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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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备考练习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

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备考练习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

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备考练习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一、单项选择题:1、《南极条约》对缔约国在南极的领土要求的规定是A.肯定B.否定C.冻结D.驳斥正确答案:C2、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的新方式?A.全民投票B.先占C.时效D.添附正确答案:A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领土的是A.领陆B.领水C.专属经济区D.底土正确答案:C4、1867年俄国以720万美元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这种领土变更方式被称为A.人为添附B.自然添附C.强制性割让D.非强制性割让正确答案:D5、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A.不违反国际惯例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正确答案:B6、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

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正确答案:D7、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依据A.中间线原则划定B.等距离原则划定C.自然延伸原则划定D.国家间依国际法以协议划定正确答案:D8、新的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A.自高潮线起200海里B.自领海基线起20O海里C.自领海线起200海里D.自毗连区外缘起200海里正确答案:B9、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说法错误的是A.大陆架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B.沿海国有权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C.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D.国家对大陆架及其资源、上覆水域享有主权正确答案:D10、下列哪个选项符合国际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A.如果船舶在航行中不断变换船旗,可视为多国籍船舶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登记,应当悬挂两国的船旗C.如果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外国军舰,可悬挂军舰国船旗D.如果船舶未悬挂任何船旗,任何国家军舰均有登临权正确答案:D11、一个国家的内水不包括下列哪种水域?A.河流B.湖泊C.内海D.领海正确答案:D1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从事活动属于无害通过。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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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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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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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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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解读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解读
第八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第五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六节 中国领土边界的几个问题 第七节 南北极
第一节 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 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 定部分,它既是主权的对象,又是国家形成和发 展的基础。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 空与地下层。 领土的意义 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人 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 一,并且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 高的、排他的权力。 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 (1)领土不可侵犯。 ( 2 )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 3 )国家对领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 权利,即所有权。
领土与土地
领土与国内法上的土地容易被混淆。领 土是一个国际法概念,而土地是一个国内 法概念。土地可以是私权的对象;私人可 以拥有土地,可以买卖,甚至卖给外国人。 但任何个人都不能转让国家的领土主权。 不管土地归谁所有,国家颁布的法律对所 有土地都适用。国家可以依国内法对土地 进行征用。任何人的土地受到外国侵犯, 国家都有权以其领土受到侵犯而追究侵犯 者的国家责任,等等。可见,领土与土地 两个概念根本不同,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4.割让 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对领土的主权移转给另一 国。但是一国不能把河流、领海或底土等与陆地 有着不可分割关系的部分单独移转给他国。 可分 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 5.征服 是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并在 战争结束后予以兼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有效 的征服必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征服国须正 式表明其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向;二是征服国须 以实力控制了战败国的领土。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转筒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有:1,先占(occupation)2,时效(prescription)3,添附(accretion) 4,割让(cession) 5,征服(conquest)就现实意义而言,先占和征服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了,因为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现在世界上基本上不存在空白的无主地了。

战争导致的征服已经被国际法所禁止。

当然,实际中时效这种方式也基本上没有可能了。

一、从传统到现代:领土变更方式在国际法上的新发展任何一个国家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领土,但由于自然的或是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导致国家领土的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国家领土的变更。

但由于时代的不同,领土的变更方式各有差异,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五种,这主要也是因为近代国际法形成时期,领土被视为君主个人的财产,领土与财产之间的类似成了领土变更方式的理论依据。

[1](P。

144)因此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领土仅仅是作为统治者的一项私物,而非现代意义上主权的象征,对于其(除征服外)的立法规定也往往体现出私法的性质,而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法性。

但随着现代国际法奉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为基本原则,这使得传统意义上以武力或威胁而取得领土的方式为现代国际社会所禁止,更加得不到世界各国的承认,由此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例如割让、征服、时效等也就自然而然为国际社会所抛弃,而先占由于缺失其客观前提——无主地,也已经为现代国际法所摒弃。

但现代国际法上仍然承认添附和自愿割让及解决因历史原因而造成的领土争端时限度地承认先占,而其他的一些传统方式仅仅只是在处理领土争议,查明历史真相时提供参考。

可以说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过渡到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权原则不断向前发展的客观结果,更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反映。

