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教程第十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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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邮政服务的损失赔偿制度
一是明确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 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二是提高了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邮件赔偿责任限 额,现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赔偿责任由收取资费 的两倍提高到收取资费的三倍。 三是强调邮政企业的提示义务。 四是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 损失,不适用《邮政法》的免除赔偿或者限制赔 偿责任。 五是明确了邮件查询答复期限。 六是增加了邮政汇款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
一是明确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 海关应当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 加强对邮 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 全。 二是规定邮政企业的邮件处理场所和快递企业的快件处理 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 行职责的要求。 三是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时, 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 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是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邮 件收寄验视制度。 五是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 快件,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用户使 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 及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广播电视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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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Nhomakorabea
广播电台、 广播电视 电视台的 传输覆盖 设立 网的建设
广播电视 节目的制 作
广播电视 节目的播 出
三、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网络的出现给新闻的传播和发布带来了革命。网 络媒体的产生打破了传统新闻的封锁和垄断,不 但从民众知情权的角度对传统的新闻提出调整, 更是从及时性、时效性、参与性、容量性、挖掘 性等方面不断冲击传统媒体,以至于有一种网络 媒体将取代传统媒体尤其是纸面传媒的趋势。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 日联合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 暂行规定》,对各级新闻单位的网站以及非新闻 单位的综合性网站登载新闻的权限和审批条件做 出了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9月25 日联合颁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一、报纸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出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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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的创 办与报纸 出版单位 的设立
报纸的出 版
报纸的监 管
报纸出版 的市场退 出机制
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广播电视是指通过无线电波或通过导线向 广大地区播送音响、图像节目的传播媒介, 统称为广播。只播送声音的,称为声音广 播;播送图像和声音的,称为电视广播。 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广播电台、 电视台的定义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 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 机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许多有关 “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的 行为准则和法律规范,都是融合、夹杂在 一起的。
三、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
(2)
(3)
(4)
对互联网 新闻信息 及新闻信 息服务的 界定
互联网新 闻信息服 务单位的 设立
新闻的登 载
法律责任
第三节 出版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现代出版主要指对以图书、报刊、音像、 电子、网络等媒体承载的内容进行编辑、 复制(包括印刷、复制等)、发行(或网络 传播)三个方面。 出版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及有关的 行政部门制定和颁发的关于要求人们普遍 遵守的各项有关出版的法律规范和由此形 成的出版法律秩序,出版法律法规因其颁 布机关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权限和不同的 法律效力。
(一)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
《期刊出版 管理规定》
(二)期刊出版许可制度 (三)期刊出版过程的管理 (四)期刊的监督管理 (五)期刊出版退出机制
三、音像制品出版的法律规范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1) (2) (3) (4)
注重转变 政府职能, 简化行政 审批手续, 强化属地 管理意识
突出了管 要求更加 具体明细, 理工作的 重点 操作性更 强,透明 度更高。
第四节 邮政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邮政普遍服务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 可制度
三、用户合法权益的保 护 四、安全监管的制度 和措施
五、邮政服务的损失 赔偿制度 六、有关法律责任的 规定
一、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法》所称的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 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 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 续提供的邮政服务。国家要求邮政承担提 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即邮政服务网点要普 及、资费要低廉、对传播文化类及具有社 会公益性质的邮件要给予优惠,并力求做 到国家每个公民都能使用邮政。同时,邮 政提供普遍服务,也是政府推行政令的重 要渠道。
三、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邮政法》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及保护 用户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并贯穿始终。 一是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二是确保邮件、快件的安全。 三是保障邮件、快件的寄递时限。 四是明确服务规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 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 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五是规范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格式条款。 六是修改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
第三节 出版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图书出版 的法律规范
二、期刊出版的 法律规范
三、音像制品出 版的法律规范 四、电子出版物 管理规定
