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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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程序是什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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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程序是什么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虽然都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但是在一定的立案程序的办理上还是分工明确,有所不同。

就检察院而言,其作为我国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在立案程序上的规定相当严格。

那么,▲检察院立案程序到底是怎么样的?具体规定是什么?今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检察院立案程序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首先,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其次,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再次,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最后,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立案决定书》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

《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正式侦查的依据,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认真制作。

▲二、检察院立案规定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立案决定书》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分为哪几种吗,而立案管辖的规定又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立案管辖包含哪几种?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二、立案管辖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一、适用范围《立案追诉标准(二)》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追诉。

二、立案追诉的条件1. 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且涉嫌的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

2.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3.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4. 犯罪嫌疑人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

5. 犯罪嫌疑人有继续犯罪的可能。

三、立案追诉的程序1.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材料等。

2. 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追诉,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3. 公安机关接到立案追诉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并收集证据。

4. 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

四、追诉期限1. 对于涉嫌一般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5年。

2. 对于涉嫌重大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10年。

3. 对于涉嫌特别重大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20年。

五、追诉时效的中止1.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追诉时效中止。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追诉时效中止。

3.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追诉时效中止。

六、追诉时效的恢复1.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终止的,追诉时效恢复。

2. 犯罪嫌疑人治愈严重疾病的,追诉时效恢复。

3. 犯罪嫌疑人被解除羁押的,追诉时效恢复。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一、适用范围《立案追诉标准(二)》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追诉。

二、立案追诉的条件1. 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且涉嫌的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

2.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3.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院立案标准

检察院立案标准

(一)贪污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 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 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 万元至3 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 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 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 万元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 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单位行贿案1、个人行贿案数额在10 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 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 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 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 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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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管辖案件⽴案标准我国检察机关除了有司法监督权后,还有执法的权利,⼀些刑事犯罪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直接⽴案侦查,检察机关⽴案侦查的案件,有⼀定的⽴案标准,那么检察机关管辖案件⽴案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检察机关直接管辖案件的⽴案标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检察机关对直接管辖的案件⽴案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百⼋⼗三条⼈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案。

在决定⽴案之⽇起三⽇以内,将⽴案备案登记表、提请⽴案报告和⽴案决定书⼀并报送上⼀级⼈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下级⼈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起三⼗⽇以内,提出是否同意下级⼈民检察院⽴案的审查意见。

认为下级⼈民检察院的⽴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通知下级⼈民检察院纠正。

上⼀级⼈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通知下级⼈民检察院执⾏。

下级⼈民检察院应当执⾏上⼀级⼈民检察院的决定,并在收到上⼀级⼈民检察院的书⾯通知或者决定之⽇起⼗⽇以内将执⾏情况向上⼀级⼈民检察院报告。

下级⼈民检察院对上⼀级⼈民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执⾏的同时向上⼀级⼈民检察院报告。

⼆、检察机关⽴案监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问题的规定》和《⼈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刑事⽴案监督⼯作,⼀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刑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案主体说明不⽴案的理由——认为刑事⽴案主体说明的不⽴案的理由不成⽴时通知刑事⽴案主体⽴案侦查——对有刑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具体说来,刑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有两种情况:第⼀种情况是积极的,即⼈民检察院在具体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受理公民、组织的报案、举报时,以及进⾏调查研究时,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案侦查的案件⽽不⽴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内书⾯说明不⽴案理由。

检察院立案标准

检察院立案标准

检察院立案标准
检察院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负责执法和司法监督的职责。

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检察院需要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适用。

因此,检察院立案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下面将从立案标准的内涵、适用范围、具体要求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检察院立案标准是指检察机关在进行案件立案审查时,所遵循的一系列
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旨在保证案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具体来说,立案标准包括案件的立案条件、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等内容。

其次,检察院立案标准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各个领域。

在刑事案件中,立案标准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证据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立案标准要求检察机关对事实的清楚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要求方面,检察院立案标准要求检察机关在进行案件审查时,要严格遵循
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审查权。

在审查过程中,要求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不能有遗漏和偏颇。

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对法律的适用要准确无误,不能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总之,检察院立案标准是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重要保障,它直接关系到国家
法治和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立案标准,确保案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