现代国际法除了传统国际法上的添附、自愿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仍有实践外,还产生了一系列领土变更的新方法,例如民族自决、全民公决、收复领土主权。

司法考试《国际法》习题-第三章,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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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及答案: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单项选择题:1、《南极条约》对缔约国在南极的领土要求的规定是A.肯定B.否定C.冻结D.驳斥正确答案:C2、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的新方式?A.全民投票B.先占C.时效D.添附正确答案:A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领土的是A.领陆B.领水C.专属经济区D.底土正确答案:C4、1867年俄国以720万美元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这种领土变更方式被称为A.人为添附B.自然添附C.强制性割让D.非强制性割让正确答案:D5、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A.不违反国际惯例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正确答案:B6、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

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正确答案:D7、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依据A.中间线原则划定B.等距离原则划定C.自然延伸原则划定D.国家间依国际法以协议划定正确答案:D8、新的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A.自高潮线起200海里B.自领海基线起20O海里C.自领海线起200海里D.自毗连区外缘起200海里正确答案:B9、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说法错误的是A.大陆架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B.沿海国有权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C.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D.国家对大陆架及其资源、上覆水域享有主权正确答案:D10、下列哪个选项符合国际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A.如果船舶在航行中不断变换船旗,可视为多国籍船舶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登记,应当悬挂两国的船旗C.如果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外国军舰,可悬挂军舰国船旗D.如果船舶未悬挂任何船旗,任何国家军舰均有登临权正确答案:D 正确答案:D1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从事活动属于无害通过。

传统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五种

传统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五种

传统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五种,现代国际法还出现了一些新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国家以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等方式取得新领土,传统国际法理论上称之为“五种取得领土方式”。

先占是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

时效是对他国领土实行长时期的实际占领。

割让是根据条约转移部分领土。

征服是因战争中灭亡敌国之后取得其领土。

添附是由于自然现象或人为方法增加领土。

从现代国际法观点看来,时效与征服是以侵占他国领土为前提的,是违反国家领土不可侵犯原则的行为;根据不平等条约的割让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这五种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应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新方式1、全民投票。

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地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2、恢复领土主权。

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如我国香港回归。

一、一个地区由一个政权统治的合法性的公认标准是什么?这是国际上主体的问题.所谓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主要有国家、国际组织。

而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在国际法中,必须具备四个要素:1.定居的居民。

定居的居民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

只有存在居民才能构成社会进而形成国家,而不论居民的数量和成分。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形成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构成国家必须有确定的领土,不论领土的大小及边界是否完全划定。

3.政府。

政府即代表国家进行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机构,不论其名称、组成和形式。

4.主权。

主权即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主权作为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

国际上现代国家的类型又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

它拥有单一的宪法,其人民拥有单一的国籍。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要点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要点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d. 沿岸国保有“沿岸航运权”,外国商船不得从 事同一沿岸国各口岸间的航运业务; e. 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自由航行权; f. 由特别设立的国际委员会制定必要的、统一的 管理规章,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沿岸国对上述水域拥有与对其陆地领土一样 的完全主权。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C.国际化河流,如多瑙河,即流经多国,有出海口,其法 律地位由国家间协议决定的河流。 规定国际化河流法 律地位的条约一般有如下共同规则: a. 流经各沿岸国的部分仍属各该国主权所有,但对一 切国家的商船开放; b. 各国的国民、财产及其船舶享有平等待遇; c. 沿岸国对于通过其领土的那段河流行使管辖权,特 别体现于警察、卫生、关税等事项;沿岸国负责管理 和维护在其管辖下的河流部分,并得为维持和改善河 道航运条件征收公平的捐税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2)内陆水。 内陆水指领陆内的水域,包括内河、湖泊 或内陆海(lake or inland sea)、通洋运河(interoceanic canal)和界河(boundary river)、多国 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等国际河流 (international river)。 领陆内的水域,其法律地位和领陆完全相 同,除因条约另有规定,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 能进入,获准进入内陆水域的外国船舶必须遵 守该国的法律并受该国法律保护。