一、图书出版的法律规范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二、期刊出版的法律规范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邮政法》明确了经营快递业务应遵循的准则, 即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 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营快递业务。”还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 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 公文。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 的信件快递业务, 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 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 包裹寄递。 此外,《邮政法》还从法人资格、服务能力、内 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 管理人员的守法记录等方面,明确规定了申请快 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了申 请和审批的程序以及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规范。
本章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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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新闻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 出版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第四节 邮政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第五节 电信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 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供人 阅览、参考的机构。 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开发包括下面几项内容: 第一,对到馆的文献进行验收、登记、分 类、编目、加工,最后调配到各借阅室, 以便科学排架,合理的流通; 第二,对馆外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搜索、过 滤,成为虚拟馆藏,形成更加宽广、快捷 的信息通道; 第三,通过最现代化的手段——计算机网 络操作技术使馆藏文献走向数字化。
三、现行图书馆法规中对信息服务 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有关图书馆的部门规章中, 代表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应该是文化部1982 年颁布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 条例》和教育部1987年颁布、2002年2月 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分 别针对的是图书馆中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 都位居前列的公共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
强化了公 共服务职 能
四、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1)
出版单位的设立
(2)
出版管理
(3) 年度核验
第四节 邮政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 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因此邮 政业所具有的公共服务属性是非常清晰的。 调节邮政运营者、邮政用户与社会之间关 系的法律就是邮政法,邮政法旨在维护邮 政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邮政经济的发展。 邮政法的基本功能应该是:确定国家邮政 的法律地位;确定国家邮政的专营范围; 确保普遍服务的实施;确定政府赋予国家 邮政的社会和经济目标;从国家利益出发, 规范和促进邮政的发展。
第一节 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图书馆立法的 法律渊源
二、图书馆法的主 要内容
三、现行图书馆法 规中对信息服务的 有关规定
一、图书馆立法的法律渊源
图书馆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图 书馆事业和图书馆活动的专门法律。图书馆法是 调节国家与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与其他组织之间 以及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等在图书馆活动中所产生 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和发 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规范性、 概括性、稳定性等特点。 图书馆立法属于公共信息服务立法的范畴。 我国近代才有较为完整的图书馆立法活动,1910 年施行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 可以认为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政府名义颁布的 图书馆法。
第二节 新闻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报纸信息服务 的法律规范
二、广播电视信息 服务的法律规范
三、网络新闻信息 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报纸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报纸指以刊载新闻和新闻评论为主,通常 散页印刷,不装订、没有封面的纸质出版 物。有固定名称,面向公众,定期、连续 发行。现在多数报纸每日出版一次或数次, 也有每周出版几次或每周出版一次的。 为促进我国报业的发展与繁荣,规范报纸 出版活动,加强报纸出版管理,目前我国 施行了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1997 年1月颁布,2001年12月修订)以及根据 其而专门颁布的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 规定》(1990年12月颁布,2005年9月修 订)。
第13章 社会性公共信息服务法律规范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建立健 全社会性公共信息服务法律规范的原因 和意义,了解我国文化教育机构、新闻 机构、出版机构、邮政机构、电信机构 关于信息服务的相关法律规范的主要内 容。
本章导语
本章要论述的社会性公共信息服务法律规范则是 针对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生产和拥有的、面 向公民和组织体的信息服务活动的。我们可以称 这些与政府部门相对的机构为社会部门,具体涉 及文化教育、新闻出版、邮政电信等行业,这些 部门提供的信息服务涉及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 系的社会公共事务领域。这些部门都是国民经济 重要的产业部门,都属信息提供、信息传递的服 务行业,在信息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 完全有必要对这些社会部门在提供信息服务的活 动过程中应该遵守哪些法律规范进行研究。本章 将选择图书馆等文化教育机构,报社、广播电台、 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机构,出版社、报社、 杂志社等出版机构,邮政公司、电信公司等通信 机构在信息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规范进行分 析,以求对社会性公共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有个 全面系统的理解。
第二节 新闻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
新闻产生于人们社会活动中了解和沟通信息的需 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对新闻需要的 增长,出现了专门从事新闻采集和传播的社会职 业。 新闻的传播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媒介,最早的媒介 是报纸,然后是广播,接着又出现了电视,分别 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媒体。随着信息技术的 发展,网络的出现被视为“第四媒体”受到广泛 的关注。
二、图书馆法的主要内容
图书馆法的内容如何决定了图书馆事业在这个国家建设发 展程度。 李国新将图书馆法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归纳为6个方面: ① 图书馆的性质及其基本任务;②图书馆的设置与体制③工 作人员与内部管理;④图书馆服务与利用者权利保障;⑤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⑥经费、馆舍、设备。 唐先辉等认为图书馆法的内容应包括:①图书馆的性质、 社会地位及应负义务;②图书馆事业的管理体制;③图书 馆经费;④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素质及其待遇;⑤图书 馆业务技术规范和各项服务标准;⑥图书馆现代化及网络 化。 余贵忠、杨琴认为图书馆立法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图书 馆的概念,图书馆的立法原则,国家关于图书馆事业建设 的职责,图书馆的权利、义务,读者的权利、义务,图书 馆藏书,图书馆经费,图书馆事业管理系统及其性质、任 务,图书馆的服务形式,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编制,技术职 称和工资待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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