一)申报(3月下旬至4月下旬)申报企业依据上述认定范围和条件,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自愿申报,填写《湖北省第十一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表》(见附件),并登录湖北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网址:http://)或到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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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的企业
名称进行清理和备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鄂工商函[2010]2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3.26
【实施日期】2010.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备案的通知
(鄂工商函[2010]29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凡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经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或变更核准的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后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从省工商局掌握的情况看,有的地方在具体执行中,擅自核准使用冠以“中国”、“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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