中俄界河黑龙江(鹤岗萝北县段)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B. 多国河流 如 怒江—萨尔温江,是指通过数 国领土但不对非沿岸国开放的河流。多国河流 的各沿岸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享有主 权,但在行使此项权利时,须顾及其他沿岸国 的利益,不得滥用;沿岸国可禁止非沿岸国船 舶在其水域航行,但根据平等互惠原则,沿岸 国对同一河流的其他沿岸国的船舶应允许无害 通过。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三章 国家领土5.3 第三章国家领土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三章     国家领土5.3 第三章国家领土

(一)南极地区
《南极条约》和其他国际条约规定的 南极法律制度为:
1、南极只利用于和平目的; 2、各国可自由对南极进行科学考察并
促进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的主权要求,维持现状;
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五、南极和北极地区
(二)北极地区
北极地区是指地球北极圈以内的区域。北 极地区虽没有如南极地区一样形成一个条 约体系来规定其法律制度,但有关国家也 签订了有关条约,如1925年《斯瓦尔巴德 条约》(现有包括中国在内的42个成员 国)、1973年《保护北极熊协定》 (1976年生效)、1991年《保护北极环 境宣言》等。
三、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领土变更的含义 所谓领土变更,是指国家基于某种原因
而取得或丧失部分领土而引起领土变化 的情况。
(二)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般认为,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传 统方式主要有五种,即先占、时效、添附、 割让和征服。从现代国际法观点来看,时 效与征服是以侵占他国领土为前提的,是 违反国家领土不可侵犯原则的行为;根据 不平等条约的割让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这五种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应取决于它是否 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四)中国的边界和领土主权问题
中国领土包括大陆、岛屿以及大陆和岛屿的 领海。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在东海和南 海上的许多岛屿(特别是钓鱼岛和南沙、 西沙、中沙和东沙等群岛)自古以来是中 国领土。
中国与15个国家相邻,陆地疆界长达22, 000多公里,海岸线长约18,000多公里。 中国已与缅甸、尼泊尔、蒙古、巴基斯坦、 阿富汗、老挝、俄罗斯等12国签订了边界 条约和确定了边界。现正在努力通过谈判 解决历史上遗留的边界问题。
2、领水。即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以及与 陆地疆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 〖裁决及其依据〗 常设仲裁法院院长胡伯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28 年4月4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 领土的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在对某块土地的主权 发生争端时,考虑的关键是领土主权是否继续存在而 且在争端发生时仍然存在。在当代国际法上,领土主 权的取得构成主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它的持续性, 即持续和平稳地行使领土主权。国际法有关发现和取 得无主地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区的权利的规则,到19 世纪末发生了变化。
• 19世纪的国际法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 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发现的这种权利必须在一个合理 期间内通过对所发现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所谓有效占 领就是能对在该地区上的该国及该国国民的权利给以最低
限度保护的那种占领。