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

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一、只有转账记录能立案吗法律常识:如果转账记录可以证明有犯罪行为的,那么只有转账记录也能立案。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一、立案的需要以下条件: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2、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材料;3、属于其管辖范围;4、有犯罪事实需要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立案的流程有:1、当事人或有关人士报案;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3、公安机关审查;4、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

总之,如果转账记录可以证明有犯罪行为的,那么只有转账记录也能立案,通常立案需要具备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材料,还有犯罪事实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等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零九条【立案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只有转账记录能够立案吗律师解答:不可以。

法律常识:只有转账记录一般是不能立案的。

转账记录是资金来往的一手凭证,只证明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转帐记录必需经银行盖章才具有证据的效力。

单凭转帐记录立案,还是单薄了点。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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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有转账记录能立案起诉吗?一、只有转账记录能立案起诉吗?只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

但是只有一个记录是很难取得胜诉,需要其他佐证才能有把握取得胜诉,如果双方之间不仅有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转款交流记录,则可以从聊天记录中阐明贷款关系的存在。

起诉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有哪些?

8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环境监控解决方案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环境监控(监测)提供了许多创新的解决方案。

它们能够实时采集环境数据、远程监测和控制设备,从而提高环境检测的效率和准确性。

以下是八种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环境监控(监测)解决方案。

1.水质监测:物联网技术可以应用于水质监测领域,通过传感器实时收集水质数据,包括水温、水位、溶解氧等。

这些数据可以远程监测和分析,帮助了解水体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2.大气污染监测:通过部署网络传感器和智能设备,物联网技术可以监测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和类型,如PM2.5、二氧化硫等。

这些数据有助于实时评估空气质量,提供警报和建议,以改善公众健康。

3.声音和振动监测:物联网技术可以通过收集环境中的声音和振动数据,来监测噪音水平和结构物的耐久性。

这对于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监测非常有用,可帮助减少噪音污染和预防结构物的损坏。

4.温室环境监控:物联网技术可以监测和控制温室内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和二氧化碳浓度。

这可以帮助农民实时了解植物生长的环境,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优化种植条件。

5.城市垃圾桶监测:物联网技术可以将传感器应用于垃圾桶,以监测其容量和填充程度。

这将有助于有效管理垃圾收集,优化路线和减少集装箱溢满的情况。

6.可再生能源监测:通过物联网技术,可以实时监测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产量和效率。

这有助于优化能源使用,并提供预警和维护提醒,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7.土壤湿度监测:物联网技术可以通过传感器监测土壤湿度,并远程控制灌溉系统,从而提高农作物灌溉的效率。

这有助于减少水的浪费和农业生产成本。

8.动物追踪和保护:通过物联网技术,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追踪和监测。

通过搭载GPS传感器和数据记录器的设备,可以实时获取动物的位置和行为信息,有助于野生动物保护和研究。

总之,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环境监控(监测)解决方案在提高环境状况和公众生活质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解决方案通过数据的实时采集、分析和控制,可以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吉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规定是什么?

吉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规定是什么?

In places deeper than night, there must be darker eyes than nigh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吉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规定是什么?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国家在严厉打击各个机关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现象而专门赋予了检察院能够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立案的职能,但是检察院要想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也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立案规定,下面一起来看看吉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规定是什么?一、吉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职务犯罪案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厅局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同等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检察院各部室职责范围

检察院各部室职责范围

检察院各部室职责范围一、检察院部门概述•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实施。

•检察院的各部室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协同合作,共同完成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1. 办公厅•组织协调、研究决策等工作。

•承办案件审查监督工作。

•编写、发布《简报》、《通报》、《通知》等重要文件。

2. 立案监察厅•受理案件投诉举报。

•审查案件立案及不立案决定。

•监察各级检察院办公厅、立案监察厅和分管自检室等部门的工作。

3.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督促、检查各级纪委案件办理情况。

•组织召开纪委工作会议、培训班和座谈会。

4. 公安检察厅、企业检察厅等•负责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刑事检察工作。

•受理、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

•监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

三、地方各级检察院1. 纪检与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所属检察机关纪检工作。

•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组织开展纪律检查教育和警示性教育活动。

2. 检务部门•负责案件分流、指导检察工作。

•统筹安排案件审查、提起公诉等工作。

•撰写工作报告,分析研究检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3. 司法救助部门•协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申请司法救助。

