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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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致:张家港汇金置业有限公司
由我司承建的贵司现在在施工。国家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应
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贵公司在年月
日向我司支付了元的第期工程进度款。我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已
按国家规定向我司本工程的所有民工都足额发放了工资。我公司特此保证:截止至本工程
没有拖欠任何民工工资。
以上情况及保证与承诺均为真实,如有虚假,我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如发生
民工到贵司索要工资的现象,贵司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我司并愿按照每人每次5000
元的标准向贵司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在贵司拨付我司的当期或下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进度款不足抵扣,则在结算中扣除。
各项目负责人为我司指定的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到每个工人手中的第一责任人。我司及各项目负责人在此特向贵司保证及郑重承诺,如有民工到贵司索要工资,根据贵司
统计的各项目拖欠工资的工人人数,由各项目负责人向贵司承担每人每次3000元的违约责任。该违约金由拖欠工资的项目负责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贵司可按照民工签字确认的拖欠
工资总额,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工区负责人以个人财产承担包括房产、汽车、现金、银行账
户及其他资产等采取冻结、扣押、强制划拨、先予执行、先行给付等法律手段予以抵偿,
所拖欠工资的项目负责人还愿意承担恶意欠薪、诈骗、敲诈勒索等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