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的企业名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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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的企业
名称进行清理和备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鄂工商函[2010]2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3.26
【实施日期】2010.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备案的通知
(鄂工商函[2010]29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凡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经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或变更核准的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后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从省工商局掌握的情况看,有的地方在具体执行中,擅自核准使用冠以“中国”、“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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