•负责撰写司法救助证明材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有关司法救助的人员培训计划和工作标准。

4. 领导机关、综合行政部门•负责领导、管理所在地区检察工作。

•组织制定检察院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监督、检查各级检察院的工作开展情况。

5. 司法警察部门•维护检察机关内部的安全和稳定。

•负责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和看护工作。

•协助检察机关开展刑事侦查活动。

四、各级检察院各部室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各部室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部室应互相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

•各部室应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数据和文件等支持。

五、检察员的职责•提起公诉,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
的规定
【法规类别】侦查监督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1998]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8.05.11
【实施日期】1998.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1998年5月11日高检发释字[1998]1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183条2款271条2款394条185条2款272条2款388条163条3款184条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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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法律流程(3篇)

刑事案件的法律流程(3篇)

第1篇一、立案1. 立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如下:(1)有犯罪事实发生;(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管辖。

2. 立案程序(1)公安机关立案: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人民检察院立案: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3)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二、侦查1. 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

2. 侦查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2)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其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4)鉴定: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5)侦查实验: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三、起诉1. 起诉机关起诉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

2. 起诉条件(1)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自诉人起诉:自诉人认为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3. 起诉程序(1)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制作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新精选】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

【最新精选】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四、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强迫或不让选民投某人的票,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选举进行中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9-9-16执行日期:1999-9-16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条件是什么?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条件是什么?

Ability not worthy of ambition is the root of all annoyance.(页眉可删)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条件是什么?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条件是经过审核确定满足了立案标准,任何的刑事案件,若是不经过侦查就开始审查,那么可能会由于犯罪的证据掌握不足,而使得在最终判决之时,并不能判处该民事主体承担刑事处罚,故此一般检察院都是会先立案侦查的。

一、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条件是什么?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条件是经过审核确定满足了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标准是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贪污的款项是属于救灾,抢险,防疫,扶贫款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原则有哪些(一)迅速及时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制定侦查方案,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种证据。

侦查工作必须迅速及时,这是由侦查工作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侦查工作迅速及时,是顺利完成侦查任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

侦查工作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诉讼活动。

犯罪分子作案以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罪责,总是想方设法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有的还可能继续危害社会。

另外,由于自然的或者其他一些原因,证据难以收集,由此,为了顺利完成侦查工作,侦查人员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

(二)客观全面原则所谓客观,就是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并如实反映它。

所谓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调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况,不能仅仅根据案件的某个情节或部分材料就下结论。

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

既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立案范围是什么

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立案范围是什么

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立案范围是什么立案登记制的定义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并且具有法律规定得立案范围。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立案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

立案登记制的定义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特征(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二)立案登记制相对于立案审查制的特征1、诉讼起点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

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2、立案条件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

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

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二、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一)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二)不应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刑事立案条件法律规定(3篇)

刑事立案条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首要环节,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活动。

刑事立案条件的法律规定,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合法、公正、高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详细阐述刑事立案的法律规定,包括立案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依据。

二、刑事立案的条件1. 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事实的存在是刑事立案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2.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刑事立案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谁,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立案主体具有管辖权立案主体具有管辖权是指办理刑事案件的机关、部门或者个人依法有权对特定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下列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四)侵犯财产罪;(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七)危害国防利益罪;(八)贪污贿赂罪;(九)渎职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4. 立案期限立案期限是指办理刑事案件的机关、部门或者个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是否立案应当作出决定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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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注意:(1) 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84条)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定罪处刑,否则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4个罪名。

注意:(1)《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2)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这六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属于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因此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具体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报复陷害案;⑥虐待被监管人案;⑦破坏选举案。

注意: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这类案件对犯罪主体有特殊要求,即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这些犯罪,那么就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并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四个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都小于或等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都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但并非所有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和破坏选举案都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这三类犯罪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他人实施的这三类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⑵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③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在犯罪程度上必须是重大犯罪;③在犯罪手段上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对于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属于利用职权实施的案件,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强奸罪,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不能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而直接立案侦查,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87条规定的程序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进行监督。

④在审批程序上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审批程序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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