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
•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 经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 行使主权。因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割让转移给 了美国。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 的主权。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 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即使西班牙在某 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消失。荷兰自17世 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在《巴黎和约》签订时,该 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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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端寺案
隆端寺是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 一座古寺。柬泰两国长期以来对该寺庙及其周围地区的边 界存在争议。1904年2月,法国与暹罗(现在的泰国)签 订了一个边界条约,规定边界线沿着扁担山的分水岭划出。 双方建立的混合划界委员会对划界地区进行了实地勘察, 最后受暹罗政府的委托,由法国官员负责绘制边界地图, 并在1907年完成。其中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 端寺在柬埔寨一边。该地图作为备忘录构成条约的附件Ⅰ, 于1908年在巴黎出版,广为分发,曾呈送泰国政府作为划 界成果,并送混合委员会的泰方官员和泰国内政部长。他 们没有提出异议。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标准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标准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预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新编国际法学第四章 领土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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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管
两国(以上)对某地共同行使主权。
1898 英埃共管 苏丹 1914 英德共管 新赫布里底群岛(太平洋) 1939 英美共管 坎顿岛和恩德贝里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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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地役
为满足别国的利益,依条约对一国 (或部分)的领土主权加以限制。
积极的地役 消极的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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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 、领土的取得 二 、领土的变更新方式
40
2、条件
(1)取得国对所占领土实行了有效控制; (2)原属国的默认; (3)占有经过了相当长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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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价
时效制度是为侵略国家吞并他国领土 合法化的制度,被现代国际法所抛弃。 历史上也没有被大部分学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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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割让
1、概念 2、种类 3、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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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
1、河流 2、运河 3、湖和内海(淡、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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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流
(1)内河 (2)界河 (3)多国河流 (4)国际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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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
(1)概念: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 (2)法律地位:内河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
之下,外国船舶不得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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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界河
(1)概念:两国分界之河。 (2)法律地位:界线两岸分属沿岸国。 (3)法律制度:界河即使可通公海,也不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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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林思运河 希腊内河,对各国船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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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尔运河
a、原属德国内河,对各国开放 ; b、一战德国战败,1919《凡尔塞和约》定为国
际性的通航运河,对所有国家舰船平等开放, 德国失去控制权; 温伯尔登案 c、1936希特勒片面废约,恢复对运河的控制; d、二战后,德国仍保持控制,但对各国平等开放。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第六章 领土法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二)国家领土的意义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 (二)领水 (三)领空 (四)底土
三、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一)国家领土主权的内容
1.所有权(Ownership)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 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永久权利。
二、边界争端的解决
三、边境制度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英国的国家实践
(二)边境地区的利用
1.对于河水的利用。 2.对于边境陆地领土的利用。
(三)边境居民往来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地区及其法律制度
(一)地理概况 (二)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三)南极条约体系
1.1959年《南极条约》 2.关于南极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 3.有关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的条约
(五)征服
❖传统国际法认为征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征服者必须具有征服的主观意思;
(2)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必须要放弃收复该失 地的明确意思表示; (3)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战败国及其盟国的一切反抗 必须完全停止。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 方式
(一)全民投票 (二)民族自决 (三)交换领土 (四)收复失地
三、国内运河和通洋运河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基尔运河
四、内湖、界湖及国际湖泊
(一)内湖 (二)界湖 (三)国际湖泊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来自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 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3.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 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六节 中国领土边界的几个问题
一、中印边界问题 二、钓鱼岛问题 三、南海诸岛问题
半个黑瞎子岛已低调回归祖国
2008年10月14日,中国和俄罗斯在黑 瞎子岛上举行“中俄界碑揭牌仪式”,标 志着中俄长达4300多公里的边界线全部确 定。 黑瞎子岛又称抚远三角洲(俄语称其为 大乌苏里岛),位于中俄边界抚远县境内 的黑龙江(俄语称其为阿穆尔河)和乌苏 里江的交汇处主航道西南侧,是中国最早 见到太阳的地方。它的面积约327平方千米 (一般说约350平方千米),是香港的1/3、 澳门的12倍、珍宝岛的500倍。
4.割让 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对领土的主权移转给另一 国。但是一国不能把河流、领海或底土等与陆地 有着不可分割关系的部分单独移转给他国。 可分 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 5.征服 是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并在 战争结束后予以兼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有效 的征服必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征服国须正 式表明其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向;二是征服国须 以实力控制了战败国的领土。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
一、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 大陆领土和岛屿领土。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 权。 (二)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 括陆地疆界以内的全部水域和陆地疆界邻接的一 定宽度的海域。领水可分为“内水”和“领海”。 1. 内水:是国家陆地疆界内的全部水域和领海 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河流、运河、湖泊、河口、 港口、内海湾、内海峡等。
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1.共管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 主权,即各共管国对该领土的主权相互限制。 2.租借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分租借 给另一国,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所规 定的目的。被租借的领土称为租借地,出租国对 租借地的主权不转移,租方只是在条约规定的租 借期内,取得对领土的使用权与管理权,但不享 有任意处理领土本身的权利。出租国于租借期满 后收回租借地。

国际法学教案06国际法上的领土

国际法学教案06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领土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家领土及其主权范围以及领土的取得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本章的教学难点与重点:国家领土的组成;领土与领土主权;领土的取得与变更方式;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南北极问题这一章共分为三节进行组织教学:第一节国际法上的领土概述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第三节两极地区第一节国际法上的领土概述一、领土的概念:领土主要是指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确定部分,但一些不属于国家所有或由整个国际社会所共有的土地具有国际法上领土的含义。

国家领土的意义:1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通常是排他权的空间范围二、国家领土主权:1排他的领土管辖权2自然资源的专属权3立法权三、领土的组成:1领陆最基本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不能离开领陆单独让渡的包括大陆领土和所属岛屿2领水包括内水(包括内海和内陆水河流、运河、湖泊)和领海1)河流内河:指一条从河源至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界河:指分隔两个国家陆地领土的河流,并以此河为界。

其疆界线一般以界河的主航道中间线或河流的中间线为界。

国家对分属于它的界河部分行使主权管辖通过缔结双边协定多国河流:国家对多国河流流经本国境内的河段享有主权管辖权条约规定实践:对所有沿岸国的船舶开放,但禁止非沿岸国船舶航行。

国际河流:船舶能够直接通航至海洋;具有专门的国际条约确立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2)运河:国际化运河苏伊士运河: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埃及政府巴拿马运河:1977年《巴拿马运河条约》、《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运河营运条约》;巴拿马政府3)湖泊3领空4底土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一、原始取得1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主体:国家,先占行为必须是一种国家行为客体:无主之地必须具备的要素:有效控制(占领)和行政管理效果:排除其他国家对该土地的占取2添附指土地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作用发生增加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3时效:自主、和平、公然占有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或反对,或曾有,但已经停止,从而使该国对他国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到干扰,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行为,而不论最初占有是否合法或善意。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先占1.先占:亦称占领,是一国的占有行为,通过这一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之下的土地,即所谓"无主土地",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对其行使主权。

2.依据国际法,一个国家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3.有效占领应包含两个基本事实:(1)占领国对该土地实行占有,并正式宣布占领国有将该土地置于其主权之下的意思;(2)占领国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行使管辖权力。

(二)时效1.它是指一国"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2.时效与先占根本区别:时效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而先占是对无主土地的占领。

由于时效是非法占有原属于别国的领土,也没有一定的期限,以致时效在国际法上没有成为一致公认的制度,也没有一个判例是适用时效原则作出裁决的。

(三)添附1.添附是指因自然和人为作用而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

2.添附的两种方式:(1)自然添附是由于泥沙逐渐被水流冲积而形成的三角洲,或者是由于领海内出现了新生岛屿,使沿海国的领土增加。

(2)人为添附是沿着河流或者沿着海岸线而建筑的堤堰、防波堤,或者堆积土石填海造田,或者建立用于各种用途的人工岛屿等,从而使领土得到增加。

(四)割让1.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移转给另一个国家。

2.割让在国际法有两种方式(1)非强制的,即自愿的、和平谈判的结果。

如赠送、买卖等。

(2)强制性的和无代价的移转,常是战胜国对战败国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从而兼并和割让其领土。

(五)征服1.征服是指一国用武力占领他国一部分或全部领土,进而加以吞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2.按照传统国际法,征服应具备两个条件:征服国家有占领的意思;征服国家具有占领的能力。

3.现代国际法从根本上否定征服作为领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

国际公法 第五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 第五章 领土法

• 一国将其控制下的别国领土,划为确保自己享有政治
独占或经济专控等特权地位的利益范围。
• 4.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
• 是根据国家间的特别协定,一国为他国利益而对其部 分领土施加限制和提供给他国长期使用。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国际法上的地役与国内民法上的地役的区别: • (1)国际地役的设定大都基于不平等的条约,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 (二)划界的程序 • 1.定界(delimitation)——签订边界条约, 确定位臵和走向。 • 2.标界(demarcation)——设立划界委员会, 树立界桩。 • 3.制定边界文件——起草边界议定书和绘制 地图。 • 效力:条约>议定书>地图>界桩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 二、领土主权
• (一)领土所有权 • (二)领土管辖权 • (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 一、领土的组成部分
• 1、领陆(land territory) 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国家主 权管辖下的全部大陆和岛屿。领陆是领土的 最基本部分。
• 连续领陆——全部领陆连成一片的。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 • •
(五)征服(Conquest) 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构成征服的合法要素有两个: ⑴占领者必须具有征服(占领)的意思,并且 实施了征服行动; • ⑵征服国家具有占领的能力,被占领者已屈服: 即部分领土被占领时被占国放弃收复失地,全 部领土被占领时战败国及其盟国停止一切反抗 活动。 • 依据现代国际法,其非法性十分明确。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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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述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变更方式
在国家的历史发展中,其领土疆域有所变化是经常发生的。

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或变更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等五种方式。

现代国际法承认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合法领土变更,除了承认先占、添附、非强制性割让等传统的和平的领土取得或变更方式的合法性之外,还承认民族自决、公民投票和收复失地等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
1、先占。

先占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国家行为。

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或已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的土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际法院司法判例,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不能被视为无主地,即使没有国家或政权存在。

国家要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还必须对无主地进行有效占领,以取得国名义实行占有,对该土地进行移民定居,同时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行使管辖权。

其最为核心的因素在于,对该地在占有过程中能够长期、和平与持续的统治,唯有做到如此,方可称得上是“有效占领”。

2、时效。

时效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

领土时效源于罗马法中关于物权取得时效的原理和规定,即善意地、安稳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定期限就取得物权,但是领土时效有所不同,领土时效不分善意与否,只需长期安稳占有即可,传统国际法将之视为是领土取得(变更)的合法方式之一。

3、添附。

添附是指在一国原有领土之外,由于自然原因或者人为作用而增加新的土地。

添附按照成因可分为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两种,自然添附理所应当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取得方式,人为添附在主观能动性的指引下极有可能涉及到他国利益,此时人为添附涉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

添附历来被认为是国际法中一项合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4、割让。

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的国家行为。

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

强制性割让典型例子就是,近代中国签订的无数条约,割让了无数领土;非强制性割让,分为赠与、买卖、交换三种形式,例如,1866年奥地利将威尼斯赠与法国、1867年美国以720万美元从沙皇俄国购买阿拉斯加地区、1960年中国和缅甸交换部分边界领土。

5、征服。

征服,又称兼并,是指一国使用武力强行占领另一国全部或者部分领土,并对所占领的领土单方面宣誓主权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典型例子就是近代殖民地的瓜分。

传统国际法承认征服为国家取得领土的“合法”方式之一。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
1、民族自决。

根据自决原则,一个民族或者国家不应受外国的统治与奴役,可以摆脱殖民地地位而独立,也可以退出原来所加入的国家而成为一个新的国家,或者加入另一个国家,例如,二战结束后,亚非殖民地独立运动。

2、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全民公投,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一通过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其领土的归属,进而产生领土的变更的一种领土变更方式。

最新的一个案例就是,2011年1月在苏丹南部地区举行的公民投票,绝大多数选民都赞成南部地区从苏丹分离,从而诞生了一个新的国家——南苏丹共和国。

3、收复失地。

收复失地,又称恢复领土主权,是指主权国家收回过去被外国占领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行使主权的一种国家行为。

由于过去的被割让的领土与丧尸国具有密切联系或重要意义,丧失国要求收复或归还,而占有国同意归还,因此而引起领土变更。

近代中国由于国弱民昧、列强入侵丧失了大片领土;进入现代,台湾回归、香港回归、澳门回归,都是“收复失地”的最佳例证。

现代国际法承认建立在平等和自愿基础上的合法领土变更。

传统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除先占、添附和自愿割让外,都反映了某种程度上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只能用来说明领土主权权主变更的历史事实,不能完全作为取得领土的合法依据。

但是,必须谨记的是,国际法上领土变更的主体是国家,国家行为的作出必然是国家利益权衡的结果,出于维护国家利益,违反平等、和平等原则变更领土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并且还是有可能被国际社会认可的。

即使在现代国际法上,在特殊情况下,用武力收复失地似乎也可以被视为领土变更的合理的、可接受的方式,例如1961年印度以武力收复果柯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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